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025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十五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十五卷目录
农桑部汇考六
宋二〈徽宗崇宁一则 大观一则 政和三则 宣和三则 高宗建炎三则 绍兴十
七则 孝宗乾道六则 淳熙八则 光宗绍熙二则 宁宗庆元一则 开禧一则 嘉定
三则 理宗宝庆一则 端平二则 嘉熙一则 淳祐二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一则〉
金〈太祖天辅一则 太宗天会三则 熙宗天睿一则 皇统一则 海陵天德一则 正
隆一则 世宗大定十九则 章宗明昌四则 承安一则 泰和五则 宣宗贞祐二则
兴定三则 哀宗正大一则〉
食货典第二十五卷
农桑部汇考六
[编辑]宋二
[编辑]徽宗崇宁 年广南东路转运判官王觉开荒田万顷诏迁一官其能课民种桑枣者增秩
[编辑]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崇宁中,广南东 路转运判官王觉以开辟荒田,几及万顷,诏迁一官。 其后知州部使者以能课民种桑枣者,率优其第秩 焉。”
大观二年诏废农蚕期督输官物者罪之
[编辑]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大观二年七月 诏曰:“比闻慢吏废期,凡输官之物,违期促限,蚕者未 丝,农者未获,追胥旁午,民无所措。自今前期督输者 加一等坐之,致民逃徙者,论更加等。”
政和元年诏长吏劝农植桑柘立劝农黜陟法有司议行耕籍礼筑公桑蚕室
[编辑]按《宋史徽宗本纪》,“政和元年三月己巳,诏监司督州 县长吏劝民增植桑柘,课其多寡为赏罚。夏四月丙 辰,立守令劝农黜陟法”按《礼志》,“政和元年,有司议 享先农为中祠,命有司摄事。帝止行耕籍之礼,罢命 五使及称贺肆赦之类。大史局择日不必专用吉亥。 耕籍所乘改用耕根车,罢乘玉辂。躬耕之服,止用通 天”冠、绛纱袍,百官并朝服。仿《雍熙仪注》,“九卿以左右 仆射、六尚书、御史大夫摄,诸侯以正员以三品官及 上将军摄。”设庶人耕位于诸侯耕位之南,以成终亩 之礼。备青箱,设九谷,如隋之制。寻复以耕籍为大祠, 依四孟朝享例行礼。又命礼制局修定《仪注》,“孟春之 月,大史择上辛后吉日,皇帝亲耕籍田”,命有司以是 日享先农、后稷于本坛,如常仪。前期,殿中监设御座 于思文殿,仪鸾司设文武官次殿门外之左右。其日 早,奉礼郎“设御耕褥位于耕籍所,尚舍设观耕御座 于坛上,南向。典仪设侍耕群臣位于御耕之东西,设 从耕群臣位于御耕之东南,西向北上。奉礼郎设御 耒席于三公之北,稍西”南向。太仆设御耕牛于御坛 之西稍北,太仆卿位于耕牛之东,稍前,南向。太常设 左辅位于耕牛之东,稍南,西向。设司农位二,一在左 辅之后,一在其南,并西向。籍田令三,皆位司农卿南, 少退北上,奉《青箱》官位于后。诸执耒耜者位,公卿耕 者后,侍耕者前,西向。三公、三少、宰臣亲王等每员三 人,执政二人,从耕,群官一名助耕,并服绛衣,介帻。三 公以次群官,耒耜各一具,每一具正副牛二,随牛二 人。庶人耕位在从耕官位之南,西向。庶人百人,并青 衣,耕牛二百,每两牛用随牛一人。耒耜百具,畚五十 具,锺二十五具,以木为亦。耆老百人常服,陪位于庶 人位南,西向。司农少卿位二,于庶人位前。太社令位 司农少卿之西,少退,俱北向;畿内诸令位庶人之东, 西向。尚辇局设玉辂于仗内。前期三日,司农以青箱 奉九谷穜稑之种进内。前二日,皇后率六宫献于皇 帝,受于内殿,前一日降出付司农。其日质明,左辅奉 耒耜,载于玉辂。乞耕籍使朝服乘车,用本品卤簿。以 仪仗二千人卫耒耜,先诣坛所,尚辇奉御设平辇于 祥曦殿。皇帝靴袍出自内东门,从驾臣僚禁卫并起 居如常仪。将至耕所,文武侍耕,从耕以下及耆老庶 人,俱诣籍田西门外立班,再拜奉迎讫,各就次。从耕、 陪耕等官服朝服以俟耕。车驾至思文殿,进膳讫,左 辅以御耒耜授籍田令,横执之诣耕籍所,置于席,遂 守之。凡执耒耜者,横执之,受则先其耒,后其耜。诸县 令率终亩,庶人陪耕,耆老先就位。司农卿、籍田令、太 社令、奉青箱官、诸执耒耜者,以次就位。御史台引殿 中侍御史一员先入就位次礼直官、宣赞舍人等分 引侍耕、从耕群官各就位。尚辇奉御进辇思文殿,左 辅奏“请中严。”少顷,奏“外办。”皇帝通天冠、绛纱袍,乘辇 出。将至御耕位,尚舍先设黄道,太常请降辇就位。既 降辇,太常卿前导,至褥位,南向立。奏“请行礼。”礼直官 请籍田令进诣御耒席,南向,引司农卿诣籍田令东 西向。籍田令俛伏跪,执事者以縚受之。籍田令解縚 出耒,执耒兴,东向立以授司农卿,司农卿西向立以 授左辅。左辅诣御耕位前,少东北向。太常卿奏“请受 耒耜。”左辅执以进,执耒者助执之。皇帝受以三推。左 辅前受耒耜,授司农卿,以授籍田令,各复位。籍田令 跪而纳于縚,执耒兴,以授执事者,退复位。皇帝初耕, 诸执耒耜者以耒耜各授从耕者。礼直官引太常卿诣御位前,北向,奏“请皇帝升坛观耕”,复位立。前导官 导皇帝升坛,即御坐,南向,礼直官、太常博士、太常卿 近东西向北上立。礼直官引三公、三少、宰臣、亲王各 五推,馀从耕官各九推讫,执耒耜者前受耒耜。礼直 官引司农少卿帅庶人以次耕于千亩。候耕少顷,礼 直官引左辅诣御坐前跪奏:“礼毕。”降坛,乘辇还思文 殿。左辅奏“解严”,侍耕,从耕官皆退次。籍田令以青箱 授司农卿,诣耕所,出穜稑播之。次司农少卿帅太社 令检校终亩。次司农卿诣御前北向俛伏跪奏省功 毕,退。所司放仗以俟皇帝常服还内,侍卫如常仪。 又按《志》,政和礼局言:“《礼》,天子必有公桑蚕室,以兴蚕 事。岁既毕则奉茧而缫,遂朱绿之,元黄之,以为郊庙 之祭服。今既开籍田以供粢盛,而未有公桑蚕室以 供祭服,尚为阙礼。请仿古制,于先蚕坛侧筑蚕室,度 地为宫,四面为墙,高仞有三尺,上被棘,中起蚕室二 十七,别构殿一区,为亲蚕之所。仿汉制置茧馆,立织 室于宫中,养蚕于薄以上,度所用之数为桑林,筑采 桑坛于先蚕坛南,相距二十步,方三丈,高五尺,四陛, 凡七事。置蚕官令丞,以供”郊庙之祭服。又《周官》内宰 “‘诏后帅内外命妇蚕于北郊’。郑氏谓‘妇人以纯阴为 尊,则蚕为阴事可知。《开元礼》,享先蚕,币以黑,盖以阴 祀之礼祀之也。请用黑币,以合至阴之义’。”诏从其议。 命亲蚕殿以“无斁”为名。又诏亲蚕所供,不独衮服,凡 施于祭祀者皆用之。
按:《文献通考》:政和元年四月,诏就先蚕坛之侧度地 筑公桑蚕室,岁养蚕以供祭服,其亲蚕殿可以“无斁” 为名。
政和二年,诏“县令以十二事劝农。”
按:《宋史徽宗本纪》:“二年夏四月己丑,诏县令以十二 事劝农于境内,躬行阡陌,程督勤惰。”
政和六年,立管干圩岸、围岸官法。又以提点刑狱王 本言,根括诸路荒地,令佐不肯究心。诏比开垦《咸地 格》推赏。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立管干圩 岸围岸官法,在官三年无隳损堙塞者赏之。京畿提 点刑狱王本言:“前任提举常平,根括诸县天荒瘠卤 地一万二千馀顷,入稻田务已佃者五千三百馀顷, 尚虑令佐不肯究心。”诏比开垦碱地格推赏。平江府 兴修围田二千馀顷,令佐而下,以差减磨勘年。
宣和元年春正月乙亥躬耕籍田三月甲戌皇后亲蚕
[编辑]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按《礼志》。宣和元年三月。皇 后亲蚕。即延福宫行礼。其仪“季春之月。太史择日皇 后亲蚕。命有司享先蚕氏于本坛。前期殿中监帅尚 舍设坐殿上南向。前楹施帘。设东西阁。殿后之左右 又设内命妇妃嫔以下次于殿之左右。外命妇以下 次于殿门内外之左右。随地之宜。量施帷幄于采桑 坛”外,四面开门。设皇后幄次于坛壝东门之内道北, 南向。其日,有司设褥位坛上少东,东向。设内命妇位 坛下东北,南向。设外命妇位坛下东南,北向。俱异位, 重行西上。内外命妇一品各二人,二品、三品各一人。 又设从采桑内命妇等位于外命妇之东,南向,用内 命妇一员充,诣蚕室授蚕母桑以食蚕。设从采桑外 命妇等位于外命妇东,北向,俱异位,重行,西上。设执 皇后钩箱者位于内命妇之西,少南,西上;尚功执钩, 司制执箱,内外命妇钩箱者各位于后,典制执钩,女 史执箱。又于坛上设执皇后钩箱位于皇后采桑位 之北,稍东,南向西上。前出宫一日,兵部率其属陈小 驾卤簿于宣德门外,太仆陈厌翟车东偏门内,南向。 其日未明,外命妇应采桑及从采桑者,先诣亲蚕所 幕次,以俟起居。各令其女侍者进钩箱,载至亲蚕所, 授内谒者监,以授执钩箱者。前一刻,内命妇各服其 服。内侍引内命妇妃嫔以下,俱诣殿庭,起居讫,内侍 奏“请中严。”少顷,又奏“外办。”皇后首饰鞠衣,乘龙饰肩 舆如常仪,障以行帷。出内东门,至左昇龙门。内侍跪 奏:“具官臣某言,请降肩舆,升厌翟车”讫。俛伏,兴,少退。 御者执绥升厌翟车。内侍诣车前奏“请车进发。”出宣 德东偏门,执事者进钩箱载之。车至亲蚕所殿门,降 车,乘肩舆入殿后西阁门,侍卫如常仪。内侍先引内 外命妇及从采桑者俱就坛下位。诸执钩箱者各就 位。内侍奏“请中严。”少顷,奏“外办。”皇后首饰鞠衣,乘肩 舆,内侍前导,至坛东门,华盖、仗卫止于门外,近侍者 从之入。内侍奏“请降肩舆”,至幄次内下帘。又内侍至 幄次“请行礼”,导皇后诣坛,升自南陛,东向立。执钩箱 者自北陛以次升坛,就位次。内侍引尚功诣采桑位 前,西向,奉钩以进。皇后受钩,采桑司制奉箱进以受 桑。皇后采桑三条讫,以钩授尚功,尚功受钩,司制奉 箱,俱退复位。初,皇后采桑,典制各以钩授内外命妇。 皇后采桑讫,内外命妇以次采桑,女使执箱者受之。 内外命妇一品各采五条,二品、三品各采九条,止典 制受钩,与执箱者退复位。内侍各引内外命妇退复位。内侍诣皇后前奏:“礼毕。”退复位。内侍引皇后降自 南陛,归幄次。少顷,奏请乘肩舆如初。内侍前导皇后 归殿后阁,内侍奏“解严。”初,皇后降坛,内侍引内命妇 诣蚕室,尚功帅执钩箱者以次从。至蚕室,尚功以桑 授蚕母,蚕母受桑缕切之,授内命妇。蚕洒一薄讫,内 侍引内外命妇各还次,皇后还宫。
宣和二年,有司请守令劝农,立四证验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臣僚上言, “监司守令官带劝农,莫副上意,欲立四证验之,按田 莱荒治之迹,较户产登降之籍,验米谷贵贱之价,考 租赋盈亏之数,四证具,则其实著矣。”命中书审定取 旨。
宣和六年二月己亥,躬耕籍田。闰三月辛巳,皇后亲 蚕。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按《礼志》。宣和重定亲蚕礼。 外命妇宰执并一品夫人。升坛侍立。馀品列于坛下。 六年闰二月。皇后复行亲蚕之礼焉。
高宗建炎元年诏有司招农民归业者赈贷之
[编辑]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建炎元年五月, “高宗即位,命有司招诱农民归业者赈贷之,蠲欠租, 免耕牛税。”
建炎二年。春正月丁亥。沿河给流民官田牛种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玉海》。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有司言。“诸道阙耕牛。请 下转运访求旧制。”诏可。
建炎五年,广州教授林勋献《本政书》,陈更定赋役之 法,诏以为桂州节度掌书记。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广州州学 教授林勋献《本政书》十三篇。大略谓:“国朝兵农之政, 大抵因唐末之故。今农贫而多失职,兵骄而不可用, 是以饥民窜卒类为盗贼。宜仿古井田之制,使民一 夫占田五十亩,其羡田之家毋得市田,其无田与游 惰末作者皆使为农。以耕田之羡杂纽钱谷以为什 一之税。本朝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今《本政》之制, 每十六夫为一井提封,百里为三千四百井,率税米 五万一千斛,钱万二千缗。每井赋二兵一马,率为兵 六千八百人,马三千四百匹。此方百里之县,所出赋 税之数,岁取五之一以为上番之额,以给征役,无事 则又分为四番,以直官府,以给守卫,是民凡三十五 年,而役始一遍也。悉上则岁食米万九千馀斛,钱三 千六百馀缗,无事则减四分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税 供之。匹妇之贡,绢三尺,绵一两;百里之县,岁收绢四 千馀匹,绵二千四百斤,非蚕乡则布六尺,麻二两,所 收视绵绢倍之。行之十年,则民之口筭、官之酒酤,与 凡茶、盐、香、矾之榷,皆可弛以予民”,其说甚备。寻以勋 为桂州节度掌书记。
绍兴二年苑中种麦育蚕诏两浙收买牛具贷淮东人户知兴国军王绹等以垦田增秩
[编辑]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建炎以来,内外用兵,所在多逃绝之田。绍兴二年四月,诏两浙路收 买牛具贷淮东人户。七月,诏知兴国军王绹、知永兴 县陈升率先奉诏诱民垦田,各增一秩。又以修圩钱 米及贷民种粮,并于宣州常平、义仓米拨借。”
按《玉海》:绍兴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上曰:“朕闻祖宗时, 禁中有打麦殿,今于后圃令人引水灌畦种之,亦欲 知稼穑之艰。”又谓辅臣曰:“宫中亦自育蚕,欲知女工 艰难,俾每事质俭。”
绍兴三年,户部言:“百姓弃产,许人请射,仍听归业。孤 幼亲属应得财产者,守令验实给还。”又募佃江东、西 闲田,三等定租。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九月户部 言“百姓弃产。已诏二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 射及充职田者。并听归业。孤幼及亲属应得财产者 守令验实给还。冒占者论如律。州县奉行不虔。监司 按劾。从之。”先是,臣僚言:“近诏州县拘籍被虏百姓税 赋,而苛酷之吏不考其实。其间有父母被虏儿女存 者。有中道脱者,有全家被虏而亲属偶归者,一概籍 没,人情皇皇。”故有是命。十月,募佃江东西闲田,三等 定租:上田亩输米一斗五升,中田一斗,下田七升。 绍兴四年,听两淮民耕闲田。又贷庐州民钱买牛 按《宋史高宗本纪》,四年十二月丁亥,听两淮避兵民 耕种所在闲田。按《食货志》:四年,贷庐州民钱万缗, 以买耕牛。
绍兴五年,立《守令垦田殿最格》。
按《宋史高宗本纪》,五年夏四月丙寅,募民耕营田,官 给牛种。五月丁亥。立残破州县守令劝民垦田及抛 荒殿最格。秋七月甲午。诏残破州县亲民官计到罢 之日户口考殿最。按《食货志》:“五年五月,立守令垦 田殿最格。残破州县垦田增及一分,郡守升三季;名 次;增及九分迁一官;亏及一分降三季;名次;亏及九 分镌一官,县令差减之,增亏各及十分者,取旨赏罚其后以两淮、荆湖等路民稍复业,而旷土尚多,户部 复立格上之:每州增垦田千顷,县半之,守宰各进一 秩;州亏五百顷,县亏五之一,皆展磨勘年。诏颁之诸 路,增谓荒田开垦者,亏谓熟田不因灾伤而致荒者。 又令县具归业民数及垦田多寡,月上之州,州季上 转运,转运岁上户部,户部置籍以考之。七月,都督行 府言:“潭、鼎、岳、澧、荆南归业之民,其田已佃者,以附近 闲田与之,免三年租税;无产愿受闲田者亦与之。”上 谕辅臣曰:“淮北之民襁负而至,亦可给田,以广招徕 之意。”
绍兴七年。命礼官举农蚕之祀。诏归业人耕垦 按《宋史高宗本纪》。七年五月壬申。命礼官举农蚕之 祀。秋七月己丑。诏诸路归业民垦田及八年始输全 税。八月乙卯。招归正复业人。耕湖北京西闲田按 《礼志》。七年始举享先农之礼。以立春后亥日行一献 礼。又按志。七年始以季春吉巳日享先蚕。视风师 之仪。
按《文献通考》:七年,太常博士黄积厚言,季春吉已享 先蚕,望下有司举行。从之。礼科初依奏告例,后比拟 旧制,一视风师。四月,辅臣张浚奏:“雨既霑足,又即晴 霁,于蚕麦不妨。”上曰:“朕宫中亦养蚕,欲知民间蚕熟 与否,且可少知女工之艰难也。”
绍兴八年三月己亥,蠲农器及牛税。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一年,复买牛贷淮南农户。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绍兴十四年。诏以嗣岁之春。亲载黛耜。躬三推礼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十四年十一 月,诏以嗣岁之春。祇敬青坛。亲载黛耜。躬三推之礼。 命临安府守臣度城南之田,得五百七十亩有奇。乃 建思文殿、观耕台、神仓及表亲耕之田。又诏毋建殿 宇。设幕殿席屋如南郊。事毕撤去。庶不扰民。太常丞 王湛谓:“《新仪》:帝乘耕根车,左辅奉耒耜,载以象辂,列 于仗内。政和八年,左辅奉耒耜于玉辂,耕籍使卫以 仪仗二千人,先诣坛所。”王之五辂,玉辂最贵。耕根一 名芒车,所谓农舆无盖,车之无饰者也。齐代籍田,则 御史乘马车,载耒耜于五辂之后,时以为礼轻,更用 侍中载于象辂。仁宗明道二年二月,帝乘“玉辂适耕 所,司农卿以耕根车载耒耜,前玉辂以行。今《政和仪》: 帝御耕根,而耒耜乃载于玉辂,轻重失序。请乘玉辂, 而以耕根载耒耜。”又谓:“端拱明道之礼备矣,政和中, 徽宗正之,故新仪最为简要,宜遵而行。” 权工部侍 郎钱时敏奏:“耕籍使所乘车,礼官谓:象车,以象饰诸 末,诸班轮,八銮左衡,左建旗,右载阘戟,驾马四饰鞶 缨、轮衣、络带,皆绣以銮。车高丈有五尺,广丈,请下有 司制之。”甲子,礼官请“前三日司农以青箱奉九谷穜 稑之种进内,前二日,皇太后率六宫献之于帝,次日 授司农,以待耕事。”《九谷种》以竹木箱为之,无盖,饰以 青色,覆以青帕,三公、三少、宰臣、亲王、使相五推,执政 臣、二省、台谏九推,庶人终亩。又请少府制御耒耜二 及韬,皆饰以青。御耕青牛四,衣以青。从耕官每耒耜 用牛二头,耒耜三十、牛六十,庶人四十人,并青衣,耒 耜四十、牛八十、锸十、畚二十,各命有司具之。时敏又 谓:“象车小样庳,请加高二尺,为丈有七尺,茵褥用紫。” 闰十一月癸酉,兵部请仗士二千,以太常鼓吹、黄麾 仗足之。前期阅习,前一日宿仗于皇城南门外。质明, 卫耒耜先往,礼官先用其半。又请:耕籍使用本品卤 簿,王公六百八十有八人,请用其半。礼官请亲耕日 命有司享先农。己巳,诏讨论象车合制与否。礼官乃 谓:“新仪象辂载耒耜,宣和耕籍使乘象车。参考端拱 亲耕,以耕根车载耒耜而使不乘车。请用《端拱礼》,耕 籍使朝服骑护耒耜,行于仗内,仗士千人,质明先往 坛所,以候车驾,罢象辂不制,惟制耕根车。”从之。 绍兴十五年,诏来春亲载黛耜,躬三推,礼令守令以 岁仲春出郊劳农。又王湛请皇后就禁中行亲蚕礼, 不果行。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十五年。太常 王湛言。“请按政和礼。建亲蚕殿、蚕室茧馆。请皇后就 禁中行亲蚕之礼。”朝旨送礼部。下太常寺讨论。不果 行。
按《玉海》,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诏“以来岁之春,祗袚 青坛,亲载黛耜,躬三推之礼,以风示于四方”,从司封 郎中李涧之请也。太常讨论典故,请营建于行宫之 南。车驾服履袍,乘平辇,诣思文殿,进膳毕,服遮天绛 纱,行亲耕之礼。耕籍卤簿仪仗,依《政和新仪》,用六百 八十八人。闰十一月六日丁丑,兵部太常以地狭,请 止用其半。奏可。 又按《玉海》。十五年闰十一月甲申。 司农簿宋朴请令守令以岁仲春出郊劳农。遂为故 事。
绍兴十六年,亲飨先农,遂耕籍九推。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六年春正月壬辰,亲飨先农于东郊,行籍田礼,执耒耜九推,诏告郡县。”
按《文献通考》:十五年正月壬辰,上享先农,遂耕籍,三 推毕,宰臣秦桧请以耒耜授有司,上不许曰:“力本务 农,出于诚心。”至九推三请,乃止。〈按本纪十五年内不载疑即十六年事〉 《飨九农亲耕籍田仪注》,“前期设御座于籍田思文殿 之中,南向,东西阁于殿后之左右,御幄于观耕坛上, 南向;大次于殿上南向;小次二:一于先农坛午阶下 稍东,西向;一于观耕坛酉阶下稍北,南向。群臣次于 门之内外,设馔幔乐舞。前一日,设帝神农氏位于坛 之北方,南向;后稷氏位于东方,西向,席皆以莞。设帝” 位板于坛下小次前,西向;饮福位于坛上稍西,北向; 望瘗位于子阶之西,北向;群臣位各以其方,尊罍俎 豆皆如大祀。司农设御耒耜于南门外幕屋之内,御 耕板位于耕籍所,南向;侍耕位在于东西阶,北上;从 耕三公位在东南,九卿诸侯位在其南,皆西向北上; 庶人位在其南,少东十步外。耆老陪耕,又在其南,皆 西向。御耒席于三公之北,稍西,南向。太仆设御耕牛 于御耕位之西稍北。太常设登歌于观耕坛上,宫架 于庶人耕位之南,俱北向。耕籍使位于御耕位之东, 南向,侍中在其南,西向。司农卿二,一位于侍中之后, 一在其南。籍田令二,在司农卿之南,少退,皆西向北 上。奉青箱官位其后,司农少卿位二于庶人位之前, 太社令位司农之西,少退,皆西北向。太仆卿位于御 耕牛之东,稍前南向。畿内邑令位于庶人位之东,西 向。执耒耜者位于公卿耕者之后,执畚锸者之前,西 向。司农设从耕耒耜及牛各于其位之前。兵部陈仗 士及耕根车于皇城南门之外,遂省牲、省馔、割烹。祀 之日,质明,侍中奉御耒耜,载于耕根车,耕籍使骑从, 至籍田门外,侍中以耒耜授籍田令,横执之,置于耕 所之席而守之。帝履袍,辇出宫南门,至思文殿,降辇, 入后阁,群臣入就位。帝服衮冕,至内壝门外,执大圭, 入自正门,宫架《隆安》之乐作。至午阶板位西南立,宫 架作《静安之乐》,《储灵锡庆》之舞三成。帝再拜,群臣皆 再拜,宫架乐作,帝搢大圭沃盥,执圭升坛,耕籍使从。 宫架乐作,升自午阶,登歌《嘉安之乐》作。帝搢大圭,执 镇圭,进帝神农氏位前,北向立,跪奠镇圭于缫籍,执 大圭兴,搢圭跪,奠币,执圭兴。次进后稷氏位前,亦如 之。帝还板位,登歌乐作,降阶,宫架乐作,至板位,西南 立。祝史奠毛血槃,礼部尚书执笾、豆、簠、簋,兵工部尚 书奉俎以入,宫架《丰安之乐》作,皆奉以升,北面跪奠 之,宫架乐作,帝搢大圭,沃盥洗爵,执圭升,宫架乐作。 至坛上,登歌《禧安》,进帝神农氏位前,北面立,搢大圭, 跪,执爵三祭酒于地,执圭,兴,祝东向跪读祝。祠,帝再 拜。次进后稷氏位前,酌献亦如之。帝还板位,登歌乐 作,降阶,宫架乐作,至板位,西向立,还小次,释大圭。文 舞退,武舞进,宫架《正安之乐》作。亚献盥洗爵,升,进帝 神农氏尊所,西面立,宫架作《正安之乐》,严恭将事之 舞。既实爵,进神位前,跪,祭酒、奠爵,再拜。次献后稷氏 亦如之,降复位。终献亦如之,宫架乐作,帝执大圭升, 登歌《禧安》,至饮福位,北面立。尚酝奉御酌福酒,殿中 监奉爵西面立,帝再拜。殿中监跪进爵,帝搢大圭,跪 受之,三祭于地,啐酒奠爵。兵部尚书西向跪进胙俎, 帝受俎奠之。太祝东向跪进黍豆,帝受豆奠之。殿中 监跪,再进酒,帝遂饮,卒爵,奠之,执大圭,再拜,还板位。 登歌乐作。降阶,宫架乐作。彻笾豆、彻俎,登歌《歆安》,遂 赐胙,群臣皆再拜。送神,宫架作《静安之乐》一成。帝至 望瘗,北面立,宫架乐作,乃瘗。帝还大次,宫架乐作,出 内壝门外,释大圭,群臣各俟于次,侍耕。从耕及执事 者皆朝服,以次入就位。帝服通天冠、绛纱袍,辇至思 文殿,降自西阶,宫架乐作,至小次,降辇,至耕籍位,南 面立。籍田令进御耒席南,北面解韬,出耒,东向立,授 司农卿。司农以授侍中进之。帝受耒耜,宫架乐作,三 推礼毕,侍中受耒耜,复转,以次授之。籍田令复于韬。 帝初耕,诸执耒耜者各受从耕者。帝升观耕坛,宫架 乐作,升自午阶,《登歌乐》作,御座南向。从籍三公、三少、 宰臣、亲王、使相皆执耒耜,宫架乐作,行五推之礼,退 复位。执政、从臣、贰省谏、宪次执耒耜,宫架乐作,九推 复位。司农少卿帅庶人以次耕于千亩,耕毕乃退。耕 籍使升自卯阶,进御幄前稍东,西面立。陪耕耆老进 坛下,北面再拜,枢臣前北面承制,退至午阶之东,西 面立,宣制而退。都承旨承制西面宣劳耆老,耆老再 拜,皆退复位。帝降座,《登歌乐》作,至坛下,升辇,《宫架乐》 作,至思文殿后阁,侍耕从耕者皆退。司农卿奉穜稑 之种至耕所播之。少卿帅太社令视终千亩。卿省功 毕,至殿下北面奏讫,皆退。帝还宫。
按《玉海》,十六年正月五日,礼官修定亲享先农亲耕 仪注上之。二十二日壬辰,皇帝衮冕亲享先农,行籍 田礼。推至七至九。二十五日乙未,百官表贺。二月四 日癸卯,诏曰:“朕亲耕籍田,以先黎庶。三推复进,劳赐 耆老。嘉与世俗跻于富厚。”时临安守张澄设灵坛、御 耦、幄殿、次舍绍兴十八年十二月丙寅,借给被灾农民春耕费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九年秋七月壬寅,颁《诸农书》于郡邑。十一月 丁未,立《州县垦田增亏赏罚格》。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年夏四月癸酉,置《力田科》,募江、浙、福建民 耕两淮闲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二十年。“诏两淮 沃壤宜谷。置力田科。募民就耕。以广官庄。”
绍兴二十一年,诏“权罢籍田司。”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二十一年八 月,“诏权罢籍田司,免其官吏胥徒。太常少卿王普请 以印归礼部,存卒八人以守坛壝及凡种植之物,农 三人以给种植,供礼科,典吏以寺吏兼之。”
绍兴二十六年闰月己酉,命“离军人愿归农者,人给 江、淮、湖、广荒田百亩,复其租税十年。”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七年三月甲午,除耕牛税。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三十年三月癸未,以淮东茶盐司钱十万缗充 募民垦田费。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孝宗乾道元年立劝课淮民种桑赏格又诏淮民种麦甚广逃亡未收诸郡量口均给已归者毋扰之
[编辑]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元年春正月辛未。立两淮守 令劝民种桑赏按《食货志》:乾道元年正月,“都省言, 淮民复业。宜先劝课农桑。令丞植桑三万株至六万 株。守倅部内植二十万株以上。并论赏有差。”二月三 省枢密院言,“归正人贫乏者散居两淮。去冬淮民种 麦甚广。逃亡未归。无人收获。”诏诸郡量口均给。其已 归业者,毋例扰之。
乾道四年,募民耕佃营田。知鄂州李椿言:“逃亡荒田, 召人请射缓租,其归业者,别以荒田给之。”又给楚州 归正人田及牛种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四年秋,罢关外四州营田官兵,募 民耕佃。十一月壬戌,遣知无为军徐子寅措置楚州 官田,招集归正忠义人以耕。”按《食货志》:“四年,知鄂 州李椿奏,州虽在江南,荒田甚多,请佃者开垦未几, 便起毛税,度田追呼,不任其扰,旋即逃去。今欲召人 请射,免税三年,三年之后为世业。三分为率,输苗一 分”,更三年增一分,又三年全输归业者,别以荒田给 之。又诏楚州给归正人田及牛具、种粮钱五万缗。 乾道六年,诏群臣均役法,严限田,抑游手,务农桑。监 进奏院李结献《治田三议》。
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二月壬寅,诏谕大臣,均役法, 严限田,抑游手,务农桑。按《食货志》:六年二月诏曰: “朕深惟治不加进,思有以正其本者。今欲均役法,严 限田,抑游手,务农桑,凡是数者,卿等二三大臣为朕 任之。”十有二月,监进奏院李结献《治田三议》,一曰务 本,二曰协力,三曰因时。大略谓浙西低田,恃堤为固, 若“堤岸高厚,则水不能入。乞于苏、湖、常、秀诸州水田 塘浦要处,官以钱米贷田主乘此农隙作堰,增令高 阔,则堤成而水不为患。方此饥馑,俾食其力,因其所 利而利之。秋冬旱涸,泾浜断流,车畎修筑,尤为省力。” 诏令胡坚常相度以闻。其后户部以三议切当,但工 力浩瀚,欲晓有田之家各依乡原亩步“出钱米,与租 田之人更相修筑。庶官无所费,民不告劳。”从之。 乾道七年,以知杨州晁公武言,诏两淮更不增赋。又 劝民冬种麦,定《假贷农民广种推赏格》。
按《宋史孝宗本纪》:七年六月壬申,诏两淮垦田,毋创 增税赋按《食货志》:“七年二月,知扬州晁公武奏,朝 廷以沿淮荒残之久,未行租税。民复业与创户者虽 阡陌相望,然闻之官者十才二三,咸惧后来税重。昔 晚唐民务稼穑,则增其租,故播种少。吴、越民垦荒田 而不加税,故无旷土。望诏两淮更不增赋,庶民知劝。” 诏可。十月,司马伋请劝民种麦,为来春之计。于是诏 江东西、湖南北、淮东西路帅、漕,官为借种,即谕大姓 假贷农民广种,依赈济格推赏,仍上已种顷亩议赏 罚。
乾道八年,立官庄于黄冈、麻城。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提举浙西 常平李结乞以见管营田拨归本司,同常平田立官 庄。梁克家亦奏,“户部卖营田率为有力者下价取之, 税入甚微,不如置官庄,岁可得五十万斛。”八年,以大 理寺主簿薛季宣于黄冈、麻城立官庄二十二所。 乾道九年,增力田赏格,募人开耕荒田。
按《宋史孝宗本纪》,九年六月己丑,戒饬监司守令劝 农。按《食货志》:“九年王之奇奏增定力田赏格,募人 开耕荒田,给官告绫纸,以备书填。及官会十万缗,充 农具等用,以种粮不足。又诏淮东总领所借给稻三 万石
淳熙元年春正月丙午禁两淮耕牛出境
[编辑]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五年,诏“河北佃户开荒,止输旧税,罢增税划佃 之令。”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淳熙五年,诏湖 北佃户开垦荒田,止输旧税。若包占顷亩未悉开耕, 诏下之日期以二年,不能遍耕者,拘作营田。其增税 划佃之令勿行。”
淳熙六年,提举茶盐颜师鲁请“垦闲田者止以实田 起税”,从之。又罢诸路上种麦顷亩之数。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五月,提举 浙西常平茶盐颜师鲁奏:“设劝课之法,欲重农桑、广 种植也。今乡民于己田连接闲旷硗确之地垦成田 园,用力甚勤,或以未陈起税为人所讼,即以盗耕罪 之,何以劝力田哉?止宜实田起税,非特可戢告讦之 风,亦见盛世重农之意。”诏可。十有一月,臣僚奏:“比今 诸路帅漕督守令劝谕种麦,岁上所增顷亩。然土有 宜否。湖南一路唯衡永等数郡宜麦,馀皆文具。望止 谕民以时播种,免其岁上增种之数,庶得劝课之实。” 淳熙七年复诏两浙江淮湖南京西广劝民种麦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复诏两浙 江淮湖南京西路帅漕臣督守令劝民种麦。“务要增 广。”自是每岁如之。
淳熙八年,劝课农桑。以连雨,诏诸州再借种粮与下 户播种。又以两淮旱,包占未起税者展限一年 按《宋史孝宗本纪》,八年五月戊寅。诏监司守令劝课 农桑。以奉行勤怠为赏罚。辛卯,以久雨,贷贫民稻种 钱。九月庚辰命诸路提举司贷民麦种按《食货志》: 八年五月“诏曰,迺者得天之时,蚕麦既登。及命近甸 取而视之,则穟短茧薄,非种植风厉之功有所未至 欤?朕将稽勤惰而诏赏罚焉。”是岁连雨,下田被浸,诏 两浙诸州军与常平司措置,再借种粮与下户播种, 毋致失时。十有一月,辅臣奏:“田世雄言民有麦田,虽 垦无种,若贷与贫民,犹可种春麦。”臣僚亦言:江浙旱 田,虽已耕亦无麦种。于是诏诸路帅、漕、常平司以常 平麦贷之。先是,知扬州郑良嗣言:“两淮民田广,至包 占,多未起税。朝廷累限展首,今限满适旱,乞更展一 年。”诏如其请。
淳熙九年,著作郎袁枢请“州县画疆立券,田多课少 者增之,其闲田给与佃人。”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九年,著作郎袁 枢振两淮还,奏“民占田不知其数。二税既免,止输谷 帛之课,力不能垦则废为荒地。他人请佃则以疆界 为词。官无稽考。是以野不加关,户不加多,而郡县之 计益窘。望诏州县画疆立券,占田多而输课少者随 亩增之,其馀闲田给与佃人。庶几流民有可耕之地, 而田莱不至多荒。”
淳熙十一年六月己卯,诏“诸州岁买稻种,备农民之 阙。”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光宗绍熙三年九月丙申劝两淮民种桑
[编辑]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绍熙五年,以庐州旱,诏贷稻种。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蠲庐州旱 伤百姓贷稻种三万二千一百石。”
宁宗庆元元年劝民垦辟荒田以续没官田召人承买以福建民贫生子不举免鬻没官田收租以助举子之费
[编辑]按《宋史宁宗本纪》,庆元元年二月丁巳,诏两淮诸州 劝民垦辟荒田。按《食货志》:庆元元年八月,江东转 运提举司以绍熙四年住卖以后续没官田,依乡价 复召人承买,以其钱充常平籴本。十有一月,余端礼、 郑侨言,“福建地狭人稠,无以赡养,生子多不举。福建 提举宋之瑞乞免鬻、建、剑、汀、邵没官田,收其租,助民 举子之费。”诏从之。
开禧元年诏今后理诉官庄客户俱用皇祐旧法
[编辑]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开禧元年,夔路 转运判官范荪言,“本路施黔等州荒远,绵亘山谷。地 旷人稀。其占田多者须人耕垦。富豪之家诱客户举 室迁去。乞将皇祐官庄客户逃移之法校定,凡为客 户者许役其身,毋及其家属。凡典卖田宅听其离业。 毋就租以充客户。凡贷钱止凭文约交还。毋抑勒以 为”地客。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听其自便,女听其 自嫁。庶使深山穷谷之民得安生理。刑部以《皇祐逃 移》旧法轻重适中,可以经久,淳熙比附略人之法太 重,今后凡理诉官庄客户,并用皇祐旧法。从之。
嘉定二年给民麦种稻种
[编辑]按:《宋史宁宗本纪》:嘉定二年“秋七月壬寅,命两淮转 运司给诸州民麦种。冬十月己丑,命两淮转运使给 诸路民稻种。”
嘉定四年。二月辛巳。罢广西诸州牛税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八年,诏:“耕种失时者,杂种麻粟之属,主无分其 地利,官无取其秋苗。”
按《宋史宁宗本纪》,“八年六月丙辰,诏两浙江淮路谕 民杂种粟麦麻豆,有司毋收其赋,田主毋责其租” 按《食货志》:“八年左司谏黄序奏,雨泽愆期,地多荒白, 知馀杭县赵师恕请劝民杂种麻粟豆麦之属。盖种 稻则费少利多,杂种则劳多获少。虑收成之日,田主 欲分官课责输,则非徒无益。若使之从便,杂种多寡 皆为己有,则不劝而勤,民可无饥。望如所陈下两浙、 两淮、江东、西等路,凡有耕种失时者,并令杂种主毋 分其地利,官无取其秋苗,庶几农民得以续食,官免 振救之费。”从之。
理宗宝庆三年三月庚戌诏郡县长吏劝农桑抑末作戒苛扰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端平元年诏河南新复郡县久废播种发粟济之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纪》:端平元年八月癸酉,诏“河南新复 郡县,久废播种,民甚艰食。江淮制司其发米麦百万 石往济归附军民,仍榜谕开封、应天、河南、三京。” 端平三年春正月己未朔,诏劝农桑。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嘉熙二年三月乙亥诏四川帅臣招集流民复业给种与牛优与振赡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淳祐二年诏四川屯官权耕旷土民既归业随即归还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纪》,淳祐二年九月辛卯,大赦。按《食 货志》:二年九月赦曰:“四川累经兵火,百姓弃业避难, 官以其旷土权耕屯,以给军食,及归业占据不还。自 今凡民有契券,界至分明诉在州县,屯官随即归还, 其有违戾,许民越诉重罪之。”
淳祐九年。诏军民耕种旷土。秋成日官不分收 按《宋史理宗本纪》。九年春正月辛酉。诏两淮京湖沿 江旷土。军民从便耕种。秋成日官不分收。制帅严劝 谕觉察。
景定元年诏州县侵民财产以违制论
[编辑]按《宋史理宗本纪》,景定元年九月辛巳,大赦。按《食 货志》:景定元年九月赦曰:“州县检校孤幼财产,往往 便行侵用,洎至年及陈乞,多称前官用过,不即给还。 自今如尚违戾,以吏业估偿,官论以违制,不以去官、 赦降原减。”
度宗咸淳四年罢庄官听民承佃
[编辑]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四年六月辛巳,“诏罢浙西诸 州公田庄官,募民自耕输租,租减什三,毋私相易田, 违制以盗卖官田论。”按《食货志》:“四年以差置庄官 弊甚,尽罢之。令诸郡公租以三千石为一庄,听民于 分司承佃,盗易者以盗卖官田论,其租于先减二分 上更减一分。”
金
[编辑]太祖天辅七年禁军士扰农
[编辑]按《金史太祖本纪》:天辅七年“春正月甲申,诏曰:‘诸州 部族归附日浅,民心未宁。今农事将兴,可遣分谕典 兵之官,无纵军士动扰人民,以废农业’。”
太宗天会二年诏以农隙听讼
[编辑]按《金史太宗本纪》:天会二年五月癸未,诏曰:“新降之 民,诉讼者众,今方农时,或失田业,可俟农隙听决。 天会四年,诏长吏敦劝农功。”
按《金史太宗本纪》,四年十二月庚辰,诏曰:“朕惟国家 四境虽远,而兵革未息,田野虽广,而”亩未辟,百工 略备而禄秩未均,方贡仅修而宾馆未赡。是皆出乎 民力。苟不务本业而抑游手,欲上下皆足,其可得乎? 其令所在长吏,敦劝农功。
天会九年,给戍户耕牛,委官劝督田作,又分遣使者 诸路劝农。
按《金史太宗本纪》:“九年夏四月己卯,诏新徙戍边户, 匮于衣食,有典质其亲属奴婢者,官为赎之。户计其 口而有二三者,以官奴婢益之,使户为四口。又乏耕 牛者,给以官牛,别委官劝督田作。戍户及边军资粮 不继,籴粟于民而与赈恤,其续迁戍户在中路者,姑 止之,即其地种艺,俟毕获而行,及来春农时,以至戍” 所。五月,丙午,分遣使者诸路劝农。
熙宗天眷元年二月己巳诏罢来流水混同江护逻地与民耕牧
[编辑]按《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皇统八年闰月庚申宰臣以西林多鹿请上猎上恐害稼不允
[编辑]按《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海陵天德三年以稼穑图示群臣
[编辑]按《金史海陵本纪》:天德三年三月己亥,谓侍臣曰:“‘昨 皇太子生日,皇后献朕一物,大是珍异,卿试观之’。即出诸绛囊中,乃《田家稼穑图》。后意太子生深宫之中, 不知民间稼穑之艰难,故以为献,朕甚贤之。”
正隆元年括地授猛安谋克迁户且令民射耕
[编辑]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正隆元年二月, 遣刑部尚书纥石烈娄室等十一人,分行大兴府、山 东、真定府,拘括系官或荒闲牧地,及官民占射逃绝 户地,戍兵占佃宫籍监外路官本业外增置土田及 大兴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女冠等地。盖以授所迁之 猛安谋克户,且令民请射,而官得其租也。”
世宗大定二年诏抚山东民归业及时农种
[编辑]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年二月庚子,诏前户部尚 书梁球、户部郎中耶律道,安抚山东百姓,招谕盗贼, 或避贼及避徭役在他所者,并令归业,及时农种,无 问罪名轻重,并与原免。”
大定三年,遣使诸路劝农。
按《金史世宗本纪》:三年三月“壬寅,诏户部侍郎魏子 平等九人,分诣诸路猛安谋克劝农及廉问”
大定五年,命大兴尹“巡察猛安民不自耕垦及伐桑 枣为薪者。”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十二月“上 以京畿两猛安民户不自耕垦及伐桑枣为薪鬻之。 命大兴尹完颜让巡察。”
大定六年五月壬戌,诏:“将幸银山,诸扈从军士赐钱 五万贯,有敢损苗稼者并偿之。”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八年,禁扈从人践禾稼。
按《金史世宗本纪》:八年七月己卯,次三叉口,上谕点 检司曰:“沿路禾稼甚佳,其扈从人少有蹂践,则当汝 罪。”
大定九年,遣使分路劝农。
按《金史世宗本纪》:“九年四月癸巳,遣翰林修撰蒲察 兀虎、监察御史完颜鹘沙分诣河北西路、大名、河南、 山东等路,劝猛安谋克农。”
大定十年。禁侵耕围场。扈从人蹂践禾稼者罪之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年七月乙巳。敕扈从人。纵畜牧 蹂践禾稼者。杖之。仍偿其直按《食货志》。十年四月。 禁侵耕围场地。
大定十一年,令山西近路民依旧耕垦。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一年春正月戊戌,上谓宰臣曰: “往岁清暑,山西近路禾稼甚广,殆无畜牧之地,因命 五里外乃得耕垦。今闻民皆去之他所,甚可矜悯,其 令依旧耕种。事有类此,卿等宜即告朕”按《食货志》: 十一年谓侍臣曰:“凡害民之事,患在不知,知之朕必 不为。自今事有类此,卿等即告无隐。”
大定十二年。五月戊寅。观稼。禁扈从蹂践民田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三年,敕“每岁遣官劝农,烦扰,今令各管职官 劝督。”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三年“敕有司 每岁遣官劝猛安谋克农事。恐有烦扰。自今止令各 管职官劝督。弛慢者举劾以闻。”
大定十七年,遣张九思拘籍官田。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七年六月。邢 州男子赵迪简言。“随路不附籍官田。及河滩地。皆为 豪强所占。而贫民土瘠税重。乞遣官拘籍冒佃者。定 立租课。复量减人户税数。庶得轻重均平。”诏付有司。 将行而止。复以近都猛安谋克所给官地。率皆薄瘠。 豪民租佃官田岁久。往往冒为己业。令拘籍之。又谓 省臣曰:“官地非民谁种,然女直人户自乡土三四千 里移来,尽得薄地,若不拘刷良田给之,久必贫乏,其 遣官察之。”又谓参知政事张汝弼曰:“先尝遣问女直 土地,皆云良田。及朕出猎,因问之,则谓自起移至此, 不能种莳,斫芦为席,或斩刍以自给。卿等其议之。”省 臣奏:“官地所以人多蔽匿盗耕者,由其罪轻故也。”乃 更条约,立限,令人自陈,过限则人能告者有赏。遣同 知中都路转运使张九思往拘籍之。按《张汝弼传》, 汝弼字仲佐,累迁吏部尚书,拜参知政事。诏徙女直 猛安谋克于中都,给以近郊官地,皆塉薄。其腴田皆 豪民久佃,遂专为己有。上出猎,猛安谋克人前诉所 给地不可种蓺,诏拘官田,在民久佃者与之,因命汝 弼议其事,请《条约立限》,令百姓自陈,过限许人首告, 实者与赏。上可其奏,仍遣同知中都转运使张九思 拘籍之。
大定十九年,诏“亲王、公主及势要家,牧畜有犯民桑 者,立加惩断。”又戒括地官张九思,“毋夺民播种岁久 之业。”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九年二月上 如春水。见民桑多为牧畜啮毁。诏亲王公主及势要 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许所属县官立加惩断。十二月 谓宰臣曰:“亡辽时所拨地与本朝元帅府。已曾拘籍 矣。民或指射为无主地租地及新开荒为己业者。可以拘括。其间播种岁久。若遽夺之。恐民失业。”因诏括 地官张九思戒之,复谓宰臣曰:“朕闻括地事所行极 不当,如皇后、庄、太子务之类,止以名称,便为官地,百 姓所执凭验,一切不问。其相邻冒占官地,复有幸免 者。能使军户稍给,民不失业,乃朕之心也。”按《张九 思传》:九思字全行,锦州人。自大理评事再迁大理少 卿,改工部郎中,大兴少尹、同知中都都转运使事,𨍭 刑部侍郎,改工部。九思所守清约,然急于进取,一切 以功利为务,率意任情,不恤百姓。诏检括官田,凡地 名疑似者,如皇后店、太子庄、燕乐城之类,不问民田 契验,一切籍之。复有邻接官地冒占幸免者。世宗闻 其如是,召还,戒之曰:“如辽时支拨地土,及国初元帅 府拘刷民间指射租田,近岁冒为己业者,此类当拘 籍之。其馀民田,一旦夺之,则百姓失业,朕意岂如此 也。”
大定二十年,以行幸道隘,诏“沿路官地勿与民耕种, 以淀泺多为民耕植,无牧放之所,差官括元荒地及 冒佃之数,其自卖奴婢致耕田少者,禁之。又令人户 错居保聚,农作时互相助济。”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年四月。以 行幸道隘。扈从人不便。诏户部沿路顿舍侧近官地 勿租与民耕种。五月谕有司曰:“白石门至野狐岭。其 间淀泺多为民耕植者。而官民杂畜往来。无牧放之 所。可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数。”又按志二十年 以上京路女直人户规避物力。自卖其奴婢。致耕田 者少。遂以贫乏。诏定制禁之。又谓宰臣曰:“猛安谋克 人户兄弟亲属,若各随所分土与汉人错居,每四五 十户结为保聚,农作时令相助济,此亦劝相之道也。” 大定二十一年,以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民不事 耕稼,诏计口授地,必令自耕,仍禁农时饮酒。又拘刷 各田地,给民耕种。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一年正月壬子,上闻山东大 名等路猛安谋克之民,骄纵奢侈。不事耕稼。诏遣阅 实,计口授地,必令自耕。地有馀而力不赡者,方许招 人租佃。仍禁农时饮酒按《食货志》:二十一年正月, 上谓宰臣曰:“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之民,往往 骄纵。不亲稼穑。不令家人农作。尽令汉人佃莳取租 而已。富家尽服纨绮,酒食游宴,贫者争慕效之,欲望 家给人足,难矣。近已禁卖奴婢,约其吉凶之礼,更当 委官阅实户数,计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赡者,方许 佃于人,仍禁其农时饮酒。”又曰:“奚人六猛安已徙居 咸平、临潢、泰州,其地肥沃,且精勤农务,各安其居。女 直人徙居奚地者,菽粟得收获否”左丞守道对曰:“闻 皆自耕,岁用亦足。”上曰:“彼地肥美异于他处,惟附都 民以水害稼者,赈之。”三月,陈言者言豪强之家多占 夺田者,上曰:“前参政纳合椿年占地八百顷,又闻山 西田亦多为权要所占,有一家一口至三十顷者,以 致小民无田可耕,徙居阴山之恶地,何以自存?其令 占官地十顷以上者,皆”括籍入官,将均赐贫民。省臣 又奏:椿年猛安、三合、故太师耨碗温敦思忠、孙长寿 等亲属计七十馀家,所占地三千馀顷。上曰:“至秋除 牛头地外,仍各给十顷,馀皆拘入官。山后招讨司所 括者,亦当同此也。”又谓宰臣曰:“山东路所括民田,已 分给女直屯田人户,复有籍官闲地,依元数还民,仍 免租税。”六月,上谓省臣曰:“近者大兴府、平、滦、蓟、通、顺 等州经水灾之地,免今年租税。不罹水灾者,姑停夏 税,俟稔岁征之。”时中都大水,而滨、棣等州及山后大 熟,命修治怀来以南道路以来籴者,又命都城减价 以粜。又曰:“近遣使阅视秋稼,闻猛安谋克人惟酒是 务,往往以田租人,而预借三二年租课者。或种而不 耘,听其荒芜者。自今皆令阅实,各户人力可耨几顷 亩,必使自耕耘之,其力果不及者,方许租赁。如惰农、 饮酒、劝农谋克及本管猛安谋克并都管,各以等第 科罪。收获数多者,则亦以等第迁赏。”七月,上谓宰臣 曰:“前徙宗室户于河间,拨地处之,而不回纳旧地,岂 有两地皆占之理?自今当以一处赐之。山东刷民田 已分给女直,屯田户复有馀地,当以还民,而免是岁 之租。”八月,尚书省奏山东所刷地数,上谓梁肃曰:“朕 尝以此问卿,卿不以言。此虽称民地,然皆无明据,括 为官地,有何不可?”又曰:“黄河已移故道,梁山泺水退 地甚广,已尝遣使安置。屯田民昔尝恣意种之,今官 已籍其地,而民惧征其租,逃者甚众。若征其租,而以 冒佃不即出首罪论之,固宜。然若遽取之,恐致失所。 可免其征,赦其罪,别以官地给之。”御史台奏:大名、济 州因刷梁山泺官地,或有以民地被刷者。上复召宰 臣曰:“虽曾经通检纳税而无明验者,复当刷问。有公 据者,虽付本人,仍须体问。”十月,复与张仲愈论冒《占 田事》。
大定二十二年,以附都猛安户不自种,悉租与民,诏 令治罪。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二年,以附都猛安户不自种,悉租与民,有一家百口垄无一苗 者。上曰:“劝农官何劝谕为也。其令治罪。”宰臣奏曰:“不 自种而辄与人者合科违例。”上曰:“太重愚民安知。”遂 从大兴少尹王翛所奏,以不种者杖六十,谋克四十, 受租百姓无罪。
大定二十三年八月乙巳,“括定猛安谋克户口、田土 牛具。”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五年五月癸卯,遣使临潢、泰州劝农。甲寅, 猎近山,见田陇不治,命笞田者。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八年,诏“南京、大名等处避水逃移户,官给 牛以耕。”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八年十一月“庚子,诏南京、大 名府等处避水逃移不能复业者,官与津济钱,仍量 地顷亩,给以耕牛。”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置提刑司兼劝农采访事 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十九年六月乙未。“初置提刑司。 分按九路。并兼劝农采访事。屯田镇防诸军皆属焉。”
章宗明昌元年禁末作伤农又劝民栽桑违者有罪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明昌元年正月
[编辑]上封事者言:“自古以农桑为本,今商贾之外,又有佛、 老与他游食,浮费百倍,农岁不登,流殍相望,此末作 伤农者多故也。”上乃下令,禁自披剃为僧、道者。是岁, 奏天下户六百九十三万九千,口四千五百四十四 万七千九百,而粟止五千二百二十六万一千馀石。 除官兵二年之费,馀验口计之,口月食五斗,可为四 “‘十四日之食’。上曰:‘蓄积不多,是力农者少故也。其集 百官议所以使民务本广储之道以闻’。”又按《志》,明 昌元年春二月,谕旨有司曰:“濒水民地已种莳而为 水浸者,可令以所近官田对给。”三月敕:当军人所授 田,止令自种,或力不足者方许人承佃,亦止随地所 产纳租,其自欲折钱输纳者,从民所欲,不愿承佃者 毋强。六月,尚书省奏:“近制,以猛安谋克户不务栽植 桑果,已令每十亩须栽一亩。今乞再下各路提刑及 所属州县,劝谕民户,如有不栽及栽之不及十之三 者,并以事怠慢轻重罪科之。”诏可。八月,敕随处系官 闲地,百姓,已请佃者仍旧,未佃者以付屯田猛安谋 克。
明昌四年,遣官分路劝农。
按《金史章宗本纪》:“四年春正月丁丑,遣户部侍郎李 献可等分路劝农事。癸巳,谕点检司,行宫外地及围 猎之处,悉与民耕,虽禁地,听民持农器出入。五月甲 戌,观稼于近郊。辛巳,谕左司遍谕诸路,令月具雨泽 田禾分数以闻。”
明昌五年。春正月丁酉。初定长吏劝课能否赏罚格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五年谕旨尚书 省。辽东等路女直汉儿百姓。可并令量力为蚕桑。二 月陈言人乞以长吏劝农立殿最。遂定制。能劝农田 者每年谋克赏银绢一两疋。猛安倍之。县官于本等 陞五人。三年不怠者猛安谋克迁一官。县官升一等。 田荒及十之一者笞三十,分数加至徒一年。三年皆 荒者,猛安谋克追一官,县官以陞等法降之为《永格》。 明昌六年二月丁巳朔,敕有司“行宫侧及猎所有农 者勿禁。”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承安二年十二月癸未遣户部侍郎上官逾体究西京逃亡劝率沿边军民耕种户部郎中李敬义规措临潢等路农务
[编辑]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承安二年,遣户 部郎中上官瑜往西京并沿边劝举军民耕种,又差 户部郎中李敬义往临潢等路规画农事。旧令军人 所授之地不得租赁与人,违者苗付地主。”〈按遣户部郎中本纪
作侍郎。上官瑜《本纪》作“逾” ,未详孰是。
〉泰和元年申明旧制令按察司督劝农民仍减牛税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元年六月己亥用尚书省言申明旧制猛安谋克户每田四十亩树桑一亩毁树
[编辑]木者有禁,鬻《地土》者有刑。其田多污莱,人户阙乏,并 坐所临长吏按察司以时劝督。有故慢者,量决罚之。 仍减牛头税三之一。
泰和二年六月辛卯,谕尚书省,“诸路禾稼及雨多寡, 令州郡以闻。”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三年。六月壬戌。遣官行视中都田禾水泽分数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七年,募民种佃清河等处地。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募民种佃 清河等处地。以其租分为诸春水处。饵鹅鸭之食。 泰和八年。以禁地令民耕种。仍诏有司巡行农事 按《金史章宗本纪》,八年二月庚申。谕有司曰:“方农作 时。虽在禁地。亦令耕种。”夏四月甲寅。诏谕有司。以苗稼方兴。宜速遣官分道巡行农事。以备虫蝻。
宣宗贞祐二年禁扈从践民田颁劝农诏
[编辑]按《金史宣宗本纪》:贞祐二年五月“丙戌,次定兴,禁有 司扈从蹂践民田。癸巳,次中山府,敕扈从军所践禾 稼,计直酬之。十二月戊戌,颁劝农诏。”
贞祐四年。言者请遣官劝农。上以宰臣言停遣 按《金史宣宗本纪》。四年春正月壬午。言者请遣官劝 农。至秋成考其绩以甄赏。宰臣言“民恃农以生。初不 待劝。但宽其力。勿夺其时而已。遣官不过督州县。计 顷亩。严期会而已。吏卒因为奸利。是乃妨农。何名为 劝。”上是其言不遣。
兴定元年诏雨雹伤稼处劝民改莳仍给粮种
[编辑]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元年:“夏四月戊午,单州雨雹 伤稼,诏遣官劝谕农民,改莳秋田,官给其粮。五月壬 辰,延州原武县雨雹伤稼,诏官贷民种改莳。”
兴定三年八月戊子,敕侯挚“谕三司、行部官劝民种 麦,无种粒者贷之。”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兴定四年秋七月癸丑,诏“参知政事李复亨为宣慰 使,御史中丞完颜伯嘉副之,循行郡县劭农。”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哀宗正大六年十二月诏罢附京猎地百里听民耕稼
[编辑]按:《金史哀宗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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