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139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三十九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三十九卷目录
赋役部总论二
杜佑通典〈赋税总论 丁中论〉
册府元龟〈赋税〉
太平经国书〈论税赋出于私田〉
西畴常言〈论宋赋税〉
礼书〈贡助 周贡 周役法〉
郑樵通志〈赋税总论〉
文献通考〈论历代赋役 论周官贡赋 论九赋 论户籍三条 论免役钱二条
论役法 论差役雇役义役〉
食货典第一百三十九卷
赋役部总论二
[编辑]杜佑通典
[编辑]《赋税总论》
[编辑]“古之有天下者,未尝直取之于人,其所以制赋税者, 谓公田什之一,及工商衡虞之人,税以供郊庙社稷, 天子奉养,百官禄食也。赋以给车马兵甲士徒,赐予 也。言人君唯于田及山泽可以制财贿耳,其工商虽 有技巧之作,行贩之利,是皆浮食,不执其本”,盖欲抑 损之义也。古者宅不毛,有里布;地不耕,有屋粟。人无 职事,出夫家之征。言宅不毛者,出一里二十五家之 布;田不耕者,出三家之税粟。人虽有闲无职事,犹出 夫税。家税夫税者,谓田亩之税;家税者,谓出士徒车 辇给徭役也。盖皆罚其惰,务令归农,是故历代至今, 犹计田取租税。古者人君上岁役不过三日,是故历 代至今,虽加至二十日,数倍多。古制犹以“庸”为名,既 免其役,日收庸绢三尺,共当六丈,更调二丈,则每丁 壮当两疋矣。夫调者,犹存古井田调发兵车名耳,此 岂直敛人之财者乎?什一者,天下之中正,多乎则大 桀小桀,寡乎则大貊小貊,故什一行而颂声作,二不 足而硕鼠兴。古之圣王以义为利,不以利为利,宁积 于人,无藏府库。百姓不足,君孰与足?是故钜桥盈而 殷丧,成皋溢而秦亡。《记》曰:“人散则财聚,财散则人聚”, 此之谓也。汉武攘四夷,平百越,边用益广,杼轴其空。 于是置平粜,立均输,起漕运,兴盐铁,开鬻爵,设榷酤, 收算缗,纳杂税,更造钱币,蕃货长财,虽经费获济,而 下无聊矣。夫文繁则质衰,末盈则本亏,反散淳朴之 风,导成贪饕之行,是以恶其启端也。贤良文学,辩论 甚详,然处升平之代,是古则理高;居多务之时,非今 则事阙。一臧一否,故悉存焉。
《丁中论》
[编辑]论曰:昔贤云:“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夫子适 卫,冉子仆曰:“美哉庶矣!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既 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固知国足则政康,家足则教 从,反是而理者,未之有也。”夫家足不在于逃税,国足 不在于重敛。若逃税则不土著而人贫,重敛则多养 羸而国贫,不其然矣?
《管子》曰:“以正户籍,谓之养羸。” 羸者,大贾蓄家也。正数之户,既避其赋役,则至浮浪,以大贾蓄家之所役属,自收其利也。
三王以前,井田定赋。秦革周制,汉因秦法。魏、晋以降, 名数虽繁,亦有良规,不救时弊。昔东晋之宅江南也, 慕容、苻、姚迭居中土,人无定本,伤理为深,遂有庚戌 土断之令,财丰俗阜,实由于兹。其后法制废弛,旧弊 复起。义熙之际,重举而行。已然之效,著在前志。隋受 周禅,得户三百六十万。开皇九年平陈,又收户五十 万,洎于大业二年,干戈不用,唯十八载有户八百九 十万矣。
自《平陈后》,又加四百八十馀万。
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 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隳紊,奸伪尤滋。高颎睹流冗 之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 客被彊,家收大半之赋;为编甿奉公,上蒙轻减之征。
浮客谓避公税,依强豪作佃家也。昔汉文三年除人田租,荀悦论曰:“古者什一而税天下之中正” ,汉家或百而税一,可谓至轻矣。而豪强占田逾多,浮客输大半之赋。公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惠不下通,威福分于豪人也。不正其本,适足以资富强矣。高颎设轻税之法,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实由于此。
先敷其信,后行其令,烝庶怀惠,奸无所容。隋氏资储, 遍于天下,人俗康阜,颎之力焉。功规萧、葛,道亚伊吕, 近代以来,未之有也
隋氏“西京大仓、东京合嘉仓、洛口仓、华州永丰仓、陕州太原仓,储米粟多者千万石,少者不减数百万石。天下义仓又皆充满。京都及并州库,布帛各数千万,而锡赉勋庸,并出丰厚,亦魏晋以降之未有。”
国家贞观中,有户三百万,至天宝末百三十馀年,才 如隋氏之数。圣唐之盛,迈于西汉。约计天下编户,合 逾元始之间,而《名籍》所少,三百馀万。
自贞观以后,加五百九十万,其时天下户都有八百九十馀万也。汉武黩兵,人户减半,末年追悔,方息征伐。其后至平帝元始二年,七十馀载,有户千二百二十馀万。唐百三十馀年中,虽时起兵戈,都不至减耗,而浮浪日众,版图不收。若此量汉时实,合有加数,约计天下人户,少犹可有千三四百万矣。
直以选贤授任,多在艺文,才与职乖,法因事弊,隳循 名责实之义,阙考言询事之道,崇秩之所至,美价之 所归,不无轻薄之曹,浮华之伍,习程典,亲簿领,谓之 “浅俗。”务根本,去枝叶,目以迂阔,风流相尚,奔竞相驱, 职事委于群胥,货贿行于公府,而至此也。自建中初, 天下编甿百三十万,赖分命黜陟,重为案比,收入公 税增倍而馀。
诸道加出百八十万,共得三百二十万。
遂令赋有常规,人知定制,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 之甿,皆被其籍。诚“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
“旧制,百姓供公上计,丁定庸调及租。其税户虽兼出王公以下,比之二三,十分唯一耳。自兵兴以后,经费不完,于是征敛多名,且无恒数。贪吏横恣,因缘为奸,法令莫得检制,烝庶不知告诉。其丁狡猾者,即多规避,或假名入任,或托迹为僧,或占募军伍,或依信豪族,兼诸色役万端,蠲除,钝劣者即被征输,困竭日甚。” 《建中新令》,并入两税,恒额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规避无所。
而使臣制置各殊,或有轻重未一,仍属多故。兵革荐 兴,浮冗之辈,今则众矣;征输之数,亦以阙矣。旧额既 在,见人渐艰。详今日之宜,酌晋隋故事,版图可增其 倍,征缮自减其半。赋既均一,人知税轻,免流离之患, 益农桑之业,安人济用,莫过于斯矣。
计诸道簿帐,所收可有二百五十馀万户。按历代户口,多不过五,少不减三,约计天下,除有兵马,多处食盐,是知见在之数者,采晋、隋旧典制置,可得五百万矣。以五百万户共出二百五十万户税,自然各减半数。
古之为理也,在于周知人数,乃均其事,役则庶功以 兴,国富家足,教从化被,风齐俗和。夫然,故灾沴不生, 悖乱不起。所以《周官》有比、闾、族、党、州、乡、县、遂之制,维 持其政,纲纪其人。孟冬,司徒献民数于王,王拜而受 之。其敬之守之,如此之重也。及理道乖方,版图脱漏, 人如鸟兽,飞走莫制,家以之乏,国以之贫,奸冗渐兴, 倾覆。不悟斯政之大者远者。将求理平之道。非其本 欤。
册府元龟
[编辑]《赋税》
[编辑]“自禹平水土,乃定九州之赋。商、周二代,率循其制,有 赋有税。税以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乘舆奉养、百官 禄食庶事之费,赋以供兵甲车马士徒之役,府库锡 予之用,盖周之法详矣。”其后沿袭殊范,贪凉迭变,乃 至履亩之政作,兵甲之敛生,失于举中,异夫《稽古》,汉 氏之后,或因或革。若夫度田以收租,量口以出调,成 丁以给役计役以收庸随风宜以折课奠物直以征 算乃至蛮俚之俗亦收财赋司籍之记可得而征然 而制财用之节量轻重之法陈之艺极归于底慎必 在乎!稽先王之彝宪求历代之令典是以什一而赋 谓之“中正”颂声之作罔不繇是焉。
太平经国书
[编辑]《论税赋出于私田》
[编辑]或问:“畿外有贡,畿内有赋,有税、有征敛之目,其别如 何?”曰:“公田以为税,私田以出赋。征敛,则税赋之总名; 家征力征,则以一家馀夫之力言之;夫征地征,则以 一夫私田之赋言之。若畿外诸侯,则食公田之税以 为禄,斡私田之赋以为贡耳。学者于贡、赋税之说,何 其纷纷也?愚请略公田之税,而姑论畿内之赋,次及” 于畿外之贡,然后纷纷之说可以尽折而一之。人徒 见夫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则以民赋为止于兵车,以 九赋为诸臣禄田之赋,非也。税赋虽一,而赋有三:凡 起徒役,毋过家一人,此兵赋也;甸出长毂一乘,此车 赋也。一曰邦中,二曰四郊而下,此九等之赋也。时方 有事,则农出一兵,甸出一车,事已则兵还于农,车还 于甸。虽名为赋,其实则使民自为卫耳。有以足军之 用,而未有以足国之用也。国之大用,有祭祀,有宾客, 有丧荒,羞服,有工事,币帛,有刍秣。匪颁好用,不取诸民,于谁责而供之?于是始助百亩之私,以制九等之 赋;劝九职之任,以代九赋之出。今考之《周礼》,国中四 郊之赋,闾师征之;野“之贡赋,县师征之。委人征薪刍、 木材,兽人,廛人收皮毛筋角,角人敛齿角羽翮,卝人 收金玉锡石,《泽虞》取国泽财物。”掌葛染草,则征𫄨绤 染草,以当邦赋。掌炭掌茶,则征灰炭茅莠,以当邦赋。 其始也,以九谷为主,而其终则皆以九职之物充赋。 其始也,以五等定轻重,而其终则皆以年之上下出 敛法。熟读一书,其所以孜孜于田赋之说者,盖以其 未始立法也。若公田十一之税,《周礼》曷尝一言之?岂 惟公田,太宰九等之赋不言军旅?亦以一兵一车之 出自有定制耳。此自黄帝为井牧以来,未之有改。彼 则自周公之身而经始之,色目常虑其巧立,轻重常 恐其过差,有无常患其相违,受用常忧其相乱。是以 太宰正其名,载师酌其数,闾师、县师随其物,太府谨 其待用。盖其终始本末,无毫发不轻思虑者。达之王 畿之外,则有异名而无异法。诸侯食其税于国,则税 之名变而为“纳”;诸侯纳其赋于王,则赋之名变而为 “贡。”始于太宰之致其用,中于司马之制其赋,终于小 行人之令其献。考之职方氏,自扬之金锡,荆之丹银 以至并之布帛,此即取物以充赋也。又考之《大行》入 自侯服之祀物,甸服之嫔物以至要服之货物,此即 变赋以为贡也。其纤悉委曲,则与畿内无一不相应 者。盖尝以《禹贡》之书考之,然后《周礼》贡税赋之别,源 流会通,益无可疑者。夫冀州在王畿之内,尧之所都 也,“厥赋惟上上,厥田惟中中。”是公田之税虽其等在 五,而私田之赋折以他物,则其等实在一也。此乃太 宰之九赋也。八州在王畿之外,诸侯之国也。田赋之 下,于是始立为贡篚之制焉,有金木铅石之贡,有漆 丝羽茅之贡,有球琳琅玕银镂砮磬之贡,此则太宰 之九贡也。然《禹贡》与《周礼》少异者,《周礼》畿内之类,通 可以言贡,而《禹贡》则专指以为赋。《禹贡》畿内之赋专 以米粟之属,而《周礼》则杂以他物代之。此特其微异 者耳,不害其为同也。周衰,王制不明,贡税赋之法不 复存成王、周公之制。鲁之宣公初税亩,是以公田之 外,复履私田之亩,行十一之税。虽然,赋则尚无恙也。 至于成公之作丘甲,则每三甸而加一乘,兵车之赋, 非复《司马法》之旧。哀公之用田赋,则受田百亩而出 赋二十亩,私田之赋,非复《载师》之旧。至于邦国之贡, 益悖谬而无统。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是诸侯既不致 贡于天子。子产言郑伯之男,而使从公侯之贡,是晋 人责贡于诸侯者又难给焉。此岂非周家之旧法哉? 虞夏贡赋之法,自三代以来所谓相承而不废者,至 春秋而扫地矣。呜呼!读《周礼》见周之所以盛,读《春秋》, 见周之所以衰。
西畴常言
[编辑]《论宋赋税》
[编辑]赋税,田桑所出也。自禹定制,不使贡其所无。今之取 民,视古什一,何啻数倍矣。谷帛之外,又折估而使输 钱焉。夫民不能自鼓铸也。使捐其所有,损所直以就 所售。吏之不良,又先期以趣之,斯民益不堪命也。古 者“山虞不赋鱼鳖,川衡不贡材木”,先王恤民之意概 可识。
朝廷责守令以惠养德意,美矣。近制,郡守更代,以财 计盈亏为殿最,于是常赋之在邑者,郡皆掩取不遗, 而督迫于县者日急,令亡所从出,则又苛责于民,是 泽上壅而害流于下也。法不良而欲美意之行,亦难 矣。
“什一”,中制也,三代共之。由春秋至战国,良法废格,而 取民出于私意久矣。戴盈之欲复什一而未能,无勇 也;白圭欲二十而取一,过犹不及也。
礼书
[编辑]《贡助》
[编辑]《周官·载师》: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四。三 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闾师任农,以耕事贡九谷。司 稼: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此周之贡法也。《诗》 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田。”“旅师有锄粟。”许慎释锄为 助。孟子曰:“九一而助。”《穀梁》曰:“什一籍而不税。”此周之 助法。籍而不税,则同乎商,其贡法以年上下,则异乎 夏。然夏之民耕五十亩,而以五亩贡;商之民耕七十 亩,而以七亩助,皆什内之一。周之民耕百亩,以公田 十亩彻十外之一。孟子言其实皆什一者,以其法虽 少异,而其实不离什一也。孟子曰:“请野九一而助,国 中什一使自赋。”九一自地言之也,什一自物言之也。 郑氏释《匠人》,谓“通其率,以什一为正。”孔颖达之徒申 之,谓:“助则九而贡一,贡则什一而贡一。”通率为什一, 是助之所取者重,贡之所取者轻,非孟子之意也。夏、 商、周之授田,其亩数不同何也?《禹贡》于九州之地,或 言土,或言作,或言乂。盖禹平水土之后,有土焉而未 作,有作焉而未乂,则于是时人功未足以尽地力,故 家五十亩而已。沿历商、周,则田浸辟而法备矣。故商七十而助,周百亩而彻。《诗》曰:“信彼南山,维禹甸之。畇 畇原隰,曾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则法略于夏, 备于周可知。刘氏、皇氏谓“夏之民多,家五十亩而贡; 商之民稀,家七十亩而助;周之民尤稀,家百亩而彻。” 熊氏谓“夏政宽简,一夫之地税五十亩。周政极烦,一 夫之”地尽税焉,而所税皆什一。贾公彦谓:“夏五十而 贡据,一易之地,家二百亩而税百亩也。商七十而助 据六遂,上地百亩,菜五十亩而税七十,五亩也。周百 亩而彻据,不易之地,百亩全税之。”如《四子》之言,则古 之民常多,而后世之民愈少;古之税常轻,而后世之 税愈重;古之地皆一易,而后世之地皆不易,其果然 哉?
《周贡》
[编辑]《书禹贡》:“冀州,厥土惟白壤,厥田中中。兖州,厥土黑坟, 厥田中下,厥贡漆丝,厥篚织文。青州,厥土白坟,田上 下,贡盐、𫄨,海物惟错,岱畎丝、枲、鈆、松、怪石,厥篚檿丝。 徐州,厥土赤埴坟,田上中,贡土五色,厥篚元纤缟。扬 州,厥土涂泥,田下下,贡金三品,厥篚织贝。荆州,厥土 涂泥,田下中,贡羽毛、齿革,金三品,厥篚元𫄸玑组。豫 州,厥土惟壤,下土坟垆,田中,上贡漆、枲、𫄨、纻,厥篚纤、 纩,锡贡磬、错。梁州,厥土青黎,田下,上贡璆、铁、银、镂、砮、 磬、熊、罴、狐狸织皮。雍州,厥土黄壤,田上,上贡球、琳、琅 玕。”《周礼职方氏》:“扬州,其利金、锡、竹箭,其民二男五女, 其畜宜鸟兽,其谷宜稻;荆州,其利丹、银、齿、革,其民一 男二女,其畜宜鸟兽,其谷宜稻;豫州,其利麻丝漆枲, 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六扰,其谷宜五种。青州,其利蒲 鱼,其民二男二女,其畜宜鸡狗,其谷宜稻麦。兖州,其 利蒲鱼,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六扰,其谷宜四种;雍 州,其利金石,其民三男二女,其畜宜牛马,其谷宜黍 稷;幽州,其利鱼盐,其民一男三女,其畜宜四扰,其谷 宜三种。冀州,其利松柏,其民五男二女,其畜宜牛羊, 其谷宜黍稷。并州,其利布帛,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 五扰,其谷宜五种。《大司徒》以土会之法辨五地之物 生:一曰山林,其动物宜毛物,其植物宜皂物,其民毛 而方。二曰川泽,其动物宜鳞物,其植物宜膏物,其民 黑而津。三曰丘陵,其动物宜羽物,其植物宜核物,其 民专而长。四曰坟衍,其动物宜介物,其植物宜荚动, 其民晳而瘠。五曰原隰,其动物宜裸物,其植物宜丛 物,其民丰肉而庳。”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 之地征。《载师》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土均掌平土地 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贡。草人掌土化之 法以物地,相其宜而为之种。凡粪种,骍刚“用牛,赤缇 用羊,坟壤用麋,渴泽用鹿,咸泻用貆,勃壤用狐,埴垆 用豕彊。”用蕡轻,爨用火土。方氏以辨土宜土化之 法而授任者。《鸿列子》曰:“土地各以其类生,山气多男, 泽气多女,障气多喑,风气多聋,林气多癃,木气多伛, 岸下气多肿,石气多力,险阻气多瘿,暑气多夭,寒气 多寿,谷气多庳,丘气多狂,衍气多贪,轻土多利,重土 多迟,清水音小,浊水音大,湍水人轻,迟水人重,坚土 人刚,弱土人肥,垆土人大,沙土人细,息土人美,耗土 人丑。汾水濛浊而宜麻,济水通和而宜麦,河水中浊 而宜菽,维水轻利而宜禾,渭水多力而宜黍,汉水重 安而宜竹,江水肥仁而宜稻。平土之人慧而宜五谷。” 《尔雅》曰:“太平之人仁,丹穴之人智,太蒙之人信,倥侗 之人武。”《礼记王制》:“凡居民财,必因天地寒暖燥湿,广 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刚柔轻重,迟速异齐, 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齐 其政,不易其宜。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 推移。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蛮, 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发衣皮,有不 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中 国蛮夷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五方之 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达其志,通其欲。东方曰寄,南 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译。《大司徒》以土会之法 辨五地之物生,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 相民宅而知其利害,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以 教稼穑树艺。郑氏曰:“以万物自生焉则言土。土犹吐 也,以人所耕而种艺焉则言壤。壤,和缓之貌也。”孔安 国曰:“无块曰壤。”盖无块其质也,和缓其性也。《禹贡》“冀 州白而壤,雍州黄而壤,豫州厥土惟壤”,则壤色非一 而已。壤与坟埴涂泥虽殊,而坟埴涂泥亦壤中之小 别耳。此所以《禹贡》总言三壤,而《周官》总言十二壤也。 坟,其起者也;埴,其秥者也;垆,其疏者也。《禹贡》有坟垆, 孔安国、郑康成皆以垆为疏,盖有传然也。《禹贡》“壤坟、 涂泥、青黎各系一州”,此言其大致而已。然则草人土 化之法,凡地豫有之也。凡地高者宜黍稷,下者宜稻 麦。山气多男,泽气多女,东南多丝纩,西北多织皮。先 王之于民,因其地以施教,顺其俗以行政,山者不使 居川,泽者不使居中原。居山者不以鱼鳖为礼,居泽 者不以豕鹿为礼。骍刚之地,粪种不以羊;赤缇之地, 粪种不以牛。然后五方之民各安其性,乐其业,而无偏弊之患。此大司徒《土均、载师》土方氏草人所以有 功于天下也。
《周役法》
[编辑]《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一曰听政,役以比居。”《大 司徒》:“大军旅:大田役,以旗致万民,而治其徒庶之政 令。”《小司徒》:“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 人,可任也者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下地,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惟田与追 胥竭作。凡国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馀子。大军旅,帅其 众庶;小军旅,巡役,治其政令。大丧师邦役,治其政教。 乡师大役,则帅民徒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则受州里 之役要,以考司空之辟,以逆其役事。”乡大夫之职,“以 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 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 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 入其书。”《乡师》:“大役,则帅民徒而至,治其政令。”《州长》:“若 国作民而师田行役之事,则师而致之,掌其戒令与 其赏罚。”党正:“凡作民而师田、行役,则以其法治其政 事。”《族师》:“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 以鼓铎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其刑罚。”《县师》:“若有 将军旅、会同、田役之戒,则受法于司马,以作其众庶 及马牛、车辇,会其车人之卒伍,使皆备旗鼓兵器,以 帅而至。”《遂人》若起野役,则令各帅其所治之民而至, 以遂之大旗致之。凡事,致野役而师田作,野民帅而 至,掌其政治禁令。遂师作役事,则听其治讼。《鄙师》凡 作民,则掌其戒令,以时数其众庶,察其媺恶而诛赏。 县正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 政令。《稍人》若有会同、师田、行役之事,则以县师之法 作其同徒輂辇,帅而以至,治其政令,以听于司马。酂 长。若作其民而用之,则以旗鼓兵革帅而至。《大司马》 “简稽乡民,以用邦国。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上地食 者三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 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三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 人。大役与虑事,属其植,受其要,以待考而诛赏。均人。 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 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凶札则无力 政。《王制》曰:“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司空兴事任力。凡 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壮者“之食。五十不从力政,六十 不与服戎。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 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祭义》曰:“五十不为甸 徒。”《论语》曰:“使民如承大祭。”《孟子》曰:“有布缕之征,有粟 米之征,有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 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诗·大东》曰:“东国困于役。”《北 山》曰:“役使不均,古者府史胥徒有常职,而民不与焉。 其所与者,军旅田役而已。故任之以地之媺恶,辨之 以国野之远近,均之以岁之上下。《小司徒》:上地,家七 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家五人; 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此任之以地也。卿大 夫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 皆征之。此辨之国野”也。《均人》:“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 年则公旬用三日,中年则公旬用二日,无年则公旬 用一日,凶札则无力役,此均之以岁也。上地食七人, 中地食六人,下地食五人,而任之者仅半而已。”盖以 下养上则不足,以上养下则有馀,故凡起徒役,又无 过家一人,所谓施从其厚,事举“其中,与食壮者之食、 任老者之事同意。七尺、六尺征之以其才,六十、六十 有五,舍之以其齿。国中近而役多,故晚征而早舍;野 远而役少,故早征而晚舍,欲劳逸轻重均而已。与近 郊什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无过十二”同意。力 政,有征于乡,有征于司徒,征于司徒,则公用之也。故 丰年公旬用三日,则是岁用二十七日。中年公旬用 二日,则是岁用十有八日。无年公旬。〈旬字或训均义非谓十日也〉 用一日,则是止用九日而已,以均力政在岁成之后, 惟有于冬之一时故也。其作之也,在乡则族师以鼓 舞铎旗物帅而至,大司徒以乡之大旗致之。在遂则 鄼长以旗鼓兵革而至,遂人以遂之大旗致之。盖乡 百家为族,遂百家为鄼,百家然后致之。以旗鼓,则下 于百家者非必旗鼓也。《司徒》之于六乡,遂人之于六 遂,以乡、遂之大旗致之,则《族师》“鄼长”之旗,非大旗也。 乡有乡官致之,遂有遂官致之。至于邦国、都鄙、甸稍 郊里之地,县师又备旗鼓兵器致之,则所统有其人, 所会有其地,所治有其法,此所以如臂使指,而无不 率从也。其不役者,国中贵者、能者、贤者、服公事者、老 者、疾者皆舍。又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 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父母之丧,三年 不从政;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将徙于诸侯者, 三月不从政;自诸侯徙家,期不从政。然则役之义也, 舍之仁也。义故民忘其劳,仁故民悦其德。”此所以《北 山》“不均”之刺不作于下,而《馀力》之颂日闻于上也。后 世践更之法,虽丞相之子,不免戍边,非所谓舍贵者 也。绛之老人,辱在泥涂,非所谓舍老者也。岂可与议先王之法哉?《周礼》均人无年之力,政犹至九日;《王制》 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非周礼也。乡大夫国野之役, 至于六十,六十有五,《王制》曰:“五十不从力政。”《祭义》曰: “五十不为甸徒。”亦非周制也。然六十不与服戎,恐周 亦然。《班超传》曰:“古者十五授兵,六十还之。”《韩诗》说:“三 十授兵,六十还兵。”授兵早晚虽殊,其六十还兵一也。
郑樵通志
[编辑]《赋税总论》
[编辑]臣谨按井田之法所以为良者,以田与赋不相离,虽 暴君不能违田而取赋,污吏不能什一而加多。至秦 孝公开阡陌之法,田赋始相离,故所取者不多乎什 一则少乎什一也,其弊至于收太半焉。汉高帝欲革 秦之弊,什五而税一,孝景二年,始令民半出田租,三 十而税一。至后汉以三十而税一,为通用之法。荀悦 曰:“今汉人田或百一而税。”则知汉法之优民可谓至 矣。然豪强占田逾多,浮客输太半之赋,官家之惠优 于三代,富室之暴酷于亡秦,皆缘无授田之法,所以 惠不及齐民。伟哉!后魏孝文帝之为人君也,真英断 之主乎!井田废七百年,一旦纳李安世之言而行均 田之法,国则有民,民则有田,周、齐不能易其法,隋、唐 不能改其贯,故天下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口分 世业,虽非井田之法,而得三代之遗意。始者则田租、 户调以为赋税。至唐祖开基,乃为定令:曰租、曰调、曰 庸。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者,什一 之税也;调者,调发兵车,井田之赋也;庸者,岁役二旬, 不役则收其资,役多“则免调,过役则租调俱免,无伤 于民矣。”舍租调之外而求其无名,虽无道之世,亦不 为。自太和至开元三百年之民,抑何幸也?天宝之季, 师旅既兴,诛求无艺,生齿流移,版图焚荡。然是时赋 役虽坏,而法制可寻。不幸建中天子用杨炎为相,遂 作两税之法。自两税之法行,则赋与田不相系也。况 又取“大历中一年科率多者为两税定法”,此总无名 之暴赋,立为常规也。且言利之臣,无代无之,有恨少, 无恨多,有言加,无言减。自两税以来,赋不系于田,故 名色之求,罔民百出,或以方圆取,或以羡馀取,或言 献奉,或言假贷,初虽暂时,久为成法,建中以来,将五 百年世不乏。杨炎不知所以加于大历中“一年之多, 数目复几倍乎?”呜呼!后世之为民也,其艰为民矣。且 开元之前,户口至众,而民皆有田,至于癃老童、穉寡 妻子女亦皆有田。“一丁授田百亩,百亩之田岁输粟 二石、绢二丈,无绢则布二丈五尺。岭南诸州则以户 计,上户一斛二㪷,下户六㪷,夷獠半之。内附之家,上 户十丈,下户无出。”当是时也,民之所以为民也如此, 官之所以取诸民也如此。后魏去三代为远,今去开 元不远,是非难行之道也。后之言治道者,当使一民 有百亩之田,然后可以议魏、齐、周、隋、唐之事。若有无 田之民、不耕之夫,则于魏、齐、周、隋、唐之事未可轻议 也。言利之臣,则亦当量开元之前所以为重赋者:“百 亩之田,不”过二石粟,二丈绢耳。所以为轻赋者,上户 之家,不过十丈耳。今百亩之田,赋敛如此,上户之家, 出钱如此,吾于如此之中,复何容心哉?
文献通考
[编辑]《论历代赋役》
[编辑]东莱吕氏曰:“赋役之制,自《禹贡》始可见。《禹贡》既定九 州之田赋,以九州之土地为九州之土贡,说者以谓 有九州之土贡,然后以田赋之当供者市易所贡之 物,考之于《经》,盖曰有证。何者?甸服百里,赋纳总至于 五百里米,自五百里之外,其馀四服,米不运之京师, 必以所当输者土贡于天子,以此知当时贡赋一事”, 所以冀州在王畿甸服之内,全不叙土贡,正缘已输 粟米。以此相参考,亦自有证。盖当时寓兵于农,所谓 贡赋,不过郊庙宾客之奉,都无养兵之费,故取之于 畿甸而足。自大略而言之,三代皆沿此制。夏后氏五 十而贡,商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三代之赋略 相当,《周官》所载九畿之贡而已。九州之贡所谓出者, 半或三之一,或四之一,或以半输王府,或以二之一 输王府,或以四之一输王府,所谓土贡未必能当贡 赋之半,留之于诸侯之国,以待王室之用,皆是三代 经常之法。所谓弼成五服,至于五千州,十有二师。说 者以为二千五百人为师,亦是一时权宜之役,所谓 经常之役,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豳。《诗》所谓“我稼既 同上,入执宫功”,皆是经常之役法。如此用兵军役,寓 之井赋乘马之法,无事则为农,有事则征役。至汉有 所谓材官、践更、过更、卒更三等之制,当时有干戈之 征。及至魏晋,有户调之名,凡有户者出布帛,有田者 出租赋,后魏亦谓之户调。在后魏以一夫一妇出帛 一疋,在北齐则有一床半床之制,已娶者则一床,未 娶者则半床,当时有户调之名,然役法尚存古制,但 至南北朝,增三代之三日,至于四十五日。自汉至南 北朝,其赋役之法如此。至唐高祖,立租庸调之法,承 袭三代。汉魏南北之制,虽或重或轻,要之规模尚不失旧。德宗时,杨炎为相,以户籍隐漏,征求烦多,变而 为两税之法。两税之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然 而两税在德宗一时之间,虽号为整办,然取大历中 科徭最多以为数,虽曰“自所税之外,并不取之于民。” 其后如间架,如借商,如除陌,取于民者不一,杨炎所 以为千古之罪人。大抵田制虽商鞅乱之于战国,而 租税犹有历代之典制。惟两税之法立。古制乃扫地, 要得复古。田制不定,纵得薄敛,如汉文帝之复田租。 荀悦论豪民收民之资,惟能惠有田之民,不能惠无 田之民。田制不定,虽欲复古,其道无由。兵制不复古, 民既出税赋,又出养兵之费。上之人虽欲权减兵,又 不可不养。兵制不定,此意亦无由而成。要之寓兵于 农,赋役方始定。
按:自秦废井田之制,隳什一之法,任民所耕,不计多 少,于是始舍地而税人,征赋二十倍于古。汉高祖始 理田租,十五而税一,其后遂至三十而税一,皆是度 田而税之。然汉时亦有税人之法。按汉高祖四年初 为算赋注:“民十五以上至六十五出赋钱,人百二十 为一算,七岁至十五出口赋,人钱二十”,此每岁所出 也。然至文帝时,即令丁男三岁而一事赋四十,则是 算赋减其三之二。且三岁方征一次,则成丁者一岁 所赋不过十三钱有奇,其赋甚轻。至昭、宣帝以后,又 时有减免。盖汉时官未尝有授田、限田之法,是以豪 强田连阡陌,而贫弱无置锥之地,故田税随占田多 寡为之厚薄,而人税则无分贫富,然“所税每岁不过 十三钱有奇耳。至魏武初平袁绍,乃令田每亩输粟 四升,又每户输绢二疋、绵二斤,则户口之赋始重矣。 晋武帝又增而为绢三疋、绵三斤,其赋益重。然晋制,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及丁男、丁女占田皆有 差”,则出此户赋者,亦皆有田之人,非凿空而税之,宜 其重于汉也。自是相承,户税皆重。然至元魏而均田 之法大行,齐、周、隋、唐因之,赋税沿革,微有不同,史文 简略,不能详知。然大概计亩而税之令少,计户而税 之令多。然则时户户授田,则虽不必履亩论税,只逐 户赋之,则田税在其中矣。至唐,始分为租、庸、调,田则 出粟稻为租,身与户则出绢、布、绫锦诸物为庸、调。然 口分世业,每人为田一顷,则亦不殊元魏以来之法, 而所谓租庸调者,皆此受田一顷之人所出也。中叶 以后,法制隳弛,田亩之在人者,不能禁其卖,易官授 田之法尽废,则向之所谓输庸调者,多无田之人矣。 乃欲按籍而征之,令其与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赋,可 乎?又况遭安、史之乱,丁口流离,转徙版籍,“徒有空文, 岂堪按以为额?盖当大乱之后,人口死徙虚耗,岂复 承平之旧?其不可转移失陷者,独田亩耳。”然则视大 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以定两税之法,虽非经国之远 图,乃救弊之良法也。但立法之初,不任土所宜输其 所有,乃计绫帛而输钱。既而物价愈下,所纳愈多,遂 至输一者过二,重为民困。“此乃掊克之吏所为,非法 之不善也。”陆宣公《与齐抗》所言,固为切当,然必欲复 租庸调之法,必先复口分世业之法,均天下之田,使 贫富等而后可。若不能均田,则两税乃不可易之法 矣。又历代口赋,皆视丁中以为厚薄,然人之贫富不 齐,由来久矣。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袭世资,家累千金 者,乃薄赋“之;又有年齿已壮,而身居穷约,家无置锥 者,乃厚赋之,岂不背缪?”今两税之法,人无丁中,以贫 富为差,尤为的当。宣公所谓“计估算,缗失平长,伪挟 轻费,转徙者脱徭税,敦本业,不迁者困敛求。”乃诱之 为奸,驱之避役,此亦是有司奉行者不明,不公之过, 非法之弊。盖力田务本,与商贾逐末,皆足以致富。虽 曰逐末者易于脱免,务本者困于征求,然所困犹富 人也,不犹愈于庸调之法不变,不问贫富,而一概按 《元籍》征之乎?盖赋税必视田亩,乃古今不可易之法。 三代之贡助彻,亦只视田而赋之,未尝别有户口之 赋,盖维授人以田而未尝别有户赋者,三代也。不授 人以田而轻其户赋者,两汉也,因“授田”之名而重其 户赋。田之授否不常,而赋之重者已不可复轻,遂至 重为民病,则自魏至唐之中叶是也。自两税之法行 而此弊革矣,岂可以其出于杨炎而少之乎?
《论周官贡赋》
[编辑]《周官》天下之财,只有三项:九贡是邦国之贡,据经以 待吊用;九赋是畿内之赋,以给九式之用;九职万民 之贡,以充府库。三者馀财,以供玩好之用。然邦国之 贡多矣,吊用之费几何,愚恐其有馀。畿内之赋有限 矣,九式之费何广也?愚恐其不足。
《论九赋》
[编辑]按:此九赋,先郑以为地赋,后郑以为口赋,然关市即 邦中之地也,山泽即四郊以下之地也,一地而再税 之可乎?关市即邦中之人也,山泽即四郊以下之人 也,一人而再税之可乎?后郑虽有末作增赋之说,然 则“币馀”一项,尚觉牵强,且居关市及山泽之民未必 皆能占会百物以取利者也,尽从而倍征之,可乎?愚以为自邦中至邦都,皆取之于民者,其或为地赋,或 为口赋,不可知也。关市以下,则非地赋,亦非口赋,乃 货物之税也。关市者,货之所聚,故有赋,如后世商税 是也。山泽者,货之所出,故有赋,如后世榷盐、榷茶之 类是也。币馀则如后世领官物营造之类,故取其息, 息即赋也,故名之曰九赋,而太宰总其纲焉。
《论户籍》〈三条〉
[编辑]愚尝论“汉以后以户口定赋,故虽极盛之时,而郡国 所上户口版籍,终不能及三代、两汉之数,盖以避赋 重之故,递相隐漏。且疑天宝以上户不应不课者居 三分之一有奇。今观《乾元户数》,则不课者反居其大 半”,尤为可笑。然则是岂足凭乎?
按:魏、晋以来,最重世族,公家以此定选举,私门以此 订婚姻。寒门之视华族,如冠履之不侔,则夫徭役贱 事,人之所惮,固宜其改窜冒伪,求自附流品,以为避 免之计也。然徭役当视物力,虽世族在必免之例,而 官之占田有广狭,泽之荫后有久近,若于此立法以 限之,不劳而定矣。不此之务,而方欲改定谱籍,虽日 选谙究流品之人为郎、尚书以掌之,然伪冒之久者 滋多,非敢于任怨者,谁肯澄汰?如杨佺期并韶,至以 耻愤为逆乱,则澄汰亦岂易言哉!
按:“《周官》之法,贵者、贤者及新甿之迁徙者,皆复其征 役”,后世因之。故六朝议征役之法,必以土断侨寓、釐 正谱籍为先。然自晋至梁、陈,且三百年,贵者之泽既 斩,则同于编氓;侨者之居既久,则同于土著,难于稽 考。此所以伪冒滋多,而议论纷纷也。
《论免役钱》〈二条〉
[编辑]按:以保正代耆长等役,熙宁间已尝行之,继而以人 言不便罢之矣。今观此,则是罢而复行也。盖熙宁之 征免役钱也,非专为供乡户募人充役之用而已,官 府之需用,吏胥之廪给,皆出于此。及其久也,则官吏 可以破用,而役人未尝支给,是假免役之名以取之, 而复他作名色以役之也。为法之弊一至此哉! 取民间六色之钱,益以系官坊场钱充雇役之用,而 尽蠲衙前以下诸役,熙宁之法也;以坊场充衙前雇 役之用,而承符以下诸役仍复轮差民户,而尽蠲六 色之钱,元祐之法也。然元祐复差役之初,议者不同, 故有弓手许募曾充有劳效者指挥,则所谓雇役者, 不特衙前而已也。六色钱虽曰罢征,继而诏“诸路坊 郭五等以上,及单丁、女户、官户自三等以上,旧输免 役钱并减五分,馀户下此悉免之。”则所谓雇役之钱, 元未尝尽除也。自是诸贤于差雇之议,各有所主,而 朝廷亦兼行之。然熙宁尽除差法,明立雇议,而当时 无状官吏,尚且掯免役之钱而不尽支给,假他役之 名而重复科差,况元祐差雇兼行,议论反复,则此免 役六色之钱,其在官者不肯尽捐以予民,其在民者 有时复征以入官,固其势也。颍滨所谓“所在役钱,宽 剩一二年必未至阙用,从今放免”,理在不疑。东坡所 谓“六色钱以免役,取当于雇役乎?尽之然后名正而 人服”,皆至当之论。
《论役法》
[编辑]“役起于物力,物力有升降,升降不殽则役法公。是以 绍兴以来,讲究推割,推排之制最详,应人户典卖产 业,推割税赋,即与物力一并推割,则因其赀产之进 退,与之升降,三岁一行,固有赀产百倍于前,科役不 增于今者。其如贫乏下户,赀产既竭,物力犹存,朝夕 经营而应酬之不给者,非推排不可也。”然当时推排 之弊,或以小民粗有米粟,仅存屋宇,凡耕耨刀斧之 器,鸡犬彘之畜,纤微细琐皆得而籍之,吏视其赂 之多寡,以为物力之低昂。又有计田家口食之馀,尽 载之物力者。上之人忧之,于是又为之限制,除质库 房廊、停塌店铺、租牛、赁船等外,不得以猪羊杂色估 纽。其贫民求趁衣食,不为浮财,后耕牛租牛,亦与蠲 免。若夫江之东西,以田地亩头计税,亦有不待推排 者。
惟受产之家,有司详于税契,而略于割税。倘为之《令》曰:“交易固以税契为先后,亦以割税为得业。” 虽已税契,而不割税,许出产人告以业,还见纳税人,则人孰有不割税者乎?此亦所以收役法之弊也。
保正、长之立也,五家为比,五五为保,十大保为都保。 有保长,有都、副保正,馀及三保亦置长,五大保亦置 都保正。其不及三保、五大保者,或为之附庸,或为之 均并,不一也。其人户物力,如买扑坊场别无产业,即 以本坊物力就坊充役;如有田产物力,即并就一多 处充役。其有物力散在乡邻者,并归烟爨处。又有散 “在别县数乡者,各随县分并归一,理为等第。若夫役 次之,歇倍,则绍兴十四年,臣僚奏请以其物力增及 半倍者,歇役十年;增及一倍者,歇役八年;增及二倍, 歇役四年,皆理为白脚。必差遍上三等户,方许于得 替人轮差。其窄都不及歇役年限去处,即从递年体 例选差。”十六年,两浙漕臣耿秉申明,又以一倍歇役十年,二倍歇役八年,三倍歇役六年,庶几疏数得中。 庆元元年,徐谊尽破秉之说,专用淳熙十四年臣僚 之议,而议者又谓:“物力有高下之殊,乡都有宽狭之 异,其折倍之法,可以为宽乡之便,适以贻狭乡之害, 可利宽乡之中户,适以困狭乡多产之家。如以宽乡 言之,自物力五百贯而上,累至二千贯者,则三倍五 百贯之家矣。其在富室,虽使之四年一役,亦未为过。 若狭乡,自物力一百贯而上,积至于四百贯,亦谓之 三倍,所谓四百贯之户,曾不及宽乡之中产。今亦使 之四年一役,其利害轻重灼然矣。”于是从耿秉之议, 务要宽乡狭乡,各得其便。其析生、白脚,则庆元五年 臣僚奏谓:“若兄弟共有田二三百亩,才已分析,便令 各户充役,则前役未苏而后役踵至,实为中产之害。 须以其分后物力参之,其在二等以上者,合作析生 白脚充应役次。若在三等以下,许将未分前充过役 次,于各户名下批朱,理为役脚,与都内得替人比并 物力高下、歇役久近,通行选差。品官限田”有制,死亡 子孙减半,荫尽差役同《编户》。
一品五十顷,二品四十五顷,三品四十顷,四品三十五顷,五品三十顷,六品二十五顷,七品二十顷,八品一十顷,九品五顷。
封赠官子孙,差役同《编户》。
谓“父母生前无曾任官伯叔或兄弟封赠者。”
“应非泛及七色补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数。其奏荐弟 侄子孙,原自非泛、七色而来者,仍同差役。进纳、军功、 捕盗、宰执给使、减年补授,转至陞朝官,即为官户。身 亡子孙并同编户。太学生及得解及曾经省试人,虽 无限田,许募人充役。单丁女户及孤幼户,并免差役。 庶几孤寒,得所存恤。凡有夫有子,不得为女户;无夫 子则生为女户,死为绝户。女适人以奁钱置产,仍以 夫为户。坑冶户遇采打矿宝,免本身诸般差役。盐亭 户家产及二等以上,与官户编户一般差役;不及二 等,依绍兴十七年七月指挥蠲免。民兵万弩手,免户 下三百亩税赋及诸般差役;不及三百亩,辄隐他人 田亩,许人告。湖北、京西民义勇第四”等户,与免非泛 差科外,其合差保正长以家业钱数多寡为限,将限 外之数与官编户轮差,总首、部将免保正长差役。忠 臣义士已免之田,不许典卖,老疾身亡许承袭。凡募 人充役并募土著有行止人,其故停军人及曾系公 人,并不许募。既有募人,官司不得复追正身。募人不 管于雇役之家非理需索,或凭借官司之势,奸害善 人,断罪外坐。募之者以保伍有犯,知而不纠之罚。且 保正副所职在于烟火、盗贼、桥梁、道路,今或使之督 赋租、备修造、供役使,皆非所役。而执役者每患参役 有钱,知县到罢有地理钱,时节参贺有节料钱,官员 过都醋库月息,皆于是而取之,抑有弓兵月巡之扰, 透漏禁物之责,捕盗出限之罚,催科填代之费,承判 追呼之劳,至于州县官吏收买公私食用及土产所 有,皆其所甚惧也。若夫户长所职,催夏税则先期借 绢,催秋税则先期借米,坍溪落江之田,逃亡死绝之 户,又令填纳,凡此之弊,皆上之所当察也。高宗皇帝 身履艰难,在河朔亲知闾阎之苦,尝叹“知县不得人, 一充役次,即便破家。是以讲究役法,至中兴而大备。 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首倡义役,众出田谷助役户 轮充,守臣范成大嘉其风义,为易乡名。自是所在推 行浸广,而当时浮议胥动,多有伺其隙而败其谋者。 十一年,御史谢谔言:‘义役之行,当从民便,其不愿义 役者,乃行差役’。”上然之,且美其言为法意圆备。及朱 文公熹亦谓“义役有未尽善者四:上户、官户、寺观出 田以充义役,善矣。其间有下户只有田一二亩者,亦 皆出田,或令出钱买田入官,而上户田多之人,却计 会减缩,所出殊少;其下户今既被出田,将来却不免 役,无缘复收此田之租,乃是困贫民以资上户,此一 未尽善也。如逐都各立役首,管收田租,排定役次,此 其出纳先后之间,亦未免有不公之弊,将来难施刑 罚,转添词诉。此二未尽善也。又如逐都所排役次,今 日已是多有不公,而况三五年后,贫者或富,富者或 贫,临事未免却致争讼。此三未尽善也。所排役次,以 上户轮充都、副保正,中下户轮充夏秋户长,上户安 逸,而下户倍费”,此四未尽善也。固尝即此四未尽善 者而求之,盖始倡义役者,多乡闾之善士,惟恐当时 议之未详,而虑之未周,及踵接义役者,未必皆乡闾 之善士,于是其弊日开,其流日甚。或以其材智足以 把握,而专义役之利;或以其气力足以凌驾,乃私差 役之权。曰“倍法”,曰“‘《析生等第法》’,皆无所考,而雇募人 亦不与置,置必受约束,任驱使于义首者,可以叫号 乡曲,厌酒肉而有馀,否则佣钱不支而当役者困矣。 是以虐贫而优富,凌寡而暴孤。义役之名立,而役户 不得以安其业;雇役之法行,而役户不得以安其居。 信乎,朱熹未尽善之弊固如此也。”
===为雇。雇役,熙宁之法也,其弊也庸钱白输,苦役如故, 故转而为‘义’。”“义役,中兴以来,江、浙诸郡民户自相与 讲究之法也,其弊也豪强专制,寡弱受凌,故复反而 为差。盖以事体之便民者观之,雇便于差,义便于雇, 至于义而复有弊,则末如之何也已。”窃尝论之,古之 所谓役者,或以起军旅,则执干戈、冒锋镝而后谓之 役;或以营土木,则亲畚锸、疲筋力然后谓之役。夫子 所谓“使民以时”,《王制》所谓“岁不过三日”,皆此役也。至 于乡有长,里有正,则非役也。柳子厚言:“有里胥而后 有县大夫,有县大夫而后有诸侯,有诸侯而后有方 伯连帅,有方伯连帅而后有天子”,然则天子之与里 胥,其贵贱虽不侔,而其任长人之责则一也。其在成 周,则五家设比长,二十五家设里宰,皆下士也;等而 上之,则曰“闾胥,掌二十五家六乡”;曰“鄼长,掌一百家 六遂”,皆中士也;曰“旅师,掌一百家六乡”;曰“鄙师,掌五 百家六遂”,皆上士也;曰“党正,掌五百家六乡”;曰“县正, 掌二千五百家六遂”,皆下大夫也;曰“州长,掌二千五 百家六乡”,则中大夫也。周时邻里乡党之事,皆以命 官主之。至汉时乡亭之任,则每乡有三老、孝弟、力田, 掌劝导乡里,助成风俗。每亭有亭长、啬夫,掌听狱讼, 收赋税。又有游徼,掌巡禁盗贼,亦皆有禄秩,而三老、 孝弟、力田为尤尊,可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 戍。
古之所谓“复除” 者,复其繇戍耳。如三老,盖亦古复除之科,然则谓“三老” 为役可乎?
尝以岁十月赐酒肉,或赐民爵一级,则三老、孝弟、力 田必二级;赐民帛一疋,则三老、孝弟、力田必三疋或 五疋。其尊之也至矣。故戾太子得罪,而壶关三老得 以言其冤;王尊为郡,而东郡三老得以奏其治状。至 于张敞、朱博、鲍宣、仇香之徒,为显宦,有声名,然其猷 为才望,亦皆见于为亭长、啬夫之时。盖上之人爱之 “重之,未尝有诛求无艺、迫胁不堪之举;下之人亦自 爱自重,未尝有顽钝无耻、畏避苟免之事。故自汉以 来,虽叔季昏乱之世,亦未闻有以任乡亭之职为苦 者也。隋时,苏威奏置五百家乡正令,理人间词讼,而 李德林以为本废乡官判事,其为里闾亲识,剖断不 平。今令乡正专理五百家,恐为害更甚”,诏集议,而众 多是德林,遂废不置。然则隋时乡职,或设或废,本无 关乎理乱之故。而其所以废者,盖上之人重其事而 不轻置,非下之人畏其事而不肯充也。至唐睿宗时, 观监察御史韩琬之疏,然后知乡职之不愿为,故有 避免之人。
琬言:“往年两京及天下州县学生、佐史、里正、坊正,每一员阙,先拟者辄十人。顷年差人以充,犹致亡逸,即知政令风化渐以弊也。”
唐宣宗时,观大中九年之诏,然后知乡职之不易为, 故有轮差之举。
诏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差役轻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锁于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
自是以后,所谓乡亭之职,至困至贱,贪官污吏,非理 征求,极意凌蔑,故虽足迹不离里闾之间,奉行不过 文书之事,而期会追呼,笞棰比较,其困踣无聊之状, 则与以身任军旅土木之繇役者无以异。而至于破 家荡产,不能自保,则繇役之祸,反不至此也。然则差 役之名,盖后世以其困苦卑贱,同于徭役而称之,而 非古人所以置比、闾、族、党之官之本意也。王荆公为 免役之法,合于《周官》所谓“府史胥徒”,《王制》所谓“庶人 在官”者。然不知《周官》之府史胥徒,盖服役于比、闾、族、 党之官者也。苏文忠公谓自杨炎定两税之后,租调 与庸,两税既兼之矣,今两税如故,奈何复欲取庸钱? 然不知唐之所谓庸,乃征徭之身役,“而非乡职之谓 也。”二公盖亦习闻当时差役之名,但见当时差役之 贱,故立论如此,然实则误举以为此也。上之人既贱 其职,故叱之如奴隶,待之如罪囚;下之人复自贱其 身,故或倚法以为奸,或匿赋以规免,皆非古义也。成 周之事远矣,汉之所以待三老、啬夫、亭长者,亦难以 望于后世。如近代则役法愈弊,役义愈详。元祐间,讲 明差雇二法,为一大议论。然大概役之所以不可为 者,费重破家耳。苏黄门言:“市井之人,应募充役,家力 既非富厚,生长习见官司,官吏虽欲侵渔,无所措手。 耕稼之民,性如麋鹿,一入州县,已自慑怖,而况家有 田业,求无不应,自非廉吏,谁不动心?凡百侵扰,当复 如故。”以是言之,则其所以必行雇役者,盖虽不能使 充役之无费,然官尝任雇募之责,则其役与民不同, 而横费可以省;虽不能使官吏之不贪,然民既出雇 募之费,则其身与官无预,而贪毒无所施。此其相与 防闲之术,虽去古义远甚,然救时之良策,亦不容不 如此。然熙、丰间言其不便者,则谓差役有“休歇之时, 而雇役则年年出费;差役有不及之户,而雇役则户户征钱,至有不愿输钱而情愿执役者。”盖当时破家, 皆愚懦畏事之人,而桀黠之徒自能支吾,而费用少 者,反以出雇役钱为不便。又当时各州县所征雇役 钱,除募人应役之外,又以其馀者充典吏俸给之用。 又有“宽剩钱”,可以备凶旱“赈救,可以见当时充役之 费本不甚重,故雇役之钱可以备三项支用也。若夫 一承职役,羁身官府,则左支右吾,尽所取办,倾囷倒 廪,不足赔偿,役未满而家已罄。事体如此,则雇役之 法岂复可行?雇役之金,岂复能了?”然则此法所以行 之熙、丰而民便之,元祐诸君子皆以为善者,亦以当 时执役之“费本少故也。礼义消亡,贪饕成俗。为吏者 以狐兔视其民,睥睨朵颐,惟恐堕阱之不早;为民者 以寇戎视其吏,潜形匿影,日虞怀璧之为殃。上下狙 伺,巧相计度。州县专以役户之贫富,为宦况之丰杀, 百姓亦专以役籍之系否,验家道之兴衰。”于是民间 视乡亭之职役如蹈汤火,官又以复除之说要市于 民,以取其赀。其在复除之科者苟延岁月,而在职役 之列者立见虚耗,虽有智者不能为谋矣。所谓“正本 澄源”之论必也。朝廷以四维励士大夫,饩廪称事,无 俾有多藏之恶。士大夫以《四维》自励,力行好事,稍能 以泽物存心,然后锄奸贪之胥吏,以去其蠹害,削非 泛之支补。〈或作备〉以养其事力。赋敛之簿书必核,毋使 代逋欠之输;勾呼之期会必明,毋使受稽慢之罚。夫 然,故役人者如父母之令其子弟,恩爱素孚,役于人 者如臂指之护其腹心,劬劳不惮,既无困苦之忧,不 作避免之念,则按籍召而役之可矣,奚必曰“雇”曰“义” 之纷纷哉?不然,举三代以来比闾族党之法,所以联 属其民,上下相“维者反籍为厉民之一大事。”愚不知 其说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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