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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2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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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第一百二十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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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四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十四

  宋四紹聖四則 元符三則 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寧五則 大觀三則 政和五

  則 重和一則 宣和七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四則 紹興二十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四卷

賦役部彙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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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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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聖元年復免役法用元豐八年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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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夏四月丁卯,詔諸路復 元豐免役法。 按《食貨志》:哲宗始親政,三省言役法 尚未就緒。帝曰:「第行元豐舊法而減去寬剩錢,百姓 何有不便」范純仁曰:「四方異宜。須因民立法,乃可久 也。」遂令戶部議之。右司諫朱紱言:「輸錢免役,有過數 多敷者;用錢雇役,有立直太重者。役色之內又有優 便而願自役募,不必給雇者,請詳為裁省。」中書言:「自 行差法十年,民間苦於差擾,前後議者紛紜,更變不 一,未有底止。」於是詔復免役法,凡條約悉用元豐八 年見制鄉差役人有應募者可以更代,即罷遣之,許 借坊場、河渡及封樁錢以為雇直,須有役錢日補足 其數。所輸免役錢,自今年七月始。耆戶「長、壯丁召雇, 不得已保正、保長、保丁充代,其他役色應雇者放此。 所敷寬剩錢不得過一分。昔常過數、今應減下者,先 自下五等人戶始,路置提舉官一員,視提刑置司之 州為治。如方俗利害不同,事有未盡未便,而應更改、 增損舊法者,畫一條疏,與轉運、提刑司連奏。」又詔:「用 舊法取量添酒錢贏數給。惟法司吏餐錢不足則抵 當息錢亦許貼用。先嘗以七月起輸,其後又自來年 始。」土俗差雇不一,姑仍其舊,俟起輸至五月,盡行雇 法,凡因差在役者悉罷遣之。舊《免役法》行,壯丁間有 差而不募者,其毋敷役錢如故。凡錢額所敷,取三年 雇直實支,而酌一年中數立為歲額,以均敷取,此外 所取寬「餘,不得過通額十分之一。免役錢方復未輸, 且以助役錢給雇直;不足,雖免役寬剩錢亦許給用。」 七月,戶部看詳役法所言:「幕職、監當官之官罷官,依 元豐制,悉用雇役人迓送而差定其數。凡元祐溢額 所添廂軍皆罷減。其有抑鄉差之人,仍舊在役,或改 易名字,就便應募,悉計其在役月日,應得更代者,以 次蠲遣之。諸路舊立出等高強戶,力轉高,敷取難勝, 應出免役錢百千以上,每絫及百千,悉與減免三分。 凡人戶匿寄財產、假借戶貫、冒名官戶,苟可避免等 第科配者,各以違制論。許人陳告,以其半給之。」《元豐 令》:「在籍宗子及太皇太后、皇后緦麻親得免役,皇太 妃宜亦如之。」詔皆如請。舊戶「等簿如可略憑,即用之, 若漫滅等第,即雖未及應造之年,亦令改造。」戶部舉 行《元豐條制》,以保正長代耆長,甲頭代戶長,承帖人 代壯丁。

紹聖二年,詔「役人雇直並依元豐舊制,寬剩錢不得 過一分。」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申詔諸路 役人額數、雇直並依元豐舊制,仍依已命,寬剩錢不 得過一分。常平免役,元豐止用提舉官專領,轉運、提 刑司自今毋預其事。舊置重修編敕所,看詳中外文 字,本以去年所差鄉役未盡善,遂入議曰:「都、副保正 比耆長事責已輕,又有承帖人受行文書,即大保長 苦無公事。元豐本制,一都之內役者十人,副正之外, 人保各差一大長。今若常輪二大長分催十保稅租、 常平錢物,一稅一替,則自不必更輪保丁充甲頭矣。 凡都保所雇承帖人,必選家於本保者,而雇直皆從 官給,一年一替,則自無浮浪稽留符移之弊。承帖雇 直固有舊數,其今所雇保正之直,視耆長,保長之直 則視戶長。若應此三役不願替代者,自從其願。壯丁 元不敷雇直處,聽如其舊。承帖雇錢,許以舊寬剩錢 通融支募。如土俗有不願就保正長雇役者,許募本 土有產稅戶使為耆長、壯丁以代之。其所雇耆、戶長, 已立法不得抑勒矣,若保正長不願就雇而輒差雇 者,從徒二年坐罪。」詔皆從之。

紹聖三年,以《常平免役敕令》頒天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左正言孫 諤言:「役法之行,在官之數,元豐多,元祐省,雖省未嘗 廢事,則多不若省;雇役之直,元豐重,元祐輕,雖輕未 嘗不應募,則重不若輕。今役法優下戶使弗輸,而盡 取諸上戶,意則美矣,而法未善也。夫先帝建免役之 法,而熙寧、元豐有異論,元祐有更變,正惟不能無弊 爾。願無以元豐、元祐為間,期至於均平便民而止,則 善矣。」翰林學士蔡京言:「諤之論多省輕重,明有抑揚, 謂元豐不若元祐明矣。諤於陛下追紹之日,敢為此言,臣竊駭之。免役法復行,將及一年,天下吏習而民 安之,而諤指以為弊,則所詆者熙寧、元豐也。且元豐 雇法也,元祐差法也,雇與差不可並行,元祐固嘗兼 雇,已紛然無紀矣,而諤欲不間熙祐,是欲伸元祐之 姦,惑天下之聽。」詔罷諤、正言,黜知廣德軍。後又詔:「諸 縣無得以催稅比磨追甲頭,保長無得以雜事追保 正副,在任官以承帖為名占破當直者,坐贓論;所管 催督租賦,州縣官輒令陪備輸物者,以違制論。」是歲, 以常平、免役、農田、水利、保甲,類著其法,總為一書,名 《常平免役敕令》,頒之天下。詔翰林學士承旨兼詳定 役法蔡京依舊詳定重修敕令。侍御史董敦逸言:「京 在元祐初知開封府,附司馬光行差法,祥符一縣,數 日間差至一千一百人。乞以役法專委戶部。」詔令疏 析。京奏上,復令敦逸自辨,京無責焉。

紹聖 年,令折變者用中等,未幾仍舊。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紹聖中,嘗詔郡 縣貨物用足錢省陌不等,折變宜用中等。俄以所在 時估實值多寡不齊,難概立法,命仍舊焉。」

元符元年六月甲午蔡京等上常平免役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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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符二年,詔「河北、淮南諸路人戶已差充正夫者,其 免夫錢皆罷催。」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符二年,以蕭 世京、張行為郎。二人在元祐中皆常言免役法為是。 帝出其疏擢之。既而詔河北東西、淮南運司、府界提 點司,如人戶已嘗差充正夫,其免夫錢皆罷催。後又 詔「雖因邊事起差夫丁。須以應差雇實數上之朝廷, 未得輒差。其河防並溝河歲合用一十六萬八千餘 夫」,聽人戶納錢以免。

元符三年春正月戊寅,大赦天下,蠲民租。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戶部奏京西北路書手雜職斗子土人願就募者不給雇直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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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建中靖國元年。 戶部奏「京西北路鄉書手雜職斗子所由庫秤揀掐 之類。土人願就募。不須給之雇直。他路亦須詳度施 行。」詔從之。知延安府范純粹言「比年衙前公盜官錢。 事發即逃。乞許輪差上等鄉戶。使供衙役。」殿中侍御 史彭汝霖劾純粹所言有害良法。宜加黜責。詔純粹 所乞不行。其後,知襄州俞栗,以襄州總受他州布綱 而轉致他州,是衙前、重役併在一州,事理不均。臣僚 謂栗輒毀紹聖成法,請重黜。栗坐責授散官,安置太 平州。

崇寧元年詔元輸雇直仍如舊法均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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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崇寧元年,尚書 省言,「前令太保長催稅而不給雇直,是為差役,非免 役也。」詔提舉司以元輸雇錢如舊法均給。永興軍路 州縣官乞復行差役,湖南、江西提舉司以物賤乞減 吏胥雇直,罷給役人雇錢,皆害法意,應改從其舊。詔 戶部並遵奉紹聖《常平免役敕令格式》及先降《紹聖 簽貼役法》,行之天下。

崇寧二年,行增價折納之法。又詔「免役寬剩錢,候豐 衍日奏蠲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言者謂欲民不 流不若多積穀,欲多積穀不若推行折納糶糴之法。 今常平雖有折納之法,止用中價,故民不樂輸。若依 和糴以實價折之,則無損於民。」崇寧二年,諸路歲稔, 遂行增價折納之法,支移折變,科率配買,皆以熙寧 法從事。民以穀菽物帛輸積負零稅者聽之。 又按 《志》:「二年臣僚言:常平之息,歲取二分,則五年有一倍 之數。免役剩錢,歲收一分,則十年有一年之備。故紹 聖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寬剩及三科,取旨蠲免。 以明朝廷取於民者,非以為利也。而集賢殿修撰、知 鄧州呂仲甫前為戶部侍郎,輒以狀申都省,乞刪去 上條。詔黜仲甫,落職知海州。後又詔常平司候豐衍 有餘日,具此制奏蠲之。

崇寧三年二月丙午,以刊定《元豐役法》不當,黜錢遹 以下九人。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四年六月辛巳,罷陝西、河東力役。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四年七月,詔方田路分令提舉司視稅 最不均縣,每州歲方一縣或兩縣,遇災傷權罷。 又 按《通考》:四年,臣僚言:「州縣戶簿等累經改造,故增減 失實。乞委常平官分行所部,不以等第,而以田稅多 寡均敷役錢。」戶部尚書許幾言:「州縣戶眾而役少,則 敷錢止於第三等;或戶少而役多,則均及四五等。今 若不計家業,稅錢不用等第,概以田畝均敷役錢,則 失輸錢代役之意。」其議遂格。

崇寧五年。夏四月丁丑。停免兩浙水災州郡夏稅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元年詔州縣募役依元豐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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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大觀元年秋七月戊子。詔括天下 漏丁 按《食貨志》:元年詔諸州縣召募吏人,如有非 四等以上戶及在州縣五犯杖罪,悉從罷遣。不得再 占諸處名役。別募三等以上人充。於是舊胥既盡罷, 而弊根未革。老姦巨猾匿身州縣。舞法擾民,蓋甚前 日。其後又不許上三等人戶投充弓手。所募皆浮浪, 無所顧籍,盜賊公行,為害四方。至是復詔州縣募役 依元豐舊法。

大觀二年,詔「天下科撥支折,當先富後貧,自近及遠。」 又詔「前期督輸者加等坐罪。」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詔天下租 賦科撥支折,當先富後貧。自近及遠。迺者漕臣失職, 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為令。支移本以便邊餉, 內郡罕用焉。間有移用,則賃民以所費多寡自擇。故 或輸本色於支移之地,或輸腳費於所居之邑。而折 變之法,以納月初旬估中價準折,仍視歲之豐歉以 定」物之低昂,俾官吏毋得私具輕重。七月,詔曰:「比聞 慢吏廢期,凡輸官之物,違期促限。蠶者未絲,農者未 獲,追胥旁午,民無所措。自今前期督輸者,加一等坐 之。致民逃徙者,論更加等。」

大觀三年,詔「民緣園陵役者蠲其賦」,又蠲旱災諸路 賦。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己未,詔民緣園陵役 者蠲其賦。是歲,江淮、荊、浙、福建旱,秦、鳳、階、成饑,發粟 賑之,蠲其賦。」

政和元年飭提舉常平官檢察鞏州取贏之因以聞又置務使民輸公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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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政和元年,臣僚 言「元豐中鞏州歲敷役錢止四百千,今絫敷至緡錢 近三萬。又元豐八年,命存留寬剩錢毋得過二分,紹 聖再加裁定,止許存留一分。此時考詳法意,非取寬 剩,遂改名準備錢」,而嚴立禁約,若擅增敷歲額及樁 留準備過數者,並以違制論。今乞飭提舉常平官檢 察及覈究鞏州取贏之因以聞。從之。 又按《志》,京西 舊不支移,崇寧中,將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今 特免,若地里腳費則宜輸。」自是歲以為常。腳費斗為 錢五六十,比元豐既當正稅之數,而反覆紐折,數倍 於昔。民至鬻牛易產,猶不能繼,轉運司乃用是以取 辦理之譽。言者極論其害。政和元年,遂詔:應支移而 所輸地里腳錢不及斗者免之。尋詔五等戶稅不及 斗者,支移皆免。是時,內外之費,浸以不給,中官楊戩 主後苑作,有言汝州地可為稻田者,因用其言,置務 掌之,號「稻田務。」復行於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唐,西 及澠池,北踰大河,民田有溢於初券步畝者,輒使輸 公田錢。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舉常平司奏《均稅法》,詔諸路 概行其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河北西路 提舉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極多,不下百數,及至均稅, 不過十等,雖出十分之稅,地土肥沃,尚以為輕。第十 等只均一分,多是瘠鹵,出稅雖少,猶以為重。若不入 等,則積多而至一頃,止以柴蒿之直為錢,自一百而 至五百,比次十等,全不受稅。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 便有一分之稅,其間下色之地與柴蒿之地不相遠, 乃一例每畝均稅一分,上輕下重。欲乞土色十等如 故外,即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畝均數。謂如 第十等地每十畝合折第一等,一畝折十等之上受 稅十一;不改元,則十等之中數及十五畝,一等之下 數及二十畝,方比上等受一畝之稅。庶幾上下輕重 皆均。」詔諸路概行其法。

按:《文獻通考》:三年五月,臣僚上言:「朝廷推行方田之 初,外路官吏不遵詔令,輒於舊管稅額之外增出稅 數,號為蹙剩,其多有一邑之間及數萬者。欲望下逐 路提舉司,將應有增稅縣分並依近降指揮重行方 量,依條均定稅數,不得於元額外別有增損。止令提 刑司體量,指實聞奏。」

《政和》 年,品官皆限田,限外田編戶差科。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政和中,品官 限田一品百頃以差降殺至九品為十畝,限外之數 並同編戶差科。」

政和七年,詔「內外宮觀捨置田莊過五十頃,不免科 差徭役。」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又詔內外 宮觀捨置田,在京不得過五十頃,在外不得過三十 頃,不免科差徭役、支移,雖奉御筆,許執奏不行。」 政和 年又置營繕所以括民田。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政和末,又置營 繕所,亦為公田。久之,後苑營繕所公田皆併於西城 所,盡山東、河朔天荒逃田與河堤退灘租稅舉入焉, 皆內侍主其事。所括為田三萬四千三百餘頃,民輸公田錢外,正稅不復能輸。」

重和元年詔戒官吏支移徙歉就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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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重和元年九月壬午,詔增方田稅, 河北加折耗米 按《食貨志》:「元年獻言者曰,物有豐 匱,價有低昂。估豐賤之物俾民輸送,折價既賤,輸官 必多,則公私之利也。而州縣之吏,但計一方所乏,不 計物之有無,責民所無,其費無量。至於支移,徙豐就 歉,理則宜然。豪民賕吏,故徙歉以就豐,齎挾輕貨以 賤」價輸官,其利自倍。而貧下戶名免「支移,估直既高, 更益腳費,視富戶反重,因之逋負,困於追胥。」詔申戒 焉。

宣和元年詔二等以上戶不得視官戶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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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元年八月戊寅,詔諸路未方 田處,並令方量均定租課。 按《食貨志》:「元年,言者謂 役錢一事,神宗首防官戶免多,特責半輸。今比戶稱 官,州縣募役之類,既不可減,雇令官戶所減之數均 入下戶,下戶於常賦之外,又代官戶減半之輸,豈不 重困?」詔:自今二等以上戶,因直降指揮非泛補官者, 輸「賦差科免役,並不得視官戶法減免,已免者改之。 進納人自如本法,保長月給雇錢,督催稅賦。比年諸 縣或每稅戶一二十家,又差一人充甲頭及催稅人, 十日一進,赴官比磨,求取決責,有害良民。」詔禁之。 按《文獻通考》,元年,臣僚言:「方田以均天下之稅,神考 良法,陛下推行今十年,告成者六路,可謂緩而不迫 矣。御史臺受訴,乃有二百餘畝方為二十畝者,有二 頃九十六畝方為七十畝者,虔州之瑞金是也;有租 稅一十三錢而增至二貫二百者,有租稅二十七錢 則增至一貫四百五十者,虔之會昌是也。蓋方量官 憚於䟦履,並不躬親而行《繵拍峰》驗定土色,一任之 胥吏。望詔常平使者密行檢察,若未按舉,他時有訴 不平,則明加貶黜改正。」詔令諸路提刑司體問。 宣和 年,令轉運司察守貳勤惰,專達內侍省設措 置水利農田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和初,州縣主 吏催科失職,逋租數廣,令轉運司察守貳勤惰,聽專 達於內侍省。浙西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蕩、湖濼退灘 等地,皆計籍召佃立租,以供應奉。置局命官,有「措置 水利農田」之名,部使者且自督御前租課。

宣和二年,詔「方田悉依舊額輸稅。」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罷諸 路方田。又詔自今諸司毋得起請方田。諸路未方田 縣分已方量,賦役不以有無論訴,悉如舊額輸稅。民 因方田而逃移歸業者,逋欠並放。」

宣和三年,言官陳西蜀折科之弊,不報。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庚寅。忠州防禦使辛 興宗擒方臘於清溪。詔兩浙、江東被賊州縣給復三 年 按《食貨志》。三年,言者論西蜀折科之弊。其略謂 西蜀初稅錢三百,折絹一疋,草十圍,計錢二十。今本 路絹不用本色,疋折草百五十圍,圍估錢百五十。稅 錢三百輸至二十三千。東蜀如之。仍支移新邊,謂之 遠倉,民破產者眾。七年,言者又論「非法折變,既以絹 折錢,又以錢折麥。以絹較錢,錢倍於絹;以錢較麥,麥 倍於錢。」輾轉增加,民無所訴。

宣和五年,詔「江東括到逃田,召人出租。」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詔江東轉 運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頃一十六畝,兩浙根括 到四百五十六頃,召人出租,專充今年增屯戍兵衣 糧。」

宣和六年,始令諸路出免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六年六月壬子,詔以收復燕雲以 來,京東、兩河之民困於調度。令京西、淮、浙、江、湖、四川、 閩、廣並納免夫錢,期以兩月納足,違者從軍法。秋七 月壬寅,詔宗室、后妃、戚里、宰執之家概敷免夫錢」 按《食貨志》:「自夏人叛命諸路皆謀進築,陜以西保甲 皆運糧。後童貫又自將兵築靖夏、制戎、伏羌等城,窮 討」深入,凡六七年。至宣和末,饋餉空乏,鄜延至不能 支旬月。時邊臣爭務開邊,夔峽、嶺南不毛之地,草刱 郡邑,調取於民,費出於縣官,不可勝計。最後有燕山 之役,雄、霸等州倉廩皆竭,兵士饑忿,有擲瓦石擊守 貳刃將官者。燕山郭藥師所將常勝一軍,計口給錢 廩,月費米三十萬石,錢一百萬緡,河北之民力不能 給,於是免夫之議興。初,黃河歲調夫修築埽岸,其不 即役者輸免夫錢。熙、豐間,淮南科黃河夫,夫錢十千, 富戶有及六十夫者,劉誼蓋嘗論之。及元祐中,呂大 防等主回河之議,力役既大,因配夫出錢。大觀中,修 滑州魚池埽,始盡令輸錢。帝謂事易集而民不煩,乃 詔:凡河堤合調春夫,盡輸免夫之直,定為永法。及是 王黼建議,乃下詔曰:「大兵之後,非假諸路民力,其克 有濟。」諭民國事,所當竭力,天下並輸免夫錢,夫二十 千,淮、浙、江湖、嶺蜀夫三十千,凡得一千七百餘萬緡, 河北群盜,因是大起按《文獻通考》,六年,臣僚言,京西等處二稅及坊場酒 稅,拖欠貫萬不少,悉非良民不納,多是「形勢頑猾,人 戶欺隱。又高郵縣共欠一十餘萬貫石,作逃移者四 萬七千餘戶,每歲輒除額稅五萬二千餘貫石。蓋州 縣之官,不能治豪右抑兼併,貧下之戶為豪右兼併, 其籍必妄申逃移,失陷省稅。乞詔有司驅磨按治,庶 使貧下之民,均被聖澤。」從之。

宣和七年,罷坊正副。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詔「州縣昨 因儆察私鑄,令五家為保,城郭亦差坊正副領受文 書,由此追呼陪費,或析居逃移,以避差使,其所置坊 正副可罷。」

欽宗靖康元年詔唐鄧襄汝等州五等輸稅及加耗皆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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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唐鄧、襄、汝等州, 自治平後開墾歲增,然未定稅額,元豐中以所墾新 田差為五等輸稅,元祐元年罷之。大觀三年,用轉運 副使張徽言之,請復元豐舊制。俄又以訴者而罷。政 和三年,轉運使王璹復言官失租賦。詔依元豐法,第 折以見錢,凡得三十萬緡,欽宗立詔蠲焉。」舊稅租加 耗,轉運司有「拋樁、明耗」,州縣有「暗樁」、「暗耗」之名。諸倉 場受納,又令民輸頭子錢。熙寧以後,給納並收,其數 益增焉,至是悉罷。

高宗建炎元年詔二稅並依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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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五月庚寅,住散青苗錢。 蠲南京及元帥府常駐軍一月以上州縣夏稅。 按 《食貨志》:「元年五月庚寅,詔二稅並依舊法,凡百姓欠 租閣賦及應天府夏稅悉蠲之。庚子,詔被虜之家蠲 夏秋租稅及科配。」

按:《文獻通考》:元年,臣僚言:「官戶役錢,舊法比民戶減 半,今來詔置弓手以禦暴防患,官戶所賴猶重。欲令 官戶役錢更不減,而民戶比舊役錢量增三分,專樁 管以助養給。」從之。 官舊給庸錢以募戶長,及立保 甲,則樁庸錢以助給費。未幾,廢保甲,復戶長,而庸錢 不復給,遂拘入總制窠名焉。 臣僚言:「州縣保正副 未嘗肯請雇錢,並典吏雇錢亦不曾給,乞行拘收。」戶 部看詳:「州縣典吏雇錢,若不支給,切恐無以責其廉 謹,難以施行。其鄉村耆戶長,依法係保正長輪差,所 請雇錢,往往不行支給,委是合行拘收。乞下諸路常 平司,將紹興五年分州縣所支雇錢,依經制錢例,分 季發付行在,敢隱匿侵用,並依擅支上供錢法。」從之。 建炎二年,禁州縣責鄰保代輸逃戶稅役,蠲被災田 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夏四月戊午,禁州縣責鄰保 代輸逃戶稅役。秋七月辛丑,以春霖夏旱蝗,詔州郡 災甚者蠲田賦。」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元年夏秋稅租及應欠負官物 並除放。」

建炎三年,量行《役法》,蠲減上供物及青苗積欠錢,又 令民依鄉例輸官田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夏四月乙卯,大赦,舉行仁宗 法度。應嘉祐條制與今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賞格 從重,條約從寬,罷上供不急之物。閏八月己亥,減福 建、廣南歲上供銀三之一。九月丁巳,蠲諸路青苗積 欠錢。」 按《食貨志》:三年,「凡天下官田,令民依鄉例自 陳輸租。」

建炎四年,蠲稅、括租。詔:「夏稅物帛,官吏過抑,許越訴。」 又罷甲頭差。

按《宋史高宗本紀》,「四年夏四月癸酉,蠲江西州縣兵 盜殘破民家夏稅。六月辛未朔,蠲紹興府三縣湖田 米。八月戊子,以饒、信妖賊平,蠲民今年役錢。十一月, 括借寺觀田租、蘆場。三年十二月辛未,遣度支員外 郎韓球括饒信諸州錢糧,凡江湖川廣上供皆拘之。 是歲,宣撫處置司始令四川民歲輸激賞絹三十三」 萬匹有奇

按:《文獻通考》:四年,右諫議大夫黎確言:「近歲貪吏至 與專庫分利。凡民戶自詣輸納夏稅、和買縑帛等,往 往多端沮抑,不堪留滯之苦,則委之攬納之家而去。 民有倍稱之出,官受濫惡之物。」詔物帛非紕疏濫惡, 官吏過有抑退者,許越訴。 又按《通考》:四年,上初自 海道回蹕,夏五月壬寅,用江浙制置司隨軍轉運劉 濛議於民間預借秋科苗米。壬子,御史沈與求奏罷 之。 又按《通考》,四年罷催稅戶長,依熙豐法,以村畽 三十戶,每料論差甲頭一名,催納租稅、免役等分物。 既而言者謂:甲頭不便者有五:一、小戶丁小,催科不 辦;二、舊每都保正長才四人,今甲頭凡三十一人,破 產者必眾;三、夏耕秋收,一都之內廢農業「者凡六十 人,則通一路有萬萬人不容力」穡?四甲頭皆耕夫,既 不識官府,且不能與形勢豪戶爭立,所差既多,爭訴 必倍,於是甲頭不復差,而耆戶長役錢因不復給。 保正副十大保為一都,保二百五十家內通選才勇物力最高二人充,應,主一都盜賊煙火之事。大保長 一年替保正,小保長二年替「戶長催。」一,都人戶夏秋 二稅,大保長願兼戶長者,輪催納稅租,一稅一替,欠 數者後料人催。此係中興以後差役之法,已充役者 謂之「批朱」,未曾充役者謂之「白腳。」

紹興元年蠲減諸路賦稅詔漕司究實科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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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春正月己亥朔,下詔改 元。蠲兩浙夏稅、和買紬絹、絲綿,減閩中上供銀三分 之一。戊申,江南東、西路各置轉運司,荊湖東西路轉 運司通掌兩路財賦。五月丙辰朔,蠲江西路被賊州 縣賦稅。甲寅,詔收耆戶長役錢。己未,詔州縣因軍期 徵取民財物者,立式榜示,禁過數催擾。六月甲午,蠲」 建、劍、汀州、邵武軍租。八月辛卯,蠲徽州被賊民家夏 稅。十二月丁丑,蠲諸路在官積欠。詔官戶名田過制 者與民均科。 按《食貨志》:元年五月,詔:「民力久困,州 縣因緣為姦。今頒式,諸路,凡因軍期不得已而貸於 民者,並許計所用之多寡,度物力之輕重,依式開具, 使民通知,毋得過數科率。」八月,減大觀稅額三分之 一。十有一月,言者論:「浙西科斂之害,農末殆不聊生。 鬻田而償,則無受者,棄之而遁,則質其妻孥。上下相 蒙,民無所措手足,利歸貪吏,而怨歸陛下。願重科斂 之罪,嚴貪墨之刑。」詔漕司究實以聞。 又按《志》,建炎 五年即紹興元年廣州州學教授林勳獻《本政書》十三篇, 大略謂:「國朝兵農之政,大抵因唐末之故。今農貧而 多失職,兵驕而不可用,是以饑民竄卒類為盜賊。宜 倣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十畝,其羨田之家 毋得市田,其無田與游惰末作者皆使為農。以耕田 之羨雜紐錢穀以為什一之稅。本朝二稅之數,視唐 增至七倍。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為一井,提封百里 為三千四百井,率稅米五萬一千斛,錢萬二千緡。每 井賦二兵一馬,率為兵六千八百人,馬三千四百匹。」 此方百里之縣所出賦稅之數,歲取五之一以為上 番之額,以給征役,無事則又分為四番,以直官府,以 給守衛,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始一遍也。悉上則「歲 食米萬九千餘斛,錢三千六百餘緡,無事則減四分 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稅供之。匹婦之貢,絹三尺、綿一 兩;百里之縣,歲收絹四千餘匹、綿二千四百斤;非蠶 鄉則布六尺、麻二兩,所收視綿絹倍之。行之十年,則 民之口算,官之酒酤,與凡茶鹽香、礬之榷,皆可弛以 予民。」其說甚備。尋以勳為桂州節度掌書記。

按:《文獻通考》:元年,江西湖南宣撫大使朱勝非言:「民 間之病,正稅外科敷煩重,稅米一斛,有輸至五六斛, 稅錢一緡,有輸及十八緡者。和糴與正稅等而未嘗 支錢,他皆類此。」又言:「輸苗,請以限前聽民從便納,早 占米充支用。」從之。江東帥臣李光言:「廣德縣秋苗,舊 納水陽鎮,鄉民憚遠,乞每一石貼三斗七升充腳剩, 就本軍送納。自是立為年額。」詔蠲其半。

紹興二年,蠲諸路稅賦,焚其籍。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丁酉,蠲諸路元年逋 稅。二月丁丑,減淮南營田歲租三之二,俟三年復舊。」 五月戊子,蠲太平州被賊之家夏稅。秋七月辛酉,悉 蠲福建諸州被兵之家田稅。十一月庚辰,詔宣諭五 使,焚所至州縣建炎以前已蠲稅籍 按《食貨志》:二 年正月,「知紹興府陳汝錫違詔科率,謫漳州。四月,建 盜」范汝為平,詔蠲本路今年二稅及夏料役錢。既而 手詔:「訪聞州縣以為著令不過三分,甚非所以稱朕 惠恤之意,可以赦並免。」十有一月,焚州縣已蠲稅簿, 示民以不疑也。

按:《文獻通考》:「二年,左司諫吳表臣言,諸州折變有至 數倍者,請今後並以中價細估。」詔違法漕憲各罰銅 十斤。

紹興三年,定州縣圩田租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春正月癸未,詔民復業者,視 墾田多寡,定租額賦役。二月辛丑,蠲廣東諸州被賊 民家稅。夏四月己丑,詔江東西、湖北、浙西募民佃荒 田,蠲三年租。五月庚午,以岳州數被兵,免今年稅役。 秋七月辛未,蠲紹興二年和市絁帛。八月癸卯,罷諸 路輸禁軍闕額錢。己酉,詔湖南丁米三分之二均取 於民田,其一取之丁口。十一月己卯,蠲南劍州所負 民間獻納錢十六萬緡。」 按《食貨志》:「三年,定州縣圩 田租額充軍儲。建康府永豐圩租米,歲以三萬石為 額。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里,有田九百五十餘頃,近 歲墾田不及三之一。至是始立額。」 又按《志》:三年十 月,募佃江東西閒田,三等定租,上田畝輸「米一斗五 升,中田一斗,下田七升。」

按《文獻通考》:三年,詔江、浙諸州縣帛及折帛錢,並以 七月中旬到行在,不足者守貳竄黜。用戶部請也。 又按《通考》:三年,詔婺州額上供羅並權折價錢。以州 人言每歲輸納兩數太重故也。令二廣人戶稅租合 支移者,量地里遠近遞趲,無得過三百里。 又按《通 考》:三年,詔諸州軍所欠紹興元年夏、秋二稅並和買上三等人戶與倚閣一半,第四等以下並倚閣,分限 三年帶納。又詔:「潭、郴、鼎、澧、岳、復、循、梅、惠、英、虔、吉、撫、汀、 南雄、荊南、南安、臨江,皆盜賊所蹂踐,及軍行經歷處, 與免科差及催欠各二年。」

紹興四年,蠲諸路賦役,詔「稅期展限一月。」

按《宋史高宗本紀》:「四年春正月乙亥,蠲循、梅、潮、惠四 州被兵家租賦。三月己巳,蠲淮南州縣民租一年。癸 酉,蠲興元府、洋州被兵家稅役二年。夏四月丙戌,蠲 淮南州軍上供錢一年。六月庚子,以霖雨,罷不急之 役。九月辛酉,蠲襄陽等六郡三年租稅。冬十月,借江 浙坊場錢一界,以備軍費。十一月庚戌,賞承州水砦」 首領徐康等要擊金兵之功,轉官有差,仍蠲承、楚、泰 州水砦民兵賦役。十年放浙東諸郡防城丁夫。 按《文獻通考》:四年,右司諫劉大中言:「契勘租稅條限 係五月半起催,八月半納畢。災傷放免不盡者,限一 月。祖宗以來,未之有改。今戶部令七月終以前數足, 迫促太甚,納畢者,人戶送納到官之期也;起發數足 者,諸州團併起發到行在之期也。且以道里遠近,酌 中言之,吉州陸路到臨安二十八程,水程倍之,若依 此,則須五六月納足,豈不大段迫促?今戶部不過以 大禮賞格未足上動朝廷,不知本部平時所管何事, 平時蠹耗未嘗講究,平時失陷未嘗稽考,乃臨時畫 旨促限,變亂祖宗舊制,全不恤民。夫祀所以為民祈 福也,迫取物帛,反為民害,有傷和氣,有累聖德。」詔展 限一月。 又按《通考》,四年起四川布估錢。初,成都、崇 慶府、彭、漢、卭州、永康軍六郡,自天聖間官以三百錢 市布一疋,民甚便之,後不復予錢。至是,宣撫司又令 民間每疋輸估錢三引,歲七十萬疋估錢二百餘萬 引。慶元初累減至一百三十餘萬引。

紹興五年,更免役保正長法,禁諸路科率。又罷增收 頭子等錢及催稅戶長。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二月甲辰,蠲湖南路上供三 年。閏月已酉,留四川上供銀帛就充軍費。戊辰,再蠲 荊南府歸、峽二州,荊門、公安二軍歲貢上供二年。夏 四月己未,更免役保正長法。辛未,以諸路稅賦畸零 增收錢,專充上供。六月癸丑,以久旱,禁諸路科率,自 租稅、和市、軍須外皆罷。丁卯,以賊平,免沿湖民前二」 年逋租。秋七月甲戌,免蘄州上供及租稅三年。丙申, 蠲湖南路上供米三年及秋租之半。九月辛未朔,罷 總制司所增收頭子等諸色錢。十一月丁酉,罷催稅 戶長。 按《食貨志》,五年二月,詔諸路轉運司以增收 租數上戶部課賞罰。

按《文獻通考》:「五年,詔預借民戶和買紬絹二分止輸 見緡,毋得抑納金銀,每千除頭子錢外,靡費毋過十 文。」

紹興六年,減江東諸路逃田稅額,又裁定淮南路租 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春正月辛未,蠲貧民戶帖錢 之半,無物產者悉除之。三月辛未,蠲旱傷州縣民積 欠錢帛租稅。壬辰,寬四川災傷州縣戶帖錢之半。五 月癸未,禁淮南州縣收額外雜色租。八月庚戌,蠲虔 州殘破諸縣逋負,梅州夏秋兩稅。己未,預借江浙民 來年夏稅絁帛折米輸官。冬十月丁酉,裁定淮南路 租額。 按《食貨志》:六年,減江東諸路逃田稅額。知平 江府章誼言,「民所甚苦者,催科無法,稅役不均,彊宗 巨室,阡陌相望,而多無稅之田,使下戶為之破產。乞 委通判一員均平賦役。」 又按志,六年八月,預借江 浙來年夏稅紬絹之半,盡令折米。兩浙紬絹各折七 千,江南六千有半,每疋折米二石。九月,右司諫王搢 言:「諸寺院之多產者,類請求貴臣改為墳院,冀免科 斂,則所科歸之下戶。」詔戶部申嚴禁之。十有二月,詔 淮西殘破州縣,更免租稅二年。是月戊申,詔曰:「朕惟 養兵之費,皆取於民,吾民甚苦,而吏莫之恤。夤緣軍 須,掊斂無藝,朕甚悼之。監司、郡守,朕所委寄以惠養 元元者也。今漫不加省,復何賴焉!其各勤乃職,察民 之侵漁納賄者,按劾以聞。苟庇覆弗治,朕不汝貸。」是 歲,兩浙轉運李迨取婺、秀、湖州、平江府歲計寬剩錢 二十二萬八千緡有奇,依折帛錢限起發,自是以為 例。

按《文獻通考》:「六年,殿中侍御史周祕言:『昨朝廷展放 淮南稅限,聞州縣有收撮課子之例,夏則撮麥,秋則 撮穀,又有助軍米、借牛租,名色不一,往往取至四五 分,重斂如此,乃以愛惜民力欺朝廷,使百姓虛被放 免之惠。蓋稅賦則所取少而有限,收撮則所取多而 無時。今欲信朝廷寬恤之令,寬百姓輸納之力,除已』」 立定課子合官私中分外,餘宜一切禁止。權發遣淮 南兩路張成憲言:「還業之人,稅額未定,乞據實種頃 畝,權納課子。五年。」並從之。 又按《通考》六年,右諫議 大夫趙霈言:「岳州自版籍不存,不以田畝收稅,惟種 一石作七畝科敷,而反覆紐折,有至數十倍者。」詔本 路憲臣體究改正。 又按《通考》六年,詔:「去年旱傷及四分以上州縣,紹興四年已前積欠租稅皆除之。執 政初議倚閣,上曰:『若倚閣州縣,因緣為姦,又復催理 擾人』。」乃盡蠲之。

紹興七年蠲諸路財賦。詔兩淮荒田更不增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七年春正月癸亥朔,帝在平江,下 詔移蹕建康,蠲無為軍稅役一年。三月己丑,蠲駐蹕 及經從州縣積年逋賦。癸酉,蠲建康府、太平、宣州逋 賦及下戶今年身丁錢。秋七月甲申,蠲諸路民積年 逋租。戊子,詔戶部長貳迭出巡按諸路,考究財賦利 病,違者劾之。己丑,詔諸路歸業民墾田及八年始輸 全稅。九月戊寅,以廬州、壽春府民遭酈瓊虜掠,蠲租 稅一年。閏十月乙丑,蠲江東路月樁錢萬緡。 按《食 貨志》:七年二月,詔駐蹕及所過州縣欠紹興五年以 前稅賦並蠲之。七月,詔新復州軍請佃官田輸租外, 免輸正稅。己田謂之稅,佃田謂之租,舊不併納,劉豫 嘗並取之,至是乃從舊法。

按《文獻通考》:七年,知揚州晁公武言:「朝廷以沿淮荒 殘,未行租稅,民復業,與創戶者雖阡陌相望,懼後來 稅重,聞之官者十纔見一二。昔晚唐民務稼穡,則增 其租,故播種少;吳越民墾荒田而不加稅,故無曠土。 望詔兩淮更不增賦,庶民知勸。」詔可。

紹興八年,蠲減租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八年春正月丙申,減臨安府夏稅 折輸錢。二月戊午,減建康府夏稅折輸錢,蠲民戶逋 租、和市科調。三月丁未,蠲所過州縣民積欠稅賦。戊 申,蠲江西、湖南諸州月樁錢各萬緡。八月甲子,蠲江 東路月樁錢萬三千緡有奇。」

紹興九年,蠲河南新復州軍租稅徭役。復《召募耆長 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九年春正月丙戌,以金國通和,大 赦。河南新復州軍官吏並不易置,蠲其民租稅。三年 二月甲子。均定諸州縣月樁錢。五月癸卯。復召募耆 長法。冬十月己未,蠲階成、岷、鳳四州民稅之半。」 按 《食貨志》:九年,蠲新復州軍稅租及土貢大禮銀絹三 年,差徭五年。初,劉豫之僭,凡民間蔬圃皆令三季輸 稅。宣諭官方庭實言其不便。起居舍人程克俊言:「河 南父老苦豫煩苛久矣,賦斂及於絮縷,割剝至於果 蔬。」於是詔新復州縣取劉豫重斂之法焚之通衢。 紹興十年,起諸路耆長役錢,隸總制司給軍用。赦諸 路田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年閏六月丁亥,詔釋順昌府流 以下囚,再復租稅。二年十二月辛卯,起諸路耆長役 錢,隸總制司,專給軍用。」

按,《文獻通考》:十年明堂赦,「諸路州縣人戶合納田稅, 免收頭子、市利、船腳等錢。」

紹興十一年,命州縣置《產業籍》,以定賦役。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一年十二月「壬午,命州縣三歲 一置產業部,籍民貲財田宅以定賦役,禁受賕虧隱 舊額。」

按《文獻通考》:十一年,臣僚言:「昨詔折帛錢以十分為 率,紬折二分,絹折三分,綿折五分,所以寬民力也。今 州縣乃盡令折錢,卻低價收買,以取出剩,民戶積欠, 許逐年隨稅帶納,今州縣乃一併督輸,乞詔有司禁 約。」

紹興十二年,用李椿年行《經界法》,又詔「州縣諸稅簿 籍限一日改正。」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二年二月辛卯,蠲廣南東西路 駱科殘擾州縣今年租。」

按:《文獻通考》:「十二年,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不 正十害:一、侵耕失稅,二、推割不行,三、衙門及坊場戶 虛供抵當,四、鄉司走弄稅名,五、詭名寄產,六、兵火後 稅籍不失,爭訟日起,七、倚閣不實,八、州縣隱賦多,公 私俱困,九、豪猾戶自陳詭籍不實,十、逃田稅偏重,人 無肯售。經界正則害可轉為利』。」且言:「平江歲入昔七 十萬斛有奇,今按籍雖三十萬斛,然實入纔二十萬 斛耳。詢之土人,皆欺隱也。望考按覈實,自平江始,然 後施之天下,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上謂宰執曰:「樁 年之論,頗有條理。」秦檜曰:「其說簡易可行。」程克俊曰: 「比年百姓避役,止緣經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翌 日甲午,以椿年為兩浙運副,專委措置經界。椿年條 畫來上,請先往平江諸縣,俟其就緒,即往諸州,要在 均平,為民除害,更不增稅額。如水鄉秋收後妄稱廢 田者,許人告;陂塘塍埂之壞於水者,官借錢以修之。 縣令、丞之才短者,聽易置圖寫墟畝,選官按覆。令各 戶、各鄉造砧基簿,仍示民以賞罰,開諭禁防,靡不周 盡,吏取財者論如法。 詔:「人戶田產多有契書,而今 來不上砧基簿者,皆沒官。」又詔:「州縣租稅簿籍,令轉 運司降樣行下,真謹書寫。如細小草書,官吏各科罪。 其簿限一日改正,有欺弊者依本法。」並用椿年請也。

初,椿年置經界局於平江府,守臣周葵問之曰:「公

「今欲均賦耶?或遂增稅也。」椿年曰:「何敢增稅?」葵曰:「苟不欲增,胡為言本州七十萬斛?」椿年曰:「當用《圖經》三 十萬斛為準。」椿年嘗知寧國縣,宣諭使劉大中薦其 練習民事,稽考稅額,各有條理。五年秋九月,召對,椿 年奏:「州縣不治,在不得人,若於二稅稍加措置,不至 失陷,用度自足。」尋通判洪州,屢遷浙東提舉。八年春 三月,三省奏台州有匿名書,稱椿年刻薄等事,欲率 眾作過。上曰:「兵火以來,官物多失陷。既差官檢察,若 稍留心,便生誣毀,此必州縣吏所為。萬一作過,當遣 兵勦殺。」後卒無事。至是,乃建此議。倉部員外郎王循 友言:「國家平昔漕江、淮、荊、浙六路之粟六百二十餘 萬,加以和糴,而近歲上供纔二百八十餘萬,兩浙膏 腴沃衍,無不耕之土,較之舊額,亦虧五十萬石。此蓋 稅籍欺隱,豪強詭挾所致。比漕臣建議正經界,朝廷 從之。望敕諸路漕臣,各根檢稅籍。」

紹興十三年,韓世忠請以「賜田及私產未輸之稅歸 之官」,詔獎諭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淮東宣 撫使韓世忠請以賜田及私產自昔未輸之稅併歸 之官。詔獎諭而可之。初,神武右軍統制張俊乞蠲所 置產,凡和買科敷。詔特從之。後三省言:「國家兵革未 息,用度至廣,陛下哀憫元元,俾士大夫及勳戚之家 與編戶等敷,蓋欲寬民力、均有無。今俊獨得免,則當 均在餘戶,是使民為俊代輸也。方今大將不止俊一 人,使各援例求免,何以拒之?望收還前詔。」詔從之。越 數年間,俊復乞免歲輸、和買絹,三省擬歲賜俊絹五 千疋,庶免起例。上以示俊,因諭之曰:「朕固不惜,但恐 公議不可。」俊惶悚力辭賜絹。

按《文獻通考》:「十三年,臣僚言:賦稅之輸,止憑鈔旁為 信,穀以升,帛以尺,錢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鈔受納,親 用團印。曰戶鈔,則付人戶收執;曰縣鈔,則關縣司銷 籍;曰監鈔,則納官掌之;曰住鈔,則倉庫藏之,所以防 偽冒,備毀失也。今所在監、住二鈔,廢不復用,而縣司 亦不即據鈔銷簿,方且藏匿以要賂。望申嚴法令,戒 監司、郡守檢察受納官司,凡戶、縣、監、住四鈔皆存留, 以備互照。」從之。

紹興十四年,蠲諸路賦役。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四年二月癸巳,蠲江、浙諸路逋 欠錢帛。三月乙卯,蠲江浙、京湖積欠上供錢米。己巳, 蠲汀、漳、泉、建四州經賊蹂殘民戶賦役一年。冬十月 己亥,以永、道、郴三州、桂陽監及茶陵縣民多不舉子, 永蠲其身丁錢絹米麥。」是歲,四川宣撫司始取民戶 稱提錢歲四十萬緡,以備軍費。

紹興十五年,命僧道納免丁錢,禁科折均配及收折 帛,蠲諸路錢米紬絹。又戶部議輸官物用四鈔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五年春正月辛未,初命僧道納 免丁錢。二月乙未,詔州縣科折之數,第五等戶毋或 均配。秋七月戊午,蠲廬、光二州上供錢米一年。丁卯, 免汀、漳二州秋稅及處州三縣被水民家紬絹,鄂州 舊額絹各一年。八月甲戌朔,禁收折帛,令零錢止輸 實數。乙亥,蠲京西路請佃田租及州縣場務稅錢二 年。冬十月癸巳,蠲安豐軍上供錢米。 按《食貨志》:十 五年,戶部議,「准法輸官物用四鈔:曰戶鈔,付民執憑; 曰縣鈔,關縣司銷簿;曰監鈔,納官掌之;曰住鈔,倉庫 藏之,所以防偽冒,備毀失也。毀失縣鈔者,以『《監住鈔》』」 銷鑿。若輒取戶鈔,或追驗於人戶者,科杖。

紹興十六年夏四月壬子,禁州縣預借民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七年,減四川重斂。秦檜上《重修免役敕令格 式》。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七年秋七月癸未,命李璆同總 領四川財賦,符行中參酌減放四川重斂。九月己巳, 減四川科率虛額錢歲二百八十五萬緡。十一月丙 寅,秦檜上《重修免役敕令格式》。」

紹興十八年。蠲被災戶租稅。免沿納錢米支移折變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八年十二月戊辰。蠲被災下戶 積欠租稅。

按:《文獻通考》:十八年,知蘄州呂延年代還,言:「五季時, 江南李氏暴斂害民,江西一路稅苗數外倍借三分, 以應軍須。本朝官司名為『沿納』,蓋謂事非創立,特循 沿李氏舊法也。積歲既久,又以此項錢米支移折變, 里巷之民,怨聲猶在。乞量與裁定,仍將沿納錢米免 支移折變。」

紹興十九年,免汀、漳、泉二稅,又免「無子女戶及舉人、 太學生之獨居者役。」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九年五月壬午朔,汀、漳、泉三州 民田被賊蹂踐,蠲其二稅。十二月己未,詔無子女戶, 得解舉人、太學生之獨居者,並免役。」

按《文獻通考》:「十九年,詔汀、漳、泉三州據見今耕種田 畝收納二稅,未耕種者權行倚閣。」昉行經界法於諸 路,而劇盜何白旗擾汀、漳諸郡,故有是旨。然汀在深 山窮谷中,兵火之餘,舊籍無有存者,豪民漏稅,常賦十失五六,郡邑無以支吾,於是計口科鹽,大為民害。 是年冬十一月,經界之事始畢。 初,朝廷以淮東西、 京西、湖北四路被邊,姑仍其舊。又漳、汀、泉三州未畢 行。

紹興二十年,蠲靜江府、昭州折布錢,免海外四州經 界,其稅額悉如舊。又以馮請幫助識別此字。抗疏諸州軍並免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年二月庚戌。蠲靜江府昭州 上供折布錢三之一。庚申。免海外四州及瀘敘二州 長寧軍經界。

按:《文獻通考》:「二十年,詔瓊州、萬安、昌化、吉陽軍海外 土產瘠薄,已免經界,其稅額悉如舊。」又:瀘南帥臣馮 請幫助識別此字。抗疏論不便。於是瀘、敘州、長寧軍並免,渠果州、廣 安軍既行,亦復罷。自餘諸路州縣皆次第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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