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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12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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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二十四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四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十四

  宋四绍圣四则 元符三则 徽宗建中靖国一则 崇宁五则 大观三则 政和五

  则 重和一则 宣和七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四则 绍兴二十则

食货典第一百二十四卷

赋役部汇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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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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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圣元年复免役法用元丰八年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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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纪》:绍圣元年夏四月丁卯,诏诸路复 元丰免役法。 按《食货志》:哲宗始亲政,三省言役法 尚未就绪。帝曰:“第行元丰旧法而减去宽剩钱,百姓 何有不便”范纯仁曰:“四方异宜。须因民立法,乃可久 也。”遂令户部议之。右司谏朱绂言:“输钱免役,有过数 多敷者;用钱雇役,有立直太重者。役色之内又有优 便而愿自役募,不必给雇者,请详为裁省。”中书言:“自 行差法十年,民间苦于差扰,前后议者纷纭,更变不 一,未有底止。”于是诏复免役法,凡条约悉用元丰八 年见制乡差役人有应募者可以更代,即罢遣之,许 借坊场、河渡及封桩钱以为雇直,须有役钱日补足 其数。所输免役钱,自今年七月始。耆户“长、壮丁召雇, 不得已保正、保长、保丁充代,其他役色应雇者放此。 所敷宽剩钱不得过一分。昔常过数、今应减下者,先 自下五等人户始,路置提举官一员,视提刑置司之 州为治。如方俗利害不同,事有未尽未便,而应更改、 增损旧法者,画一条疏,与转运、提刑司连奏。”又诏:“用 旧法取量添酒钱赢数给。惟法司吏餐钱不足则抵 当息钱亦许贴用。先尝以七月起输,其后又自来年 始。”土俗差雇不一,姑仍其旧,俟起输至五月,尽行雇 法,凡因差在役者悉罢遣之。旧《免役法》行,壮丁间有 差而不募者,其毋敷役钱如故。凡钱额所敷,取三年 雇直实支,而酌一年中数立为岁额,以均敷取,此外 所取宽“馀,不得过通额十分之一。免役钱方复未输, 且以助役钱给雇直;不足,虽免役宽剩钱亦许给用。” 七月,户部看详役法所言:“幕职、监当官之官罢官,依 元丰制,悉用雇役人迓送而差定其数。凡元祐溢额 所添厢军皆罢减。其有抑乡差之人,仍旧在役,或改 易名字,就便应募,悉计其在役月日,应得更代者,以 次蠲遣之。诸路旧立出等高强户,力转高,敷取难胜, 应出免役钱百千以上,每絫及百千,悉与减免三分。 凡人户匿寄财产、假借户贯、冒名官户,苟可避免等 第科配者,各以违制论。许人陈告,以其半给之。”《元丰 令》:“在籍宗子及太皇太后、皇后缌麻亲得免役,皇太 妃宜亦如之。”诏皆如请。旧户“等簿如可略凭,即用之, 若漫灭等第,即虽未及应造之年,亦令改造。”户部举 行《元丰条制》,以保正长代耆长,甲头代户长,承帖人 代壮丁。

绍圣二年,诏“役人雇直并依元丰旧制,宽剩钱不得 过一分。”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申诏诸路 役人额数、雇直并依元丰旧制,仍依已命,宽剩钱不 得过一分。常平免役,元丰止用提举官专领,转运、提 刑司自今毋预其事。旧置重修编敕所,看详中外文 字,本以去年所差乡役未尽善,遂入议曰:“都、副保正 比耆长事责已轻,又有承帖人受行文书,即大保长 苦无公事。元丰本制,一都之内役者十人,副正之外, 人保各差一大长。今若常轮二大长分催十保税租、 常平钱物,一税一替,则自不必更轮保丁充甲头矣。 凡都保所雇承帖人,必选家于本保者,而雇直皆从 官给,一年一替,则自无浮浪稽留符移之弊。承帖雇 直固有旧数,其今所雇保正之直,视耆长,保长之直 则视户长。若应此三役不愿替代者,自从其愿。壮丁 元不敷雇直处,听如其旧。承帖雇钱,许以旧宽剩钱 通融支募。如土俗有不愿就保正长雇役者,许募本 土有产税户使为耆长、壮丁以代之。其所雇耆、户长, 已立法不得抑勒矣,若保正长不愿就雇而辄差雇 者,从徒二年坐罪。”诏皆从之。

绍圣三年,以《常平免役敕令》颁天下。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左正言孙 谔言:“役法之行,在官之数,元丰多,元祐省,虽省未尝 废事,则多不若省;雇役之直,元丰重,元祐轻,虽轻未 尝不应募,则重不若轻。今役法优下户使弗输,而尽 取诸上户,意则美矣,而法未善也。夫先帝建免役之 法,而熙宁、元丰有异论,元祐有更变,正惟不能无弊 尔。愿无以元丰、元祐为间,期至于均平便民而止,则 善矣。”翰林学士蔡京言:“谔之论多省轻重,明有抑扬, 谓元丰不若元祐明矣。谔于陛下追绍之日,敢为此言,臣窃骇之。免役法复行,将及一年,天下吏习而民 安之,而谔指以为弊,则所诋者熙宁、元丰也。且元丰 雇法也,元祐差法也,雇与差不可并行,元祐固尝兼 雇,已纷然无纪矣,而谔欲不间熙祐,是欲伸元祐之 奸,惑天下之听。”诏罢谔、正言,黜知广德军。后又诏:“诸 县无得以催税比磨追甲头,保长无得以杂事追保 正副,在任官以承帖为名占破当直者,坐赃论;所管 催督租赋,州县官辄令陪备输物者,以违制论。”是岁, 以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类著其法,总为一书,名 《常平免役敕令》,颁之天下。诏翰林学士承旨兼详定 役法蔡京依旧详定重修敕令。侍御史董敦逸言:“京 在元祐初知开封府,附司马光行差法,祥符一县,数 日间差至一千一百人。乞以役法专委户部。”诏令疏 析。京奏上,复令敦逸自辨,京无责焉。

绍圣 年,令折变者用中等,未几仍旧。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绍圣中,尝诏郡 县货物用足钱省陌不等,折变宜用中等。俄以所在 时估实值多寡不齐,难概立法,命仍旧焉。”

元符元年六月甲午蔡京等上常平免役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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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符二年,诏“河北、淮南诸路人户已差充正夫者,其 免夫钱皆罢催。”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符二年,以萧 世京、张行为郎。二人在元祐中皆常言免役法为是。 帝出其疏擢之。既而诏河北东西、淮南运司、府界提 点司,如人户已尝差充正夫,其免夫钱皆罢催。后又 诏“虽因边事起差夫丁。须以应差雇实数上之朝廷, 未得辄差。其河防并沟河岁合用一十六万八千馀 夫”,听人户纳钱以免。

元符三年春正月戊寅,大赦天下,蠲民租。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户部奏京西北路书手杂职斗子土人愿就募者不给雇直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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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建中靖国元年。 户部奏“京西北路乡书手杂职斗子所由库秤拣掐 之类。土人愿就募。不须给之雇直。他路亦须详度施 行。”诏从之。知延安府范纯粹言“比年衙前公盗官钱。 事发即逃。乞许轮差上等乡户。使供衙役。”殿中侍御 史彭汝霖劾纯粹所言有害良法。宜加黜责。诏纯粹 所乞不行。其后,知襄州俞栗,以襄州总受他州布纲 而转致他州,是衙前、重役并在一州,事理不均。臣僚 谓栗辄毁绍圣成法,请重黜。栗坐责授散官,安置太 平州。

崇宁元年诏元输雇直仍如旧法均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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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崇宁元年,尚书 省言,“前令太保长催税而不给雇直,是为差役,非免 役也。”诏提举司以元输雇钱如旧法均给。永兴军路 州县官乞复行差役,湖南、江西提举司以物贱乞减 吏胥雇直,罢给役人雇钱,皆害法意,应改从其旧。诏 户部并遵奉绍圣《常平免役敕令格式》及先降《绍圣 签贴役法》,行之天下。

崇宁二年,行增价折纳之法。又诏“免役宽剩钱,候丰 衍日奏蠲之。”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言者谓欲民不 流不若多积谷,欲多积谷不若推行折纳粜籴之法。 今常平虽有折纳之法,止用中价,故民不乐输。若依 和籴以实价折之,则无损于民。”崇宁二年,诸路岁稔, 遂行增价折纳之法,支移折变,科率配买,皆以熙宁 法从事。民以谷菽物帛输积负零税者听之。 又按 《志》:“二年臣僚言:常平之息,岁取二分,则五年有一倍 之数。免役剩钱,岁收一分,则十年有一年之备。故绍 圣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宽剩及三科,取旨蠲免。 以明朝廷取于民者,非以为利也。而集贤殿修撰、知 邓州吕仲甫前为户部侍郎,辄以状申都省,乞删去 上条。诏黜仲甫,落职知海州。后又诏常平司候丰衍 有馀日,具此制奏蠲之。

崇宁三年二月丙午,以刊定《元丰役法》不当,黜钱遹 以下九人。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崇宁四年六月辛巳,罢陕西、河东力役。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四年七月,诏方田路分令提举司视税 最不均县,每州岁方一县或两县,遇灾伤权罢。 又 按《通考》:四年,臣僚言:“州县户簿等累经改造,故增减 失实。乞委常平官分行所部,不以等第,而以田税多 寡均敷役钱。”户部尚书许几言:“州县户众而役少,则 敷钱止于第三等;或户少而役多,则均及四五等。今 若不计家业,税钱不用等第,概以田亩均敷役钱,则 失输钱代役之意。”其议遂格。

崇宁五年。夏四月丁丑。停免两浙水灾州郡夏税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大观元年诏州县募役依元丰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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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纪》。大观元年秋七月戊子。诏括天下 漏丁 按《食货志》:元年诏诸州县召募吏人,如有非 四等以上户及在州县五犯杖罪,悉从罢遣。不得再 占诸处名役。别募三等以上人充。于是旧胥既尽罢, 而弊根未革。老奸巨猾匿身州县。舞法扰民,盖甚前 日。其后又不许上三等人户投充弓手。所募皆浮浪, 无所顾籍,盗贼公行,为害四方。至是复诏州县募役 依元丰旧法。

大观二年,诏“天下科拨支折,当先富后贫,自近及远。” 又诏“前期督输者加等坐罪。”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诏天下租 赋科拨支折,当先富后贫。自近及远。迺者漕臣失职, 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为令。支移本以便边饷, 内郡罕用焉。间有移用,则赁民以所费多寡自择。故 或输本色于支移之地,或输脚费于所居之邑。而折 变之法,以纳月初旬估中价准折,仍视岁之丰歉以 定”物之低昂,俾官吏毋得私具轻重。七月,诏曰:“比闻 慢吏废期,凡输官之物,违期促限。蚕者未丝,农者未 获,追胥旁午,民无所措。自今前期督输者,加一等坐 之。致民逃徙者,论更加等。”

大观三年,诏“民缘园陵役者蠲其赋”,又蠲旱灾诸路 赋。

按《宋史徽宗本纪》,“三年春正月己未,诏民缘园陵役 者蠲其赋。是岁,江淮、荆、浙、福建旱,秦、凤、阶、成饥,发粟 赈之,蠲其赋。”

政和元年饬提举常平官检察巩州取赢之因以闻又置务使民输公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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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政和元年,臣僚 言“元丰中巩州岁敷役钱止四百千,今絫敷至缗钱 近三万。又元丰八年,命存留宽剩钱毋得过二分,绍 圣再加裁定,止许存留一分。此时考详法意,非取宽 剩,遂改名准备钱”,而严立禁约,若擅增敷岁额及桩 留准备过数者,并以违制论。今乞饬提举常平官检 察及核究巩州取赢之因以闻。从之。 又按《志》,京西 旧不支移,崇宁中,将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今 特免,若地里脚费则宜输。”自是岁以为常。脚费斗为 钱五六十,比元丰既当正税之数,而反复纽折,数倍 于昔。民至鬻牛易产,犹不能继,转运司乃用是以取 办理之誉。言者极论其害。政和元年,遂诏:应支移而 所输地里脚钱不及斗者免之。寻诏五等户税不及 斗者,支移皆免。是时,内外之费,浸以不给,中官杨戬 主后苑作,有言汝州地可为稻田者,因用其言,置务 掌之,号“稻田务。”复行于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唐,西 及渑池,北逾大河,民田有溢于初券步亩者,辄使输 公田钱。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均税法》,诏诸路 概行其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河北西路 提举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极多,不下百数,及至均税, 不过十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沃,尚以为轻。第十 等只均一分,多是瘠卤,出税虽少,犹以为重。若不入 等,则积多而至一顷,止以柴蒿之直为钱,自一百而 至五百,比次十等,全不受税。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 便有一分之税,其间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 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欲乞土色十等如 故外,即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 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折十等之上受 税十一;不改元,则十等之中数及十五亩,一等之下 数及二十亩,方比上等受一亩之税。庶几上下轻重 皆均。”诏诸路概行其法。

按:《文献通考》:三年五月,臣僚上言:“朝廷推行方田之 初,外路官吏不遵诏令,辄于旧管税额之外增出税 数,号为蹙剩,其多有一邑之间及数万者。欲望下逐 路提举司,将应有增税县分并依近降指挥重行方 量,依条均定税数,不得于元额外别有增损。止令提 刑司体量,指实闻奏。”

《政和》 年,品官皆限田,限外田编户差科。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初,政和中,品官 限田一品百顷以差降杀至九品为十亩,限外之数 并同编户差科。”

政和七年,诏“内外宫观舍置田庄过五十顷,不免科 差徭役。”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七年又诏内外 宫观舍置田,在京不得过五十顷,在外不得过三十 顷,不免科差徭役、支移,虽奉御笔,许执奏不行。” 政和 年又置营缮所以括民田。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政和末,又置营 缮所,亦为公田。久之,后苑营缮所公田皆并于西城 所,尽山东、河朔天荒逃田与河堤退滩租税举入焉, 皆内侍主其事。所括为田三万四千三百馀顷,民输公田钱外,正税不复能输。”

重和元年诏戒官吏支移徙歉就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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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纪》,重和元年九月壬午,诏增方田税, 河北加折耗米 按《食货志》:“元年献言者曰,物有丰 匮,价有低昂。估丰贱之物俾民输送,折价既贱,输官 必多,则公私之利也。而州县之吏,但计一方所乏,不 计物之有无,责民所无,其费无量。至于支移,徙丰就 歉,理则宜然。豪民赇吏,故徙歉以就丰,赍挟轻货以 贱”价输官,其利自倍。而贫下户名免“支移,估直既高, 更益脚费,视富户反重,因之逋负,困于追胥。”诏申戒 焉。

宣和元年诏二等以上户不得视官户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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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纪》:宣和元年八月戊寅,诏诸路未方 田处,并令方量均定租课。 按《食货志》:“元年,言者谓 役钱一事,神宗首防官户免多,特责半输。今比户称 官,州县募役之类,既不可减,雇令官户所减之数均 入下户,下户于常赋之外,又代官户减半之输,岂不 重困?”诏:自今二等以上户,因直降指挥非泛补官者, 输“赋差科免役,并不得视官户法减免,已免者改之。 进纳人自如本法,保长月给雇钱,督催税赋。比年诸 县或每税户一二十家,又差一人充甲头及催税人, 十日一进,赴官比磨,求取决责,有害良民。”诏禁之。 按《文献通考》,元年,臣僚言:“方田以均天下之税,神考 良法,陛下推行今十年,告成者六路,可谓缓而不迫 矣。御史台受诉,乃有二百馀亩方为二十亩者,有二 顷九十六亩方为七十亩者,虔州之瑞金是也;有租 税一十三钱而增至二贯二百者,有租税二十七钱 则增至一贯四百五十者,虔之会昌是也。盖方量官 惮于䟦履,并不躬亲而行《繵拍峰》验定土色,一任之 胥吏。望诏常平使者密行检察,若未按举,他时有诉 不平,则明加贬黜改正。”诏令诸路提刑司体问。 宣和 年,令转运司察守贰勤惰,专达内侍省设措 置水利农田官。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宣和初,州县主 吏催科失职,逋租数广,令转运司察守贰勤惰,听专 达于内侍省。浙西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荡、湖泺退滩 等地,皆计籍召佃立租,以供应奉。置局命官,有“措置 水利农田”之名,部使者且自督御前租课。

宣和二年,诏“方田悉依旧额输税。”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二年,诏罢诸 路方田。又诏自今诸司毋得起请方田。诸路未方田 县分已方量,赋役不以有无论诉,悉如旧额输税。民 因方田而逃移归业者,逋欠并放。”

宣和三年,言官陈西蜀折科之弊,不报。

按《宋史徽宗本纪》。三年夏四月庚寅。忠州防御使辛 兴宗擒方腊于清溪。诏两浙、江东被贼州县给复三 年 按《食货志》。三年,言者论西蜀折科之弊。其略谓 西蜀初税钱三百,折绢一疋,草十围,计钱二十。今本 路绢不用本色,疋折草百五十围,围估钱百五十。税 钱三百输至二十三千。东蜀如之。仍支移新边,谓之 远仓,民破产者众。七年,言者又论“非法折变,既以绢 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较钱,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 倍于钱。”辗转增加,民无所诉。

宣和五年,诏“江东括到逃田,召人出租。”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诏江东转 运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顷一十六亩,两浙根括 到四百五十六顷,召人出租,专充今年增屯戍兵衣 粮。”

宣和六年,始令诸路出免夫钱。

按《宋史徽宗本纪》,“六年六月壬子,诏以收复燕云以 来,京东、两河之民困于调度。令京西、淮、浙、江、湖、四川、 闽、广并纳免夫钱,期以两月纳足,违者从军法。秋七 月壬寅,诏宗室、后妃、戚里、宰执之家概敷免夫钱” 按《食货志》:“自夏人叛命诸路皆谋进筑,陜以西保甲 皆运粮。后童贯又自将兵筑靖夏、制戎、伏羌等城,穷 讨”深入,凡六七年。至宣和末,馈饷空乏,鄜延至不能 支旬月。时边臣争务开边,夔峡、岭南不毛之地,草刱 郡邑,调取于民,费出于县官,不可胜计。最后有燕山 之役,雄、霸等州仓廪皆竭,兵士饥忿,有掷瓦石击守 贰刃将官者。燕山郭药师所将常胜一军,计口给钱 廪,月费米三十万石,钱一百万缗,河北之民力不能 给,于是免夫之议兴。初,黄河岁调夫修筑埽岸,其不 即役者输免夫钱。熙、丰间,淮南科黄河夫,夫钱十千, 富户有及六十夫者,刘谊盖尝论之。及元祐中,吕大 防等主回河之议,力役既大,因配夫出钱。大观中,修 滑州鱼池埽,始尽令输钱。帝谓事易集而民不烦,乃 诏:凡河堤合调春夫,尽输免夫之直,定为永法。及是 王黼建议,乃下诏曰:“大兵之后,非假诸路民力,其克 有济。”谕民国事,所当竭力,天下并输免夫钱,夫二十 千,淮、浙、江湖、岭蜀夫三十千,凡得一千七百馀万缗, 河北群盗,因是大起按《文献通考》,六年,臣僚言,京西等处二税及坊场酒 税,拖欠贯万不少,悉非良民不纳,多是“形势顽猾,人 户欺隐。又高邮县共欠一十馀万贯石,作逃移者四 万七千馀户,每岁辄除额税五万二千馀贯石。盖州 县之官,不能治豪右抑兼并,贫下之户为豪右兼并, 其籍必妄申逃移,失陷省税。乞诏有司驱磨按治,庶 使贫下之民,均被圣泽。”从之。

宣和七年,罢坊正副。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七年诏“州县昨 因儆察私铸,令五家为保,城郭亦差坊正副领受文 书,由此追呼陪费,或析居逃移,以避差使,其所置坊 正副可罢。”

钦宗靖康元年诏唐邓襄汝等州五等输税及加耗皆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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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钦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唐邓、襄、汝等州, 自治平后开垦岁增,然未定税额,元丰中以所垦新 田差为五等输税,元祐元年罢之。大观三年,用转运 副使张徽言之,请复元丰旧制。俄又以诉者而罢。政 和三年,转运使王璹复言官失租赋。诏依元丰法,第 折以见钱,凡得三十万缗,钦宗立诏蠲焉。”旧税租加 耗,转运司有“抛桩、明耗”,州县有“暗桩”、“暗耗”之名。诸仓 场受纳,又令民输头子钱。熙宁以后,给纳并收,其数 益增焉,至是悉罢。

高宗建炎元年诏二税并依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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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纪》,建炎元年五月庚寅,住散青苗钱。 蠲南京及元帅府常驻军一月以上州县夏税。 按 《食货志》:“元年五月庚寅,诏二税并依旧法,凡百姓欠 租阁赋及应天府夏税悉蠲之。庚子,诏被虏之家蠲 夏秋租税及科配。”

按:《文献通考》:元年,臣僚言:“官户役钱,旧法比民户减 半,今来诏置弓手以御暴防患,官户所赖犹重。欲令 官户役钱更不减,而民户比旧役钱量增三分,专桩 管以助养给。”从之。 官旧给庸钱以募户长,及立保 甲,则桩庸钱以助给费。未几,废保甲,复户长,而庸钱 不复给,遂拘入总制窠名焉。 臣僚言:“州县保正副 未尝肯请雇钱,并典吏雇钱亦不曾给,乞行拘收。”户 部看详:“州县典吏雇钱,若不支给,切恐无以责其廉 谨,难以施行。其乡村耆户长,依法系保正长轮差,所 请雇钱,往往不行支给,委是合行拘收。乞下诸路常 平司,将绍兴五年分州县所支雇钱,依经制钱例,分 季发付行在,敢隐匿侵用,并依擅支上供钱法。”从之。 建炎二年,禁州县责邻保代输逃户税役,蠲被灾田 赋。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夏四月戊午,禁州县责邻保 代输逃户税役。秋七月辛丑,以春霖夏旱蝗,诏州郡 灾甚者蠲田赋。”

按:《文献通考》:“二年,诏元年夏秋税租及应欠负官物 并除放。”

建炎三年,量行《役法》,蠲减上供物及青苗积欠钱,又 令民依乡例输官田租。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年夏四月乙卯,大赦,举行仁宗 法度。应嘉祐条制与今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赏格 从重,条约从宽,罢上供不急之物。闰八月己亥,减福 建、广南岁上供银三之一。九月丁巳,蠲诸路青苗积 欠钱。” 按《食货志》:三年,“凡天下官田,令民依乡例自 陈输租。”

建炎四年,蠲税、括租。诏:“夏税物帛,官吏过抑,许越诉。” 又罢甲头差。

按《宋史高宗本纪》,“四年夏四月癸酉,蠲江西州县兵 盗残破民家夏税。六月辛未朔,蠲绍兴府三县湖田 米。八月戊子,以饶、信妖贼平,蠲民今年役钱。十一月, 括借寺观田租、芦场。三年十二月辛未,遣度支员外 郎韩球括饶信诸州钱粮,凡江湖川广上供皆拘之。 是岁,宣抚处置司始令四川民岁输激赏绢三十三” 万匹有奇

按:《文献通考》:四年,右谏议大夫黎确言:“近岁贪吏至 与专库分利。凡民户自诣输纳夏税、和买缣帛等,往 往多端沮抑,不堪留滞之苦,则委之揽纳之家而去。 民有倍称之出,官受滥恶之物。”诏物帛非纰疏滥恶, 官吏过有抑退者,许越诉。 又按《通考》:四年,上初自 海道回跸,夏五月壬寅,用江浙制置司随军转运刘 濛议于民间预借秋科苗米。壬子,御史沈与求奏罢 之。 又按《通考》,四年罢催税户长,依熙丰法,以村畽 三十户,每料论差甲头一名,催纳租税、免役等分物。 既而言者谓:甲头不便者有五:一、小户丁小,催科不 办;二、旧每都保正长才四人,今甲头凡三十一人,破 产者必众;三、夏耕秋收,一都之内废农业“者凡六十 人,则通一路有万万人不容力”穑?四甲头皆耕夫,既 不识官府,且不能与形势豪户争立,所差既多,争诉 必倍,于是甲头不复差,而耆户长役钱因不复给。 保正副十大保为一都,保二百五十家内通选才勇物力最高二人充,应,主一都盗贼烟火之事。大保长 一年替保正,小保长二年替“户长催。”一,都人户夏秋 二税,大保长愿兼户长者,轮催纳税租,一税一替,欠 数者后料人催。此系中兴以后差役之法,已充役者 谓之“批朱”,未曾充役者谓之“白脚。”

绍兴元年蠲减诸路赋税诏漕司究实科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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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春正月己亥朔,下诏改 元。蠲两浙夏税、和买䌷绢、丝绵,减闽中上供银三分 之一。戊申,江南东、西路各置转运司,荆湖东西路转 运司通掌两路财赋。五月丙辰朔,蠲江西路被贼州 县赋税。甲寅,诏收耆户长役钱。己未,诏州县因军期 征取民财物者,立式榜示,禁过数催扰。六月甲午,蠲” 建、剑、汀州、邵武军租。八月辛卯,蠲徽州被贼民家夏 税。十二月丁丑,蠲诸路在官积欠。诏官户名田过制 者与民均科。 按《食货志》:元年五月,诏:“民力久困,州 县因缘为奸。今颁式,诸路,凡因军期不得已而贷于 民者,并许计所用之多寡,度物力之轻重,依式开具, 使民通知,毋得过数科率。”八月,减大观税额三分之 一。十有一月,言者论:“浙西科敛之害,农末殆不聊生。 鬻田而偿,则无受者,弃之而遁,则质其妻孥。上下相 蒙,民无所措手足,利归贪吏,而怨归陛下。愿重科敛 之罪,严贪墨之刑。”诏漕司究实以闻。 又按《志》,建炎 五年即绍兴元年广州州学教授林勋献《本政书》十三篇, 大略谓:“国朝兵农之政,大抵因唐末之故。今农贫而 多失职,兵骄而不可用,是以饥民窜卒类为盗贼。宜 仿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十亩,其羡田之家 毋得市田,其无田与游惰末作者皆使为农。以耕田 之羡杂纽钱谷以为什一之税。本朝二税之数,视唐 增至七倍。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为一井,提封百里 为三千四百井,率税米五万一千斛,钱万二千缗。每 井赋二兵一马,率为兵六千八百人,马三千四百匹。” 此方百里之县所出赋税之数,岁取五之一以为上 番之额,以给征役,无事则又分为四番,以直官府,以 给守卫,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始一遍也。悉上则“岁 食米万九千馀斛,钱三千六百馀缗,无事则减四分 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税供之。匹妇之贡,绢三尺、绵一 两;百里之县,岁收绢四千馀匹、绵二千四百斤;非蚕 乡则布六尺、麻二两,所收视绵绢倍之。行之十年,则 民之口算,官之酒酤,与凡茶盐香、矾之榷,皆可弛以 予民。”其说甚备。寻以勋为桂州节度掌书记。

按:《文献通考》:元年,江西湖南宣抚大使朱胜非言:“民 间之病,正税外科敷烦重,税米一斛,有输至五六斛, 税钱一缗,有输及十八缗者。和籴与正税等而未尝 支钱,他皆类此。”又言:“输苗,请以限前听民从便纳,早 占米充支用。”从之。江东帅臣李光言:“广德县秋苗,旧 纳水阳镇,乡民惮远,乞每一石贴三斗七升充脚剩, 就本军送纳。自是立为年额。”诏蠲其半。

绍兴二年,蠲诸路税赋,焚其籍。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春正月“丁酉,蠲诸路元年逋 税。二月丁丑,减淮南营田岁租三之二,俟三年复旧。” 五月戊子,蠲太平州被贼之家夏税。秋七月辛酉,悉 蠲福建诸州被兵之家田税。十一月庚辰,诏宣谕五 使,焚所至州县建炎以前已蠲税籍 按《食货志》:二 年正月,“知绍兴府陈汝锡违诏科率,谪漳州。四月,建 盗”范汝为平,诏蠲本路今年二税及夏料役钱。既而 手诏:“访闻州县以为著令不过三分,甚非所以称朕 惠恤之意,可以赦并免。”十有一月,焚州县已蠲税簿, 示民以不疑也。

按:《文献通考》:“二年,左司谏吴表臣言,诸州折变有至 数倍者,请今后并以中价细估。”诏违法漕宪各罚铜 十斤。

绍兴三年,定州县圩田租额。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年春正月癸未,诏民复业者,视 垦田多寡,定租额赋役。二月辛丑,蠲广东诸州被贼 民家税。夏四月己丑,诏江东西、湖北、浙西募民佃荒 田,蠲三年租。五月庚午,以岳州数被兵,免今年税役。 秋七月辛未,蠲绍兴二年和市絁帛。八月癸卯,罢诸 路输禁军阙额钱。己酉,诏湖南丁米三分之二均取 于民田,其一取之丁口。十一月己卯,蠲南剑州所负 民间献纳钱十六万缗。” 按《食货志》:“三年,定州县圩 田租额充军储。建康府永丰圩租米,岁以三万石为 额。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里,有田九百五十馀顷,近 岁垦田不及三之一。至是始立额。” 又按《志》:三年十 月,募佃江东西闲田,三等定租,上田亩输“米一斗五 升,中田一斗,下田七升。”

按《文献通考》:三年,诏江、浙诸州县帛及折帛钱,并以 七月中旬到行在,不足者守贰窜黜。用户部请也。 又按《通考》:三年,诏婺州额上供罗并权折价钱。以州 人言每岁输纳两数太重故也。令二广人户税租合 支移者,量地里远近递趱,无得过三百里。 又按《通 考》:三年,诏诸州军所欠绍兴元年夏、秋二税并和买上三等人户与倚阁一半,第四等以下并倚阁,分限 三年带纳。又诏:“潭、郴、鼎、澧、岳、复、循、梅、惠、英、虔、吉、抚、汀、 南雄、荆南、南安、临江,皆盗贼所蹂践,及军行经历处, 与免科差及催欠各二年。”

绍兴四年,蠲诸路赋役,诏“税期展限一月。”

按《宋史高宗本纪》:“四年春正月乙亥,蠲循、梅、潮、惠四 州被兵家租赋。三月己巳,蠲淮南州县民租一年。癸 酉,蠲兴元府、洋州被兵家税役二年。夏四月丙戌,蠲 淮南州军上供钱一年。六月庚子,以霖雨,罢不急之 役。九月辛酉,蠲襄阳等六郡三年租税。冬十月,借江 浙坊场钱一界,以备军费。十一月庚戌,赏承州水砦” 首领徐康等要击金兵之功,转官有差,仍蠲承、楚、泰 州水砦民兵赋役。十年放浙东诸郡防城丁夫。 按《文献通考》:四年,右司谏刘大中言:“契勘租税条限 系五月半起催,八月半纳毕。灾伤放免不尽者,限一 月。祖宗以来,未之有改。今户部令七月终以前数足, 迫促太甚,纳毕者,人户送纳到官之期也;起发数足 者,诸州团并起发到行在之期也。且以道里远近,酌 中言之,吉州陆路到临安二十八程,水程倍之,若依 此,则须五六月纳足,岂不大段迫促?今户部不过以 大礼赏格未足上动朝廷,不知本部平时所管何事, 平时蠹耗未尝讲究,平时失陷未尝稽考,乃临时画 旨促限,变乱祖宗旧制,全不恤民。夫祀所以为民祈 福也,迫取物帛,反为民害,有伤和气,有累圣德。”诏展 限一月。 又按《通考》,四年起四川布估钱。初,成都、崇 庆府、彭、汉、卭州、永康军六郡,自天圣间官以三百钱 市布一疋,民甚便之,后不复予钱。至是,宣抚司又令 民间每疋输估钱三引,岁七十万疋估钱二百馀万 引。庆元初累减至一百三十馀万引。

绍兴五年,更免役保正长法,禁诸路科率。又罢增收 头子等钱及催税户长。

按《宋史高宗本纪》:“五年二月甲辰,蠲湖南路上供三 年。闰月已酉,留四川上供银帛就充军费。戊辰,再蠲 荆南府归、峡二州,荆门、公安二军岁贡上供二年。夏 四月己未,更免役保正长法。辛未,以诸路税赋畸零 增收钱,专充上供。六月癸丑,以久旱,禁诸路科率,自 租税、和市、军须外皆罢。丁卯,以贼平,免沿湖民前二” 年逋租。秋七月甲戌,免蕲州上供及租税三年。丙申, 蠲湖南路上供米三年及秋租之半。九月辛未朔,罢 总制司所增收头子等诸色钱。十一月丁酉,罢催税 户长。 按《食货志》,五年二月,诏诸路转运司以增收 租数上户部课赏罚。

按《文献通考》:“五年,诏预借民户和买䌷绢二分止输 见缗,毋得抑纳金银,每千除头子钱外,靡费毋过十 文。”

绍兴六年,减江东诸路逃田税额,又裁定淮南路租 额。

按《宋史高宗本纪》,六年春正月辛未,蠲贫民户帖钱 之半,无物产者悉除之。三月辛未,蠲旱伤州县民积 欠钱帛租税。壬辰,宽四川灾伤州县户帖钱之半。五 月癸未,禁淮南州县收额外杂色租。八月庚戌,蠲虔 州残破诸县逋负,梅州夏秋两税。己未,预借江浙民 来年夏税絁帛折米输官。冬十月丁酉,裁定淮南路 租额。 按《食货志》:六年,减江东诸路逃田税额。知平 江府章谊言,“民所甚苦者,催科无法,税役不均,彊宗 巨室,阡陌相望,而多无税之田,使下户为之破产。乞 委通判一员均平赋役。” 又按志,六年八月,预借江 浙来年夏税䌷绢之半,尽令折米。两浙䌷绢各折七 千,江南六千有半,每疋折米二石。九月,右司谏王搢 言:“诸寺院之多产者,类请求贵臣改为坟院,冀免科 敛,则所科归之下户。”诏户部申严禁之。十有二月,诏 淮西残破州县,更免租税二年。是月戊申,诏曰:“朕惟 养兵之费,皆取于民,吾民甚苦,而吏莫之恤。夤缘军 须,掊敛无艺,朕甚悼之。监司、郡守,朕所委寄以惠养 元元者也。今漫不加省,复何赖焉!其各勤乃职,察民 之侵渔纳贿者,按劾以闻。苟庇覆弗治,朕不汝贷。”是 岁,两浙转运李迨取婺、秀、湖州、平江府岁计宽剩钱 二十二万八千缗有奇,依折帛钱限起发,自是以为 例。

按《文献通考》:“六年,殿中侍御史周秘言:‘昨朝廷展放 淮南税限,闻州县有收撮课子之例,夏则撮麦,秋则 撮谷,又有助军米、借牛租,名色不一,往往取至四五 分,重敛如此,乃以爱惜民力欺朝廷,使百姓虚被放 免之惠。盖税赋则所取少而有限,收撮则所取多而 无时。今欲信朝廷宽恤之令,宽百姓输纳之力,除已’” 立定课子合官私中分外,馀宜一切禁止。权发遣淮 南两路张成宪言:“还业之人,税额未定,乞据实种顷 亩,权纳课子。五年。”并从之。 又按《通考》六年,右谏议 大夫赵霈言:“岳州自版籍不存,不以田亩收税,惟种 一石作七亩科敷,而反复纽折,有至数十倍者。”诏本 路宪臣体究改正。 又按《通考》六年,诏:“去年旱伤及四分以上州县,绍兴四年已前积欠租税皆除之。执 政初议倚阁,上曰:‘若倚阁州县,因缘为奸,又复催理 扰人’。”乃尽蠲之。

绍兴七年蠲诸路财赋。诏两淮荒田更不增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七年春正月癸亥朔,帝在平江,下 诏移跸建康,蠲无为军税役一年。三月己丑,蠲驻跸 及经从州县积年逋赋。癸酉,蠲建康府、太平、宣州逋 赋及下户今年身丁钱。秋七月甲申,蠲诸路民积年 逋租。戊子,诏户部长贰迭出巡按诸路,考究财赋利 病,违者劾之。己丑,诏诸路归业民垦田及八年始输 全税。九月戊寅,以庐州、寿春府民遭郦琼虏掠,蠲租 税一年。闰十月乙丑,蠲江东路月桩钱万缗。 按《食 货志》:七年二月,诏驻跸及所过州县欠绍兴五年以 前税赋并蠲之。七月,诏新复州军请佃官田输租外, 免输正税。己田谓之税,佃田谓之租,旧不并纳,刘豫 尝并取之,至是乃从旧法。

按《文献通考》:七年,知扬州晁公武言:“朝廷以沿淮荒 残,未行租税,民复业,与创户者虽阡陌相望,惧后来 税重,闻之官者十才见一二。昔晚唐民务稼穑,则增 其租,故播种少;吴越民垦荒田而不加税,故无旷土。 望诏两淮更不增赋,庶民知劝。”诏可。

绍兴八年,蠲减租税。

按《宋史高宗本纪》:“八年春正月丙申,减临安府夏税 折输钱。二月戊午,减建康府夏税折输钱,蠲民户逋 租、和市科调。三月丁未,蠲所过州县民积欠税赋。戊 申,蠲江西、湖南诸州月桩钱各万缗。八月甲子,蠲江 东路月桩钱万三千缗有奇。”

绍兴九年,蠲河南新复州军租税徭役。复《召募耆长 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九年春正月丙戌,以金国通和,大 赦。河南新复州军官吏并不易置,蠲其民租税。三年 二月甲子。均定诸州县月桩钱。五月癸卯。复召募耆 长法。冬十月己未,蠲阶成、岷、凤四州民税之半。” 按 《食货志》:九年,蠲新复州军税租及土贡大礼银绢三 年,差徭五年。初,刘豫之僭,凡民间蔬圃皆令三季输 税。宣谕官方庭实言其不便。起居舍人程克俊言:“河 南父老苦豫烦苛久矣,赋敛及于絮缕,割剥至于果 蔬。”于是诏新复州县取刘豫重敛之法焚之通衢。 绍兴十年,起诸路耆长役钱,隶总制司给军用。赦诸 路田税。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年闰六月丁亥,诏释顺昌府流 以下囚,再复租税。二年十二月辛卯,起诸路耆长役 钱,隶总制司,专给军用。”

按,《文献通考》:十年明堂赦,“诸路州县人户合纳田税, 免收头子、市利、船脚等钱。”

绍兴十一年,命州县置《产业籍》,以定赋役。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一年十二月“壬午,命州县三岁 一置产业部,籍民赀财田宅以定赋役,禁受赇亏隐 旧额。”

按《文献通考》:十一年,臣僚言:“昨诏折帛钱以十分为 率,䌷折二分,绢折三分,绵折五分,所以宽民力也。今 州县乃尽令折钱,却低价收买,以取出剩,民户积欠, 许逐年随税带纳,今州县乃一并督输,乞诏有司禁 约。”

绍兴十二年,用李椿年行《经界法》,又诏“州县诸税簿 籍限一日改正。”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二年二月辛卯,蠲广南东西路 骆科残扰州县今年租。”

按:《文献通考》:“十二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 正十害:一、侵耕失税,二、推割不行,三、衙门及坊场户 虚供抵当,四、乡司走弄税名,五、诡名寄产,六、兵火后 税籍不失,争讼日起,七、倚阁不实,八、州县隐赋多,公 私俱困,九、豪猾户自陈诡籍不实,十、逃田税偏重,人 无肯售。经界正则害可转为利’。”且言:“平江岁入昔七 十万斛有奇,今按籍虽三十万斛,然实入才二十万 斛耳。询之土人,皆欺隐也。望考按核实,自平江始,然 后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上谓宰执曰:“桩 年之论,颇有条理。”秦桧曰:“其说简易可行。”程克俊曰: “比年百姓避役,止缘经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翌 日甲午,以椿年为两浙运副,专委措置经界。椿年条 画来上,请先往平江诸县,俟其就绪,即往诸州,要在 均平,为民除害,更不增税额。如水乡秋收后妄称废 田者,许人告;陂塘塍埂之坏于水者,官借钱以修之。 县令、丞之才短者,听易置图写墟亩,选官按覆。令各 户、各乡造砧基簿,仍示民以赏罚,开谕禁防,靡不周 尽,吏取财者论如法。 诏:“人户田产多有契书,而今 来不上砧基簿者,皆没官。”又诏:“州县租税簿籍,令转 运司降样行下,真谨书写。如细小草书,官吏各科罪。 其簿限一日改正,有欺弊者依本法。”并用椿年请也。

初,椿年置经界局于平江府,守臣周葵问之曰:“公

“今欲均赋耶?或遂增税也。”椿年曰:“何敢增税?”葵曰:“苟不欲增,胡为言本州七十万斛?”椿年曰:“当用《图经》三 十万斛为准。”椿年尝知宁国县,宣谕使刘大中荐其 练习民事,稽考税额,各有条理。五年秋九月,召对,椿 年奏:“州县不治,在不得人,若于二税稍加措置,不至 失陷,用度自足。”寻通判洪州,屡迁浙东提举。八年春 三月,三省奏台州有匿名书,称椿年刻薄等事,欲率 众作过。上曰:“兵火以来,官物多失陷。既差官检察,若 稍留心,便生诬毁,此必州县吏所为。万一作过,当遣 兵剿杀。”后卒无事。至是,乃建此议。仓部员外郎王循 友言:“国家平昔漕江、淮、荆、浙六路之粟六百二十馀 万,加以和籴,而近岁上供才二百八十馀万,两浙膏 腴沃衍,无不耕之土,较之旧额,亦亏五十万石。此盖 税籍欺隐,豪强诡挟所致。比漕臣建议正经界,朝廷 从之。望敕诸路漕臣,各根检税籍。”

绍兴十三年,韩世忠请以“赐田及私产未输之税归 之官”,诏奖谕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三年,淮东宣 抚使韩世忠请以赐田及私产自昔未输之税并归 之官。诏奖谕而可之。初,神武右军统制张俊乞蠲所 置产,凡和买科敷。诏特从之。后三省言:“国家兵革未 息,用度至广,陛下哀悯元元,俾士大夫及勋戚之家 与编户等敷,盖欲宽民力、均有无。今俊独得免,则当 均在馀户,是使民为俊代输也。方今大将不止俊一 人,使各援例求免,何以拒之?望收还前诏。”诏从之。越 数年间,俊复乞免岁输、和买绢,三省拟岁赐俊绢五 千疋,庶免起例。上以示俊,因谕之曰:“朕固不惜,但恐 公议不可。”俊惶悚力辞赐绢。

按《文献通考》:“十三年,臣僚言:赋税之输,止凭钞旁为 信,谷以升,帛以尺,钱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钞受纳,亲 用团印。曰户钞,则付人户收执;曰县钞,则关县司销 籍;曰监钞,则纳官掌之;曰住钞,则仓库藏之,所以防 伪冒,备毁失也。今所在监、住二钞,废不复用,而县司 亦不即据钞销簿,方且藏匿以要赂。望申严法令,戒 监司、郡守检察受纳官司,凡户、县、监、住四钞皆存留, 以备互照。”从之。

绍兴十四年,蠲诸路赋役。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四年二月癸巳,蠲江、浙诸路逋 欠钱帛。三月乙卯,蠲江浙、京湖积欠上供钱米。己巳, 蠲汀、漳、泉、建四州经贼蹂残民户赋役一年。冬十月 己亥,以永、道、郴三州、桂阳监及茶陵县民多不举子, 永蠲其身丁钱绢米麦。”是岁,四川宣抚司始取民户 称提钱岁四十万缗,以备军费。

绍兴十五年,命僧道纳免丁钱,禁科折均配及收折 帛,蠲诸路钱米䌷绢。又户部议输官物用四钞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五年春正月辛未,初命僧道纳 免丁钱。二月乙未,诏州县科折之数,第五等户毋或 均配。秋七月戊午,蠲庐、光二州上供钱米一年。丁卯, 免汀、漳二州秋税及处州三县被水民家䌷绢,鄂州 旧额绢各一年。八月甲戌朔,禁收折帛,令零钱止输 实数。乙亥,蠲京西路请佃田租及州县场务税钱二 年。冬十月癸巳,蠲安丰军上供钱米。 按《食货志》:十 五年,户部议,“准法输官物用四钞:曰户钞,付民执凭; 曰县钞,关县司销簿;曰监钞,纳官掌之;曰住钞,仓库 藏之,所以防伪冒,备毁失也。毁失县钞者,以‘《监住钞》’” 销凿。若辄取户钞,或追验于人户者,科杖。

绍兴十六年夏四月壬子,禁州县预借民税。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七年,减四川重敛。秦桧上《重修免役敕令格 式》。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七年秋七月癸未,命李璆同总 领四川财赋,符行中参酌减放四川重敛。九月己巳, 减四川科率虚额钱岁二百八十五万缗。十一月丙 寅,秦桧上《重修免役敕令格式》。”

绍兴十八年。蠲被灾户租税。免沿纳钱米支移折变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八年十二月戊辰。蠲被灾下户 积欠租税。

按:《文献通考》:十八年,知蕲州吕延年代还,言:“五季时, 江南李氏暴敛害民,江西一路税苗数外倍借三分, 以应军须。本朝官司名为‘沿纳’,盖谓事非创立,特循 沿李氏旧法也。积岁既久,又以此项钱米支移折变, 里巷之民,怨声犹在。乞量与裁定,仍将沿纳钱米免 支移折变。”

绍兴十九年,免汀、漳、泉二税,又免“无子女户及举人、 太学生之独居者役。”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九年五月壬午朔,汀、漳、泉三州 民田被贼蹂践,蠲其二税。十二月己未,诏无子女户, 得解举人、太学生之独居者,并免役。”

按《文献通考》:“十九年,诏汀、漳、泉三州据见今耕种田 亩收纳二税,未耕种者权行倚阁。”昉行经界法于诸 路,而剧盗何白旗扰汀、漳诸郡,故有是旨。然汀在深 山穷谷中,兵火之馀,旧籍无有存者,豪民漏税,常赋十失五六,郡邑无以支吾,于是计口科盐,大为民害。 是年冬十一月,经界之事始毕。 初,朝廷以淮东西、 京西、湖北四路被边,姑仍其旧。又漳、汀、泉三州未毕 行。

绍兴二十年,蠲静江府、昭州折布钱,免海外四州经 界,其税额悉如旧。又以冯请帮助识别此字。抗疏诸州军并免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年二月庚戌。蠲静江府昭州 上供折布钱三之一。庚申。免海外四州及泸叙二州 长宁军经界。

按:《文献通考》:“二十年,诏琼州、万安、昌化、吉阳军海外 土产瘠薄,已免经界,其税额悉如旧。”又:泸南帅臣冯 请帮助识别此字。抗疏论不便。于是泸、叙州、长宁军并免,渠果州、广 安军既行,亦复罢。自馀诸路州县皆次第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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