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43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三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四十三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三
北齊〈總一則 廢帝乾明一則 孝昭帝皇建一則 武成帝河清一則〉
隋〈文帝開皇五則 煬帝大業三則〉
唐一〈總一則 高祖武德二則 太宗貞觀二則 高宗永徽一則 調露一則 中宗
嗣聖一則 元宗開元八則 天寶三則 肅宗乾元一則 上元二則 寶應一則 代宗
廣德一則 大曆五則 德宗建中四則 貞元一則 憲宗元和六則〉
食貨典第四十三卷
田制部彙考三
[編輯]北齊
[編輯]北齊給授田,令不聽賣易。
按杜佑《通典》,北齊給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 令轉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聽賣易。《關東風俗傳》 曰:「其時彊弱相陵,恃勢侵奪,富有連畛亙陌,貧無立 錐之地。昔漢氏募人徙田,恐遺墾課,令就良美。而齊 氏全無斟酌,雖有當年權格,時蹔施行」,爭地文案,有 三十年不了者,此由授受無法者也。其賜田者,謂公 田及諸橫賜之田。《魏令》職分公田,不問貴賤,一人一 頃,以供芻秣。自宣武出獵以來,始以永賜,得聽賣買。 遷鄴之始,濫職眾多,所得公田,悉從貨易。又天保之 代,曾遙壓首人田,以充公簿。比武平以後,橫賜諸貴, 及外戚佞寵之家,亦以盡矣。又河渚山澤,有可耕墾 肥饒之處,悉是豪勢,或借或請,編戶「之人,不得一壟 糾賞者。」依令:「口分之外,知有買匿,聽相糾列,還以此 地賞之。」至有貧人,實非賸長買匿者,苟貪錢貨,詐吐 壯丁口分,以與糾人,亦既無田,即便逃走。怙賣者,怙 荒田七年,熟田五年,錢還地還,依令「聽許露田」,雖復 不聽賣買,賣買亦無重責。貧戶因王課不濟,率多貨 賣田業,至春困急,輕「致藏走。亦有懶惰之人,雖存田 地,不肯肆力,在外浮游三正,賣其口田,以供租課。比 來頻有還人之格,欲以招慰逃散。假使蹔還,即賣所 得之地,地盡還走,雖有還名,終不肯住,正由縣聽其 賣怙田園故也。」廣占者依令,奴婢請田,亦與良人相 似,以無田之良口,比有地之牧牛。宋世良天保中,獻 書,請「以富家牛地先給貧人。」其時朝列稱其合理。
廢帝乾明元年尚書左丞蘇珍芝議修石鱉等處屯田
[編輯]按《北齊書廢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食貨志》:「北齊廢 帝乾明中,尚書左丞蘇珍芝議修石鱉等屯,歲收數 萬石。自是淮南軍防,糧廩充足。」
孝昭帝皇建 年議開幽州督亢舊陂長城左右營屯又置懷義等處屯田
[編輯]按《北齊書孝昭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食貨志》:「孝昭 皇建中,卞州刺史嵇曄建議,開幽州督亢舊陂。長城 左右營屯。歲收稻粟數十萬石。北境得以周贍。又於 河內置懷義等屯,以給河南之費。自是稍止轉輸之 勞。」
武成帝河清三年定令職官及百姓受田頃畝各有差
[編輯]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食貨志》,「河清 三年定令男子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 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京城四面諸坊之外, 三十里內為公田。受公田者,三縣代遷。內執事官一 品已下,逮於羽林武賁各有差。其外畿郡華人官第 一品已下,羽林武賁已上,各有差。職事及百姓請墾 田」者,名為「永田。」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止 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 正三品已上及王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 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給田 者,皆不輸。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 婦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丁牛一 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年。又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 桑田。其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 限。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 桑田法。緣邊城守之地堪墾食者,皆營屯田,置都使、 子使以統之,一子使當田五十頃,歲終考其所入,以 論褒貶。
隋
[編輯]文帝開皇 年令諸王下至都督給永業田京官給職分田外官又給公廨田
[編輯]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高祖受禪,頒新 令,自諸王已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 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畝。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 遵後齊之制,並課樹以桑榆及棗。其園宅率三口給 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 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五品則為田三頃, 六」品二頃五十畝。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 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 開皇三年。令朔州總管趙仲卿大興屯田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皇三年。突厥 犯塞。吐谷渾寇邊。軍旅數起。轉輸勞敝。帝乃令朔州 總管趙仲卿。於長城以北。大興屯田。以實塞下。」 按《趙仲卿傳》:仲卿拜朔州總管,於時塞北盛興屯田, 仲卿總統之。微有不理者,仲卿輒召主掌撻其胸背, 或解衣倒曳於荊棘中,時人謂之猛獸。
開皇九年任,墾田千九百四十萬四千二百六十七 頃。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云云。
〈注〉隋開皇中,戶總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按定墾之數,每戶合墾田二頃餘也。
開皇十二年,發使四出,均天下之田。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年,天下戶 口歲增,京輔及三河地少而人眾,衣食不給。議者咸 欲徙就寬鄉。帝乃發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狹鄉每 丁纔至二十畝,老小又少焉。 按《王誼傳》:誼拜大司 徒,高祖受禪,太常卿蘇威立議,以為戶口滋多,民田 不贍,欲減功臣之地以給民。誼奏曰:「百官者,歷世勳 賢,方蒙爵土,一旦削之,未見其可。如臣所慮,正恐朝 臣功德不建,何患人田有不足。」上然之,竟寢威議。 開皇十四年,初給職田,又給公廨田以供用。
按《隋書文帝本紀》:「十四年六月丁卯,詔省府州縣皆 給公廨田,不得治生,與人爭利。」
按《玉海》,十四年,初給職田。先是,臺省府寺及諸州皆 置公廨,收錢取給。工部尚書扶風蘇孝慈以為官司 出舉興生,煩擾百姓,敗損風俗,請皆禁止,給地以營 農。上從之。六月丁卯,始詔公卿以下皆給職田,毋得 治生,與民爭利。一品五頃,至五品則三頃,其下每以 五十畝為差。
〈注〉開皇中,又給公廨田以供用。
煬帝大業五年春正月癸未詔天下均田
[編輯]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大業十一年。詔「天下人悉城居。田隨近給。」
按:《隋書煬帝本紀》,十一年二月「庚午,詔曰:設險守國, 著自前經;重門禦暴,事彰往策。所以宅土寧邦,禁邪 固本。而近代戰爭,居人散逸,田疇無伍,郛郭不修,遂 使遊惰,實繁寇」未息。今天下平一,海內晏如,宜令 人悉城居,田隨近給使。強弱相容,力役兼濟,穿窬無 所厝其姦宄,萑蒲不得聚其逋逃。有司具為事條,務 令得所。
大業 年,天下墾田五千五百八十五萬四千四十 頃。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云云。
〈注〉按:「其時有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則每戶合得墾田五頃餘,恐《本史》之非實。
唐一
[編輯]唐制,「在京、在外諸司,公廨田、職分田、口分、永業田、蔭 田及天下屯田各有差。」
按《唐書百官志》:「工部屯田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天 下屯田及京文武職田、諸司公廨田,以品給焉。 司 農寺諸屯監一人,丞一人,掌營種屯田,句會功課及 畜產帳簿。 外官田曹司田參軍事,掌園宅口分永 業及蔭田。」 按《食貨志》:「唐開軍府以扞要衝,因隙地 置營田。天下屯總九百九十二,司農寺每屯三頃,州 鎮諸軍每屯五十頃。」水陸腴瘠,播殖地宜,與其功庸 煩省收率之多少,皆決於尚書省。苑內屯以善農者 為屯官,屯副御史巡行蒞輸,上地五十畝,瘠地二十 畝,稻田八十畝,則給卒《一》。諸屯以地良薄與歲之豐 凶為三等,其民田歲穫多少,取中熟為率,有警則以 兵若夫千人助收。隸司農者,歲三月,卿、少卿循行,治 不法者。凡屯田收多者,褒進之。歲以仲春,籍來歲頃 畝、州府軍鎮之遠近,上兵部,度便宜遣之。
按杜佑《通典》,「唐凡京諸司各有公廨田,司農寺給二 十六頃,殿中省二十五頃,少府監二十二頃,太常寺 二十頃,京兆府、河南府各十七頃,太府寺十六頃,吏 部、戶部各十五頃,兵部、內侍省各十四頃,中書省、將 作監各十三頃,刑部、大理寺各十二頃,尚書都省、門 下省、太子左春坊各十一頃,工部一十頃,光祿寺、太」 僕寺、祕書監各九頃。禮部、鴻臚寺、都水監、太子詹事 府各八頃。御史臺、國子監、京縣各七頃。左右衛、太子 家令寺各六頃。衛尉寺、「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威 衛、左右領軍衛、左右金吾衛、左右監門衛、太子左右 春坊,各五頃。」太子左右衛率府、太史局各四頃。宗正 寺、左右千牛衛、太子僕寺、左右司禦率府、左右清道 率府、左右監門率府各三頃。內坊、左右內率府率更 府各二頃。在外諸司公廨田亦各有差。大都督府四 十頃,中都督府三十五頃。「下都督都護府、上州各三 十頃,中州二十頃。官總監,下州各十五頃,上縣十頃, 中縣八頃,下縣六頃。上牧監、上鎮各五頃,下縣及中 下牧司竹監、中鎮諸軍折衝府各四頃。諸冶監、諸倉 監、下鎮、上關各三頃。牙市監、諸屯監、上戍、中關及津各二頃,其津隸都水使者不給。下關一頃五十畝,中 戍、下戍岳瀆各一頃。諸京官文武職事,各有職分田, 一品十二頃,二品十頃,三品九頃,四品七頃,五品六 頃,六品四頃,七品三頃五十畝,九品二頃,並去京城 百里內給。其京兆、河南府及京縣官人職分田亦准 此。即百里內地少,欲於百里外給者,亦聽之。」諸州及 都護府、親王府官人職分之田,亦各有差。二品十二 頃,三品十頃,四品八頃,五品七頃,六品五頃。京畿縣 亦准此。七品四頃,八品三頃,九品二頃五十畝。鎮、戍、 關、津、岳、瀆及在外監官,五品五頃,六品三「頃五十畝, 七品三頃,八品二頃,九品一頃五十畝。三衛中郎將、 上府折衝都尉各六頃,中府五頃五十畝,下府及諸 郎將各五頃,上府果毅都尉四頃,中府三頃五十畝, 下府三頃,上府長史、別將各三頃,中府、下府各二頃 五十畝。親王府典軍五頃,副典軍四頃。千牛備身左 右太子千牛備身各二頃。諸軍上折衝府兵曹二頃, 中府、下府各一頃五十畝,其外軍校尉一頃二十畝, 旅師一頃,隊正副各八十畝,皆於領側州縣界內給。 其校尉以下,在本縣及去家百里內領者,不給。其田 亦借民佃植,至秋冬受數而已。」諸《職分》陸田限三月 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並入後人,以 後上者入前人。其麥田以九月三十日為限,各前人 自耕未種,後人酬其功直。已自種者,准租分法。其價 六斗已下者,依舊定不得過六斗。並取情願,不得抑 配。
高祖武德元年定給官田之制
[編輯]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德元年,文武 官給祿頗減。隋制:一品七百石,從一品六百石;二品 五百石,從二品四百六十石;三品四百石,從三品,三 百六十石;四品三百石,從四品,二百六十石;五品二 百石,從五品百六十石;六品百石,從六品九十石;七 品八十石,從七品七十石;八品六十石,從八品五十 石;九品四十石,從九品三十石,皆以歲給之。外官則 否。」一品有職分田十二頃,二品十頃,三品九頃,四品 七頃,五品六頃,六品四頃,七品三頃五十畝,八品二 頃五十畝,九品二頃,皆給百里內之地。諸州都督、都 護、親王府官,二品十二頃,三品十頃,四品八頃,五品 七頃,六品五頃,七品四頃,八品三頃,九「品二頃五十 畝。鎮、戍、關、津、岳、瀆官五品五頃,六品三頃五十畝,七 品三頃,八品二頃,九品一頃五十畝。三衛中郎將、上 府折衝都尉六頃,中府五頃五十畝,下府及郎將五 頃,上府果毅都尉四頃,中府三頃五十畝,下府三頃, 上府長史、別將三頃,中府下府二頃五十畝。親王府 典軍五頃五十畝,副典軍四頃,千牛備身左右太子 千牛備身三頃,折衝上府兵曹二頃,中府、下府一頃 五十畝,外軍校尉一頃二十畝,旅帥一頃,隊正副八 十畝。」親王以下又有永業田百頃,職事官一品六十 頃,郡王、職事官從一品五十頃,國公、職事官從二品 三十五頃,縣公、職事官三品二十五頃,職事官從三 品二十「頃,侯、職事官四品十二頃,子、職事官五品八 頃,男、職事官從五品五頃,六品、七品二頃五十畝,八 品、九品二頃。二品上柱國三十頃,柱國二十五頃,上 護軍二十頃,護軍十五頃,上輕車都尉十頃,輕車都 尉七頃,上騎都尉六頃,騎都尉四頃,驍騎、飛騎尉八 十畝,雲騎、武騎尉六十畝。散官五品以上,給同職事 官五品以上,受田寬鄉;六品以下,受於本鄉。解免者 追田,除名者受口分之田,襲爵者不別給。流內九品 以上,口分田終其身;六十以上,停私乃收。」凡給田而 無地者,畝給粟二斗。京司及州縣皆有公廨田,供公 私之費。其後以用度不足,京官有俸賜而已。諸司置 公廨本錢,以番官貿昜取息,計員多少為月料。 武德七年,始定《均田賦稅》。同州治中雲得臣開渠溉 田。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會要,「七年三月二十九 日,始定均田賦稅,凡天下丁男,給田一頃十分之二 為世業,餘以為口分。身死則承戶者授之,口分則收 入官,更以給人。」
按:《文獻通考》:「七年,同州治中雲得臣開渠,自龍首引 黃河,溉田六十餘頃。」
太宗貞觀十一年以職田侵漁百姓詔給逃還貧戶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觀十一年以職田侵漁百姓詔給逃還貧戶視職田多少每畝給
[編輯]粟二升,謂之「地子。」是歲,以水旱復罷之。
貞觀十八年。復給京官職田。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八年「以京兆 府、岐、同、華、邠、坊州隙地陂澤可墾者。復給京官職田。」
高宗永徽 年禁買賣世業口分田
[編輯]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永徽中,禁買賣 世業口分田,其後豪冨兼併,貧者失業,於是詔買者 還地而罰之。」
====調露元年經略大使黑齒常之建言於河源增兵鎮====守,墾田五十頃。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黑齒常之傳》:「常之調露 中拜河源道經略大使,因建言河源當賊衝,宜增兵 鎮守,而運饟須廣。乃斥地置烽七十所,墾田五千頃, 歲收粟斛百餘萬。」
中宗嗣聖十二年〈即武后證聖元年〉周開置屯田
[編輯]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地理志》楚州淮陰郡寶 應註:「西南八十里有白水塘」、羨塘。證聖中開置屯田。
元宗開元 年以所廢職田議置屯田中書侍郎李元紘諫止之
[編輯]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李元紘傳》:「元紘開元初 為萬年令,擢京兆少尹,三遷吏部侍郎,拜中書侍郎,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是時廢京司職田,議者欲置屯 田,元紘曰:『軍國不同,中外異制。若人閒無役,地棄不 墾,以閒手耕,棄地,省饋運,實軍糧,於是有屯田,其為 益尚矣。今百官所廢,職田不一,縣弗可聚也。百姓私 田,皆力自耕,不可取也。若置屯,即當公私相易,調發 丁夫,調役則業廢於家,免庸則賦闕於國,內地為屯, 古未有也。恐得不補失,徒為煩費』。」遂止。
開元九年正月括田。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按《宇文融傳》,「時天下戶版 刓隱,人多去本籍,浮食閭里,詭脫繇賦,豪弱相併,州 縣莫能制。融由監察御史陳便宜,請校天下籍,收匿 戶羨田佐用度。元宗以融為覆田勸農使,鉤檢帳符, 得偽勳亡丁甚眾,擢兵部員外郎,兼侍御史。融乃奏 慕容琦、韋洽、裴寬、班景倩、厙、狄履溫、賈晉等二十九 人」為「勸農判官假御史分按州縣,括正丘畝,招徠戶 口而分業之。又兼租地安輯戶口使」,於是諸道收沒 戶八十萬田亦稱是。
按《通鑑》,九年二月「丁亥,以宇文融為括田使,括逃戶 及籍外田。」
開元十年。敕「停給職田。」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十年六月敕: 「所置職田,本非古法,爰自近制,是以因循,事有變通, 應須刪改。其內外所給職田,從今年九月以後,並宜 停給。」
開元十八年,復給京官職田。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八年「復給京 官職田。」
按:《冊府元龜》「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論時政上疏 曰:竊見天下所簡客戶,除兩州計會歸本貫以外,更 合所在編附,年限向滿,須准居人。更有優矜,即此輩 僥倖。若全徵課稅,即目擊未堪。竊料天下諸州,不可 一例處置,且望從寬。鄉有剩田州作法。竊計有剩田 者,不減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給;其剩地者,三 分請取,一分已下。其浮戶任其親戚鄉里相就,每十 戶已上共作一坊,每戶給五畝充宅,並為造一兩口 屋,開巷陌,立閭伍,種桑棗,築園蔬,使緩急相助,親鄰 不失丁別」量給五十畝已上為田,任其自營種卒,其 戶於近坊更供給一頃,以為公田,共令營種。每丁一 月,役功三日,計十丁一年共得三百六十日。營公田 一頃,不啻得足,計早收一年,不減一百石,使納隨近 州縣,除役三百六十日外,更無租稅。既是營田戶,且 免徵行,安樂有餘,必不流散。官司每丁納收十石,其 粟更不別支用。每至不熟年,計別三十價,然後支用, 計一丁一年,還出兩石已上,亦與正課不殊。則官收 其役,不為矜縱;人緩「其稅,又得安舒,倉廩日殷,久遠 為便。其狹鄉無剩地,客戶多者,雖此法未該準式許 移窄就寬,不必須要留住。若寬鄉安置得所,人皆悅 慕,則三兩年後,皆可改塗。棄地盡作公田」,狹鄉總移 寬處,倉儲既實,水旱無憂。
開元十九年,初置《職田頃畝簿》。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九年初置職 田頃畝簿,租價無過六斗,地不毛者,畝給二斗。 開元二十三年,詔百姓口分永業田,不許買賣典貼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三年九 月詔曰:「天下百姓口分永業田,頻有處分,不許買賣 典貼。如聞尚未能斷,貧人失業,豪富兼併,宜更申明 處分,切令」禁止。若有違犯,科「違敕罪。」
開元二十五年,定口分永業田及諸驛封田、諸屯戍 田之制。又令陳、許、豫、壽四州稻田分給百姓均耕。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唐制度田以步 其闊一步其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凡民始 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 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篤疾、廢疾者,人四十畝, 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 業,其餘為口分。永業之田,樹以榆棗桑及所宜之木, 皆有數。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 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其地有薄厚,歲一易者倍授之, 寬鄉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自狹鄉而徙 寬鄉者,得並賣口分田。已賣者不復授,死者收之以 授無田者。凡收授皆以歲十月授田,先貧及有課役 者。凡田,鄉有餘以給比鄉,縣有餘以給比縣,州有餘 以給近州。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 丁。」隨鄉所出,歲輸絹二疋,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 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用人之 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 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者租調皆免, 通正役不過五十日。自王公以下,皆有永業田。太皇 太后、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親,內命婦一品以上親, 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職事、勳官三品以上有 封者,若縣男父子、國子、太學、四門學生、俊士、孝子、順 孫、義夫、節婦同籍者,皆免課役。凡主戶內有課口者 為「課戶。」若老及男、廢疾、篤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 及視九品以上官,不課。凡里有手實,歲終,具民之年 與地闊陿為鄉帳,鄉成於縣,縣成於州,州成於「戶部。」 又有《計帳》,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國有所須,先奏而 斂。凡稅斂之數,書於縣門、村坊,與眾知之。水、旱、霜、蝗 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盡者,免其調;田耗十之六者, 免租、調;耗七者,諸役皆免。凡新附之戶,春以三月免 役,夏以六月免課,秋以九月課役皆免。徙寬鄉者,縣 覆於州,出境則覆於戶部,官以間月達之。自畿內徙 畿外,自京縣徙餘縣,皆有禁。四裔降戶,附以寬鄉,給 復十年。奴婢縱為良人,給復三年。沒外蕃人一年還 者,給復三年;二年者,給復四年;三年者,給復五年。浮 民部曲客女奴婢縱為良者,附寬鄉。 又按《志》,開元 二十五年,詔屯官敘功以歲豐凶為上下,鎮戍地可 耕者,人給十畝以供糧。方春,「屯官巡行讁作不時者」, 天下屯田收穀百九十餘萬斛,
按:杜佑《通典》「二十五年,令田廣一步,長二百四十步 為畝,百畝為頃。」
〈注〉自秦漢以降,即二百四十步為畝,非獨始於國家,蓋具《令》文耳。國家程式,雖則具存,今所在纂錄,不可悉載。
「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其中男年十 八以上,亦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 十畝;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先永業者,通充口 分之數。黃、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篤疾、廢疾、寡妻妾當 戶者,各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二十畝。應給寬鄉, 並依所定數。若狹鄉所受者,減寬鄉口分之半。其給」 口分田者,易田則倍給。
《寬鄉》三易以上者,仍依鄉法易給。
「其永業田:親王百頃,職事官正一品,六十頃,郡王及 職事官從一品,各五十頃;國公若職事官正二品,各 四十頃;郡公若職事官從二品,各三十五頃;縣公若 職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頃,職事官從三品,二十頃; 侯若職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頃;伯若職事官從四品, 各十頃;子若職事官正五品,各八頃;男若職事官從 五品,各五頃,上柱國三十頃,柱國二十五頃,上護軍 二十頃,護軍十五頃,上輕車都尉十頃,輕車都尉七 頃,上騎都尉六頃,騎都尉四頃,驍騎尉、飛騎尉各八 十畝,雲騎尉、武騎尉各六十畝。其散官五品以上,同 職事給。」兼有官爵及勳,俱應給者,唯從多不並給。若 當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狹鄉者,並即迴受,有賸追 收,不足者更給。諸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 即子孫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每畝課種桑五 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三年種畢。鄉土不宜者, 任以所宜樹充。所給五品以上永業田,皆不得狹鄉 受任,於寬鄉隔越射無主荒地充。
即買蔭賜田充者,雖狹鄉亦聽。
其六品以下永業,即聽本鄉取還公田充,願於寬鄉 取者亦聽。應賜人田,非指的處所者,不得狹鄉給。其 應給永業人,若官爵之內有解免者,從所解者追。
既解,免不盡者,隨所降品追。
其除名者,依口分例給,自外及有賜田者並追。若當 家之內有官爵及少口分應受者,並聽迴給,有賸追 收。其因官爵應得永業未請及未足而身亡者,子孫 不合追請也。諸襲爵者,惟得承父祖永業,不合別請。 若父祖未請及未足而身亡者,減始受封者之半給。 其州縣,縣界內所有部受田悉足者為寬鄉,不足者 為狹鄉。諸狹鄉田不足者,聽於寬鄉遙受。應給園宅 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給一畝,每三口加一畝,賤口五 口給一畝,每五口加一畝,並不入《永業》口分之限。其 京城及州郡縣郭下園宅,不在此例。諸驛封田,皆隨 近給,每馬一匹給地四十畝,若驛側有牧田之處,匹 各減五畝。其傳送馬,每匹給田二十畝。諸庶人有身 死家貧無以供葬者,聽賣永業田,即流移者亦如之。 樂遷就寬鄉者,並聽賣《口分》。
賣充住宅邸店碾磑者,雖非樂遷,亦聽私賣。
諸買地者,不得過本制,雖居狹鄉,亦聽依寬制,其賣者不得更請。凡賣買皆須經所部官司申牒,年終彼此除附。若無文牒輒賣買,財沒不追,地還本主。諸以 工商為業者,永業《口分》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者並 不給。諸因王事沒落,外藩不還,有親屬同居,其身分 之地,六年乃追,身還之日,隨便先給。即身死王事者, 「其子孫雖未成丁,身分地勿追。其因戰傷及篤疾、廢 疾者,亦不追減,聽終其身也。」諸田不得貼賃及質,違 者財沒不追,地還本主。若從遠役外任,無人守業者, 聽貼賃及質。其官人永業田及賜田欲賣及貼賃者, 皆不在禁限。諸給口分田,務從便近,不得隔越。若因 州縣改易隸地入他境及犬牙相接「者,聽依舊受。其 城居之人,本縣無田者,聽隔縣受」
雖有此制。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壞。兼併之弊,有踰於漢。成哀之間。
親王出蕃者,給地一頃作園。若城內無可開拓者,於 近城便給。如無官田,取百姓地充,其地給好地替。 又按《通典》二十五年,令:諸屯隸司農寺者,每三十頃 以下、二十頃以上為一屯;隸州鎮諸軍者,每五十頃 為一屯。應置者皆從尚書省處分。其舊屯重置者,一 依承前封疆為定。新置者並取荒閒無籍廣占之地。 其「屯雖料五十頃,易田之處,各依鄉原,量事加數。其 屯官取勳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並前資邊州縣府 鎮戍八品以上文武官內簡堪者充,據所收斛斗等 級為功優。」諸屯田應用牛之處,山原川澤,土有硬軟, 至於耕墾,用力不同,土軟處每一頃五十畝配牛一 頭,彊硬處一頃二十畝配牛一頭。即當屯之內,有硬 有軟,亦準此法。其稻田每八十畝配牛一頭。諸營田 若五十頃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所收斛斗,皆準頃 畝折除。其大麥、蕎麥、乾蘿蔔等,准粟計折斛斗,以定 等級。
按《冊府元龜》,二十五年「夏四月庚戌,詔曰:陳、許、豫、壽 等四州,本開稻田,將利百姓,度其收獲,甚役功庸,何 如分地均耕,令人自種,先所置屯田,宜並定其地,量 給逃還及貧下百姓。」
開元二十九年,令「諸司官在京者,給職田於都畿,以 京師田給貧民。又令長春宮使檢校屯田。」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以京 畿地狹,計丁給田,猶不足,於是分諸司官,在都者給 職田於都畿,以京師地給貧民。」是時河南北職田兼 稅桑,有詔:「公廨職田有桑者,毋督絲課。」
按《會要》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敕「新豐、朝邑屯田 令長春宮使檢校。」
天寶十一載禁不得賣買永業口分田及妄請牧田併潛停客戶有官人私營農者
[編輯]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寶十一載 十一月乙丑詔曰:「周有均土之宜,漢存墾田之法,將 欲明其經界,定其等威。食祿之家,無廣擅於山澤;貿 遷之伍,罕爭利於農收。則歲有豐穰,人無胥怨,永言 致理,何莫繇茲。如聞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 田,恣行吞併,莫懼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奪; 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業,違法賣 買,或改籍書,或雲典貼,致令百姓,無處安置,乃別停 客戶,使其佃食。既奪居人之業,實生浮惰之端,遠近 皆然,因循亦久,不有釐革,為弊慮深。其王公百官勳 蔭等家,應置莊田,不得踰於式令。仍更從寬典,務使 弘通。其有同籍周期以上親,俱有勳蔭」者,每人占地 頃畝,任其累計,某蔭外有餘如舊。是無勳蔭地合賣 者,先用鐵買得,不可官收,限敕到百日內,容其轉賣。 其先不合蔭,又蔭外請射兼借荒及無馬置牧地之 內,並從合蔭者,並不在占限,官還主。其口分永業地, 先合買賣,若有主來理者,其地雖經除附,不限載月 近遠,宜並卻還。至於價「值准格,並不合酬備。既緣先 已用錢審勘,責其有契驗可憑,特宜官為出錢,還其 買人。其地若無主論理不須收奪。庶使人皆摭實,地 悉無遺。百姓知復於田疇,蔭家不失其價值。此而或 隱,罪必無容。又兩京去城五百里內,不合置牧地,地 內熟田,仍不得過五頃已上十頃已下。其有餘者仰 官收,應緣括簡共給授田地等,並委郡縣長官及本 判官錄事相知勾當,並特給復業。並無籍貫浮逃人, 仍據丁口,量地好惡,均平給授,便與編附,仍放當載 租庸。」如給未盡,明立簿帳,且官收租佃,不得輒給官 人親識工商富豪兼併之家。如有妄請受者,先決一 頓,然後准法科罪。不在官當蔭贖,有能糾告「者,地入 糾人,各令採訪使按覆,具狀聞奏。使司不糾察,與郡 縣官同罪。自今已後,更不得違法買賣口分永業田, 及諸射兼借公私荒廢地。無馬,妄請牧田,併潛停客 戶,有官者私營農。如輒有違犯,無官者決杖四十,有 官者錄奏取處分。又郡縣官人,多有任所寄莊,言念 貧弱,慮有侵損。先已定者,不」可改移。自今已後,一切 禁斷。今所括地授田,務欲優矜百姓,不得妨奪,致有 勞損,客戶人無使驚擾。緣酬地價,值出官錢,支科之間,必資總統。仍令兩京出納使楊國忠充使都勾當, 條件處置。凡在士庶,宜悉朕心。
天寶十二載,楊國忠請職田送租輸於縣倉。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載:「國忠以 京官職田送租勞民,請五十里外輸於縣倉。」
天寶 載應受田一千四百三十萬頃有奇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天寶中應受 田一千四百三十萬三千八百六十二頃十三畝。」
〈注〉按:「十四年有戶八百九十萬餘,計定墾之數,每戶合一頃六十餘畝。」至建中初,分遣黜陟使按比墾田田數,都得百十餘萬頃。
肅宗乾元元年給外官半料及職田
[編輯]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上元元年令京官職田以時輸送禁受加耗
[編輯]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上元元年復令 京官職田以時輸送。受加耗者以枉法贓論。其後籍 以為軍糧矣。」
上元 年,置「洪澤屯及芍陂屯田。」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上元中於楚 州古射陽湖置洪澤屯,壽州置芍陂屯,厥田沃壤,大 獲其利。」
寶應元年禁吞併田地者逃戶不歸停徵不得攤派親鄰
[編輯]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寶應元年四 月敕:「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併,所以 逃散,莫不由茲。宜委縣令切加禁止,若界內自有違 法,當倍科責。」五月十九日敕:「逃戶不歸者,當戶租賦 停徵,不得卒攤鄰親高戶。」
代宗廣德二年令浮客願編戶受逃人物業者准計丁授雖本主到不卻還任別給
[編輯]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廣德二年四 月敕:「如有浮客情願編附請射逃人物業者,便準式 據丁口給授。如二年已上種植家業成者,雖本主到, 不在卻還限,任別給授。」
大曆元年十一月甲子給復流民歸業者三年
[編輯]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大曆元年制:「逃亡失業,萍泛無依,時宜 招綏,使安鄉井。其逃戶復業者,宜給復三年,不得輒 有差遣。如有百姓先貨賣田宅盡者,宜委本州縣取 逃死戶田宅,量丁口充給。」
大曆二年,復給京兆府及畿縣官職田。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大曆八年八月甲子,廢華州屯田,給貧民。
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大曆十三年。京兆尹黎幹請開鄭白支渠。以溉民田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黎幹傳》。幹遷京兆尹。大 曆十三年。涇水擁隔。請開鄭白支渠。復秦漢故道。以 溉民田。廢碾磑八十餘所。
大曆 年,計得水田六千頃有奇。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大曆中水田 纔得六千二百餘頃。」
德宗建中 年宰相楊炎請置屯田於豐州鑿陵陽渠以增溉京兆尹嚴郢疏奏不便弗聽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建中初,宰相楊 炎請置屯田於豐州,發關輔民鑿陵陽渠以增溉。京 兆尹嚴郢嘗從事朔方。知其利害。以為不便。疏奏不 報。郢又奏五城舊屯,其數至廣。以開渠之糧貸諸城, 約以冬輸。又以開渠功直布帛先給田者,據估轉穀。 如此則關輔免調發,五城田闢,比之浚渠利十倍也。」 時楊炎方用事,郢議不用,而陵陽渠亦不成。然振武、 天德良田廣袤千里。 按《嚴郢傳》,郢拜京兆尹,宰相 楊炎請屯田豐州,發關輔民鑿陵陽渠。郢習朔邊,病 利,即奏舊屯肥饒地,今十不墾一,水田甚廣,力不及 而廢。若發二京關輔民浚豐渠營田,擾而無利。請以 內苑蒔稻驗之,秦地膏腴田上上,耕者皆「畿人,月一 代,功甚易。又人給錢,月八千,糧不在。然有司常募不 能足。合府縣共之,計一農歲錢九萬六千,米月七斛 二斗,大抵歲僦丁三百,錢二千八百八十萬,米二千 一百六十斛,臣恐終歲穫不酬費,況二千里發人出 塞,而歲一代乎!又自大原轉糧以哺私出,資費倍之, 是虛畿甸,事空徭也。」郢又言:「五城舊屯地至廣,請以 鑿渠糧俾諸城夏貸冬輸,取渠工布帛給田者,令據 直轉穀,則關輔免調發,而諸城闢田。」炎不許,渠卒不 成,棄之。
建中元年。分遣黜陟使按比墾田田數。
按:《唐書德宗本紀》:「建中元年正月辛未,遣黜陟使於 天下。」
按鄭樵《通志》,「天寶中應受田一千四百三十萬三千 八百六十二頃十三畝。」按十四年有戶八百九十萬 餘,計定墾之數,每戶合一頃六十餘畝。至建中初,分 遣黜陟使按比墾田田數,都得百十餘萬頃建中三年,減王公以下永業田。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減王公以 下永業田:郡王、職事官從一品,田五十頃;國公、職事 官正二品,田四十頃;郡公、職事官從二品,田三十頃; 縣公、職事官正四品,田十四頃;職事官從四品,田十 一頃。」
建中四年,判度支、戶部侍郎趙贊請置「大田。」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六月,判 度支戶部侍郎趙贊請置大田。天下田計其頃畝,官 收十分之一,擇其上腴,樹桑環之,曰:「公田。」公桑自王 公至於匹庶,差借其力,得穀絲以給國用。詔從其說。 贊熟計之,自以為非便,皆寢不下。
貞元 年留守東都杜亞奏墾苑中為營田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杜亞傳》:「亞貞元中留守 東都,奏墾苑中為營田,可減度支歲稟,詔許之。先是, 苑地可耕者,皆留司中人及屯士占假。」
憲宗元和三年以東都防禦使舊苑內營田令河南府收管營種
[編輯]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和三年六 月,以東都防禦使舊苑內營田六百五十頃,至六年, 令河南府收管營種,歲終具所得聞奏,其營田兵罷 之。」
元和四年。監察御史裡行元稹。請於同州行均田法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十二月, 監察御史裡行元稹牒同州奏《均田狀》:「當州自於七 縣田地數內,均配兩稅元額頃畝。並請分給諸色職 田。州使官田與百姓。其草粟腳錢等,便請於萬戶上 均。卒又均攤左神策郃陽鎮軍田粟,及時放百姓稅 麻,並除去斛斗錢草零數等利宜,分析如後。當州兩 稅地,右件地並是貞元四年簡責,至今已是二十六 年,其間人戶逃移,田地荒廢。又近河諸縣,每年河路 侵沙,苑側近日有礫填掩。百姓稅額已定,皆是虛頭 徵卒。其間亦有豪富兼併,廣占阡陌,十分田地纔稅 二三,致使窮獨逋亡,賦稅不辦,州縣轉破」,實在於斯。 臣自到州,便欲差官簡量,又慮疲人煩擾,昨因農務 稍暇,臣遂設法,各令百姓自通手狀,又令里正書手 等傍為穩審,並不遣官吏擅到村鄉,百姓等皆知。臣 欲一例均平,所通田地,略無欺隱,臣便據所通,悉與 除去逃戶荒地及河侵沙掩等地,其餘見定頃畝,然 取兩稅額地數,通計七「縣沃瘠,一例作分數抽稅。自 此貧富強弱,一切均平,徵斂賦租,庶無逋欠。三二年 外,此州實冀稍較完全。」當州京官及州縣官職田、公 廨田,并州使官田驛等。右臣當州百姓田地,每畝只 稅粟九升五合,草四分,地頭榷酒錢共出二十一文 已下。其諸色職田,每畝約稅粟三斛,草三束,腳錢一 百二十文。若是京官上司職田,又頃百姓變米,雇腳 搬送,比量正稅,近於四倍加徵。既緣差稅至重,州縣 遂逐年抑配百姓租佃。或有隔越村鄉,被配一畝二 畝者;或有身居市井,亦令虛頭出稅者。其公廨田、官 田等,所稅輕重,約與職田相似,亦是抑配百姓租田, 疲人患苦,無甚於斯。伏准長慶元年七月赦文,「京兆 府職田,令於萬戶上均配」,正與臣當州事宜相類。臣 今因重配元額稅地,便請盡將此色田地,一切給與 百姓,任為永業,一依正稅粟、草及地頭榷酒錢數納 稅。其餘所欠職田斛㪷、錢、草等,只於夏稅地上每畝 各加一合,秋稅地上每畝各加六合、草一分。其腳錢 只收地頭榷酒錢上分釐充「數便足,百姓元不加配。 其上司職田合變米送城者,比緣百姓出車牛及零 碎舂碾,動踰春夏,送納,不得到城。臣今便於當州近 城縣納粟,官為變碾,取本色腳錢。州司和雇,情願車 牛搬載,差綱送納。計萬戶所加至少使四倍之稅永 除上司職祿,及時公私受其利。」當州供左神策郃陽 鎮軍田粟二「千石。」右,自置軍鎮以來,准敕令取百姓 高荒田地一百頃,給充軍田。其時緣田地零碎,軍司 佃田不得,遂令縣司每畝出粟二㪷,其粟並是一縣 百姓秋稅上加配,偏當重斂,事實不均。臣今已於七 縣應稅地,止量事配率,自此亦冀均平。當州朝邑等 三縣,代納夏陽、韓城兩縣率稅。又准元和十三年「敕, 緣夏陽、韓城兩城殘破,量減逃戶率稅,每年攤配朝 邑、澄城、郃陽三縣代納錢六百七貫九百二十一文, 斛㪷三千一百五十二石一㪷三升三合,草九千九 束零,並不計。」臣今因令百姓自通田地落下,兩縣已 減元額稅地,請更不令三縣代納,差科當州稅麻。又 當州從前稅麻地七十五頃六十「七畝四壟,每年計 麻一萬一千八百七十四斤四兩,充州司諸色公用。」 臣昨因均配、均稅,簡尋三數十年兩稅文案,只見逐 年配率麻地,並不言兩稅數內為復數外,既無條敕 可憑,以今一切放免不稅。當州所徵斛㪷並草及地 頭等錢奇零分數,又從前所徵斛㪷,升合之外,有抄、 勺、圭、撮錢,草則分「釐毫銖,案牘交加,不可勘筭。人戶 輸納,元無奇零,蹙數所成,盡是姦吏欺沒。臣令所徵斛㪷並請成合,草亦並請成束,錢並請成文。在百姓 分數,元無所加,於官司簿書,永絕姦詐。其蹙數粟、麥、 草等,便充填所欠職田等數。其錢當州每畝元稅二 十文三分六釐,人戶納二十一文釐數,臣今只收元 納」二十一文釐零數,將充職田腳錢二千六百餘貫 便足,更不分外攤徵,迴姦吏隱欺之贓,除百姓重斂 之困。如此處置,庶有利宜。以前逐件,謹具《利宜》如前。 其兩稅元額頃畝,並攤配職田分數,及蹙文分合等 草錢斛㪷數,謹具後件,分析以前件如前。伏以當州 田地,鹼鹵瘠薄,兼帶山原,通計十畝,不敵京畿一二, 加以簡責年深,貧富偏併,稅額已定,徵率轉難。臣昨 所奏累年逋懸,其弊實繇於此。臣今並已均於稅,又 免配佃職田,里閭之間,稍合蘇息。伏緣請配職田地, 充百姓永業,事須奉敕處分,冀永有遵憑。〈內伏准長慶元年及
「元和十三年」 云云,定係錯訛。今按:《新舊唐書》俱不載,無從考正。
〉元和 年,宰相李絳請振武軍開營田,詔以韓重華 為營田使。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和中,振武軍 饑,宰相李絳請開營田,可省度支漕運,及絕和糴欺 隱。憲宗稱善,乃以韓重華為振武、京西營田、和糴水 運使,起代北,墾田三百頃,出贓罪吏九百餘人,給以 耒耜、耕牛、假種糧,使償所負粟,二歲大熟,因募人為 十五屯,每屯百三十人,人耕百畝,就高為堡,東起振 武,西逾雲州,極於中受降城,凡六百餘里,列柵二十, 墾田三千八百餘里,歲收粟二十萬石,省度支錢二 千餘萬緡。」重華入朝,奏請益開田五千頃,法用人七 千,可以盡給五城。會李絳已罷,後宰相持其議而止。 元和十三年,於頔復長城縣西湖以溉田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十三年,湖州 「刺史於頔復長城縣方山之西湖,溉田三十頃。 元和 年,雇民耕天下營田。」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憲宗末,天下營 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又以瘠地易上地,民間苦之。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禁取百姓營田,及以瘠地迴 換肥濃地。」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穆宗以元和 十五年正月即位,二月詔「諸道除邊軍營田處,其軍 糧既取正稅米分給,其所管田自為軍中資用,不合 取百姓營田,並以瘠地迴換百姓肥濃地。其軍中如 要營田,任取食糧健卒,而不得輒妄招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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