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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04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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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四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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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四十三卷目录

 田制部汇考三

  北齐总一则 废帝乾明一则 孝昭帝皇建一则 武成帝河清一则

  隋文帝开皇五则 炀帝大业三则

  唐一总一则 高祖武德二则 太宗贞观二则 高宗永徽一则 调露一则 中宗

  嗣圣一则 元宗开元八则 天宝三则 肃宗乾元一则 上元二则 宝应一则 代宗

  广德一则 大历五则 德宗建中四则 贞元一则 宪宗元和六则

食货典第四十三卷

田制部汇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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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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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给授田,令不听卖易。

按杜佑《通典》,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 令转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听卖易。《关东风俗传》 曰:“其时彊弱相陵,恃势侵夺,富有连畛亘陌,贫无立 锥之地。昔汉氏募人徙田,恐遗垦课,令就良美。而齐 氏全无斟酌,虽有当年权格,时暂施行”,争地文案,有 三十年不了者,此由授受无法者也。其赐田者,谓公 田及诸横赐之田。《魏令》职分公田,不问贵贱,一人一 顷,以供刍秣。自宣武出猎以来,始以永赐,得听卖买。 迁邺之始,滥职众多,所得公田,悉从货易。又天保之 代,曾遥压首人田,以充公簿。比武平以后,横赐诸贵, 及外戚佞宠之家,亦以尽矣。又河渚山泽,有可耕垦 肥饶之处,悉是豪势,或借或请,编户“之人,不得一垄 纠赏者。”依令:“口分之外,知有买匿,听相纠列,还以此 地赏之。”至有贫人,实非賸长买匿者,苟贪钱货,诈吐 壮丁口分,以与纠人,亦既无田,即便逃走。怙卖者,怙 荒田七年,熟田五年,钱还地还,依令“听许露田”,虽复 不听卖买,卖买亦无重责。贫户因王课不济,率多货 卖田业,至春困急,轻“致藏走。亦有懒惰之人,虽存田 地,不肯肆力,在外浮游三正,卖其口田,以供租课。比 来频有还人之格,欲以招慰逃散。假使暂还,即卖所 得之地,地尽还走,虽有还名,终不肯住,正由县听其 卖怙田园故也。”广占者依令,奴婢请田,亦与良人相 似,以无田之良口,比有地之牧牛。宋世良天保中,献 书,请“以富家牛地先给贫人。”其时朝列称其合理。

废帝乾明元年尚书左丞苏珍芝议修石鳖等处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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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齐书废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食货志》:“北齐废 帝乾明中,尚书左丞苏珍芝议修石鳖等屯,岁收数 万石。自是淮南军防,粮廪充足。”

孝昭帝皇建 年议开幽州督亢旧陂长城左右营屯又置怀义等处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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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齐书孝昭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食货志》:“孝昭 皇建中,卞州刺史嵇晔建议,开幽州督亢旧陂。长城 左右营屯。岁收稻粟数十万石。北境得以周赡。又于 河内置怀义等屯,以给河南之费。自是稍止转输之 劳。”

武成帝河清三年定令职官及百姓受田顷亩各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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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齐书武成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食货志》,“河清 三年定令男子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 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京城四面诸坊之外, 三十里内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内执事官一 品已下,逮于羽林武贲各有差。其外畿郡华人官第 一品已下,羽林武贲已上,各有差。职事及百姓请垦 田”者,名为“永田。”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 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 正三品已上及王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 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给田 者,皆不输。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 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 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年。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 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 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 桑田法。缘边城守之地堪垦食者,皆营屯田,置都使、 子使以统之,一子使当田五十顷,岁终考其所入,以 论褒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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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开皇 年令诸王下至都督给永业田京官给职分田外官又给公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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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高祖受禅,颁新 令,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 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 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 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 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三顷, 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 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开皇三年。令朔州总管赵仲卿大兴屯田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开皇三年。突厥 犯塞。吐谷浑寇边。军旅数起。转输劳敝。帝乃令朔州 总管赵仲卿。于长城以北。大兴屯田。以实塞下。” 按《赵仲卿传》:仲卿拜朔州总管,于时塞北盛兴屯田, 仲卿总统之。微有不理者,仲卿辄召主掌挞其胸背, 或解衣倒曳于荆棘中,时人谓之猛兽。

开皇九年任,垦田千九百四十万四千二百六十七 顷。

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杜佑《通典》云云。

隋开皇中,户总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按定垦之数,每户合垦田二顷馀也。

开皇十二年,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

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二年,天下户 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 欲徙就宽乡。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 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 按《王谊传》:谊拜大司 徒,高祖受禅,太常卿苏威立议,以为户口滋多,民田 不赡,欲减功臣之地以给民。谊奏曰:“百官者,历世勋 贤,方蒙爵土,一旦削之,未见其可。如臣所虑,正恐朝 臣功德不建,何患人田有不足。”上然之,竟寝威议。 开皇十四年,初给职田,又给公廨田以供用。

按《隋书文帝本纪》:“十四年六月丁卯,诏省府州县皆 给公廨田,不得治生,与人争利。”

按《玉海》,十四年,初给职田。先是,台省府寺及诸州皆 置公廨,收钱取给。工部尚书扶风苏孝慈以为官司 出举兴生,烦扰百姓,败损风俗,请皆禁止,给地以营 农。上从之。六月丁卯,始诏公卿以下皆给职田,毋得 治生,与民争利。一品五顷,至五品则三顷,其下每以 五十亩为差。

开皇中,又给公廨田以供用。

炀帝大业五年春正月癸未诏天下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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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书炀帝本纪》云云。

大业十一年。诏“天下人悉城居。田随近给。”

按:《隋书炀帝本纪》,十一年二月“庚午,诏曰:设险守国, 著自前经;重门御暴,事彰往策。所以宅土宁邦,禁邪 固本。而近代战争,居人散逸,田畴无伍,郛郭不修,遂 使游惰,实繁寇”请帮助识别此字。未息。今天下平一,海内晏如,宜令 人悉城居,田随近给使。强弱相容,力役兼济,穿窬无 所厝其奸宄,萑蒲不得聚其逋逃。有司具为事条,务 令得所。

大业 年,天下垦田五千五百八十五万四千四十 顷。

按《隋书炀帝本纪》。不载。 按杜佑《通典》云云。

按:“其时有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则每户合得垦田五顷馀,恐《本史》之非实。

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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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制,“在京、在外诸司,公廨田、职分田、口分、永业田、荫 田及天下屯田各有差。”

按《唐书百官志》:“工部屯田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天 下屯田及京文武职田、诸司公廨田,以品给焉。 司 农寺诸屯监一人,丞一人,掌营种屯田,句会功课及 畜产帐簿。 外官田曹司田参军事,掌园宅口分永 业及荫田。” 按《食货志》:“唐开军府以捍要冲,因隙地 置营田。天下屯总九百九十二,司农寺每屯三顷,州 镇诸军每屯五十顷。”水陆腴瘠,播殖地宜,与其功庸 烦省收率之多少,皆决于尚书省。苑内屯以善农者 为屯官,屯副御史巡行莅输,上地五十亩,瘠地二十 亩,稻田八十亩,则给卒《一》。诸屯以地良薄与岁之丰 凶为三等,其民田岁获多少,取中熟为率,有警则以 兵若夫千人助收。隶司农者,岁三月,卿、少卿循行,治 不法者。凡屯田收多者,褒进之。岁以仲春,籍来岁顷 亩、州府军镇之远近,上兵部,度便宜遣之。

按杜佑《通典》,“唐凡京诸司各有公廨田,司农寺给二 十六顷,殿中省二十五顷,少府监二十二顷,太常寺 二十顷,京兆府、河南府各十七顷,太府寺十六顷,吏 部、户部各十五顷,兵部、内侍省各十四顷,中书省、将 作监各十三顷,刑部、大理寺各十二顷,尚书都省、门 下省、太子左春坊各十一顷,工部一十顷,光禄寺、太” 仆寺、秘书监各九顷。礼部、鸿胪寺、都水监、太子詹事 府各八顷。御史台、国子监、京县各七顷。左右卫、太子 家令寺各六顷。卫尉寺、“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 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太子左右 春坊,各五顷。”太子左右卫率府、太史局各四顷。宗正 寺、左右千牛卫、太子仆寺、左右司御率府、左右清道 率府、左右监门率府各三顷。内坊、左右内率府率更 府各二顷。在外诸司公廨田亦各有差。大都督府四 十顷,中都督府三十五顷。“下都督都护府、上州各三 十顷,中州二十顷。官总监,下州各十五顷,上县十顷, 中县八顷,下县六顷。上牧监、上镇各五顷,下县及中 下牧司竹监、中镇诸军折冲府各四顷。诸冶监、诸仓 监、下镇、上关各三顷。牙市监、诸屯监、上戍、中关及津各二顷,其津隶都水使者不给。下关一顷五十亩,中 戍、下戍岳渎各一顷。诸京官文武职事,各有职分田, 一品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 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九品二顷,并去京城 百里内给。其京兆、河南府及京县官人职分田亦准 此。即百里内地少,欲于百里外给者,亦听之。”诸州及 都护府、亲王府官人职分之田,亦各有差。二品十二 顷,三品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京畿县 亦准此。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镇、戍、 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五品五顷,六品三“顷五十亩, 七品三顷,八品二顷,九品一顷五十亩。三卫中郎将、 上府折冲都尉各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下府及诸 郎将各五顷,上府果毅都尉四顷,中府三顷五十亩, 下府三顷,上府长史、别将各三顷,中府、下府各二顷 五十亩。亲王府典军五顷,副典军四顷。千牛备身左 右太子千牛备身各二顷。诸军上折冲府兵曹二顷, 中府、下府各一顷五十亩,其外军校尉一顷二十亩, 旅师一顷,队正副各八十亩,皆于领侧州县界内给。 其校尉以下,在本县及去家百里内领者,不给。其田 亦借民佃植,至秋冬受数而已。”诸《职分》陆田限三月 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并入后人,以 后上者入前人。其麦田以九月三十日为限,各前人 自耕未种,后人酬其功直。已自种者,准租分法。其价 六斗已下者,依旧定不得过六斗。并取情愿,不得抑 配。

高祖武德元年定给官田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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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武德元年,文武 官给禄颇减。隋制: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二品 五百石,从二品四百六十石;三品四百石,从三品,三 百六十石;四品三百石,从四品,二百六十石;五品二 百石,从五品百六十石;六品百石,从六品九十石;七 品八十石,从七品七十石;八品六十石,从八品五十 石;九品四十石,从九品三十石,皆以岁给之。外官则 否。”一品有职分田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 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 顷五十亩,九品二顷,皆给百里内之地。诸州都督、都 护、亲王府官,二品十二顷,三品十顷,四品八顷,五品 七顷,六品五顷,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 亩。镇、戍、关、津、岳、渎官五品五顷,六品三顷五十亩,七 品三顷,八品二顷,九品一顷五十亩。三卫中郎将、上 府折冲都尉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下府及郎将五 顷,上府果毅都尉四顷,中府三顷五十亩,下府三顷, 上府长史、别将三顷,中府下府二顷五十亩。亲王府 典军五顷五十亩,副典军四顷,千牛备身左右太子 千牛备身三顷,折冲上府兵曹二顷,中府、下府一顷 五十亩,外军校尉一顷二十亩,旅帅一顷,队正副八 十亩。”亲王以下又有永业田百顷,职事官一品六十 顷,郡王、职事官从一品五十顷,国公、职事官从二品 三十五顷,县公、职事官三品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 品二十“顷,侯、职事官四品十二顷,子、职事官五品八 顷,男、职事官从五品五顷,六品、七品二顷五十亩,八 品、九品二顷。二品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 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十顷,轻车都 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飞骑尉八 十亩,云骑、武骑尉六十亩。散官五品以上,给同职事 官五品以上,受田宽乡;六品以下,受于本乡。解免者 追田,除名者受口分之田,袭爵者不别给。流内九品 以上,口分田终其身;六十以上,停私乃收。”凡给田而 无地者,亩给粟二斗。京司及州县皆有公廨田,供公 私之费。其后以用度不足,京官有俸赐而已。诸司置 公廨本钱,以番官贸昜取息,计员多少为月料。 武德七年,始定《均田赋税》。同州治中云得臣开渠溉 田。

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会要,“七年三月二十九 日,始定均田赋税,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十分之二 为世业,馀以为口分。身死则承户者授之,口分则收 入官,更以给人。”

按:《文献通考》:“七年,同州治中云得臣开渠,自龙首引 黄河,溉田六十馀顷。”

太宗贞观十一年以职田侵渔百姓诏给逃还贫户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贞观十一年以职田侵渔百姓诏给逃还贫户视职田多少每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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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二升,谓之“地子。”是岁,以水旱复罢之。

贞观十八年。复给京官职田。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八年“以京兆 府、岐、同、华、邠、坊州隙地陂泽可垦者。复给京官职田。”

高宗永徽 年禁买卖世业口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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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永徽中,禁买卖 世业口分田,其后豪冨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 还地而罚之。”

====调露元年经略大使黑齿常之建言于河源增兵镇====守,垦田五十顷。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黑齿常之传》:“常之调露 中拜河源道经略大使,因建言河源当贼冲,宜增兵 镇守,而运饟须广。乃斥地置烽七十所,垦田五千顷, 岁收粟斛百馀万。”

中宗嗣圣十二年即武后证圣元年周开置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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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地理志》楚州淮阴郡宝 应注:“西南八十里有白水塘”、羡塘。证圣中开置屯田。

元宗开元 年以所废职田议置屯田中书侍郎李元纮谏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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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李元纮传》:“元纮开元初 为万年令,擢京兆少尹,三迁吏部侍郎,拜中书侍郎,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是时废京司职田,议者欲置屯 田,元纮曰:‘军国不同,中外异制。若人闲无役,地弃不 垦,以闲手耕,弃地,省馈运,实军粮,于是有屯田,其为 益尚矣。今百官所废,职田不一,县弗可聚也。百姓私 田,皆力自耕,不可取也。若置屯,即当公私相易,调发 丁夫,调役则业废于家,免庸则赋阙于国,内地为屯, 古未有也。恐得不补失,徒为烦费’。”遂止。

开元九年正月括田。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按《宇文融传》,“时天下户版 刓隐,人多去本籍,浮食闾里,诡脱繇赋,豪弱相并,州 县莫能制。融由监察御史陈便宜,请校天下籍,收匿 户羡田佐用度。元宗以融为覆田劝农使,钩检帐符, 得伪勋亡丁甚众,擢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融乃奏 慕容琦、韦洽、裴宽、班景倩、厍、狄履温、贾晋等二十九 人”为“劝农判官假御史分按州县,括正丘亩,招徕户 口而分业之。又兼租地安辑户口使”,于是诸道收没 户八十万田亦称是。

按《通鉴》,九年二月“丁亥,以宇文融为括田使,括逃户 及籍外田。”

开元十年。敕“停给职田。”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杜佑《通典》,十年六月敕: “所置职田,本非古法,爰自近制,是以因循,事有变通, 应须删改。其内外所给职田,从今年九月以后,并宜 停给。”

开元十八年,复给京官职田。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八年“复给京 官职田。”

按:《册府元龟》“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论时政上疏 曰:窃见天下所简客户,除两州计会归本贯以外,更 合所在编附,年限向满,须准居人。更有优矜,即此辈 侥幸。若全征课税,即目击未堪。窃料天下诸州,不可 一例处置,且望从宽。乡有剩田州作法。窃计有剩田 者,不减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给;其剩地者,三 分请取,一分已下。其浮户任其亲戚乡里相就,每十 户已上共作一坊,每户给五亩充宅,并为造一两口 屋,开巷陌,立闾伍,种桑枣,筑园蔬,使缓急相助,亲邻 不失丁别”量给五十亩已上为田,任其自营种卒,其 户于近坊更供给一顷,以为公田,共令营种。每丁一 月,役功三日,计十丁一年共得三百六十日。营公田 一顷,不啻得足,计早收一年,不减一百石,使纳随近 州县,除役三百六十日外,更无租税。既是营田户,且 免征行,安乐有馀,必不流散。官司每丁纳收十石,其 粟更不别支用。每至不熟年,计别三十价,然后支用, 计一丁一年,还出两石已上,亦与正课不殊。则官收 其役,不为矜纵;人缓“其税,又得安舒,仓廪日殷,久远 为便。其狭乡无剩地,客户多者,虽此法未该准式许 移窄就宽,不必须要留住。若宽乡安置得所,人皆悦 慕,则三两年后,皆可改涂。弃地尽作公田”,狭乡总移 宽处,仓储既实,水旱无忧。

开元十九年,初置《职田顷亩簿》。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九年初置职 田顷亩簿,租价无过六斗,地不毛者,亩给二斗。 开元二十三年,诏百姓口分永业田,不许买卖典贴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十三年九 月诏曰:“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买卖 典贴。如闻尚未能断,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宜更申明 处分,切令”禁止。若有违犯,科“违敕罪。”

开元二十五年,定口分永业田及诸驿封田、诸屯戍 田之制。又令陈、许、豫、寿四州稻田分给百姓均耕。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唐制度田以步 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凡民始 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 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 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 业,其馀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 皆有数。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 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授之, 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 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 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 者。凡田,乡有馀以给比乡,县有馀以给比县,州有馀 以给近州。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 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疋,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 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 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 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 通正役不过五十日。自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太皇 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 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 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 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凡主户内有课口者 为“课户。”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 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 与地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 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国有所须,先奏而 敛。凡税敛之数,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水、旱、霜、蝗 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尽者,免其调;田耗十之六者, 免租、调;耗七者,诸役皆免。凡新附之户,春以三月免 役,夏以六月免课,秋以九月课役皆免。徙宽乡者,县 覆于州,出境则覆于户部,官以间月达之。自畿内徙 畿外,自京县徙馀县,皆有禁。四裔降户,附以宽乡,给 复十年。奴婢纵为良人,给复三年。没外蕃人一年还 者,给复三年;二年者,给复四年;三年者,给复五年。浮 民部曲客女奴婢纵为良者,附宽乡。 又按《志》,开元 二十五年,诏屯官叙功以岁丰凶为上下,镇戍地可 耕者,人给十亩以供粮。方春,“屯官巡行谪作不时者”, 天下屯田收谷百九十馀万斛,

按:杜佑《通典》“二十五年,令田广一步,长二百四十步 为亩,百亩为顷。”

自秦汉以降,即二百四十步为亩,非独始于国家,盖具《令》文耳。国家程式,虽则具存,今所在纂录,不可悉载。

“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 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 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永业者,通充口 分之数。黄、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 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应给宽乡, 并依所定数。若狭乡所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其给” 口分田者,易田则倍给。

《宽乡》三易以上者,仍依乡法易给。

“其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 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 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 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 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 各十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若职事官从 五品,各五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 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十顷,轻车都尉七 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 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其散官五品以上,同 职事给。”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若 当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狭乡者,并即回受,有賸追 收,不足者更给。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 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每亩课种桑五 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三年种毕。乡土不宜者, 任以所宜树充。所给五品以上永业田,皆不得狭乡 受任,于宽乡隔越射无主荒地充。

即买荫赐田充者,虽狭乡亦听。

其六品以下永业,即听本乡取还公田充,愿于宽乡 取者亦听。应赐人田,非指的处所者,不得狭乡给。其 应给永业人,若官爵之内有解免者,从所解者追。

既解,免不尽者,随所降品追。

其除名者,依口分例给,自外及有赐田者并追。若当 家之内有官爵及少口分应受者,并听回给,有賸追 收。其因官爵应得永业未请及未足而身亡者,子孙 不合追请也。诸袭爵者,惟得承父祖永业,不合别请。 若父祖未请及未足而身亡者,减始受封者之半给。 其州县,县界内所有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 为狭乡。诸狭乡田不足者,听于宽乡遥受。应给园宅 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给一亩,每三口加一亩,贱口五 口给一亩,每五口加一亩,并不入《永业》口分之限。其 京城及州郡县郭下园宅,不在此例。诸驿封田,皆随 近给,每马一匹给地四十亩,若驿侧有牧田之处,匹 各减五亩。其传送马,每匹给田二十亩。诸庶人有身 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 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

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

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其卖
考证
者不得更请。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

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诸以 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 不给。诸因王事没落,外藩不还,有亲属同居,其身分 之地,六年乃追,身还之日,随便先给。即身死王事者, “其子孙虽未成丁,身分地勿追。其因战伤及笃疾、废 疾者,亦不追减,听终其身也。”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违 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 听贴赁及质。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 皆不在禁限。诸给口分田,务从便近,不得隔越。若因 州县改易隶地入他境及犬牙相接“者,听依旧受。其 城居之人,本县无田者,听隔县受”

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

亲王出蕃者,给地一顷作园。若城内无可开拓者,于 近城便给。如无官田,取百姓地充,其地给好地替。 又按《通典》二十五年,令:诸屯隶司农寺者,每三十顷 以下、二十顷以上为一屯;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 为一屯。应置者皆从尚书省处分。其旧屯重置者,一 依承前封疆为定。新置者并取荒闲无籍广占之地。 其“屯虽料五十顷,易田之处,各依乡原,量事加数。其 屯官取勋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并前资边州县府 镇戍八品以上文武官内简堪者充,据所收斛斗等 级为功优。”诸屯田应用牛之处,山原川泽,土有硬软, 至于耕垦,用力不同,土软处每一顷五十亩配牛一 头,彊硬处一顷二十亩配牛一头。即当屯之内,有硬 有软,亦准此法。其稻田每八十亩配牛一头。诸营田 若五十顷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所收斛斗,皆准顷 亩折除。其大麦、荞麦、干萝卜等,准粟计折斛斗,以定 等级。

按《册府元龟》,二十五年“夏四月庚戌,诏曰:陈、许、豫、寿 等四州,本开稻田,将利百姓,度其收获,甚役功庸,何 如分地均耕,令人自种,先所置屯田,宜并定其地,量 给逃还及贫下百姓。”

开元二十九年,令“诸司官在京者,给职田于都畿,以 京师田给贫民。又令长春宫使检校屯田。”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九年,以京 畿地狭,计丁给田,犹不足,于是分诸司官,在都者给 职田于都畿,以京师地给贫民。”是时河南北职田兼 税桑,有诏:“公廨职田有桑者,毋督丝课。”

按《会要》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敕“新丰、朝邑屯田 令长春宫使检校。”

天宝十一载禁不得卖买永业口分田及妄请牧田并潜停客户有官人私营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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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宝十一载 十一月乙丑诏曰:“周有均土之宜,汉存垦田之法,将 欲明其经界,定其等威。食禄之家,无广擅于山泽;贸 迁之伍,罕争利于农收。则岁有丰穰,人无胥怨,永言 致理,何莫繇兹。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 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 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 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 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 皆然,因循亦久,不有厘革,为弊虑深。其王公百官勋 荫等家,应置庄田,不得逾于式令。仍更从宽典,务使 弘通。其有同籍周期以上亲,俱有勋荫”者,每人占地 顷亩,任其累计,某荫外有馀如旧。是无勋荫地合卖 者,先用铁买得,不可官收,限敕到百日内,容其转卖。 其先不合荫,又荫外请射兼借荒及无马置牧地之 内,并从合荫者,并不在占限,官还主。其口分永业地, 先合买卖,若有主来理者,其地虽经除附,不限载月 近远,宜并却还。至于价“值准格,并不合酬备。既缘先 已用钱审勘,责其有契验可凭,特宜官为出钱,还其 买人。其地若无主论理不须收夺。庶使人皆摭实,地 悉无遗。百姓知复于田畴,荫家不失其价值。此而或 隐,罪必无容。又两京去城五百里内,不合置牧地,地 内熟田,仍不得过五顷已上十顷已下。其有馀者仰 官收,应缘括简共给授田地等,并委郡县长官及本 判官录事相知勾当,并特给复业。并无籍贯浮逃人, 仍据丁口,量地好恶,均平给授,便与编附,仍放当载 租庸。”如给未尽,明立簿帐,且官收租佃,不得辄给官 人亲识工商富豪兼并之家。如有妄请受者,先决一 顿,然后准法科罪。不在官当荫赎,有能纠告“者,地入 纠人,各令采访使按覆,具状闻奏。使司不纠察,与郡 县官同罪。自今已后,更不得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 及诸射兼借公私荒废地。无马,妄请牧田,并潜停客 户,有官者私营农。如辄有违犯,无官者决杖四十,有 官者录奏取处分。又郡县官人,多有任所寄庄,言念 贫弱,虑有侵损。先已定者,不”可改移。自今已后,一切 禁断。今所括地授田,务欲优矜百姓,不得妨夺,致有 劳损,客户人无使惊扰。缘酬地价,值出官钱,支科之间,必资总统。仍令两京出纳使杨国忠充使都勾当, 条件处置。凡在士庶,宜悉朕心。

天宝十二载,杨国忠请职田送租输于县仓。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二载:“国忠以 京官职田送租劳民,请五十里外输于县仓。”

天宝  载应受田一千四百三十万顷有奇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杜佑《通典》。“天宝中应受 田一千四百三十万三千八百六十二顷十三亩。”

按:“十四年有户八百九十万馀,计定垦之数,每户合一顷六十馀亩。”至建中初,分遣黜陟使按比垦田田数,都得百十馀万顷。

肃宗乾元元年给外官半料及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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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上元元年令京官职田以时输送禁受加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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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上元元年复令 京官职田以时输送。受加耗者以枉法赃论。其后籍 以为军粮矣。”

上元 年,置“洪泽屯及芍陂屯田。”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上元中于楚 州古射阳湖置洪泽屯,寿州置芍陂屯,厥田沃壤,大 获其利。”

宝应元年禁吞并田地者逃户不归停征不得摊派亲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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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宝应元年四 月敕:“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 逃散,莫不由兹。宜委县令切加禁止,若界内自有违 法,当倍科责。”五月十九日敕:“逃户不归者,当户租赋 停征,不得卒摊邻亲高户。”

代宗广德二年令浮客愿编户受逃人物业者准计丁授虽本主到不却还任别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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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广德二年四 月敕:“如有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 据丁口给授。如二年已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 不在却还限,任别给授。”

大历元年十一月甲子给复流民归业者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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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代宗本纪》云云。

按《册府元龟》,大历元年制:“逃亡失业,萍泛无依,时宜 招绥,使安乡井。其逃户复业者,宜给复三年,不得辄 有差遣。如有百姓先货卖田宅尽者,宜委本州县取 逃死户田宅,量丁口充给。”

大历二年,复给京兆府及畿县官职田。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大历八年八月甲子,废华州屯田,给贫民。

按:《唐书代宗本纪》云云。

大历十三年。京兆尹黎干请开郑白支渠。以溉民田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黎干传》。干迁京兆尹。大 历十三年。泾水拥隔。请开郑白支渠。复秦汉故道。以 溉民田。废碾硙八十馀所。

大历  年,计得水田六千顷有奇。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杜佑《通典》,“大历中水田 才得六千二百馀顷。”

德宗建中 年宰相杨炎请置屯田于丰州凿陵阳渠以增溉京兆尹严郢疏奏不便弗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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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建中初,宰相杨 炎请置屯田于丰州,发关辅民凿陵阳渠以增溉。京 兆尹严郢尝从事朔方。知其利害。以为不便。疏奏不 报。郢又奏五城旧屯,其数至广。以开渠之粮贷诸城, 约以冬输。又以开渠功直布帛先给田者,据估转谷。 如此则关辅免调发,五城田辟,比之浚渠利十倍也。” 时杨炎方用事,郢议不用,而陵阳渠亦不成。然振武、 天德良田广袤千里。 按《严郢传》,郢拜京兆尹,宰相 杨炎请屯田丰州,发关辅民凿陵阳渠。郢习朔边,病 利,即奏旧屯肥饶地,今十不垦一,水田甚广,力不及 而废。若发二京关辅民浚丰渠营田,扰而无利。请以 内苑莳稻验之,秦地膏腴田上上,耕者皆“畿人,月一 代,功甚易。又人给钱,月八千,粮不在。然有司常募不 能足。合府县共之,计一农岁钱九万六千,米月七斛 二斗,大抵岁僦丁三百,钱二千八百八十万,米二千 一百六十斛,臣恐终岁获不酬费,况二千里发人出 塞,而岁一代乎!又自大原转粮以哺私出,资费倍之, 是虚畿甸,事空徭也。”郢又言:“五城旧屯地至广,请以 凿渠粮俾诸城夏贷冬输,取渠工布帛给田者,令据 直转谷,则关辅免调发,而诸城辟田。”炎不许,渠卒不 成,弃之。

建中元年。分遣黜陟使按比垦田田数。

按:《唐书德宗本纪》:“建中元年正月辛未,遣黜陟使于 天下。”

按郑樵《通志》,“天宝中应受田一千四百三十万三千 八百六十二顷十三亩。”按十四年有户八百九十万 馀,计定垦之数,每户合一顷六十馀亩。至建中初,分 遣黜陟使按比垦田田数,都得百十馀万顷建中三年,减王公以下永业田。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减王公以 下永业田:郡王、职事官从一品,田五十顷;国公、职事 官正二品,田四十顷;郡公、职事官从二品,田三十顷; 县公、职事官正四品,田十四顷;职事官从四品,田十 一顷。”

建中四年,判度支、户部侍郎赵赞请置“大田。”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六月,判 度支户部侍郎赵赞请置大田。天下田计其顷亩,官 收十分之一,择其上腴,树桑环之,曰:“公田。”公桑自王 公至于匹庶,差借其力,得谷丝以给国用。诏从其说。 赞熟计之,自以为非便,皆寝不下。

贞元 年留守东都杜亚奏垦苑中为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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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杜亚传》:“亚贞元中留守 东都,奏垦苑中为营田,可减度支岁禀,诏许之。先是, 苑地可耕者,皆留司中人及屯士占假。”

宪宗元和三年以东都防御使旧苑内营田令河南府收管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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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元和三年六 月,以东都防御使旧苑内营田六百五十顷,至六年, 令河南府收管营种,岁终具所得闻奏,其营田兵罢 之。”

元和四年。监察御史里行元稹。请于同州行均田法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十二月, 监察御史里行元稹牒同州奏《均田状》:“当州自于七 县田地数内,均配两税元额顷亩。并请分给诸色职 田。州使官田与百姓。其草粟脚钱等,便请于万户上 均。卒又均摊左神策郃阳镇军田粟,及时放百姓税 麻,并除去斛斗钱草零数等利宜,分析如后。当州两 税地,右件地并是贞元四年简责,至今已是二十六 年,其间人户逃移,田地荒废。又近河诸县,每年河路 侵沙,苑侧近日有砾填掩。百姓税额已定,皆是虚头 征卒。其间亦有豪富兼并,广占阡陌,十分田地才税 二三,致使穷独逋亡,赋税不办,州县转破”,实在于斯。 臣自到州,便欲差官简量,又虑疲人烦扰,昨因农务 稍暇,臣遂设法,各令百姓自通手状,又令里正书手 等傍为稳审,并不遣官吏擅到村乡,百姓等皆知。臣 欲一例均平,所通田地,略无欺隐,臣便据所通,悉与 除去逃户荒地及河侵沙掩等地,其馀见定顷亩,然 取两税额地数,通计七“县沃瘠,一例作分数抽税。自 此贫富强弱,一切均平,征敛赋租,庶无逋欠。三二年 外,此州实冀稍较完全。”当州京官及州县官职田、公 廨田,并州使官田驿等。右臣当州百姓田地,每亩只 税粟九升五合,草四分,地头榷酒钱共出二十一文 已下。其诸色职田,每亩约税粟三斛,草三束,脚钱一 百二十文。若是京官上司职田,又顷百姓变米,雇脚 搬送,比量正税,近于四倍加征。既缘差税至重,州县 遂逐年抑配百姓租佃。或有隔越村乡,被配一亩二 亩者;或有身居市井,亦令虚头出税者。其公廨田、官 田等,所税轻重,约与职田相似,亦是抑配百姓租田, 疲人患苦,无甚于斯。伏准长庆元年七月赦文,“京兆 府职田,令于万户上均配”,正与臣当州事宜相类。臣 今因重配元额税地,便请尽将此色田地,一切给与 百姓,任为永业,一依正税粟、草及地头榷酒钱数纳 税。其馀所欠职田斛㪷、钱、草等,只于夏税地上每亩 各加一合,秋税地上每亩各加六合、草一分。其脚钱 只收地头榷酒钱上分釐充“数便足,百姓元不加配。 其上司职田合变米送城者,比缘百姓出车牛及零 碎舂碾,动逾春夏,送纳,不得到城。臣今便于当州近 城县纳粟,官为变碾,取本色脚钱。州司和雇,情愿车 牛搬载,差纲送纳。计万户所加至少使四倍之税永 除上司职禄,及时公私受其利。”当州供左神策郃阳 镇军田粟二“千石。”右,自置军镇以来,准敕令取百姓 高荒田地一百顷,给充军田。其时缘田地零碎,军司 佃田不得,遂令县司每亩出粟二㪷,其粟并是一县 百姓秋税上加配,偏当重敛,事实不均。臣今已于七 县应税地,止量事配率,自此亦冀均平。当州朝邑等 三县,代纳夏阳、韩城两县率税。又准元和十三年“敕, 缘夏阳、韩城两城残破,量减逃户率税,每年摊配朝 邑、澄城、郃阳三县代纳钱六百七贯九百二十一文, 斛㪷三千一百五十二石一㪷三升三合,草九千九 束零,并不计。”臣今因令百姓自通田地落下,两县已 减元额税地,请更不令三县代纳,差科当州税麻。又 当州从前税麻地七十五顷六十“七亩四垄,每年计 麻一万一千八百七十四斤四两,充州司诸色公用。” 臣昨因均配、均税,简寻三数十年两税文案,只见逐 年配率麻地,并不言两税数内为复数外,既无条敕 可凭,以今一切放免不税。当州所征斛㪷并草及地 头等钱奇零分数,又从前所征斛㪷,升合之外,有抄、 勺、圭、撮钱,草则分“厘毫铢,案牍交加,不可勘筭。人户 输纳,元无奇零,蹙数所成,尽是奸吏欺没。臣令所征斛㪷并请成合,草亦并请成束,钱并请成文。在百姓 分数,元无所加,于官司簿书,永绝奸诈。其蹙数粟、麦、 草等,便充填所欠职田等数。其钱当州每亩元税二 十文三分六釐,人户纳二十一文釐数,臣今只收元 纳”二十一文釐零数,将充职田脚钱二千六百馀贯 便足,更不分外摊征,回奸吏隐欺之赃,除百姓重敛 之困。如此处置,庶有利宜。以前逐件,谨具《利宜》如前。 其两税元额顷亩,并摊配职田分数,及蹙文分合等 草钱斛㪷数,谨具后件,分析以前件如前。伏以当州 田地,碱卤瘠薄,兼带山原,通计十亩,不敌京畿一二, 加以简责年深,贫富偏并,税额已定,征率转难。臣昨 所奏累年逋悬,其弊实繇于此。臣今并已均于税,又 免配佃职田,里闾之间,稍合苏息。伏缘请配职田地, 充百姓永业,事须奉敕处分,冀永有遵凭。内伏准长庆元年及

“元和十三年” 云云,定系错讹。今按:《新旧唐书》俱不载,无从考正。

元和 年,宰相李绛请振武军开营田,诏以韩重华 为营田使。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和中,振武军 饥,宰相李绛请开营田,可省度支漕运,及绝和籴欺 隐。宪宗称善,乃以韩重华为振武、京西营田、和籴水 运使,起代北,垦田三百顷,出赃罪吏九百馀人,给以 耒耜、耕牛、假种粮,使偿所负粟,二岁大熟,因募人为 十五屯,每屯百三十人,人耕百亩,就高为堡,东起振 武,西逾云州,极于中受降城,凡六百馀里,列栅二十, 垦田三千八百馀里,岁收粟二十万石,省度支钱二 千馀万缗。”重华入朝,奏请益开田五千顷,法用人七 千,可以尽给五城。会李绛已罢,后宰相持其议而止。 元和十三年,于𬱖复长城县西湖以溉田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十三年,湖州 “刺史于𬱖复长城县方山之西湖,溉田三十顷。 元和  年,雇民耕天下营田。”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宪宗末,天下营 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又以瘠地易上地,民间苦之。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禁取百姓营田,及以瘠地回 换肥浓地。”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穆宗以元和 十五年正月即位,二月诏“诸道除边军营田处,其军 粮既取正税米分给,其所管田自为军中资用,不合 取百姓营田,并以瘠地回换百姓肥浓地。其军中如 要营田,任取食粮健卒,而不得辄妄招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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