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25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十五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十五卷目錄
農桑部彙考六
宋二〈徽宗崇寧一則 大觀一則 政和三則 宣和三則 高宗建炎三則 紹興十
七則 孝宗乾道六則 淳熙八則 光宗紹熙二則 寧宗慶元一則 開禧一則 嘉定
三則 理宗寶慶一則 端平二則 嘉熙一則 淳祐二則 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一則〉
金〈太祖天輔一則 太宗天會三則 熙宗天睿一則 皇統一則 海陵天德一則 正
隆一則 世宗大定十九則 章宗明昌四則 承安一則 泰和五則 宣宗貞祐二則
興定三則 哀宗正大一則〉
食貨典第二十五卷
農桑部彙考六
[編輯]宋二
[編輯]徽宗崇寧 年廣南東路轉運判官王覺開荒田萬頃詔遷一官其能課民種桑棗者增秩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崇寧中,廣南東 路轉運判官王覺以開闢荒田,幾及萬頃,詔遷一官。 其後知州部使者以能課民種桑棗者,率優其第秩 焉。」
大觀二年詔廢農蠶期督輸官物者罪之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大觀二年七月 詔曰:「比聞慢吏廢期,凡輸官之物,違期促限,蠶者未 絲,農者未獲,追胥旁午,民無所措。自今前期督輸者 加一等坐之,致民逃徙者,論更加等。」
政和元年詔長吏勸農植桑柘立勸農黜陟法有司議行耕籍禮築公桑蠶室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元年三月己巳,詔監司督州 縣長吏勸民增植桑柘,課其多寡為賞罰。夏四月丙 辰,立守令勸農黜陟法」按《禮志》,「政和元年,有司議 享先農為中祠,命有司攝事。帝止行耕籍之禮,罷命 五使及稱賀肆赦之類。大史局擇日不必專用吉亥。 耕籍所乘改用耕根車,罷乘玉輅。躬耕之服,止用通 天」冠、絳紗袍,百官並朝服。倣《雍熙儀注》,「九卿以左右 僕射、六尚書、御史大夫攝,諸侯以正員以三品官及 上將軍攝。」設庶人耕位於諸侯耕位之南,以成終畝 之禮。備青箱,設九穀,如隋之制。尋復以耕籍為大祠, 依四孟朝享例行禮。又命禮制局修定《儀注》,「孟春之 月,大史擇上辛後吉日,皇帝親耕籍田」,命有司以是 日享先農、后稷於本壇,如常儀。前期,殿中監設御座 於思文殿,儀鸞司設文武官次殿門外之左右。其日 早,奉禮郎「設御耕褥位於耕籍所,尚舍設觀耕御座 於壇上,南向。典儀設侍耕群臣位於御耕之東西,設 從耕群臣位於御耕之東南,西向北上。奉禮郎設御 耒席於三公之北,稍西」南向。太僕設御耕牛於御壇 之西稍北,太僕卿位於耕牛之東,稍前,南向。太常設 左輔位於耕牛之東,稍南,西向。設司農位二,一在左 輔之後,一在其南,並西向。籍田令三,皆位司農卿南, 少退北上,奉《青箱》官位於後。諸執耒耜者位,公卿耕 者後,侍耕者前,西向。三公、三少、宰臣親王等每員三 人,執政二人,從耕,群官一名助耕,並服絳衣,介幘。三 公以次群官,耒耜各一具,每一具正副牛二,隨牛二 人。庶人耕位在從耕官位之南,西向。庶人百人,並青 衣,耕牛二百,每兩牛用隨牛一人。耒耜百具,畚五十 具,鍾二十五具,以木為亦。耆老百人常服,陪位於庶 人位南,西向。司農少卿位二,於庶人位前。太社令位 司農少卿之西,少退,俱北向;畿內諸令位庶人之東, 西向。尚輦局設玉輅於仗內。前期三日,司農以青箱 奉九穀穜稑之種進內。前二日,皇后率六宮獻於皇 帝,受於內殿,前一日降出付司農。其日質明,左輔奉 耒耜,載於玉輅。乞耕籍使朝服乘車,用本品鹵簿。以 儀仗二千人衛耒耜,先詣壇所,尚輦奉御設平輦於 祥曦殿。皇帝靴袍出自內東門,從駕臣僚禁衛並起 居如常儀。將至耕所,文武侍耕,從耕以下及耆老庶 人,俱詣籍田西門外立班,再拜奉迎訖,各就次。從耕、 陪耕等官服朝服以俟耕。車駕至思文殿,進膳訖,左 輔以御耒耜授籍田令,橫執之詣耕籍所,置於席,遂 守之。凡執耒耜者,橫執之,受則先其耒,後其耜。諸縣 令率終畝,庶人陪耕,耆老先就位。司農卿、籍田令、太 社令、奉青箱官、諸執耒耜者,以次就位。御史臺引殿 中侍御史一員先入就位次禮直官、宣贊舍人等分 引侍耕、從耕群官各就位。尚輦奉御進輦思文殿,左 輔奏「請中嚴。」少頃,奏「外辦。」皇帝通天冠、絳紗袍,乘輦 出。將至御耕位,尚舍先設黃道,太常請降輦就位。既 降輦,太常卿前導,至褥位,南向立。奏「請行禮。」禮直官 請籍田令進詣御耒席,南向,引司農卿詣籍田令東 西向。籍田令俛伏跪,執事者以縚受之。籍田令解縚 出耒,執耒興,東向立以授司農卿,司農卿西向立以 授左輔。左輔詣御耕位前,少東北向。太常卿奏「請受 耒耜。」左輔執以進,執耒者助執之。皇帝受以三推。左 輔前受耒耜,授司農卿,以授籍田令,各復位。籍田令 跪而納於縚,執耒興,以授執事者,退復位。皇帝初耕, 諸執耒耜者以耒耜各授從耕者。禮直官引太常卿詣御位前,北向,奏「請皇帝升壇觀耕」,復位立。前導官 導皇帝升壇,即御坐,南向,禮直官、太常博士、太常卿 近東西向北上立。禮直官引三公、三少、宰臣、親王各 五推,餘從耕官各九推訖,執耒耜者前受耒耜。禮直 官引司農少卿帥庶人以次耕於千畝。候耕少頃,禮 直官引左輔詣御坐前跪奏:「禮畢。」降壇,乘輦還思文 殿。左輔奏「解嚴」,侍耕,從耕官皆退次。籍田令以青箱 授司農卿,詣耕所,出穜稑播之。次司農少卿帥太社 令檢校終畝。次司農卿詣御前北向俛伏跪奏省功 畢,退。所司放仗以俟皇帝常服還內,侍衛如常儀。 又按《志》,政和禮局言:「《禮》,天子必有公桑蠶室,以興蠶 事。歲既畢則奉繭而繅,遂朱綠之,元黃之,以為郊廟 之祭服。今既開籍田以供粢盛,而未有公桑蠶室以 供祭服,尚為闕禮。請倣古制,於先蠶壇側築蠶室,度 地為宮,四面為牆,高仞有三尺,上被棘,中起蠶室二 十七,別構殿一區,為親蠶之所。倣漢制置繭館,立織 室於宮中,養蠶於薄以上,度所用之數為桑林,築採 桑壇於先蠶壇南,相距二十步,方三丈,高五尺,四陛, 凡七事。置蠶官令丞,以供」郊廟之祭服。又《周官》內宰 「『詔後帥內外命婦蠶於北郊』。鄭氏謂『婦人以純陰為 尊,則蠶為陰事可知。《開元禮》,享先蠶,幣以黑,蓋以陰 祀之禮祀之也。請用黑幣,以合至陰之義』。」詔從其議。 命親蠶殿以「無斁」為名。又詔親蠶所供,不獨袞服,凡 施於祭祀者皆用之。
按:《文獻通考》:政和元年四月,詔就先蠶壇之側度地 築公桑蠶室,歲養蠶以供祭服,其親蠶殿可以「無斁」 為名。
政和二年,詔「縣令以十二事勸農。」
按:《宋史徽宗本紀》:「二年夏四月己丑,詔縣令以十二 事勸農於境內,躬行阡陌,程督勤惰。」
政和六年,立管幹圩岸、圍岸官法。又以提點刑獄王 本言,根括諸路荒地,令佐不肯究心。詔比開墾《鹹地 格》推賞。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立管幹圩 岸圍岸官法,在官三年無隳損堙塞者賞之。京畿提 點刑獄王本言:「前任提舉常平,根括諸縣天荒瘠鹵 地一萬二千餘頃,入稻田務已佃者五千三百餘頃, 尚慮令佐不肯究心。」詔比開墾鹼地格推賞。平江府 興脩圍田二千餘頃,令佐而下,以差減磨勘年。
宣和元年春正月乙亥躬耕籍田三月甲戌皇后親蠶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按《禮志》。宣和元年三月。皇 後親蠶。即延福宮行禮。其儀「季春之月。太史擇日皇 後親蠶。命有司享先蠶氏於本壇。前期殿中監帥尚 舍設坐殿上南向。前楹施簾。設東西閣。殿後之左右 又設內命婦妃嬪以下次於殿之左右。外命婦以下 次於殿門內外之左右。隨地之宜。量施帷幄於採桑 壇」外,四面開門。設皇后幄次於壇壝東門之內道北, 南向。其日,有司設褥位壇上少東,東向。設內命婦位 壇下東北,南向。設外命婦位壇下東南,北向。俱異位, 重行西上。內外命婦一品各二人,二品、三品各一人。 又設從採桑內命婦等位於外命婦之東,南向,用內 命婦一員充,詣蠶室授蠶母桑以食蠶。設從採桑外 命婦等位於外命婦東,北向,俱異位,重行,西上。設執 皇后鉤箱者位於內命婦之西,少南,西上;尚功執鉤, 司製執箱,內外命婦鉤箱者各位於後,典製執鉤,女 史執箱。又於壇上設執皇后鉤箱位於皇后採桑位 之北,稍東,南向西上。前出宮一日,兵部率其屬陳小 駕鹵簿於宣德門外,太僕陳厭翟車東偏門內,南向。 其日未明,外命婦應採桑及從採桑者,先詣親蠶所 幕次,以俟起居。各令其女侍者進鉤箱,載至親蠶所, 授內謁者監,以授執鉤箱者。前一刻,內命婦各服其 服。內侍引內命婦妃嬪以下,俱詣殿庭,起居訖,內侍 奏「請中嚴。」少頃,又奏「外辦。」皇后首飾鞠衣,乘龍飾肩 輿如常儀,障以行帷。出內東門,至左昇龍門。內侍跪 奏:「具官臣某言,請降肩輿,升厭翟車」訖。俛伏,興,少退。 御者執綏升厭翟車。內侍詣車前奏「請車進發。」出宣 德東偏門,執事者進鉤箱載之。車至親蠶所殿門,降 車,乘肩輿入殿後西閤門,侍衛如常儀。內侍先引內 外命婦及從採桑者俱就壇下位。諸執鉤箱者各就 位。內侍奏「請中嚴。」少頃,奏「外辦。」皇后首飾鞠衣,乘肩 輿,內侍前導,至壇東門,華蓋、仗衛止於門外,近侍者 從之入。內侍奏「請降肩輿」,至幄次內下簾。又內侍至 幄次「請行禮」,導皇后詣壇,升自南陛,東向立。執鉤箱 者自北陛以次升壇,就位次。內侍引尚功詣採桑位 前,西向,奉鉤以進。皇后受鉤,採桑司製奉箱進以受 桑。皇后採桑三條訖,以鉤授尚功,尚功受鉤,司製奉 箱,俱退復位。初,皇后採桑,典製各以鉤授內外命婦。 皇后採桑訖,內外命婦以次採桑,女使執箱者受之。 內外命婦一品各採五條,二品、三品各採九條,止典 製受鉤,與執箱者退復位。內侍各引內外命婦退復位。內侍詣皇后前奏:「禮畢。」退復位。內侍引皇后降自 南陛,歸幄次。少頃,奏請乘肩輿如初。內侍前導皇后 歸殿後閤,內侍奏「解嚴。」初,皇后降壇,內侍引內命婦 詣蠶室,尚功帥執鉤箱者以次從。至蠶室,尚功以桑 授蠶母,蠶母受桑縷切之,授內命婦。蠶灑一薄訖,內 侍引內外命婦各還次,皇后還宮。
宣和二年,有司請守令勸農,立四證驗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臣僚上言, 「監司守令官帶勸農,莫副上意,欲立四證驗之,按田 萊荒治之跡,較戶產登降之籍,驗米穀貴賤之價,考 租賦盈虧之數,四證具,則其實著矣。」命中書審定取 旨。
宣和六年二月己亥,躬耕籍田。閏三月辛巳,皇后親 蠶。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按《禮志》。宣和重定親蠶禮。 外命婦宰執並一品夫人。升壇侍立。餘品列於壇下。 六年閏二月。皇后復行親蠶之禮焉。
高宗建炎元年詔有司招農民歸業者賑貸之
[編輯]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建炎元年五月, 「高宗即位,命有司招誘農民歸業者賑貸之,蠲欠租, 免耕牛稅。」
建炎二年。春正月丁亥。沿河給流民官田牛種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有司言。「諸道闕耕牛。請 下轉運訪求舊制。」詔可。
建炎五年,廣州教授林勳獻《本政書》,陳更定賦役之 法,詔以為桂州節度掌書記。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廣州州學 教授林勳獻《本政書》十三篇。大略謂:「國朝兵農之政, 大抵因唐末之故。今農貧而多失職,兵驕而不可用, 是以饑民竄卒類為盜賊。宜倣古井田之制,使民一 夫占田五十畝,其羨田之家毋得市田,其無田與游 惰末作者皆使為農。以耕田之羨雜紐錢穀以為什 一之稅。本朝二稅之數,視唐增至七倍。今《本政》之制, 每十六夫為一井提封,百里為三千四百井,率稅米 五萬一千斛,錢萬二千緡。每井賦二兵一馬,率為兵 六千八百人,馬三千四百匹。此方百里之縣,所出賦 稅之數,歲取五之一以為上番之額,以給征役,無事 則又分為四番,以直官府,以給守衛,是民凡三十五 年,而役始一遍也。悉上則歲食米萬九千餘斛,錢三 千六百餘緡,無事則減四分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稅 供之。匹婦之貢,絹三尺,綿一兩;百里之縣,歲收絹四 千餘匹,綿二千四百斤,非蠶鄉則布六尺,麻二兩,所 收視綿絹倍之。行之十年,則民之口筭、官之酒酤,與 凡茶、鹽、香、礬之榷,皆可弛以予民」,其說甚備。尋以勳 為桂州節度掌書記。
紹興二年苑中種麥育蠶詔兩浙收買牛具貸淮東人戶知興國軍王綯等以墾田增秩
[編輯]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建炎以來,內外用兵,所在多逃絕之田。紹興二年四月,詔兩浙路收 買牛具貸淮東人戶。七月,詔知興國軍王綯、知永興 縣陳升率先奉詔誘民墾田,各增一秩。又以修圩錢 米及貸民種糧,並於宣州常平、義倉米撥借。」
按《玉海》:紹興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上曰:「朕聞祖宗時, 禁中有打麥殿,今於後圃令人引水灌畦種之,亦欲 知稼穡之艱。」又謂輔臣曰:「宮中亦自育蠶,欲知女工 艱難,俾每事質儉。」
紹興三年,戶部言:「百姓棄產,許人請射,仍聽歸業。孤 幼親屬應得財產者,守令驗實給還。」又募佃江東、西 閑田,三等定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九月戶部 言「百姓棄產。已詔二年外許人請射。十年內雖已請 射及充職田者。並聽歸業。孤幼及親屬應得財產者 守令驗實給還。冒占者論如律。州縣奉行不虔。監司 按劾。從之。」先是,臣僚言:「近詔州縣拘籍被虜百姓稅 賦,而苛酷之吏不考其實。其間有父母被虜兒女存 者。有中道脫者,有全家被虜而親屬偶歸者,一概籍 沒,人情皇皇。」故有是命。十月,募佃江東西閑田,三等 定租:上田畝輸米一斗五升,中田一斗,下田七升。 紹興四年,聽兩淮民耕閒田。又貸廬州民錢買牛 按《宋史高宗本紀》,四年十二月丁亥,聽兩淮避兵民 耕種所在閒田。按《食貨志》:四年,貸廬州民錢萬緡, 以買耕牛。
紹興五年,立《守令墾田殿最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夏四月丙寅,募民耕營田,官 給牛種。五月丁亥。立殘破州縣守令勸民墾田及拋 荒殿最格。秋七月甲午。詔殘破州縣親民官計到罷 之日戶口考殿最。按《食貨志》:「五年五月,立守令墾 田殿最格。殘破州縣墾田增及一分,郡守升三季;名 次;增及九分遷一官;虧及一分降三季;名次;虧及九 分鐫一官,縣令差減之,增虧各及十分者,取旨賞罰其後以兩淮、荊湖等路民稍復業,而曠土尚多,戶部 復立格上之:每州增墾田千頃,縣半之,守宰各進一 秩;州虧五百頃,縣虧五之一,皆展磨勘年。詔頒之諸 路,增謂荒田開墾者,虧謂熟田不因災傷而致荒者。 又令縣具歸業民數及墾田多寡,月上之州,州季上 轉運,轉運歲上戶部,戶部置籍以考之。七月,都督行 府言:「潭、鼎、岳、澧、荊南歸業之民,其田已佃者,以附近 閑田與之,免三年租稅;無產願受閑田者亦與之。」上 諭輔臣曰:「淮北之民襁負而至,亦可給田,以廣招徠 之意。」
紹興七年。命禮官舉農蠶之祀。詔歸業人耕墾 按《宋史高宗本紀》。七年五月壬申。命禮官舉農蠶之 祀。秋七月己丑。詔諸路歸業民墾田及八年始輸全 稅。八月乙卯。招歸正復業人。耕湖北京西閒田按 《禮志》。七年始舉享先農之禮。以立春後亥日行一獻 禮。又按志。七年始以季春吉巳日享先蠶。視風師 之儀。
按《文獻通考》:七年,太常博士黃積厚言,季春吉已享 先蠶,望下有司舉行。從之。禮科初依奏告例,後比擬 舊制,一視風師。四月,輔臣張浚奏:「雨既霑足,又即晴 霽,於蠶麥不妨。」上曰:「朕宮中亦養蠶,欲知民間蠶熟 與否,且可少知女工之艱難也。」
紹興八年三月己亥,蠲農器及牛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一年,復買牛貸淮南農戶。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紹興十四年。詔以嗣歲之春。親載黛耜。躬三推禮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四年十一 月,詔以嗣歲之春。祇敬青壇。親載黛耜。躬三推之禮。 命臨安府守臣度城南之田,得五百七十畝有奇。乃 建思文殿、觀耕臺、神倉及表親耕之田。又詔毋建殿 宇。設幕殿席屋如南郊。事畢撤去。庶不擾民。太常丞 王湛謂:「《新儀》:帝乘耕根車,左輔奉耒耜,載以象輅,列 於仗內。政和八年,左輔奉耒耜於玉輅,耕籍使衛以 儀仗二千人,先詣壇所。」王之五輅,玉輅最貴。耕根一 名芒車,所謂農輿無蓋,車之無飾者也。齊代籍田,則 御史乘馬車,載耒耜於五輅之後,時以為禮輕,更用 侍中載於象輅。仁宗明道二年二月,帝乘「玉輅適耕 所,司農卿以耕根車載耒耜,前玉輅以行。今《政和儀》: 帝御耕根,而耒耜乃載於玉輅,輕重失序。請乘玉輅, 而以耕根載耒耜。」又謂:「端拱明道之禮備矣,政和中, 徽宗正之,故新儀最為簡要,宜遵而行。」 權工部侍 郎錢時敏奏:「耕籍使所乘車,禮官謂:象車,以象飾諸 末,諸班輪,八鑾左衡,左建旗,右載闒戟,駕馬四飾鞶 纓、輪衣、絡帶,皆繡以鑾。車高丈有五尺,廣丈,請下有 司製之。」甲子,禮官請「前三日司農以青箱奉九穀穜 稑之種進內,前二日,皇太后率六宮獻之於帝,次日 授司農,以待耕事。」《九穀種》以竹木箱為之,無蓋,飾以 青色,覆以青帕,三公、三少、宰臣、親王、使相五推,執政 臣、二省、臺諫九推,庶人終畝。又請少府製御耒耜二 及韜,皆飾以青。御耕青牛四,衣以青。從耕官每耒耜 用牛二頭,耒耜三十、牛六十,庶人四十人,並青衣,耒 耜四十、牛八十、鍤十、畚二十,各命有司具之。時敏又 謂:「象車小樣庳,請加高二尺,為丈有七尺,茵褥用紫。」 閏十一月癸酉,兵部請仗士二千,以太常鼓吹、黃麾 仗足之。前期閱習,前一日宿仗於皇城南門外。質明, 衛耒耜先往,禮官先用其半。又請:耕籍使用本品鹵 簿,王公六百八十有八人,請用其半。禮官請親耕日 命有司享先農。己巳,詔討論象車合製與否。禮官乃 謂:「新儀象輅載耒耜,宣和耕籍使乘象車。參考端拱 親耕,以耕根車載耒耜而使不乘車。請用《端拱禮》,耕 籍使朝服騎護耒耜,行於仗內,仗士千人,質明先往 壇所,以候車駕,罷象輅不製,惟製耕根車。」從之。 紹興十五年,詔來春親載黛耜,躬三推,禮令守令以 歲仲春出郊勞農。又王湛請皇后就禁中行親蠶禮, 不果行。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五年。太常 王湛言。「請按政和禮。建親蠶殿、蠶室繭館。請皇后就 禁中行親蠶之禮。」朝旨送禮部。下太常寺討論。不果 行。
按《玉海》,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詔「以來歲之春,祗袚 青壇,親載黛耜,躬三推之禮,以風示於四方」,從司封 郎中李澗之請也。太常討論典故,請營建於行宮之 南。車駕服履袍,乘平輦,詣思文殿,進膳畢,服遮天絳 紗,行親耕之禮。耕籍鹵簿儀仗,依《政和新儀》,用六百 八十八人。閏十一月六日丁丑,兵部太常以地狹,請 止用其半。奏可。 又按《玉海》。十五年閏十一月甲申。 司農簿宋樸請令守令以歲仲春出郊勞農。遂為故 事。
紹興十六年,親饗先農,遂耕籍九推。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六年春正月壬辰,親饗先農於東郊,行籍田禮,執耒耜九推,詔告郡縣。」
按《文獻通考》:十五年正月壬辰,上享先農,遂耕籍,三 推畢,宰臣秦檜請以耒耜授有司,上不許曰:「力本務 農,出於誠心。」至九推三請,乃止。〈按本紀十五年內不載疑即十六年事〉 《饗九農親耕籍田儀注》,「前期設御座於籍田思文殿 之中,南向,東西閣於殿後之左右,御幄於觀耕壇上, 南向;大次於殿上南向;小次二:一於先農壇午階下 稍東,西向;一於觀耕壇酉階下稍北,南向。群臣次於 門之內外,設饌幔樂舞。前一日,設帝神農氏位於壇 之北方,南向;后稷氏位於東方,西向,席皆以莞。設帝」 位板於壇下小次前,西向;飲福位於壇上稍西,北向; 望瘞位於子階之西,北向;群臣位各以其方,尊罍俎 豆皆如大祀。司農設御耒耜於南門外幕屋之內,御 耕板位於耕籍所,南向;侍耕位在於東西階,北上;從 耕三公位在東南,九卿諸侯位在其南,皆西向北上; 庶人位在其南,少東十步外。耆老陪耕,又在其南,皆 西向。御耒席於三公之北,稍西,南向。太僕設御耕牛 於御耕位之西稍北。太常設登歌於觀耕壇上,宮架 於庶人耕位之南,俱北向。耕籍使位於御耕位之東, 南向,侍中在其南,西向。司農卿二,一位於侍中之後, 一在其南。籍田令二,在司農卿之南,少退,皆西向北 上。奉青箱官位其後,司農少卿位二於庶人位之前, 太社令位司農之西,少退,皆西北向。太僕卿位於御 耕牛之東,稍前南向。畿內邑令位於庶人位之東,西 向。執耒耜者位於公卿耕者之後,執畚鍤者之前,西 向。司農設從耕耒耜及牛各於其位之前。兵部陳仗 士及耕根車於皇城南門之外,遂省牲、省饌、割烹。祀 之日,質明,侍中奉御耒耜,載於耕根車,耕籍使騎從, 至籍田門外,侍中以耒耜授籍田令,橫執之,置於耕 所之席而守之。帝履袍,輦出宮南門,至思文殿,降輦, 入後閣,群臣入就位。帝服袞冕,至內壝門外,執大圭, 入自正門,宮架《隆安》之樂作。至午階板位西南立,宮 架作《靜安之樂》,《儲靈錫慶》之舞三成。帝再拜,群臣皆 再拜,宮架樂作,帝搢大圭沃盥,執圭升壇,耕籍使從。 宮架樂作,升自午階,登歌《嘉安之樂》作。帝搢大圭,執 鎮圭,進帝神農氏位前,北向立,跪奠鎮圭於繅籍,執 大圭興,搢圭跪,奠幣,執圭興。次進后稷氏位前,亦如 之。帝還板位,登歌樂作,降階,宮架樂作,至板位,西南 立。祝史奠毛血槃,禮部尚書執籩、豆、簠、簋,兵工部尚 書奉俎以入,宮架《豐安之樂》作,皆奉以升,北面跪奠 之,宮架樂作,帝搢大圭,沃盥洗爵,執圭升,宮架樂作。 至壇上,登歌《禧安》,進帝神農氏位前,北面立,搢大圭, 跪,執爵三祭酒於地,執圭,興,祝東向跪讀祝。祠,帝再 拜。次進后稷氏位前,酌獻亦如之。帝還板位,登歌樂 作,降階,宮架樂作,至板位,西向立,還小次,釋大圭。文 舞退,武舞進,宮架《正安之樂》作。亞獻盥洗爵,升,進帝 神農氏尊所,西面立,宮架作《正安之樂》,嚴恭將事之 舞。既實爵,進神位前,跪,祭酒、奠爵,再拜。次獻后稷氏 亦如之,降復位。終獻亦如之,宮架樂作,帝執大圭升, 登歌《禧安》,至飲福位,北面立。尚醞奉御酌福酒,殿中 監奉爵西面立,帝再拜。殿中監跪進爵,帝搢大圭,跪 受之,三祭於地,啐酒奠爵。兵部尚書西向跪進胙俎, 帝受俎奠之。太祝東向跪進黍豆,帝受豆奠之。殿中 監跪,再進酒,帝遂飲,卒爵,奠之,執大圭,再拜,還板位。 登歌樂作。降階,宮架樂作。徹籩豆、徹俎,登歌《歆安》,遂 賜胙,群臣皆再拜。送神,宮架作《靜安之樂》一成。帝至 望瘞,北面立,宮架樂作,乃瘞。帝還大次,宮架樂作,出 內壝門外,釋大圭,群臣各俟於次,侍耕。從耕及執事 者皆朝服,以次入就位。帝服通天冠、絳紗袍,輦至思 文殿,降自西階,宮架樂作,至小次,降輦,至耕籍位,南 面立。籍田令進御耒席南,北面解韜,出耒,東向立,授 司農卿。司農以授侍中進之。帝受耒耜,宮架樂作,三 推禮畢,侍中受耒耜,復轉,以次授之。籍田令復於韜。 帝初耕,諸執耒耜者各受從耕者。帝升觀耕壇,宮架 樂作,升自午階,《登歌樂》作,御座南向。從籍三公、三少、 宰臣、親王、使相皆執耒耜,宮架樂作,行五推之禮,退 復位。執政、從臣、貳省諫、憲次執耒耜,宮架樂作,九推 復位。司農少卿帥庶人以次耕於千畝,耕畢乃退。耕 籍使升自卯階,進御幄前稍東,西面立。陪耕耆老進 壇下,北面再拜,樞臣前北面承制,退至午階之東,西 面立,宣制而退。都承旨承制西面宣勞耆老,耆老再 拜,皆退復位。帝降座,《登歌樂》作,至壇下,升輦,《宮架樂》 作,至思文殿後閣,侍耕從耕者皆退。司農卿奉穜稑 之種至耕所播之。少卿帥太社令視終千畝。卿省功 畢,至殿下北面奏訖,皆退。帝還宮。
按《玉海》,十六年正月五日,禮官修定親享先農親耕 儀註上之。二十二日壬辰,皇帝袞冕親享先農,行籍 田禮。推至七至九。二十五日乙未,百官表賀。二月四 日癸卯,詔曰:「朕親耕籍田,以先黎庶。三推復進,勞賜 耆老。嘉與世俗躋於富厚。」時臨安守張澄設靈壇、御 耦、幄殿、次舍紹興十八年十二月丙寅,借給被災農民春耕費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九年秋七月壬寅,頒《諸農書》於郡邑。十一月 丁未,立《州縣墾田增虧賞罰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年夏四月癸酉,置《力田科》,募江、浙、福建民 耕兩淮閒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二十年。「詔兩淮 沃壤宜穀。置力田科。募民就耕。以廣官莊。」
紹興二十一年,詔「權罷籍田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二十一年八 月,「詔權罷籍田司,免其官吏胥徒。太常少卿王普請 以印歸禮部,存卒八人以守壇壝及凡種植之物,農 三人以給種植,供禮科,典吏以寺吏兼之。」
紹興二十六年閏月己酉,命「離軍人願歸農者,人給 江、淮、湖、廣荒田百畝,復其租稅十年。」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七年三月甲午,除耕牛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年三月癸未,以淮東茶鹽司錢十萬緡充 募民墾田費。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乾道元年立勸課淮民種桑賞格又詔淮民種麥甚廣逃亡未收諸郡量口均給已歸者毋擾之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春正月辛未。立兩淮守 令勸民種桑賞按《食貨志》:乾道元年正月,「都省言, 淮民復業。宜先勸課農桑。令丞植桑三萬株至六萬 株。守倅部內植二十萬株以上。並論賞有差。」二月三 省樞密院言,「歸正人貧乏者散居兩淮。去冬淮民種 麥甚廣。逃亡未歸。無人收穫。」詔諸郡量口均給。其已 歸業者,毋例擾之。
乾道四年,募民耕佃營田。知鄂州李椿言:「逃亡荒田, 召人請射緩租,其歸業者,別以荒田給之。」又給楚州 歸正人田及牛種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秋,罷關外四州營田官兵,募 民耕佃。十一月壬戌,遣知無為軍徐子寅措置楚州 官田,招集歸正忠義人以耕。」按《食貨志》:「四年,知鄂 州李椿奏,州雖在江南,荒田甚多,請佃者開墾未幾, 便起毛稅,度田追呼,不任其擾,旋即逃去。今欲召人 請射,免稅三年,三年之後為世業。三分為率,輸苗一 分」,更三年增一分,又三年全輸歸業者,別以荒田給 之。又詔楚州給歸正人田及牛具、種糧錢五萬緡。 乾道六年,詔群臣均役法,嚴限田,抑游手,務農桑。監 進奏院李結獻《治田三議》。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二月壬寅,詔諭大臣,均役法, 嚴限田,抑游手,務農桑。按《食貨志》:六年二月詔曰: 「朕深惟治不加進,思有以正其本者。今欲均役法,嚴 限田,抑游手,務農桑,凡是數者,卿等二三大臣為朕 任之。」十有二月,監進奏院李結獻《治田三議》,一曰務 本,二曰協力,三曰因時。大略謂浙西低田,恃堤為固, 若「堤岸高厚,則水不能入。乞於蘇、湖、常、秀諸州水田 塘浦要處,官以錢米貸田主乘此農隙作堰,增令高 闊,則堤成而水不為患。方此饑饉,俾食其力,因其所 利而利之。秋冬旱涸,涇浜斷流,車畎修築,尤為省力。」 詔令胡堅常相度以聞。其後戶部以三議切當,但工 力浩瀚,欲曉有田之家各依鄉原畝步「出錢米,與租 田之人更相修築。庶官無所費,民不告勞。」從之。 乾道七年,以知楊州晁公武言,詔兩淮更不增賦。又 勸民冬種麥,定《假貸農民廣種推賞格》。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六月壬申,詔兩淮墾田,毋創 增稅賦按《食貨志》:「七年二月,知揚州晁公武奏,朝 廷以沿淮荒殘之久,未行租稅。民復業與創戶者雖 阡陌相望,然聞之官者十纔二三,咸懼後來稅重。昔 晚唐民務稼穡,則增其租,故播種少。吳、越民墾荒田 而不加稅,故無曠土。望詔兩淮更不增賦,庶民知勸。」 詔可。十月,司馬伋請勸民種麥,為來春之計。於是詔 江東西、湖南北、淮東西路帥、漕,官為借種,即諭大姓 假貸農民廣種,依賑濟格推賞,仍上已種頃畝議賞 罰。
乾道八年,立官莊於黃岡、麻城。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提舉浙西 常平李結乞以見管營田撥歸本司,同常平田立官 莊。梁克家亦奏,「戶部賣營田率為有力者下價取之, 稅入甚微,不如置官莊,歲可得五十萬斛。」八年,以大 理寺主簿薛季宣於黃岡、麻城立官莊二十二所。 乾道九年,增力田賞格,募人開耕荒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六月己丑,戒飭監司守令勸 農。按《食貨志》:「九年王之奇奏增定力田賞格,募人 開耕荒田,給官告綾紙,以備書填。及官會十萬緡,充 農具等用,以種糧不足。又詔淮東總領所借給稻三 萬石
淳熙元年春正月丙午禁兩淮耕牛出境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五年,詔「河北佃戶開荒,止輸舊稅,罷增稅劃佃 之令。」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淳熙五年,詔湖 北佃戶開墾荒田,止輸舊稅。若包占頃畝未悉開耕, 詔下之日期以二年,不能遍耕者,拘作營田。其增稅 劃佃之令勿行。」
淳熙六年,提舉茶鹽顏師魯請「墾閒田者止以實田 起稅」,從之。又罷諸路上種麥頃畝之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五月,提舉 浙西常平茶鹽顏師魯奏:「設勸課之法,欲重農桑、廣 種植也。今鄉民於己田連接閒曠磽确之地墾成田 園,用力甚勤,或以未陳起稅為人所訟,即以盜耕罪 之,何以勸力田哉?止宜實田起稅,非特可戢告訐之 風,亦見盛世重農之意。」詔可。十有一月,臣僚奏:「比今 諸路帥漕督守令勸諭種麥,歲上所增頃畝。然土有 宜否。湖南一路唯衡永等數郡宜麥,餘皆文具。望止 諭民以時播種,免其歲上增種之數,庶得勸課之實。」 淳熙七年復詔兩浙江淮湖南京西廣勸民種麥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復詔兩浙 江淮湖南京西路帥漕臣督守令勸民種麥。「務要增 廣。」自是每歲如之。
淳熙八年,勸課農桑。以連雨,詔諸州再借種糧與下 戶播種。又以兩淮旱,包占未起稅者展限一年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五月戊寅。詔監司守令勸課 農桑。以奉行勤怠為賞罰。辛卯,以久雨,貸貧民稻種 錢。九月庚辰命諸路提舉司貸民麥種按《食貨志》: 八年五月「詔曰,迺者得天之時,蠶麥既登。及命近甸 取而視之,則穟短繭薄,非種植風厲之功有所未至 歟?朕將稽勤惰而詔賞罰焉。」是歲連雨,下田被浸,詔 兩浙諸州軍與常平司措置,再借種糧與下戶播種, 毋致失時。十有一月,輔臣奏:「田世雄言民有麥田,雖 墾無種,若貸與貧民,猶可種春麥。」臣僚亦言:江浙旱 田,雖已耕亦無麥種。於是詔諸路帥、漕、常平司以常 平麥貸之。先是,知揚州鄭良嗣言:「兩淮民田廣,至包 占,多未起稅。朝廷累限展首,今限滿適旱,乞更展一 年。」詔如其請。
淳熙九年,著作郎袁樞請「州縣畫疆立券,田多課少 者增之,其閒田給與佃人。」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九年,著作郎袁 樞振兩淮還,奏「民占田不知其數。二稅既免,止輸穀 帛之課,力不能墾則廢為荒地。他人請佃則以疆界 為詞。官無稽考。是以野不加關,戶不加多,而郡縣之 計益窘。望詔州縣畫疆立券,占田多而輸課少者隨 畝增之,其餘閒田給與佃人。庶幾流民有可耕之地, 而田萊不至多荒。」
淳熙十一年六月己卯,詔「諸州歲買稻種,備農民之 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光宗紹熙三年九月丙申勸兩淮民種桑
[編輯]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紹熙五年,以廬州旱,詔貸稻種。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蠲廬州旱 傷百姓貸稻種三萬二千一百石。」
寧宗慶元元年勸民墾闢荒田以續沒官田召人承買以福建民貧生子不舉免鬻沒官田收租以助舉子之費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慶元元年二月丁巳,詔兩淮諸州 勸民墾闢荒田。按《食貨志》:慶元元年八月,江東轉 運提舉司以紹熙四年住賣以後續沒官田,依鄉價 復召人承買,以其錢充常平糴本。十有一月,余端禮、 鄭僑言,「福建地狹人稠,無以贍養,生子多不舉。福建 提舉宋之瑞乞免鬻、建、劍、汀、邵沒官田,收其租,助民 舉子之費。」詔從之。
開禧元年詔今後理訴官莊客戶俱用皇祐舊法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開禧元年,夔路 轉運判官范蓀言,「本路施黔等州荒遠,綿亙山谷。地 曠人稀。其占田多者須人耕墾。富豪之家誘客戶舉 室遷去。乞將皇祐官莊客戶逃移之法校定,凡為客 戶者許役其身,毋及其家屬。凡典賣田宅聽其離業。 毋就租以充客戶。凡貸錢止憑文約交還。毋抑勒以 為」地客。凡客戶身故,其妻改嫁者,聽其自便,女聽其 自嫁。庶使深山窮谷之民得安生理。刑部以《皇祐逃 移》舊法輕重適中,可以經久,淳熙比附略人之法太 重,今後凡理訴官莊客戶,並用皇祐舊法。從之。
嘉定二年給民麥種稻種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二年「秋七月壬寅,命兩淮轉 運司給諸州民麥種。冬十月己丑,命兩淮轉運使給 諸路民稻種。」
嘉定四年。二月辛巳。罷廣西諸州牛稅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八年,詔:「耕種失時者,雜種麻粟之屬,主無分其 地利,官無取其秋苗。」
按《宋史寧宗本紀》,「八年六月丙辰,詔兩浙江淮路諭 民雜種粟麥麻豆,有司毋收其賦,田主毋責其租」 按《食貨志》:「八年左司諫黃序奏,雨澤愆期,地多荒白, 知餘杭縣趙師恕請勸民雜種麻粟豆麥之屬。蓋種 稻則費少利多,雜種則勞多獲少。慮收成之日,田主 欲分官課責輸,則非徒無益。若使之從便,雜種多寡 皆為己有,則不勸而勤,民可無饑。望如所陳下兩浙、 兩淮、江東、西等路,凡有耕種失時者,並令雜種主毋 分其地利,官無取其秋苗,庶幾農民得以續食,官免 振救之費。」從之。
理宗寶慶三年三月庚戌詔郡縣長吏勸農桑抑末作戒苛擾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端平元年詔河南新復郡縣久廢播種發粟濟之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端平元年八月癸酉,詔「河南新復 郡縣,久廢播種,民甚艱食。江淮制司其發米麥百萬 石往濟歸附軍民,仍牓諭開封、應天、河南、三京。」 端平三年春正月己未朔,詔勸農桑。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嘉熙二年三月乙亥詔四川帥臣招集流民復業給種與牛優與振贍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二年詔四川屯官權耕曠土民既歸業隨即歸還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淳祐二年九月辛卯,大赦。按《食 貨志》:二年九月赦曰:「四川累經兵火,百姓棄業避難, 官以其曠土權耕屯,以給軍食,及歸業占據不還。自 今凡民有契券,界至分明訴在州縣,屯官隨即歸還, 其有違戾,許民越訴重罪之。」
淳祐九年。詔軍民耕種曠土。秋成日官不分收 按《宋史理宗本紀》。九年春正月辛酉。詔兩淮京湖沿 江曠土。軍民從便耕種。秋成日官不分收。制帥嚴勸 諭覺察。
景定元年詔州縣侵民財產以違制論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景定元年九月辛巳,大赦。按《食 貨志》:景定元年九月赦曰:「州縣檢校孤幼財產,往往 便行侵用,洎至年及陳乞,多稱前官用過,不即給還。 自今如尚違戾,以吏業估償,官論以違制,不以去官、 赦降原減。」
度宗咸淳四年罷莊官聽民承佃
[編輯]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四年六月辛巳,「詔罷浙西諸 州公田莊官,募民自耕輸租,租減什三,毋私相易田, 違制以盜賣官田論。」按《食貨志》:「四年以差置莊官 弊甚,盡罷之。令諸郡公租以三千石為一莊,聽民於 分司承佃,盜易者以盜賣官田論,其租於先減二分 上更減一分。」
金
[編輯]太祖天輔七年禁軍士擾農
[編輯]按《金史太祖本紀》:天輔七年「春正月甲申,詔曰:『諸州 部族歸附日淺,民心未寧。今農事將興,可遣分諭典 兵之官,無縱軍士動擾人民,以廢農業』。」
太宗天會二年詔以農隙聽訟
[編輯]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二年五月癸未,詔曰:「新降之 民,訴訟者眾,今方農時,或失田業,可俟農隙聽決。 天會四年,詔長吏敦勸農功。」
按《金史太宗本紀》,四年十二月庚辰,詔曰:「朕惟國家 四境雖遠,而兵革未息,田野雖廣,而」畝未闢,百工 略備而祿秩未均,方貢僅修而賓館未贍。是皆出乎 民力。苟不務本業而抑游手,欲上下皆足,其可得乎? 其令所在長吏,敦勸農功。
天會九年,給戍戶耕牛,委官勸督田作,又分遣使者 諸路勸農。
按《金史太宗本紀》:「九年夏四月己卯,詔新徙戍邊戶, 匱於衣食,有典質其親屬奴婢者,官為贖之。戶計其 口而有二三者,以官奴婢益之,使戶為四口。又乏耕 牛者,給以官牛,別委官勸督田作。戍戶及邊軍資糧 不繼,糴粟於民而與賑卹,其續遷戍戶在中路者,姑 止之,即其地種藝,俟畢穫而行,及來春農時,以至戍」 所。五月,丙午,分遣使者諸路勸農。
熙宗天眷元年二月己巳詔罷來流水混同江護邏地與民耕牧
[編輯]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皇統八年閏月庚申宰臣以西林多鹿請上獵上恐害稼不允
[編輯]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海陵天德三年以稼穡圖示群臣
[編輯]按《金史海陵本紀》:天德三年三月己亥,謂侍臣曰:「『昨 皇太子生日,皇后獻朕一物,大是珍異,卿試觀之』。即出諸絳囊中,乃《田家稼穡圖》。後意太子生深宮之中, 不知民間稼穡之艱難,故以為獻,朕甚賢之。」
正隆元年括地授猛安謀克遷戶且令民射耕
[編輯]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正隆元年二月, 遣刑部尚書紇石烈婁室等十一人,分行大興府、山 東、真定府,拘括係官或荒閒牧地,及官民占射逃絕 戶地,戍兵占佃宮籍監外路官本業外增置土田及 大興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女冠等地。蓋以授所遷之 猛安謀克戶,且令民請射,而官得其租也。」
世宗大定二年詔撫山東民歸業及時農種
[編輯]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年二月庚子,詔前戶部尚 書梁球、戶部郎中耶律道,安撫山東百姓,招諭盜賊, 或避賊及避徭役在他所者,並令歸業,及時農種,無 問罪名輕重,並與原免。」
大定三年,遣使諸路勸農。
按《金史世宗本紀》:三年三月「壬寅,詔戶部侍郎魏子 平等九人,分詣諸路猛安謀克勸農及廉問」
大定五年,命大興尹「巡察猛安民不自耕墾及伐桑 棗為薪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十二月「上 以京畿兩猛安民戶不自耕墾及伐桑棗為薪鬻之。 命大興尹完顏讓巡察。」
大定六年五月壬戌,詔:「將幸銀山,諸扈從軍士賜錢 五萬貫,有敢損苗稼者並償之。」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八年,禁扈從人踐禾稼。
按《金史世宗本紀》:八年七月己卯,次三叉口,上諭點 檢司曰:「沿路禾稼甚佳,其扈從人少有蹂踐,則當汝 罪。」
大定九年,遣使分路勸農。
按《金史世宗本紀》:「九年四月癸巳,遣翰林修撰蒲察 兀虎、監察御史完顏鶻沙分詣河北西路、大名、河南、 山東等路,勸猛安謀克農。」
大定十年。禁侵耕圍場。扈從人蹂踐禾稼者罪之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年七月乙巳。敕扈從人。縱畜牧 蹂踐禾稼者。杖之。仍償其直按《食貨志》。十年四月。 禁侵耕圍場地。
大定十一年,令山西近路民依舊耕墾。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一年春正月戊戌,上謂宰臣曰: 「往歲清暑,山西近路禾稼甚廣,殆無畜牧之地,因命 五里外乃得耕墾。今聞民皆去之他所,甚可矜憫,其 令依舊耕種。事有類此,卿等宜即告朕」按《食貨志》: 十一年謂侍臣曰:「凡害民之事,患在不知,知之朕必 不為。自今事有類此,卿等即告無隱。」
大定十二年。五月戊寅。觀稼。禁扈從蹂踐民田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十三年,敕「每歲遣官勸農,煩擾,今令各管職官 勸督。」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三年「敕有司 每歲遣官勸猛安謀克農事。恐有煩擾。自今止令各 管職官勸督。弛慢者舉劾以聞。」
大定十七年,遣張九思拘籍官田。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七年六月。邢 州男子趙迪簡言。「隨路不附籍官田。及河灘地。皆為 豪強所占。而貧民土瘠稅重。乞遣官拘籍冒佃者。定 立租課。復量減人戶稅數。庶得輕重均平。」詔付有司。 將行而止。復以近都猛安謀克所給官地。率皆薄瘠。 豪民租佃官田歲久。往往冒為己業。令拘籍之。又謂 省臣曰:「官地非民誰種,然女直人戶自鄉土三四千 里移來,盡得薄地,若不拘刷良田給之,久必貧乏,其 遣官察之。」又謂參知政事張汝弼曰:「先嘗遣問女直 土地,皆云良田。及朕出獵,因問之,則謂自起移至此, 不能種蒔,斫蘆為席,或斬芻以自給。卿等其議之。」省 臣奏:「官地所以人多蔽匿盜耕者,由其罪輕故也。」乃 更條約,立限,令人自陳,過限則人能告者有賞。遣同 知中都路轉運使張九思往拘籍之。按《張汝弼傳》, 汝弼字仲佐,累遷吏部尚書,拜參知政事。詔徙女直 猛安謀克於中都,給以近郊官地,皆塉薄。其腴田皆 豪民久佃,遂專為己有。上出獵,猛安謀克人前訴所 給地不可種蓺,詔拘官田,在民久佃者與之,因命汝 弼議其事,請《條約立限》,令百姓自陳,過限許人首告, 實者與賞。上可其奏,仍遣同知中都轉運使張九思 拘籍之。
大定十九年,詔「親王、公主及勢要家,牧畜有犯民桑 者,立加懲斷。」又戒括地官張九思,「毋奪民播種歲久 之業。」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九年二月上 如春水。見民桑多為牧畜囓毀。詔親王公主及勢要 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許所屬縣官立加懲斷。十二月 謂宰臣曰:「亡遼時所撥地與本朝元帥府。已曾拘籍 矣。民或指射為無主地租地及新開荒為己業者。可以拘括。其間播種歲久。若遽奪之。恐民失業。」因詔括 地官張九思戒之,復謂宰臣曰:「朕聞括地事所行極 不當,如皇后、莊、太子務之類,止以名稱,便為官地,百 姓所執憑驗,一切不問。其相鄰冒占官地,復有倖免 者。能使軍戶稍給,民不失業,乃朕之心也。」按《張九 思傳》:九思字全行,錦州人。自大理評事再遷大理少 卿,改工部郎中,大興少尹、同知中都都轉運使事,𨍭 刑部侍郎,改工部。九思所守清約,然急於進取,一切 以功利為務,率意任情,不恤百姓。詔檢括官田,凡地 名疑似者,如皇后店、太子莊、燕樂城之類,不問民田 契驗,一切籍之。復有鄰接官地冒占倖免者。世宗聞 其如是,召還,戒之曰:「如遼時支撥地土,及國初元帥 府拘刷民間指射租田,近歲冐為己業者,此類當拘 籍之。其餘民田,一旦奪之,則百姓失業,朕意豈如此 也。」
大定二十年,以行幸道隘,詔「沿路官地勿與民耕種, 以淀濼多為民耕植,無牧放之所,差官括元荒地及 冒佃之數,其自賣奴婢致耕田少者,禁之。又令人戶 錯居保聚,農作時互相助濟。」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年四月。以 行幸道隘。扈從人不便。詔戶部沿路頓舍側近官地 勿租與民耕種。五月諭有司曰:「白石門至野狐嶺。其 間淀濼多為民耕植者。而官民雜畜往來。無牧放之 所。可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數。」又按志二十年 以上京路女直人戶規避物力。自賣其奴婢。致耕田 者少。遂以貧乏。詔定製禁之。又謂宰臣曰:「猛安謀克 人戶兄弟親屬,若各隨所分土與漢人錯居,每四五 十戶結為保聚,農作時令相助濟,此亦勸相之道也。」 大定二十一年,以山東大名等路猛安謀克民不事 耕稼,詔計口授地,必令自耕,仍禁農時飲酒。又拘刷 各田地,給民耕種。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一年正月壬子,上聞山東大 名等路猛安謀克之民,驕縱奢侈。不事耕稼。詔遣閱 實,計口授地,必令自耕。地有餘而力不贍者,方許招 人租佃。仍禁農時飲酒按《食貨志》:二十一年正月, 上謂宰臣曰:「山東大名等路猛安謀克戶之民,往往 驕縱。不親稼穡。不令家人農作。盡令漢人佃蒔取租 而已。富家盡服紈綺,酒食遊宴,貧者爭慕效之,欲望 家給人足,難矣。近已禁賣奴婢,約其吉凶之禮,更當 委官閱實戶數,計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贍者,方許 佃於人,仍禁其農時飲酒。」又曰:「奚人六猛安已徙居 咸平、臨潢、泰州,其地肥沃,且精勤農務,各安其居。女 直人徙居奚地者,菽粟得收穫否」左丞守道對曰:「聞 皆自耕,歲用亦足。」上曰:「彼地肥美異於他處,惟附都 民以水害稼者,賑之。」三月,陳言者言豪強之家多占 奪田者,上曰:「前參政納合椿年占地八百頃,又聞山 西田亦多為權要所占,有一家一口至三十頃者,以 致小民無田可耕,徙居陰山之惡地,何以自存?其令 占官地十頃以上者,皆」括籍入官,將均賜貧民。省臣 又奏:椿年猛安、三合、故太師耨盌溫敦思忠、孫長壽 等親屬計七十餘家,所占地三千餘頃。上曰:「至秋除 牛頭地外,仍各給十頃,餘皆拘入官。山後招討司所 括者,亦當同此也。」又謂宰臣曰:「山東路所括民田,已 分給女直屯田人戶,復有籍官閒地,依元數還民,仍 免租稅。」六月,上謂省臣曰:「近者大興府、平、灤、薊、通、順 等州經水災之地,免今年租稅。不罹水災者,姑停夏 稅,俟稔歲徵之。」時中都大水,而濱、棣等州及山後大 熟,命修治懷來以南道路以來糴者,又命都城減價 以糶。又曰:「近遣使閱視秋稼,聞猛安謀克人惟酒是 務,往往以田租人,而預借三二年租課者。或種而不 耘,聽其荒蕪者。自今皆令閱實,各戶人力可耨幾頃 畝,必使自耕耘之,其力果不及者,方許租賃。如惰農、 飲酒、勸農謀克及本管猛安謀克並都管,各以等第 科罪。收獲數多者,則亦以等第遷賞。」七月,上謂宰臣 曰:「前徙宗室戶於河間,撥地處之,而不迴納舊地,豈 有兩地皆占之理?自今當以一處賜之。山東刷民田 已分給女直,屯田戶復有餘地,當以還民,而免是歲 之租。」八月,尚書省奏山東所刷地數,上謂梁肅曰:「朕 嘗以此問卿,卿不以言。此雖稱民地,然皆無明據,括 為官地,有何不可?」又曰:「黃河已移故道,梁山濼水退 地甚廣,已嘗遣使安置。屯田民昔嘗恣意種之,今官 已籍其地,而民懼徵其租,逃者甚眾。若徵其租,而以 冒佃不即出首罪論之,固宜。然若遽取之,恐致失所。 可免其徵,赦其罪,別以官地給之。」御史臺奏:大名、濟 州因刷梁山濼官地,或有以民地被刷者。上復召宰 臣曰:「雖曾經通檢納稅而無明驗者,復當刷問。有公 據者,雖付本人,仍須體問。」十月,復與張仲愈論冒《占 田事》。
大定二十二年,以附都猛安戶不自種,悉租與民,詔 令治罪。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二年,以附都猛安戶不自種,悉租與民,有一家百口壟無一苗 者。上曰:「勸農官何勸諭為也。其令治罪。」宰臣奏曰:「不 自種而輒與人者合科違例。」上曰:「太重愚民安知。」遂 從大興少尹王翛所奏,以不種者杖六十,謀克四十, 受租百姓無罪。
大定二十三年八月乙巳,「括定猛安謀克戶口、田土 牛具。」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五年五月癸卯,遣使臨潢、泰州勸農。甲寅, 獵近山,見田隴不治,命笞田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八年,詔「南京、大名等處避水逃移戶,官給 牛以耕。」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十一月「庚子,詔南京、大 名府等處避水逃移不能復業者,官與津濟錢,仍量 地頃畝,給以耕牛。」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置提刑司兼勸農採訪事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六月乙未。「初置提刑司。 分按九路。並兼勸農採訪事。屯田鎮防諸軍皆屬焉。」
章宗明昌元年禁末作傷農又勸民栽桑違者有罪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明昌元年正月
[編輯]上封事者言:「自古以農桑為本,今商賈之外,又有佛、 老與他遊食,浮費百倍,農歲不登,流殍相望,此末作 傷農者多故也。」上乃下令,禁自披剃為僧、道者。是歲, 奏天下戶六百九十三萬九千,口四千五百四十四 萬七千九百,而粟止五千二百二十六萬一千餘石。 除官兵二年之費,餘驗口計之,口月食五斗,可為四 「『十四日之食』。上曰:『蓄積不多,是力農者少故也。其集 百官議所以使民務本廣儲之道以聞』。」又按《志》,明 昌元年春二月,諭旨有司曰:「瀕水民地已種蒔而為 水浸者,可令以所近官田對給。」三月敕:當軍人所授 田,止令自種,或力不足者方許人承佃,亦止隨地所 產納租,其自欲折錢輸納者,從民所欲,不願承佃者 毋強。六月,尚書省奏:「近制,以猛安謀克戶不務栽植 桑果,已令每十畝須栽一畝。今乞再下各路提刑及 所屬州縣,勸諭民戶,如有不栽及栽之不及十之三 者,並以事怠慢輕重罪科之。」詔可。八月,敕隨處係官 閑地,百姓,已請佃者仍舊,未佃者以付屯田猛安謀 克。
明昌四年,遣官分路勸農。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春正月丁丑,遣戶部侍郎李 獻可等分路勸農事。癸巳,諭點檢司,行宮外地及圍 獵之處,悉與民耕,雖禁地,聽民持農器出入。五月甲 戌,觀稼於近郊。辛巳,諭左司遍諭諸路,令月具雨澤 田禾分數以聞。」
明昌五年。春正月丁酉。初定長吏勸課能否賞罰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五年諭旨尚書 省。遼東等路女直漢兒百姓。可並令量力為蠶桑。二 月陳言人乞以長吏勸農立殿最。遂定製。能勸農田 者每年謀克賞銀絹一兩疋。猛安倍之。縣官於本等 陞五人。三年不怠者猛安謀克遷一官。縣官陞一等。 田荒及十之一者笞三十,分數加至徒一年。三年皆 荒者,猛安謀克追一官,縣官以陞等法降之為《永格》。 明昌六年二月丁巳朔,敕有司「行宮側及獵所有農 者勿禁。」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承安二年十二月癸未遣戶部侍郎上官踰體究西京逃亡勸率沿邊軍民耕種戶部郎中李敬義規措臨潢等路農務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承安二年,遣戶 部郎中上官瑜往西京並沿邊勸舉軍民耕種,又差 戶部郎中李敬義往臨潢等路規畫農事。舊令軍人 所授之地不得租賃與人,違者苗付地主。」〈按遣戶部郎中本紀
作侍郎。上官瑜《本紀》作「踰」 ,未詳孰是。
〉泰和元年申明舊制令按察司督勸農民仍減牛稅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六月己亥用尚書省言申明舊制猛安謀克戶每田四十畝樹桑一畝毀樹
[編輯]木者有禁,鬻《地土》者有刑。其田多汙萊,人戶闕乏,並 坐所臨長吏按察司以時勸督。有故慢者,量決罰之。 仍減牛頭稅三之一。
泰和二年六月辛卯,諭尚書省,「諸路禾稼及雨多寡, 令州郡以聞。」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三年。六月壬戌。遣官行視中都田禾水澤分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七年,募民種佃清河等處地。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募民種佃 清河等處地。以其租分為諸春水處。餌鵝鴨之食。 泰和八年。以禁地令民耕種。仍詔有司巡行農事 按《金史章宗本紀》,八年二月庚申。諭有司曰:「方農作 時。雖在禁地。亦令耕種。」夏四月甲寅。詔諭有司。以苗稼方興。宜速遣官分道巡行農事。以備蟲蝻。
宣宗貞祐二年禁扈從踐民田頒勸農詔
[編輯]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二年五月「丙戌,次定興,禁有 司扈從蹂踐民田。癸巳,次中山府,敕扈從軍所踐禾 稼,計直酬之。十二月戊戌,頒勸農詔。」
貞祐四年。言者請遣官勸農。上以宰臣言停遣 按《金史宣宗本紀》。四年春正月壬午。言者請遣官勸 農。至秋成考其績以甄賞。宰臣言「民恃農以生。初不 待勸。但寬其力。勿奪其時而已。遣官不過督州縣。計 頃畝。嚴期會而已。吏卒因為姦利。是乃妨農。何名為 勸。」上是其言不遣。
興定元年詔雨雹傷稼處勸民改蒔仍給糧種
[編輯]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元年:「夏四月戊午,單州雨雹 傷稼,詔遣官勸諭農民,改蒔秋田,官給其糧。五月壬 辰,延州原武縣雨雹傷稼,詔官貸民種改蒔。」
興定三年八月戊子,敕侯摯「諭三司、行部官勸民種 麥,無種粒者貸之。」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興定四年秋七月癸丑,詔「參知政事李復亨為宣慰 使,御史中丞完顏伯嘉副之,循行郡縣劭農。」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哀宗正大六年十二月詔罷附京獵地百里聽民耕稼
[編輯]按:《金史哀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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