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39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三十九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三十九卷目錄
賦役部總論二
杜佑通典〈賦稅總論 丁中論〉
冊府元龜〈賦稅〉
太平經國書〈論稅賦出於私田〉
西疇常言〈論宋賦稅〉
禮書〈貢助 周貢 周役法〉
鄭樵通志〈賦稅總論〉
文獻通考〈論歷代賦役 論周官貢賦 論九賦 論戶籍三條 論免役錢二條
論役法 論差役雇役義役〉
食貨典第一百三十九卷
賦役部總論二
[編輯]杜佑通典
[編輯]《賦稅總論》
[編輯]「古之有天下者,未嘗直取之於人,其所以制賦稅者, 謂公田什之一,及工商衡虞之人,稅以供郊廟社稷, 天子奉養,百官祿食也。賦以給車馬兵甲士徒,賜予 也。言人君唯於田及山澤可以制財賄耳,其工商雖 有技巧之作,行販之利,是皆浮食,不執其本」,蓋欲抑 損之義也。古者宅不毛,有里布;地不耕,有屋粟。人無 職事,出夫家之徵。言宅不毛者,出一里二十五家之 布;田不耕者,出三家之稅粟。人雖有閒無職事,猶出 夫稅。家稅夫稅者,謂田畝之稅;家稅者,謂出士徒車 輦給徭役也。蓋皆罰其惰,務令歸農,是故歷代至今, 猶計田取租稅。古者人君上歲役不過三日,是故歷 代至今,雖加至二十日,數倍多。古制猶以「庸」為名,既 免其役,日收庸絹三尺,共當六丈,更調二丈,則每丁 壯當兩疋矣。夫調者,猶存古井田調發兵車名耳,此 豈直斂人之財者乎?什一者,天下之中正,多乎則大 桀小桀,寡乎則大貊小貊,故什一行而頌聲作,二不 足而碩鼠興。古之聖王以義為利,不以利為利,寧積 於人,無藏府庫。百姓不足,君孰與足?是故鉅橋盈而 殷喪,成皋溢而秦亡。《記》曰:「人散則財聚,財散則人聚」, 此之謂也。漢武攘四夷,平百越,邊用益廣,杼軸其空。 於是置平糶,立均輸,起漕運,興鹽鐵,開鬻爵,設榷酤, 收算緡,納雜稅,更造錢幣,蕃貨長財,雖經費獲濟,而 下無聊矣。夫文繁則質衰,末盈則本虧,反散淳樸之 風,導成貪饕之行,是以惡其啟端也。賢良文學,辯論 甚詳,然處昇平之代,是古則理高;居多務之時,非今 則事闕。一臧一否,故悉存焉。
《丁中論》
[編輯]論曰:昔賢云:「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夫子適 衛,冉子僕曰:「美哉庶矣!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既 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固知國足則政康,家足則教 從,反是而理者,未之有也。」夫家足不在於逃稅,國足 不在於重斂。若逃稅則不土著而人貧,重斂則多養 羸而國貧,不其然矣?
《管子》曰:「以正戶籍,謂之養羸。」 羸者,大賈蓄家也。正數之戶,既避其賦役,則至浮浪,以大賈蓄家之所役屬,自收其利也。
三王以前,井田定賦。秦革周制,漢因秦法。魏、晉以降, 名數雖繁,亦有良規,不救時弊。昔東晉之宅江南也, 慕容、苻、姚迭居中土,人無定本,傷理為深,遂有庚戌 土斷之令,財豐俗阜,實由於茲。其後法制廢弛,舊弊 復起。義熙之際,重舉而行。已然之效,著在前志。隋受 周禪,得戶三百六十萬。開皇九年平陳,又收戶五十 萬,洎於大業二年,干戈不用,唯十八載有戶八百九 十萬矣。
自《平陳後》,又加四百八十餘萬。
其時承西魏喪亂,周齊分據,暴君慢吏,賦重役勤,人 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網隳紊,姦偽尤滋。高熲睹流冗 之病,建輸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為浮 客被彊,家收大半之賦;為編甿奉公,上蒙輕減之徵。
浮客謂避公稅,依強豪作佃家也。昔漢文三年除人田租,荀悅論曰:「古者什一而稅天下之中正」 ,漢家或百而稅一,可謂至輕矣。而豪強占田踰多,浮客輸大半之賦。公家之惠,優於三代;豪強之暴,酷於亡秦。是惠不下通,威福分於豪人也。不正其本,適足以資富強矣。高熲設輕稅之法,浮客悉自歸於編戶,隋代之盛,實由於此。
先敷其信,後行其令,烝庶懷惠,姦無所容。隋氏資儲, 遍於天下,人俗康阜,熲之力焉。功規蕭、葛,道亞伊呂, 近代以來,未之有也
隋氏「西京大倉、東京合嘉倉、洛口倉、華州永豐倉、陝州太原倉,儲米粟多者千萬石,少者不減數百萬石。天下義倉又皆充滿。京都及并州庫,布帛各數千萬,而錫賚勳庸,並出豐厚,亦魏晉以降之未有。」
國家貞觀中,有戶三百萬,至天寶末百三十餘年,纔 如隋氏之數。聖唐之盛,邁於西漢。約計天下編戶,合 踰元始之間,而《名籍》所少,三百餘萬。
自貞觀以後,加五百九十萬,其時天下戶都有八百九十餘萬也。漢武黷兵,人戶減半,末年追悔,方息征伐。其後至平帝元始二年,七十餘載,有戶千二百二十餘萬。唐百三十餘年中,雖時起兵戈,都不至減耗,而浮浪日眾,版圖不收。若此量漢時實,合有加數,約計天下人戶,少猶可有千三四百萬矣。
直以選賢授任,多在藝文,才與職乖,法因事弊,隳循 名責實之義,闕考言詢事之道,崇秩之所至,美價之 所歸,不無輕薄之曹,浮華之伍,習程典,親簿領,謂之 「淺俗。」務根本,去枝葉,目以迂闊,風流相尚,奔競相驅, 職事委於群胥,貨賄行於公府,而至此也。自建中初, 天下編甿百三十萬,賴分命黜陟,重為案比,收入公 稅增倍而餘。
諸道加出百八十萬,共得三百二十萬。
遂令賦有常規,人知定製,貪冒之吏,莫得生姦,狡猾 之甿,皆被其籍。誠「適時之令典,拯弊之良圖。」
「舊制,百姓供公上計,丁定庸調及租。其稅戶雖兼出王公以下,比之二三,十分唯一耳。自兵興以後,經費不完,於是徵斂多名,且無恆數。貪吏橫恣,因緣為姦,法令莫得檢制,烝庶不知告訴。其丁狡猾者,即多規避,或假名入任,或託跡為僧,或占募軍伍,或依信豪族,兼諸色役萬端,蠲除,鈍劣者即被徵輸,困竭日甚。」 《建中新令》,並入兩稅,恆額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規避無所。
而使臣制置各殊,或有輕重未一,仍屬多故。兵革薦 興,浮冗之輩,今則眾矣;徵輸之數,亦以闕矣。舊額既 在,見人漸艱。詳今日之宜,酌晉隋故事,版圖可增其 倍,征繕自減其半。賦既均一,人知稅輕,免流離之患, 益農桑之業,安人濟用,莫過於斯矣。
計諸道簿帳,所收可有二百五十餘萬戶。按歷代戶口,多不過五,少不減三,約計天下,除有兵馬,多處食鹽,是知見在之數者,採晉、隋舊典制置,可得五百萬矣。以五百萬戶共出二百五十萬戶稅,自然各減半數。
古之為理也,在於周知人數,乃均其事,役則庶功以 興,國富家足,教從化被,風齊俗和。夫然,故災沴不生, 悖亂不起。所以《周官》有比、閭、族、黨、州、鄉、縣、遂之制,維 持其政,綱紀其人。孟冬,司徒獻民數於王,王拜而受 之。其敬之守之,如此之重也。及理道乖方,版圖脫漏, 人如鳥獸,飛走莫制,家以之乏,國以之貧,姦冗漸興, 傾覆。不悟斯政之大者遠者。將求理平之道。非其本 歟。
冊府元龜
[編輯]《賦稅》
[編輯]「自禹平水土,乃定九州之賦。商、周二代,率循其制,有 賦有稅。稅以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乘輿奉養、百官 祿食庶事之費,賦以供兵甲車馬士徒之役,府庫錫 予之用,蓋周之法詳矣。」其後沿襲殊範,貪涼迭變,乃 至履畝之政作,兵甲之斂生,失於舉中,異夫《稽古》,漢 氏之後,或因或革。若夫度田以收租,量口以出調,成 丁以給役計役以收庸隨風宜以折課奠物直以徵 算乃至蠻俚之俗亦收財賦司籍之記可得而徵然 而制財用之節量輕重之法陳之藝極歸於底慎必 在乎!稽先王之彝憲求歷代之令典是以什一而賦 謂之「中正」頌聲之作罔不繇是焉。
太平經國書
[編輯]《論稅賦出於私田》
[編輯]或問:「畿外有貢,畿內有賦,有稅、有徵斂之目,其別如 何?」曰:「公田以為稅,私田以出賦。征斂,則稅賦之總名; 家征力征,則以一家餘夫之力言之;夫徵地征,則以 一夫私田之賦言之。若畿外諸侯,則食公田之稅以 為祿,斡私田之賦以為貢耳。學者於貢、賦稅之說,何 其紛紛也?愚請略公田之稅,而姑論畿內之賦,次及」 於畿外之貢,然後紛紛之說可以盡折而一之。人徒 見夫稅以足食,賦以足兵,則以民賦為止於兵車,以 九賦為諸臣祿田之賦,非也。稅賦雖一,而賦有三:凡 起徒役,毋過家一人,此兵賦也;甸出長轂一乘,此車 賦也。一曰邦中,二曰四郊而下,此九等之賦也。時方 有事,則農出一兵,甸出一車,事已則兵還於農,車還 於甸。雖名為賦,其實則使民自為衛耳。有以足軍之 用,而未有以足國之用也。國之大用,有祭祀,有賓客, 有喪荒,羞服,有工事,幣帛,有芻秣。匪頒好用,不取諸民,於誰責而供之?於是始助百畝之私,以制九等之 賦;勸九職之任,以代九賦之出。今攷之《周禮》,國中四 郊之賦,閭師征之;野「之貢賦,縣師征之。委人征薪芻、 木材,獸人,廛人收皮毛筋角,角人斂齒角羽翮,卝人 收金玉錫石,《澤虞》取國澤財物。」掌葛染草,則征絺綌 染草,以當邦賦。掌炭掌茶,則征灰炭茅莠,以當邦賦。 其始也,以九穀為主,而其終則皆以九職之物充賦。 其始也,以五等定輕重,而其終則皆以年之上下出 斂法。熟讀一書,其所以孜孜於田賦之說者,蓋以其 未始立法也。若公田十一之稅,《周禮》曷嘗一言之?豈 惟公田,太宰九等之賦不言軍旅?亦以一兵一車之 出自有定製耳。此自黃帝為井牧以來,未之有改。彼 則自周公之身而經始之,色目常慮其巧立,輕重常 恐其過差,有無常患其相違,受用常憂其相亂。是以 太宰正其名,載師酌其數,閭師、縣師隨其物,太府謹 其待用。蓋其終始本末,無毫髮不輕思慮者。達之王 畿之外,則有異名而無異法。諸侯食其稅於國,則稅 之名變而為「納」;諸侯納其賦於王,則賦之名變而為 「貢。」始於太宰之致其用,中於司馬之制其賦,終於小 行人之令其獻。考之職方氏,自揚之金錫,荊之丹銀 以至並之布帛,此即取物以充賦也。又考之《大行》入 自侯服之祀物,甸服之嬪物以至要服之貨物,此即 變賦以為貢也。其纖悉委曲,則與畿內無一不相應 者。蓋嘗以《禹貢》之書攷之,然後《周禮》貢稅賦之別,源 流會通,益無可疑者。夫冀州在王畿之內,堯之所都 也,「厥賦惟上上,厥田惟中中。」是公田之稅雖其等在 五,而私田之賦折以他物,則其等實在一也。此乃太 宰之九賦也。八州在王畿之外,諸侯之國也。田賦之 下,於是始立為貢篚之制焉,有金木鉛石之貢,有漆 絲羽茅之貢,有球琳琅玕銀鏤砮磬之貢,此則太宰 之九貢也。然《禹貢》與《周禮》少異者,《周禮》畿內之類,通 可以言貢,而《禹貢》則專指以為賦。《禹貢》畿內之賦專 以米粟之屬,而《周禮》則雜以他物代之。此特其微異 者耳,不害其為同也。周衰,王制不明,貢稅賦之法不 復存成王、周公之制。魯之宣公初稅畝,是以公田之 外,復履私田之畝,行十一之稅。雖然,賦則尚無恙也。 至於成公之作丘甲,則每三甸而加一乘,兵車之賦, 非復《司馬法》之舊。哀公之用田賦,則受田百畝而出 賦二十畝,私田之賦,非復《載師》之舊。至於邦國之貢, 益悖謬而無統。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是諸侯既不致 貢於天子。子產言鄭伯之男,而使從公侯之貢,是晉 人責貢於諸侯者又難給焉。此豈非周家之舊法哉? 虞夏貢賦之法,自三代以來所謂相承而不廢者,至 春秋而掃地矣。嗚呼!讀《周禮》見周之所以盛,讀《春秋》, 見周之所以衰。
西疇常言
[編輯]《論宋賦稅》
[編輯]賦稅,田桑所出也。自禹定製,不使貢其所無。今之取 民,視古什一,何啻數倍矣。穀帛之外,又折估而使輸 錢焉。夫民不能自鼓鑄也。使捐其所有,損所直以就 所售。吏之不良,又先期以趣之,斯民益不堪命也。古 者「山虞不賦魚鱉,川衡不貢材木」,先王恤民之意概 可識。
朝廷責守令以惠養德意,美矣。近制,郡守更代,以財 計盈虧為殿最,於是常賦之在邑者,郡皆掩取不遺, 而督迫於縣者日急,令亡所從出,則又苛責於民,是 澤上壅而害流於下也。法不良而欲美意之行,亦難 矣。
「什一」,中制也,三代共之。由春秋至戰國,良法廢格,而 取民出於私意久矣。戴盈之欲復什一而未能,無勇 也;白圭欲二十而取一,過猶不及也。
禮書
[編輯]《貢助》
[編輯]《周官·載師》: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四。三 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閭師任農,以耕事貢九穀。司 稼:巡野觀稼,以年之上下出斂法。此周之貢法也。《詩》 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田。」「旅師有耡粟。」許慎釋耡為 助。孟子曰:「九一而助。」《穀梁》曰:「什一籍而不稅。」此周之 助法。籍而不稅,則同乎商,其貢法以年上下,則異乎 夏。然夏之民耕五十畝,而以五畝貢;商之民耕七十 畝,而以七畝助,皆什內之一。周之民耕百畝,以公田 十畝徹十外之一。孟子言其實皆什一者,以其法雖 少異,而其實不離什一也。孟子曰:「請野九一而助,國 中什一使自賦。」九一自地言之也,什一自物言之也。 鄭氏釋《匠人》,謂「通其率,以什一為正。」孔穎達之徒申 之,謂:「助則九而貢一,貢則什一而貢一。」通率為什一, 是助之所取者重,貢之所取者輕,非孟子之意也。夏、 商、周之授田,其畝數不同何也?《禹貢》於九州之地,或 言土,或言作,或言乂。蓋禹平水土之後,有土焉而未 作,有作焉而未乂,則於是時人功未足以盡地力,故 家五十畝而已。沿歷商、周,則田浸闢而法備矣。故商七十而助,周百畝而徹。《詩》曰:「信彼南山,維禹甸之。畇 畇原隰,曾孫田之。我疆我理,南東其畝。」則法略於夏, 備於周可知。劉氏、皇氏謂「夏之民多,家五十畝而貢; 商之民稀,家七十畝而助;周之民尤稀,家百畝而徹。」 熊氏謂「夏政寬簡,一夫之地稅五十畝。周政極煩,一 夫之」地盡稅焉,而所稅皆什一。賈公彥謂:「夏五十而 貢據,一易之地,家二百畝而稅百畝也。商七十而助 據六遂,上地百畝,菜五十畝而稅七十,五畝也。周百 畝而徹據,不易之地,百畝全稅之。」如《四子》之言,則古 之民常多,而後世之民愈少;古之稅常輕,而後世之 稅愈重;古之地皆一易,而後世之地皆不易,其果然 哉?
《周貢》
[編輯]《書禹貢》:「冀州,厥土惟白壤,厥田中中。兗州,厥土黑墳, 厥田中下,厥貢漆絲,厥篚織文。青州,厥土白墳,田上 下,貢鹽、絺,海物惟錯,岱畎絲、枲、鈆、松、怪石,厥篚檿絲。 徐州,厥土赤埴墳,田上中,貢土五色,厥篚元纖縞。揚 州,厥土塗泥,田下下,貢金三品,厥篚織貝。荊州,厥土 塗泥,田下中,貢羽毛、齒革,金三品,厥篚元纁璣組。豫 州,厥土惟壤,下土墳壚,田中,上貢漆、枲、絺、紵,厥篚纖、 纊,錫貢磬、錯。梁州,厥土青黎,田下,上貢璆、鐵、銀、鏤、砮、 磬、熊、羆、狐狸織皮。雍州,厥土黃壤,田上,上貢球、琳、琅 玕。」《周禮職方氏》:「揚州,其利金、錫、竹箭,其民二男五女, 其畜宜鳥獸,其穀宜稻;荊州,其利丹、銀、齒、革,其民一 男二女,其畜宜鳥獸,其穀宜稻;豫州,其利麻絲漆枲, 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六擾,其穀宜五種。青州,其利蒲 魚,其民二男二女,其畜宜雞狗,其穀宜稻麥。兗州,其 利蒲魚,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六擾,其穀宜四種;雍 州,其利金石,其民三男二女,其畜宜牛馬,其穀宜黍 稷;幽州,其利魚鹽,其民一男三女,其畜宜四擾,其穀 宜三種。冀州,其利松柏,其民五男二女,其畜宜牛羊, 其穀宜黍稷。并州,其利布帛,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 五擾,其穀宜五種。《大司徒》以土會之法辨五地之物 生:一曰山林,其動物宜毛物,其植物宜皂物,其民毛 而方。二曰川澤,其動物宜鱗物,其植物宜膏物,其民 黑而津。三曰丘陵,其動物宜羽物,其植物宜覈物,其 民專而長。四曰墳衍,其動物宜介物,其植物宜莢動, 其民晳而瘠。五曰原隰,其動物宜臝物,其植物宜叢 物,其民豐肉而庳。」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 之地征。《載師》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土均掌平土地 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貢。草人掌土化之 法以物地,相其宜而為之種。凡糞種,騂剛「用牛,赤緹 用羊,墳壤用麋,渴澤用鹿,鹹瀉用貆,勃壤用狐,埴壚 用豕彊。」用蕡輕,爨用火土。方氏以辨土宜土化之 法而授任者。《鴻列子》曰:「土地各以其類生,山氣多男, 澤氣多女,障氣多喑,風氣多聾,林氣多癃,木氣多傴, 岸下氣多腫,石氣多力,險阻氣多癭,暑氣多夭,寒氣 多壽,谷氣多庳,丘氣多狂,衍氣多貪,輕土多利,重土 多遲,清水音小,濁水音大,湍水人輕,遲水人重,堅土 人剛,弱土人肥,壚土人大,沙土人細,息土人美,耗土 人醜。汾水濛濁而宜麻,濟水通和而宜麥,河水中濁 而宜菽,維水輕利而宜禾,渭水多力而宜黍,漢水重 安而宜竹,江水肥仁而宜稻。平土之人慧而宜五穀。」 《爾雅》曰:「太平之人仁,丹穴之人智,太蒙之人信,倥侗 之人武。」《禮記王制》:「凡居民財,必因天地寒暖燥濕,廣 谷大川異制,民生其間者異俗,剛柔輕重,遲速異齊, 五味異和,器械異制,衣服異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齊 其政,不易其宜。中國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 推移。東方曰夷,被髮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蠻, 雕題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髮衣皮,有不 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中 國蠻夷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備器。五方之 民,言語不通,嗜欲不同,達其志,通其欲。東方曰寄,南 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譯。《大司徒》以土會之法 辨五地之物生,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 相民宅而知其利害,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種,以 教稼穡樹藝。鄭氏曰:「以萬物自生焉則言土。土猶吐 也,以人所耕而種藝焉則言壤。壤,和緩之貌也。」孔安 國曰:「無塊曰壤。」蓋無塊其質也,和緩其性也。《禹貢》「冀 州白而壤,雍州黃而壤,豫州厥土惟壤」,則壤色非一 而已。壤與墳埴塗泥雖殊,而墳埴塗泥亦壤中之小 別耳。此所以《禹貢》總言三壤,而《周官》總言十二壤也。 墳,其起者也;埴,其秥者也;壚,其疏者也。《禹貢》有墳壚, 孔安國、鄭康成皆以壚為疏,蓋有傳然也。《禹貢》「壤墳、 塗泥、青黎各繫一州」,此言其大致而已。然則草人土 化之法,凡地豫有之也。凡地高者宜黍稷,下者宜稻 麥。山氣多男,澤氣多女,東南多絲纊,西北多織皮。先 王之於民,因其地以施教,順其俗以行政,山者不使 居川,澤者不使居中原。居山者不以魚鱉為禮,居澤 者不以豕鹿為禮。騂剛之地,糞種不以羊;赤緹之地, 糞種不以牛。然後五方之民各安其性,樂其業,而無偏弊之患。此大司徒《土均、載師》土方氏草人所以有 功於天下也。
《周役法》
[編輯]《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一曰聽政,役以比居。」《大 司徒》:「大軍旅:大田役,以旗致萬民,而治其徒庶之政 令。」《小司徒》:「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 人,可任也者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下地,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惟田與追 胥竭作。凡國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餘子。大軍旅,帥其 眾庶;小軍旅,巡役,治其政令。大喪師邦役,治其政教。 鄉師大役,則帥民徒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則受州里 之役要,以考司空之辟,以逆其役事。」鄉大夫之職,「以 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 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國 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歲時 入其書。」《鄉師》:「大役,則帥民徒而至,治其政令。」《州長》:「若 國作民而師田行役之事,則師而致之,掌其戒令與 其賞罰。」黨正:「凡作民而師田、行役,則以其法治其政 事。」《族師》:「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簡其兵器, 以鼓鐸旗物帥而至,掌其治令,戒其刑罰。」《縣師》:「若有 將軍旅、會同、田役之戒,則受法於司馬,以作其眾庶 及馬牛、車輦,會其車人之卒伍,使皆備旗鼓兵器,以 帥而至。」《遂人》若起野役,則令各帥其所治之民而至, 以遂之大旗致之。凡事,致野役而師田作,野民帥而 至,掌其政治禁令。遂師作役事,則聽其治訟。《鄙師》凡 作民,則掌其戒令,以時數其眾庶,察其媺惡而誅賞。 縣正若將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則帥而至,治其 政令。《稍人》若有會同、師田、行役之事,則以縣師之法 作其同徒輂輦,帥而以至,治其政令,以聽於司馬。酇 長。若作其民而用之,則以旗鼓兵革帥而至。《大司馬》 「簡稽鄉民,以用邦國。凡令賦,以地與民制之。上地食 者三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 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三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 人。大役與慮事,屬其植,受其要,以待考而誅賞。均人。 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 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凶札則無力 政。《王制》曰:「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司空興事任力。凡 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壯者「之食。五十不從力政,六十 不與服戎。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 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政。」《祭義》曰:「五十不為甸 徒。」《論語》曰:「使民如承大祭。」《孟子》曰:「有布縷之徵,有粟 米之徵,有力役之徵。君子用其一,緩其二,用其二而 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詩·大東》曰:「東國困於役。」《北 山》曰:「役使不均,古者府史胥徒有常職,而民不與焉。 其所與者,軍旅田役而已。故任之以地之媺惡,辨之 以國野之遠近,均之以歲之上下。《小司徒》:上地,家七 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家五人; 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此任之以地也。卿大 夫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 皆征之。此辨之國野」也。《均人》:「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 年則公旬用三日,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無年則公旬 用一日,凶札則無力役,此均之以歲也。上地食七人, 中地食六人,下地食五人,而任之者僅半而已。」蓋以 下養上則不足,以上養下則有餘,故凡起徒役,又無 過家一人,所謂施從其厚,事舉「其中,與食壯者之食、 任老者之事同意。七尺、六尺征之以其才,六十、六十 有五,舍之以其齒。國中近而役多,故晚征而早舍;野 遠而役少,故早征而晚舍,欲勞逸輕重均而已。與近 郊什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無過十二」同意。力 政,有徵於鄉,有徵於司徒,征於司徒,則公用之也。故 豐年公旬用三日,則是歲用二十七日。中年公旬用 二日,則是歲用十有八日。無年公旬。〈旬字或訓均義非謂十日也〉 用一日,則是止用九日而已,以均力政在歲成之後, 惟有於冬之一時故也。其作之也,在鄉則族師以鼓 舞鐸旗物帥而至,大司徒以鄉之大旗致之。在遂則 鄼長以旗鼓兵革而至,遂人以遂之大旗致之。蓋鄉 百家為族,遂百家為鄼,百家然後致之。以旗鼓,則下 於百家者非必旗鼓也。《司徒》之於六鄉,遂人之於六 遂,以鄉、遂之大旗致之,則《族師》「鄼長」之旗,非大旗也。 鄉有鄉官致之,遂有遂官致之。至於邦國、都鄙、甸稍 郊里之地,縣師又備旗鼓兵器致之,則所統有其人, 所會有其地,所治有其法,此所以如臂使指,而無不 率從也。其不役者,國中貴者、能者、賢者、服公事者、老 者、疾者皆舍。又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 從政;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政;父母之喪,三年 不從政;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將徙於諸侯者, 三月不從政;自諸侯徙家,期不從政。然則役之義也, 舍之仁也。義故民忘其勞,仁故民悅其德。」此所以《北 山》「不均」之刺不作於下,而《餘力》之頌日聞於上也。後 世踐更之法,雖丞相之子,不免戍邊,非所謂舍貴者 也。絳之老人,辱在泥塗,非所謂舍老者也。豈可與議先王之法哉?《周禮》均人無年之力,政猶至九日;《王制》 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非周禮也。鄉大夫國野之役, 至於六十,六十有五,《王制》曰:「五十不從力政。」《祭義》曰: 「五十不為甸徒。」亦非周制也。然六十不與服戎,恐周 亦然。《班超傳》曰:「古者十五授兵,六十還之。」《韓詩》說:「三 十授兵,六十還兵。」授兵早晚雖殊,其六十還兵一也。
鄭樵通志
[編輯]《賦稅總論》
[編輯]臣謹按井田之法所以為良者,以田與賦不相離,雖 暴君不能違田而取賦,汙吏不能什一而加多。至秦 孝公開阡陌之法,田賦始相離,故所取者不多乎什 一則少乎什一也,其弊至於收太半焉。漢高帝欲革 秦之弊,什五而稅一,孝景二年,始令民半出田租,三 十而稅一。至後漢以三十而稅一,為通用之法。荀悅 曰:「今漢人田或百一而稅。」則知漢法之優民可謂至 矣。然豪強占田踰多,浮客輸太半之賦,官家之惠優 於三代,富室之暴酷於亡秦,皆緣無授田之法,所以 惠不及齊民。偉哉!後魏孝文帝之為人君也,真英斷 之主乎!井田廢七百年,一旦納李安世之言而行均 田之法,國則有民,民則有田,周、齊不能易其法,隋、唐 不能改其貫,故天下無無田之夫,無不耕之民,口分 世業,雖非井田之法,而得三代之遺意。始者則田租、 戶調以為賦稅。至唐祖開基,乃為定令:曰租、曰調、曰 庸。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租者,什一 之稅也;調者,調發兵車,井田之賦也;庸者,歲役二旬, 不役則收其資,役多「則免調,過役則租調俱免,無傷 於民矣。」舍租調之外而求其無名,雖無道之世,亦不 為。自太和至開元三百年之民,抑何幸也?天寶之季, 師旅既興,誅求無藝,生齒流移,版圖焚蕩。然是時賦 役雖壞,而法制可尋。不幸建中天子用楊炎為相,遂 作兩稅之法。自兩稅之法行,則賦與田不相系也。況 又取「大曆中一年科率多者為兩稅定法」,此總無名 之暴賦,立為常規也。且言利之臣,無代無之,有恨少, 無恨多,有言加,無言減。自兩稅以來,賦不系於田,故 名色之求,罔民百出,或以方圓取,或以羨餘取,或言 獻奉,或言假貸,初雖暫時,久為成法,建中以來,將五 百年世不乏。楊炎不知所以加於大曆中「一年之多, 數目復幾倍乎?」嗚呼!後世之為民也,其艱為民矣。且 開元之前,戶口至眾,而民皆有田,至於癃老童、穉寡 妻子女亦皆有田。「一丁授田百畝,百畝之田歲輸粟 二石、絹二丈,無絹則布二丈五尺。嶺南諸州則以戶 計,上戶一斛二㪷,下戶六㪷,夷獠半之。內附之家,上 戶十丈,下戶無出。」當是時也,民之所以為民也如此, 官之所以取諸民也如此。後魏去三代為遠,今去開 元不遠,是非難行之道也。後之言治道者,當使一民 有百畝之田,然後可以議魏、齊、周、隋、唐之事。若有無 田之民、不耕之夫,則於魏、齊、周、隋、唐之事未可輕議 也。言利之臣,則亦當量開元之前所以為重賦者:「百 畝之田,不」過二石粟,二丈絹耳。所以為輕賦者,上戶 之家,不過十丈耳。今百畝之田,賦斂如此,上戶之家, 出錢如此,吾於如此之中,復何容心哉?
文獻通考
[編輯]《論歷代賦役》
[編輯]東萊呂氏曰:「賦役之制,自《禹貢》始可見。《禹貢》既定九 州之田賦,以九州之土地為九州之土貢,說者以謂 有九州之土貢,然後以田賦之當供者市易所貢之 物,考之於《經》,蓋曰有證。何者?甸服百里,賦納總至於 五百里米,自五百里之外,其餘四服,米不運之京師, 必以所當輸者土貢於天子,以此知當時貢賦一事」, 所以冀州在王畿甸服之內,全不敘土貢,正緣已輸 粟米。以此相參攷,亦自有證。蓋當時寓兵於農,所謂 貢賦,不過郊廟賓客之奉,都無養兵之費,故取之於 畿甸而足。自大略而言之,三代皆沿此制。夏后氏五 十而貢,商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三代之賦略 相當,《周官》所載九畿之貢而已。九州之貢所謂出者, 半或三之一,或四之一,或以半輸王府,或以二之一 輸王府,或以四之一輸王府,所謂土貢未必能當貢 賦之半,留之於諸侯之國,以待王室之用,皆是三代 經常之法。所謂弼成五服,至於五千州,十有二師。說 者以為二千五百人為師,亦是一時權宜之役,所謂 經常之役,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豳。《詩》所謂「我稼既 同上,入執宮功」,皆是經常之役法。如此用兵軍役,寓 之井賦乘馬之法,無事則為農,有事則征役。至漢有 所謂材官、踐更、過更、卒更三等之制,當時有干戈之 征。及至魏晉,有戶調之名,凡有戶者出布帛,有田者 出租賦,後魏亦謂之戶調。在後魏以一夫一婦出帛 一疋,在北齊則有一床半床之制,已娶者則一床,未 娶者則半床,當時有戶調之名,然役法尚存古制,但 至南北朝,增三代之三日,至於四十五日。自漢至南 北朝,其賦役之法如此。至唐高祖,立租庸調之法,承 襲三代。漢魏南北之制,雖或重或輕,要之規模尚不失舊。德宗時,楊炎為相,以戶籍隱漏,徵求煩多,變而 為兩稅之法。兩稅之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復見。然 而兩稅在德宗一時之間,雖號為整辦,然取大曆中 科徭最多以為數,雖曰「自所稅之外,並不取之於民。」 其後如間架,如借商,如除陌,取於民者不一,楊炎所 以為千古之罪人。大抵田制雖商鞅亂之於戰國,而 租稅猶有歷代之典制。惟兩稅之法立。古制乃掃地, 要得復古。田制不定,縱得薄斂,如漢文帝之復田租。 荀悅論豪民收民之資,惟能惠有田之民,不能惠無 田之民。田制不定,雖欲復古,其道無由。兵制不復古, 民既出稅賦,又出養兵之費。上之人雖欲權減兵,又 不可不養。兵制不定,此意亦無由而成。要之寓兵於 農,賦役方始定。
按:自秦廢井田之制,隳什一之法,任民所耕,不計多 少,於是始舍地而稅人,征賦二十倍於古。漢高祖始 理田租,十五而稅一,其後遂至三十而稅一,皆是度 田而稅之。然漢時亦有稅人之法。按漢高祖四年初 為算賦註:「民十五以上至六十五出賦錢,人百二十 為一算,七歲至十五出口賦,人錢二十」,此每歲所出 也。然至文帝時,即令丁男三歲而一事賦四十,則是 算賦減其三之二。且三歲方徵一次,則成丁者一歲 所賦不過十三錢有奇,其賦甚輕。至昭、宣帝以後,又 時有減免。蓋漢時官未嘗有授田、限田之法,是以豪 強田連阡陌,而貧弱無置錐之地,故田稅隨占田多 寡為之厚薄,而人稅則無分貧富,然「所稅每歲不過 十三錢有奇耳。至魏武初平袁紹,乃令田每畝輸粟 四升,又每戶輸絹二疋、綿二斤,則戶口之賦始重矣。 晉武帝又增而為絹三疋、綿三斤,其賦益重。然晉制,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及丁男、丁女占田皆有 差」,則出此戶賦者,亦皆有田之人,非鑿空而稅之,宜 其重於漢也。自是相承,戶稅皆重。然至元魏而均田 之法大行,齊、周、隋、唐因之,賦稅沿革,微有不同,史文 簡略,不能詳知。然大概計畝而稅之令少,計戶而稅 之令多。然則時戶戶授田,則雖不必履畝論稅,只逐 戶賦之,則田稅在其中矣。至唐,始分為租、庸、調,田則 出粟稻為租,身與戶則出絹、布、綾錦諸物為庸、調。然 口分世業,每人為田一頃,則亦不殊元魏以來之法, 而所謂租庸調者,皆此受田一頃之人所出也。中葉 以後,法制隳弛,田畝之在人者,不能禁其賣,易官授 田之法盡廢,則向之所謂輸庸調者,多無田之人矣。 乃欲按籍而徵之,令其與豪富兼併者一例出賦,可 乎?又況遭安、史之亂,丁口流離,轉徙版籍,「徒有空文, 豈堪按以為額?蓋當大亂之後,人口死徙虛耗,豈復 承平之舊?其不可轉移失陷者,獨田畝耳。」然則視大 曆十四年墾田之數,以定兩稅之法,雖非經國之遠 圖,乃救弊之良法也。但立法之初,不任土所宜輸其 所有,乃計綾帛而輸錢。既而物價愈下,所納愈多,遂 至輸一者過二,重為民困。「此乃掊剋之吏所為,非法 之不善也。」陸宣公《與齊抗》所言,固為切當,然必欲復 租庸調之法,必先復口分世業之法,均天下之田,使 貧富等而後可。若不能均田,則兩稅乃不可易之法 矣。又歷代口賦,皆視丁中以為厚薄,然人之貧富不 齊,由來久矣。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襲世資,家累千金 者,乃薄賦「之;又有年齒已壯,而身居窮約,家無置錐 者,乃厚賦之,豈不背繆?」今兩稅之法,人無丁中,以貧 富為差,尤為的當。宣公所謂「計估算,緡失平長,偽挾 輕費,轉徙者脫徭稅,敦本業,不遷者困斂求。」乃誘之 為姦,敺之避役,此亦是有司奉行者不明,不公之過, 非法之弊。蓋力田務本,與商賈逐末,皆足以致富。雖 曰逐末者易於脫免,務本者困於徵求,然所困猶富 人也,不猶愈於庸調之法不變,不問貧富,而一概按 《元籍》徵之乎?蓋賦稅必視田畝,乃古今不可易之法。 三代之貢助徹,亦只視田而賦之,未嘗別有戶口之 賦,蓋維授人以田而未嘗別有戶賦者,三代也。不授 人以田而輕其戶賦者,兩漢也,因「授田」之名而重其 戶賦。田之授否不常,而賦之重者已不可復輕,遂至 重為民病,則自魏至唐之中葉是也。自兩稅之法行 而此弊革矣,豈可以其出於楊炎而少之乎?
《論周官貢賦》
[編輯]《周官》天下之財,只有三項:九貢是邦國之貢,據經以 待弔用;九賦是畿內之賦,以給九式之用;九職萬民 之貢,以充府庫。三者餘財,以供玩好之用。然邦國之 貢多矣,弔用之費幾何,愚恐其有餘。畿內之賦有限 矣,九式之費何廣也?愚恐其不足。
《論九賦》
[編輯]按:此九賦,先鄭以為地賦,後鄭以為口賦,然關市即 邦中之地也,山澤即四郊以下之地也,一地而再稅 之可乎?關市即邦中之人也,山澤即四郊以下之人 也,一人而再稅之可乎?後鄭雖有末作增賦之說,然 則「幣餘」一項,尚覺牽強,且居關市及山澤之民未必 皆能占會百物以取利者也,盡從而倍征之,可乎?愚以為自邦中至邦都,皆取之於民者,其或為地賦,或 為口賦,不可知也。關市以下,則非地賦,亦非口賦,乃 貨物之稅也。關市者,貨之所聚,故有賦,如後世商稅 是也。山澤者,貨之所出,故有賦,如後世榷鹽、榷茶之 類是也。幣餘則如後世領官物營造之類,故取其息, 息即賦也,故名之曰九賦,而太宰總其綱焉。
《論戶籍》〈三條〉
[編輯]愚嘗論「漢以後以戶口定賦,故雖極盛之時,而郡國 所上戶口版籍,終不能及三代、兩漢之數,蓋以避賦 重之故,遞相隱漏。且疑天寶以上戶不應不課者居 三分之一有奇。今觀《乾元戶數》,則不課者反居其大 半」,尤為可笑。然則是豈足憑乎?
按:魏、晉以來,最重世族,公家以此定選舉,私門以此 訂婚姻。寒門之視華族,如冠履之不侔,則夫徭役賤 事,人之所憚,固宜其改竄冒偽,求自附流品,以為避 免之計也。然徭役當視物力,雖世族在必免之例,而 官之占田有廣狹,澤之蔭後有久近,若於此立法以 限之,不勞而定矣。不此之務,而方欲改定譜籍,雖日 選諳究流品之人為郎、尚書以掌之,然偽冒之久者 滋多,非敢於任怨者,誰肯澄汰?如楊佺期並韶,至以 恥憤為逆亂,則澄汰亦豈易言哉!
按:「《周官》之法,貴者、賢者及新甿之遷徙者,皆復其征 役」,後世因之。故六朝議征役之法,必以土斷僑寓、釐 正譜籍為先。然自晉至梁、陳,且三百年,貴者之澤既 斬,則同於編氓;僑者之居既久,則同於土著,難於稽 攷。此所以偽冒滋多,而議論紛紛也。
《論免役錢》〈二條〉
[編輯]按:以保正代耆長等役,熙寧間已嘗行之,繼而以人 言不便罷之矣。今觀此,則是罷而復行也。蓋熙寧之 徵免役錢也,非專為供鄉戶募人充役之用而已,官 府之需用,吏胥之廩給,皆出於此。及其久也,則官吏 可以破用,而役人未嘗支給,是假免役之名以取之, 而復他作名色以役之也。為法之弊一至此哉! 取民間六色之錢,益以係官坊場錢充雇役之用,而 盡蠲衙前以下諸役,熙寧之法也;以坊場充衙前雇 役之用,而承符以下諸役仍復輪差民戶,而盡蠲六 色之錢,元祐之法也。然元祐復差役之初,議者不同, 故有弓手許募曾充有勞效者指揮,則所謂雇役者, 不特衙前而已也。六色錢雖曰罷徵,繼而詔「諸路坊 郭五等以上,及單丁、女戶、官戶自三等以上,舊輸免 役錢並減五分,餘戶下此悉免之。」則所謂雇役之錢, 元未嘗盡除也。自是諸賢於差雇之議,各有所主,而 朝廷亦兼行之。然熙寧盡除差法,明立雇議,而當時 無狀官吏,尚且掯免役之錢而不盡支給,假他役之 名而重復科差,況元祐差雇兼行,議論反覆,則此免 役六色之錢,其在官者不肯盡捐以予民,其在民者 有時復徵以入官,固其勢也。潁濱所謂「所在役錢,寬 剩一二年必未至闕用,從今放免」,理在不疑。東坡所 謂「六色錢以免役,取當於雇役乎?盡之然後名正而 人服」,皆至當之論。
《論役法》
[編輯]「役起於物力,物力有升降,升降不殽則役法公。是以 紹興以來,講究推割,推排之制最詳,應人戶典賣產 業,推割稅賦,即與物力一併推割,則因其貲產之進 退,與之升降,三歲一行,固有貲產百倍於前,科役不 增於今者。其如貧乏下戶,貲產既竭,物力猶存,朝夕 經營而應酬之不給者,非推排不可也。」然當時推排 之弊,或以小民粗有米粟,僅存屋宇,凡耕耨刀斧之 器,雞犬彘之畜,纖微細瑣皆得而籍之,吏視其賂 之多寡,以為物力之低昂。又有計田家口食之餘,盡 載之物力者。上之人憂之,於是又為之限制,除質庫 房廊、停塌店鋪、租牛、賃船等外,不得以豬羊雜色估 紐。其貧民求趁衣食,不為浮財,後耕牛租牛,亦與蠲 免。若夫江之東西,以田地畝頭計稅,亦有不待推排 者。
惟受產之家,有司詳於稅契,而略於割稅。倘為之《令》曰:「交易固以稅契為先後,亦以割稅為得業。」 雖已稅契,而不割稅,許出產人告以業,還見納稅人,則人孰有不割稅者乎?此亦所以收役法之弊也。
保正、長之立也,五家為比,五五為保,十大保為都保。 有保長,有都、副保正,餘及三保亦置長,五大保亦置 都保正。其不及三保、五大保者,或為之附庸,或為之 均並,不一也。其人戶物力,如買撲坊場別無產業,即 以本坊物力就坊充役;如有田產物力,即併就一多 處充役。其有物力散在鄉鄰者,併歸煙爨處。又有散 「在別縣數鄉者,各隨縣分併歸一,理為等第。若夫役 次之,歇倍,則紹興十四年,臣僚奏請以其物力增及 半倍者,歇役十年;增及一倍者,歇役八年;增及二倍, 歇役四年,皆理為白腳。必差遍上三等戶,方許於得 替人輪差。其窄都不及歇役年限去處,即從遞年體 例選差。」十六年,兩浙漕臣耿秉申明,又以一倍歇役十年,二倍歇役八年,三倍歇役六年,庶幾疏數得中。 慶元元年,徐誼盡破秉之說,專用淳熙十四年臣僚 之議,而議者又謂:「物力有高下之殊,鄉都有寬狹之 異,其折倍之法,可以為寬鄉之便,適以貽狹鄉之害, 可利寬鄉之中戶,適以困狹鄉多產之家。如以寬鄉 言之,自物力五百貫而上,累至二千貫者,則三倍五 百貫之家矣。其在富室,雖使之四年一役,亦未為過。 若狹鄉,自物力一百貫而上,積至於四百貫,亦謂之 三倍,所謂四百貫之戶,曾不及寬鄉之中產。今亦使 之四年一役,其利害輕重灼然矣。」於是從耿秉之議, 務要寬鄉狹鄉,各得其便。其析生、白腳,則慶元五年 臣僚奏謂:「若兄弟共有田二三百畝,纔已分析,便令 各戶充役,則前役未蘇而後役踵至,實為中產之害。 須以其分後物力參之,其在二等以上者,合作析生 白腳充應役次。若在三等以下,許將未分前充過役 次,於各戶名下批朱,理為役腳,與都內得替人比並 物力高下、歇役久近,通行選差。品官限田」有制,死亡 子孫減半,蔭盡差役同《編戶》。
一品五十頃,二品四十五頃,三品四十頃,四品三十五頃,五品三十頃,六品二十五頃,七品二十頃,八品一十頃,九品五頃。
封贈官子孫,差役同《編戶》。
謂「父母生前無曾任官伯叔或兄弟封贈者。」
「應非泛及七色補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數。其奏薦弟 姪子孫,原自非泛、七色而來者,仍同差役。進納、軍功、 捕盜、宰執給使、減年補授,轉至陞朝官,即為官戶。身 亡子孫並同編戶。太學生及得解及曾經省試人,雖 無限田,許募人充役。單丁女戶及孤幼戶,並免差役。 庶幾孤寒,得所存恤。凡有夫有子,不得為女戶;無夫 子則生為女戶,死為絕戶。女適人以奩錢置產,仍以 夫為戶。坑冶戶遇採打礦寶,免本身諸般差役。鹽亭 戶家產及二等以上,與官戶編戶一般差役;不及二 等,依紹興十七年七月指揮蠲免。民兵萬弩手,免戶 下三百畝稅賦及諸般差役;不及三百畝,輒隱他人 田畝,許人告。湖北、京西民義勇第四」等戶,與免非泛 差科外,其合差保正長以家業錢數多寡為限,將限 外之數與官編戶輪差,總首、部將免保正長差役。忠 臣義士已免之田,不許典賣,老疾身亡許承襲。凡募 人充役並募土著有行止人,其故停軍人及曾係公 人,並不許募。既有募人,官司不得復追正身。募人不 管於雇役之家非理需索,或憑藉官司之勢,姦害善 人,斷罪外坐。募之者以保伍有犯,知而不糾之罰。且 保正副所職在於煙火、盜賊、橋梁、道路,今或使之督 賦租、備修造、供役使,皆非所役。而執役者每患參役 有錢,知縣到罷有地理錢,時節參賀有節料錢,官員 過都醋庫月息,皆於是而取之,抑有弓兵月巡之擾, 透漏禁物之責,捕盜出限之罰,催科填代之費,承判 追呼之勞,至於州縣官吏收買公私食用及土產所 有,皆其所甚懼也。若夫戶長所職,催夏稅則先期借 絹,催秋稅則先期借米,坍溪落江之田,逃亡死絕之 戶,又令填納,凡此之弊,皆上之所當察也。高宗皇帝 身履艱難,在河朔親知閭閻之苦,嘗歎「知縣不得人, 一充役次,即便破家。是以講究役法,至中興而大備。 乾道五年,處州松陽縣首倡義役,眾出田穀助役戶 輪充,守臣范成大嘉其風義,為易鄉名。自是所在推 行浸廣,而當時浮議胥動,多有伺其隙而敗其謀者。 十一年,御史謝諤言:『義役之行,當從民便,其不願義 役者,乃行差役』。」上然之,且美其言為法意圓備。及朱 文公熹亦謂「義役有未盡善者四:上戶、官戶、寺觀出 田以充義役,善矣。其間有下戶只有田一二畝者,亦 皆出田,或令出錢買田入官,而上戶田多之人,卻計 會減縮,所出殊少;其下戶今既被出田,將來卻不免 役,無緣復收此田之租,乃是困貧民以資上戶,此一 未盡善也。如逐都各立役首,管收田租,排定役次,此 其出納先後之間,亦未免有不公之弊,將來難施刑 罰,轉添詞訴。此二未盡善也。又如逐都所排役次,今 日已是多有不公,而況三五年後,貧者或富,富者或 貧,臨事未免卻致爭訟。此三未盡善也。所排役次,以 上戶輪充都、副保正,中下戶輪充夏秋戶長,上戶安 逸,而下戶倍費」,此四未盡善也。固嘗即此四未盡善 者而求之,蓋始倡義役者,多鄉閭之善士,惟恐當時 議之未詳,而慮之未周,及踵接義役者,未必皆鄉閭 之善士,於是其弊日開,其流日甚。或以其材智足以 把握,而專義役之利;或以其氣力足以凌駕,乃私差 役之權。曰「倍法」,曰「『《析生等第法》』,皆無所考,而雇募人 亦不與置,置必受約束,任驅使於義首者,可以叫號 鄉曲,厭酒肉而有餘,否則傭錢不支而當役者困矣。 是以虐貧而優富,凌寡而暴孤。義役之名立,而役戶 不得以安其業;雇役之法行,而役戶不得以安其居。 信乎,朱熹未盡善之弊固如此也。」
===為雇。雇役,熙寧之法也,其弊也庸錢白輸,苦役如故, 故轉而為『義』。」「義役,中興以來,江、浙諸郡民戶自相與 講究之法也,其弊也豪強專制,寡弱受凌,故復反而 為差。蓋以事體之便民者觀之,雇便於差,義便於雇, 至於義而復有弊,則末如之何也已。」竊嘗論之,古之 所謂役者,或以起軍旅,則執干戈、冒鋒鏑而後謂之 役;或以營土木,則親畚鍤、疲筋力然後謂之役。夫子 所謂「使民以時」,《王制》所謂「歲不過三日」,皆此役也。至 於鄉有長,里有正,則非役也。柳子厚言:「有里胥而後 有縣大夫,有縣大夫而後有諸侯,有諸侯而後有方 伯連帥,有方伯連帥而後有天子」,然則天子之與里 胥,其貴賤雖不侔,而其任長人之責則一也。其在成 周,則五家設比長,二十五家設里宰,皆下士也;等而 上之,則曰「閭胥,掌二十五家六鄉」;曰「鄼長,掌一百家 六遂」,皆中士也;曰「旅師,掌一百家六鄉」;曰「鄙師,掌五 百家六遂」,皆上士也;曰「黨正,掌五百家六鄉」;曰「縣正, 掌二千五百家六遂」,皆下大夫也;曰「州長,掌二千五 百家六鄉」,則中大夫也。周時鄰里鄉黨之事,皆以命 官主之。至漢時鄉亭之任,則每鄉有三老、孝弟、力田, 掌勸導鄉里,助成風俗。每亭有亭長、嗇夫,掌聽獄訟, 收賦稅。又有游徼,掌巡禁盜賊,亦皆有祿秩,而三老、 孝弟、力田為尤尊,可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復勿繇 戍。
古之所謂「復除」 者,復其繇戍耳。如三老,蓋亦古復除之科,然則謂「三老」 為役可乎?
嘗以歲十月賜酒肉,或賜民爵一級,則三老、孝弟、力 田必二級;賜民帛一疋,則三老、孝弟、力田必三疋或 五疋。其尊之也至矣。故戾太子得罪,而壺關三老得 以言其冤;王尊為郡,而東郡三老得以奏其治狀。至 於張敞、朱博、鮑宣、仇香之徒,為顯宦,有聲名,然其猷 為才望,亦皆見於為亭長、嗇夫之時。蓋上之人愛之 「重之,未嘗有誅求無藝、迫脅不堪之舉;下之人亦自 愛自重,未嘗有頑鈍無恥、畏避苟免之事。故自漢以 來,雖叔季昏亂之世,亦未聞有以任鄉亭之職為苦 者也。隋時,蘇威奏置五百家鄉正令,理人間詞訟,而 李德林以為本廢鄉官判事,其為里閭親識,剖斷不 平。今令鄉正專理五百家,恐為害更甚」,詔集議,而眾 多是德林,遂廢不置。然則隋時鄉職,或設或廢,本無 關乎理亂之故。而其所以廢者,蓋上之人重其事而 不輕置,非下之人畏其事而不肯充也。至唐睿宗時, 觀監察御史韓琬之疏,然後知鄉職之不願為,故有 避免之人。
琬言:「往年兩京及天下州縣學生、佐史、里正、坊正,每一員闕,先擬者輒十人。頃年差人以充,猶致亡逸,即知政令風化漸以弊也。」
唐宣宗時,觀大中九年之詔,然後知鄉職之不易為, 故有輪差之舉。
詔以「州縣差役不均,自今每縣據人貧富及差役輕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檢署訖,鎖於令廳,每有役事,委令據簿輪差。」
自是以後,所謂鄉亭之職,至困至賤,貪官汙吏,非理 徵求,極意凌蔑,故雖足跡不離里閭之間,奉行不過 文書之事,而期會追呼,笞箠比較,其困踣無聊之狀, 則與以身任軍旅土木之繇役者無以異。而至於破 家蕩產,不能自保,則繇役之禍,反不至此也。然則差 役之名,蓋後世以其困苦卑賤,同於徭役而稱之,而 非古人所以置比、閭、族、黨之官之本意也。王荊公為 免役之法,合於《周官》所謂「府史胥徒」,《王制》所謂「庶人 在官」者。然不知《周官》之府史胥徒,蓋服役於比、閭、族、 黨之官者也。蘇文忠公謂自楊炎定兩稅之後,租調 與庸,兩稅既兼之矣,今兩稅如故,奈何復欲取庸錢? 然不知唐之所謂庸,乃徵徭之身役,「而非鄉職之謂 也。」二公蓋亦習聞當時差役之名,但見當時差役之 賤,故立論如此,然實則誤舉以為此也。上之人既賤 其職,故叱之如奴隸,待之如罪囚;下之人復自賤其 身,故或倚法以為姦,或匿賦以規免,皆非古義也。成 周之事遠矣,漢之所以待三老、嗇夫、亭長者,亦難以 望於後世。如近代則役法愈弊,役義愈詳。元祐間,講 明差雇二法,為一大議論。然大概役之所以不可為 者,費重破家耳。蘇黃門言:「市井之人,應募充役,家力 既非富厚,生長習見官司,官吏雖欲侵漁,無所措手。 耕稼之民,性如麋鹿,一入州縣,已自懾怖,而況家有 田業,求無不應,自非廉吏,誰不動心?凡百侵擾,當復 如故。」以是言之,則其所以必行雇役者,蓋雖不能使 充役之無費,然官嘗任雇募之責,則其役與民不同, 而橫費可以省;雖不能使官吏之不貪,然民既出雇 募之費,則其身與官無預,而貪毒無所施。此其相與 防閑之術,雖去古義遠甚,然救時之良策,亦不容不 如此。然熙、豐間言其不便者,則謂差役有「休歇之時, 而雇役則年年出費;差役有不及之戶,而雇役則戶戶徵錢,至有不願輸錢而情願執役者。」蓋當時破家, 皆愚懦畏事之人,而桀黠之徒自能支吾,而費用少 者,反以出雇役錢為不便。又當時各州縣所徵雇役 錢,除募人應役之外,又以其餘者充典吏俸給之用。 又有「寬剩錢」,可以備凶旱「賑救,可以見當時充役之 費本不甚重,故雇役之錢可以備三項支用也。若夫 一承職役,羈身官府,則左支右吾,盡所取辦,傾囷倒 廩,不足賠償,役未滿而家已罄。事體如此,則雇役之 法豈復可行?雇役之金,豈復能了?」然則此法所以行 之熙、豐而民便之,元祐諸君子皆以為善者,亦以當 時執役之「費本少故也。禮義消亡,貪饕成俗。為吏者 以狐兔視其民,睥睨朵頤,惟恐墮穽之不早;為民者 以寇戎視其吏,潛形匿影,日虞懷璧之為殃。上下狙 伺,巧相計度。州縣專以役戶之貧富,為宦況之豐殺, 百姓亦專以役籍之係否,驗家道之興衰。」於是民間 視鄉亭之職役如蹈湯火,官又以復除之說要市於 民,以取其貲。其在復除之科者苟延歲月,而在職役 之列者立見虛耗,雖有智者不能為謀矣。所謂「正本 澄源」之論必也。朝廷以四維勵士大夫,餼廩稱事,無 俾有多藏之惡。士大夫以《四維》自勵,力行好事,稍能 以澤物存心,然後鋤姦貪之胥吏,以去其蠹害,削非 泛之支補。〈或作備〉以養其事力。賦斂之簿書必覈,毋使 代逋欠之輸;勾呼之期會必明,毋使受稽慢之罰。夫 然,故役人者如父母之令其子弟,恩愛素孚,役於人 者如臂指之護其腹心,劬勞不憚,既無困苦之憂,不 作避免之念,則按籍召而役之可矣,奚必曰「雇」曰「義」 之紛紛哉?不然,舉三代以來比閭族黨之法,所以聯 屬其民,上下相「維者反籍為厲民之一大事。」愚不知 其說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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