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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2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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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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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十三卷目录

 盐法部总论二

  大学衍义补山泽之利

  图书编盐法利弊 山西解盐利弊 议改河东盐课 盐政考

 盐法部艺文一

  盐池赋          晋郭璞

  问议盐法之弊对     唐白居易

  盐池赋          阎伯兴

  请弛盐禁疏略      宋范仲淹

  请令商人入钱通淮南盐疏略  王随

  上文侍中论榷盐书      苏轼

  封还解盐专置使状     范祖禹

  再封还解盐置使状      前人

  三叉沽创立盐场旧碑    元王鹗

  整理两浙盐政议      明彭韶

  盐法议           王琼

  盐法疏           周用

食货典第二百十三卷

盐法部总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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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衍义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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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泽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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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贡》:“海岱惟青州,厥贡盐、𫄨。”

臣按:盐之名著于《经》始此,然是时以下贡上,以资食用而已,未以为利也。

《洪范》初:一曰五行,一曰水。水曰润。下作咸。

臣按:盐之在天地间无处无有,故生民之食用亦无日可无也。惟其无处无有故其为利也博,惟其无日可无故其为用也广。利博而用广,故有国者于常赋之外,首以此为富国之术焉。

《周礼》:“盐人掌盐之政令,以共百事之盐,祭祀共其苦 盐、散盐,宾客共其形盐、散盐,王之膳羞共饴盐,后及 世子亦如之。”

臣按:周时设官以掌盐之政令,惟以共祭祀、宾客及王后、世子膳羞之用而已。其土之所生产、民之所采用、商贾之所贸易,上之人固未尝立官以禁之、设法以敛之也。

齐桓公问管仲何以为国,管仲曰:“海王之国,谨正盐 䇲,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计其锺 釜而给之。”于是说桓公,伐菹薪,煮海水为盐,令北海 之众无得聚庸而煮盐。

臣按:此万世禁盐利国之始。呜呼,天生物以养人,人君为之厉禁,使彼此适均而无欺陵攘夺之患,人人皆富而不贫,不夺彼而予此也。而管夷吾之为法乃欲塞人之利而隘其所繇之途,其实夺之,示之以予之之形而阴为夺之之计,是乃霸者功利之习,见利而不见义,知有人欲而不知有天理,乃先王之罪人也。凡其所以巧为之法,皆归之先王。而曰“先王知其然” ,岂非厚诬也哉。后世言利之徒,祖其说以聚敛,遂贻千万世生灵无穷之祸。

《董仲舒》曰:“汉承秦法,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臣按:三代之取民者,贡赋而已,而山海之利方其盛时未有焉,至末世乃或有之,然亦不过一二而已,秦人乃至二十倍于古。呜呼,天生物以利民而君夺之以为己利,加一二且不可,况二十倍之乎?汉人虽不用此以为经费,然纵诸侯王国取之而不禁制,其与己之自取无以异也。

汉武帝时,孔仅、东郭咸阳言:“愿募民因官器作鬻盐, 官予牢盆,敢私鬻盐者釱左趾。”

孝昭时,令郡国举贤良文学之士,问以民所疾苦。皆 对曰:“愿罢盐铁官,无与天下争利。”桑弘羊难以为:此 国家大业,所以制四夷,安边足用之本。盐铁之利,佐 百姓之急,奉军旅之费,不可废也。

孝元时,尝“罢盐铁官,三年而复之。”

臣按:盐䇲虽始于齐,然未设官也,置盐官始于此。呜呼,天地生物以养人,君为之禁,使人不得擅其私而公共之可也。乃立官以专之、严法以禁之,尽利以取之,固非天地生物之意,亦岂上天立君之意哉?彼之为国,壤地狭而用度广,因其地负山海而税其近利,昔人固已议其巧为之法,阴夺民利,况有四海之大者,租赋遍天下,其所以资国用者,利亦多端,岂颛颛在于一盐哉?汉昭帝时,贤良文学之士,谓“文帝无盐铁之利而民富,当今有之而民困乏。” 可见国之贫富,在乎上之奢俭,而不系于盐之有无也。

明帝时,尚书张林言:“食盐之急,虽贵,人不得不须,官 可自鬻。”诏诸尚书通议。朱晖等言:“盐利归官,则人贫 怨,非明主所宜行。”

臣按:官不可与民为市,非但卖盐一事也。大抵立法以便民为本,苟民自便,何必官为?韩愈所谓“求利未得,敛怨已多” ,主国计者宜以斯言为戒。

北魏时于河东盐池立官司以收税利。孝明即位,罢

其禁与百姓共之。

臣按:宋儒胡寅折衷琛、勰之言而断之曰:“盐之为物,天地自然之利,所以养人也,尽捐之民则纵末作、资游惰,尽属之官则夺民日用而公室有近宝之害,琛、勰之言皆未得中道也,官为厉禁,俾民取之而裁入其税,则政平而害息矣。” 繇是观之,盐之为利,禁之不可也,不禁之亦不可也,要必于可禁不可禁之间随地立法因时制宜必使下不至于伤民。上不至于损官。民用足而国用不亏。斯得之矣。

唐刘晏为盐铁使,晏以为因民所急而税之,则国用 足,于是上《盐法轻重之宜》。其始至也,盐利税才四十 万缗,其后乃至六百馀万缗。天下之赋,盐居其半,宫 闱、服御、军饟、百官禄俸,皆仰给焉。

臣按:天生一世之物以供一世之用,人用一世之物必成一世之事,物各异用而用之各有所宜。汉以大司农掌天下之钱谷以给百官禄俸、军国馈饷,而山泽之利则掌之少府而以私奉养焉。唐至中叶兵起,流庸未复,赋税不足,凡天下所谓军饟禄俸皆仰给于盐,天下之赋盐居其半。呜呼,天地生物止于此数,人力有限而用度无穷,自非剥削灶户,折阅商贾,何以得盐利如此之多哉?当是之时,所征于民,税赋不知何在,而专仰给于一盐如此。若以为兵起民贫,然农民皆贫而灶户独富乎?刘晏虽曰“善于理财,然知利国之为利而不知利民之为大利” ,知专于取利而可以得利,而不知薄于取利而可以大得利也。

宋雍熙以后,以用兵乏馈饷,令商人输刍粟塞下,增 其直,令江淮、荆湖给以颗末盐。

端拱二年,置折中仓,听商人输粟京师,优其直,给江 淮盐。

臣按:此后世召商中盐之始,盖以“折中粮草以赡边兵,中纳金银以实官库,无起倩丁夫之扰,无冒涉水陆之虞,官得用而民不告劳,商得利而民不淡食,是诚实边足用之良法也。” 我朝于天下产盐之地设转运司者六、提举司者七,每岁盐课各有定额,行盐各有地方,不许过界,每引以二百斤为袋,带耗五斤,凡遇开中盐粮,量所在米价贵贱,及道路远近险易,定立则例,出榜召商中纳。祖宗以来,盐司每岁收贮岁课,存积在官,客商执引照支,各有次第,谓之“常股盐。” 近因边储,急用增直,召商中纳,不依资次,人到即与支给,谓之“存积盐。” 存积既兴,常股遂鲜,支者日多,而积者日少,遂使今日之存积,亦无以异于前日之常股。商贾待日久而支出难,其利微矣。幸而边方无事,储峙有馀,万一有儆,未必得其济。臣请于将弊之际,未事之先,因时制宜,补偏救弊,不识可乎?臣惟今日之盐,最得利多,而济国用者,莫如两淮。盖两淮居两京之间,行盐地方比他运司为多,而皆民物繁庶之地。刘晏掌国计,天下之赋,盐居其半,盖全资此地也。书生过虑,以为“盐之利固大,而盐之害亦不小。利在于承平之时,而害生于中微之后,以前日之利较之后日之害,害尤甚于利焉。何者?天子以天下为家,兼水陆以为富。陆地所生物,盖居水泽什之七八,而生民所资以生者,米谷布帛之类,不止一物,而盐特其中食味之一耳,其为利盖亦无几,而历代以来,咸仰之以为国计边储,不可一日阙焉。呜呼!天下之事,有利必有害。吾有天下之大,尚资盐以为利,则彼无寸尺之土、隔宿之储者,见利所在,岂能禁遏之,使其不趣赴哉?禁遏不止,则为之严刑,刑愈严而害愈甚。唐之黄巢、王仙芝、元之张士诚辈,皆贩盐之徒也。臣有一见,可以弭异日之害,救前日之弊,而足今日之用,敢具以闻。” 窃惟召商中盐之法,惟可行于边方无粟之地。盖其地素无储蓄,而所产之谷粟不多,不能不资他方输运以给者,故须待商贾以中纳焉。若其地之粟自足以供其地之用,不假辇运于他方者,官府可行。臣向所陈边地设立“常平司市籴之策,盖客商以数斗之谷,而易吾一引之盐,是本一而息七八也。今吾预于未用之先,自行市籴,所得之粟比所中纳者岂不倍蓰哉?虽然,此其流耳。若推厥本源,莫若行汉人官给牢盆之法,任民自煮而不征其入,豫令灶户将欲煎湅,先于该管官司告知,官给以券,然后举火,其所煮” 之盆定为尺寸,每盆煮盐以一引为则,或以二引、三引皆为一定之数,不计多寡。其盆皆官为之铸款识,以监造官吏、工作姓名,非官给者不许用也。给券之时,每引先取举火钱若干,量天时之晴潦,菹薪之贵贱,市价之多寡,以定其数,听其自煮自卖,煮而不闻官者有罪。若夫商贾赴场买盐之后,令其具数以告官司,官给钞引付

“之执照,俾于各该行盐地方发卖过界者没入之。给钞之际,每引取工墨钱百文或三十五十,以为公费。所得盐钱,贮于运司,每岁具数申户部,以待分派各边转运、常平司收籴米粟,以实边储。此法既行,不必追征于灶户也,不必中纳于商贾也,不必官自卖也,不必官自煮也,非惟国家得今日自然之利,亦可以销他日未然之害矣。傥以臣言为可采,乞先行于两淮,俟其果有征验,以渐推行于两浙、山东、河间焉。若夫河东之池盐,川、滇之井盐,福建之晒盐,或仍其旧,或别为处置,又在随行斟酌云。” 或曰:“此法果行,则前日之中纳听支之客商,焉得盐而给之?臣请借运粮回船转般沧盐至扬州偿之,既足之” 后,然后行臣之法,无不可者。沧、淮《转般通融》之法,臣别具其策于后:

宋初,盐钞未行,是时,于建安军置盐仓,乃令真州发 运。是时,李沆为发运使,运米转入其仓,空船回皆载 盐散于江、浙、湖广诸路,各得盐资船运而民力宽。

臣按:“此宋朝转般之法,似于今日亦可行者。今两京之间,运道所经凡三运司,淮盐在南,沧盐在北,山东之盐居其中。往时会通之河未开,水陆分隔,各自通商给民,今则一水可通。惟今三处之盐,价直各有低昂,中纳各有等则,而惟淮盐之价最高,殆居其倍,山东之盐抵河颇远,而沧盐近河而价最廉。臣请行宋” 人转般之法,遇有官军运粮空船南回,道经沧州,每船量给与官盐,每引量给脚价,俾其运至扬州河下。官为建仓于两岸,委官照数收贮,原数不亏,然后给与脚钱,少有亏损,即与折算。如此则官得倍称之息,军得顺回之利。积盐既多,乃令通算累年客商所中常股存积等盐共该若干,依次给与“见盐,不出一二年间,支给完足,然后行臣向所陈官给牢盆,民自煎煮之策,此后又乞于河间沿海一带出盐去处,不分民丁、灶户,皆许其私煮。既已成盐,具数赴官告卖,量为定价,给与见钱。阴雨之时,则或加或倍,有私卖及买者,皆抵以私盐之罪。其钱乞于内帑豫借,待成效之后算还。年年存积” ,岁岁转般,积之既多,遇有急用,即出榜定直,“召商于所用之地,或上粮刍,或输金帛,付以执照,定以仓分,俾其亲诣其所,即给以见盐,于行盐地方发卖。” 如此比之旧法,当得倍利,非惟得以足今日之用,亦可以销他日之患。草茅偏见,未必可行,姑述之以俟。

陕西、河东颗盐,旧法官自般运,置务拘卖。兵部员外 郎范祥始为《钞法》,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售钞,请盐任 其私卖,得钱以实塞下,省数十郡般运之费。

臣按:盐钞之名始此,大抵今日禁榷之利,“其大者在于盐,盐非一种,其最资国用者惟是末盐与颗盐耳。末盐出于海,海非一处;颗盐出于池,池惟解州有之。盖海盐出于人,必煎熬烹湅而后成;解盐出于天,畦垄既成,决水以灌,必俟南风起后结成焉。出于人者岁额不足可以增补,出于天者岁额或有不足则将取之何所哉?是以开中解盐与海盐异。海盐非一所,此不足则取之彼,可以通融辏补。解盐惟一池,不幸而岁多霖雨,风不自南,则岁课不及额矣。窃闻近年以来,商贾中纳解盐之数已逾十年,岁额守支,待次至十数年。一遇兵荒,官府有所措置,召商中纳,患其折阅,多不肯应。为今之计,莫若行下有司,通行查算,盐课见存者若干,商贾待支者若干,计其所有之数,果不足以给其所支,即令商人据时估价,每引若干,官通计之,总该若干,限以三年之内,于海盐或井盐存积多馀之处,估以时价,以见盐偿之。如解盐一引三钱,海盐一引六钱,即以一引当二引。他皆仿此。如此不出数年,解盐有” 馀积,而商贾通利矣。不然,则是朝廷开官府,设官吏,专为商贾聚利以偿债,旧欠多而新入少,终无已时。况且解池切近西北二边,于用为急,异时国用有阙,边储不足,于何所取给哉?

图书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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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法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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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五年,令两淮等盐运司盐引,俱于运司招商开 中,纳银类解户部太仓,以备边储。国初以来,天下盐 课俱于各边开中,上纳本色米豆。商人欲求盐利,于 近边转运本色,以待开中。故边方粟豆无甚贵之时。 至是,户部尚书叶淇,淮安人,盐商皆其亲识,因与淇 言:“商人赴边纳粮,价少而有远涉之虞。在运司纳银”, 价多,而得易便之利,淇然之。内阁徐溥同年最厚,淇 遂奏准商人引盐悉输银户部,送太仓银库收贮,分 送各边。盐银积至一百万馀两,人以为利,而不知其 坏旧法也。商人赴边开中之法既废,近边米豆无人 买运,价遂腾踊,边储从此整理愈难矣。

按嘉靖中,詹事霍韬《疏》谓:“昔我太宗皇帝之供边也, 悉以盐利。其制盐利也,每盐一引输边粟二斗五升是故富商大贾悉于三边自出财力,自招游民,自垦 边地,自艺菽粟,自固堡伍,岁时屡丰。至天顺、成化年 间,甘肃宁夏粟一石易银二钱。时有计利者曰:‘商人 输粟二斗五升,支盐一引,是以银五分得盐一引也。 请更法,课银四钱二分支盐一引,其获利八倍于昔 矣’。”户部以为实利,遂变其法,凡商人引盐,悉输银于 户部。间有输粟之例,亦屡行屡止。且虽输粟,亦非二 斗五升之旧矣。商贾耕稼,积粟无用,彻业而归,边地 遂日荒芜困敝。今千里沃壤,莽然荆榛,稻米一石值 银五两,皆盐法更弊之故也。然则欲安边足用,莫急 于更太宗《盐法》乎。按:祖宗朝足边,屯田为急,中屯次 之,今皆不行,惟临时倚办于穵运、籴买二者而已。然 穵运苦于陆路艰难,籴买苦于边方粟贵,皆下策也。 呜呼,祖宗良法,废格不行,末世下策,因循蹈袭,无怪 乎边事之日非也。备书于纪,智者察焉。国家之设六 边,其初虽仰给邻省“之常赋,然屯田、盐法,所补至为 不少。今屯田久弊,势难卒复。然尚有可诿者,谓虏数 内侵,地荒不可垦也。至如盐法一事,则固任其大坏 极弊而莫之省忧,其又何说哉?顷岁以来,所司以商 人困敝不得利,改议每盐一引止令输粟一斛,若银 则四钱有半。此诚通商惠工之术,安边足用之道,其 何不”善之有!奈何法立奸生,利不归商贾之家,而顾 以充豪猾之橐。闻之边人言:“每岁户部开纳年例,方 其文书未至,则内外权豪之家遍持书札,预托抚臣, 抚臣畏势而莫之敢逆。其势重者与数千引,次者亦 一二千引,其馀多寡,各视其势之大小而为之差次, 名为买窝卖窝。每占盐一引,则可不出大”同之门,坐 收六钱之息。至于躬自转贩真正商人,苟非买诸权 豪之家丁,丐诸贵幸之仆隶,则一引半缗,曾不得而 自有。夫一引白得银六钱,积而千引则可坐致六百 金,万引则可得六千金。以游手游侠之人,不移跬步, 而坐致千金之利。至于商贾负贩,劳筋苦骨,乃为人 奴役。其支盐也,则有伺候“需索之烦。至其行盐贸易 也,又率为馀盐之贾所苦。人情何乐于此而为之乎? 此边人耳目所共闻见,所以失人心而召祸变,亏国 计而积耗蠹,皆由此道也。尝细求其故,其弊之所以 不可反者,盖缘比年巡抚都御史习知其地与时不 可久处,则日夜图维迁转,既不免曲意以奉人,加以 时有丧败踣踬之失,又每务弥缝而惧人之议。其后 故以重利啖人,至于负累商人,亏损国计,非惟不知 恤而亦不暇恤。虽其抚治仕宦之家与其举人、监生、 生员之室,无不人人得其懽心。甚至以之赏伶人、犒 乐工,而亦莫之恤焉。岂不可为痛恨也!伏望敕下该 部查议,将前开纳事宜改属巡按御史,务令召募正 商上纳,而增其课额,即每引可得米九斗,如令纳银, 亦不失一两之入。著令沿边之人,无问车刍石粟,皆 得诣吏上纳,则彼号称商人者,既无势豪之占据,自 将乐从,而彼所谓势豪者,知其无利,亦自将舍置而 不顾。如是而商不辐辏,财不裕饶,请伏诬妄之戮。若 御史仍前所云,不能为国家增”课祛弊,以济时艰。许 吏部都察院及两京科道参奏纠劾,重承法典。其于 边计,虽未必遽克,当亦稍稍有所补助。此外更能乘 今中熟籴十馀万石,颛备客兵,毋令辄以按伏阴耗, 必不至失我军之心而召外夷之侮如比日也。何者? 昨虏人压境,乘间挑战,边人绐之曰:“朝廷遣大将调 集诸镇人马数”十万,以与汝杀,而彼傲然不信,且曰: “今汝本镇军已数月不得食矣,即调到诸军,汝将何 以供给?”夫边臣耗国计,而使猾虏轻侮至于此,岂不 可为痛恨!故今日之计,必先厚自积贮,以壮我军之 气,而逆折其心,即屯田之利将渐可规复。昔赵充国 论备边之计,以为“湟中谷斛八钱,籴三百万斛,则羌” 人不敢少动。诸葛亮用兵如神,而以粮道不继,屡出 无功。由是言之,丰则积谷,岂非古今之要务哉?今虏 得利以数十万计,牛羊弥满于山谷,子女充牣乎穹 庐。彼诸部之人闻之,见之者必且争相告语,转相夸 诧,将日夜治其器械,练其人马,犹若渔人之治网罟, 猎者之调鹰犬,以期于必得,而我迺泄泄然自若也, 岂不贻后日之深悔哉!近该南京吏科等衙门建言 屯田之利,臣窃思之,以饥馁就战之兵,使释戈矛而 缘南亩,是犹解危急之病,而方种救病之药也。若战 守有次,此亦当言。然屯政之利无他,去其害屯政者 而已。考赵充国屯田,自炖煌至辽东,环合万有馀里, 则今西北正在其中。“卒至西羌,遂无边患,此屯政之 利也。今饶沃并于富强,荒瘠困于牛种,耕敛夺于私 差,输挽胁于包揽,屯地太广,屯粮太重,剽争无禁,疆 畔不定,此屯政之害也。其他委曲事宜,在彼中详定, 难预究竟。”又该副使胡松议抑权豪,杜塞卖窝,买窝 之弊,似稍可观,然未闻果济边用何也?自积粟无用, 商贾“废业,耕地荒芜,千里沃壤,遂成榛莽,未易通商。 要之,屯田、盐法,政实相成。盐法通故佃田益力,屯田 举故商贾可依。望即令屯田官痛革窝奸,广募正商稍益常课,诣吏上纳者,即备客兵行粮,勿归户部,添 置农官,而两法兼举,职不胜愿。望但增改盐课于前, 须尽减馀盐于后。自先年御史秦钺巡盐两淮,谬增 馀盐,希图恩赏,商人大失其资。今虽裁减,尚或未尽, 乞议尽减,以便客商《通盐法》。边民乏食,济困良难,穵 运非恒久之策,盐粮亦有限之课,西北漕运,不可不 深长计也。”

《山西解盐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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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有解盐,称“海眼”,不假工作,名曰“监盐”,与淮、浙、齐、 闽殊,而反穑事。盖浙、淮、齐、闽,鬻海法也,其利在地不 在天,其祛弊之法,在有馀不在不足。乃解池则异是 矣。穑事忧旱,而池利旱且利。南风恒雨,则结者融,恒 北风,则升者下。盐丁散处诸邑,既难遽集,稍不及春 夏欲结之候而为之,则患其解矣。此解盐与他所盐 不同也。然当祖宗法一志定之时,公私俱足,而商人 转输于三省,种者不称难,食者不病苦。自隆庆辛未, 两决池防,池水四溢,盐不结果,当事者谓国计不可 负,始为浇洒之术,盖以人力胜天时也。然而硝与盐 淆,不能一一而析之也。有奸商者出焉,乘间营私,砂 砾杂和,故色愈变,味愈恶,解盐于是“乎不可食,而民 于是不乐售矣。于是商人坐官肆,终岁不能销引目 所在,长吏又从而代之敛散以取其值焉。此不独商 困,而民亦困矣。是以民视商若赘疣,视解产为弃物, 无不利于食私贩者。而淮芦花马之产纷纷四至,势 不可禁已。夫私贩盛则商利薄,商利薄则国赋病。为 之计者,夫亦酌其宜”而变通耳。论者谓宜采取及期, 则所获不可胜用,人亦且乐用之。然必广募附近居 民,籍名所司杂采之,计其所获,剂量而归之官,则民 乐于赴,赴之益众则采益时,采益时则入益富,一岁 可获数岁之利矣。如是而又采择必精,毋杂硝石,支 结循法,毋募小贩,禁大汾之票,无使朿阁,则生之既 裕其“原,救之又通其变,不必分地改额,而壅滞者自 行,流布者自废矣。”

《议改河东盐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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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之盐,惟在天时,非苦雨水深而盐不结,则池涸 水干而盐不生,是产盐之地不易也。盐不易生而课 银不减,是以商与灶丁俱困,而国与民俱病也。且河 东之盐,多苦不可食,转之于秦官之派而定其值,民 出其值而盐归于无用,是行盐之地固病之者也。尝 按花马池一带皆有产盐之地。此盐出之于土,即为 “盐根,自成为盐,是不必须之于天时者也。为今之计, 莫如改河东之盐于花马池一路,即移河东、西分司 居之,将河东发陜西盐引二十二万有馀,约银之万 馀两,免其征派,即令商人照河东价银三钱二分籴 买粮草,施之平延诸郡,以供三边之费。扣其银两数 目,即以火仓发陕西年例银徭发山”西以补陕西原 派盐课之数如此不更便乎?事虽更张实无纷乱于 国计民生所为裨益者盖不浅矣况此盐一开则延 平之际商贾辐辏齐民贸易虽凶荒猝至可以不患 也

《盐政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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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盐者,民之食不可一日阙也。其用则与民共之,其 利则在民而不在官也。昔禹任土作贡,而令青州贡 盐,盖贡其所有以共王用尔。《周官》:盐人一职,以百事 之无盐,故亦以盐之用而共邦事,未尝以盐之用而 共邦财也。盐有数品:有刮于地而得者,其味苦,谓之 苦盐;有熬其波而出者;其盐散,谓之散盐;有风其水 而成者,产于土中,其味甘甜,谓之“饴盐”;有积卤而结 者,其形似虎而人筑成,谓之“形盐。”此盐之名然也。祭 祀则供散盐而加以苦盐,取其自然而成,不忘本也。 宾客则供散盐而加以形盐,取其如虎之形,象其威 也。王后世子膳羞则供饴盐,取其味之甘甜,而可常 食也。此盐之用然也。《盐人》则以奄二人为之,掌其政 令,谓供盐尔,待其戒令,请煮盐尔。自祭祀宾客膳羞 之味,更不闻以一毫取民,是其利则常在民,而不在 官也。上之人特资盐以供三者之用,不规其利之可 以富国;下之人亦惟资盐以供饮食之用,而不牟其 利之可以富家。自后世以盐致富强,而榷利之禁始 兴。世儒乃谓先王山泽亦必有厉禁,以遏民趋利之 原。不思虞衡等官因设厉禁以为之守,初未尝私其 利以公上,而亦何尝有一语及盐乎?故尝谓坏天下 之风俗者,管仲也;启公上以榷禁者,猗顿也;蟊贼人 主之心术者,郑当时也。齐桓问管仲何以为国,而仲 告以“海王之国,谨正盐䇲。”举先王公共之物,而为后 世自“私之具。管仲者,作俑之尢也。霸主既资盐利以 富其国,则民之趋利日炽矣,岂非坏天下之风俗者 乎?鲁人有猗顿者,用盐起家致富,与王者捋取天下 通行之利,而为私有之财。猗顿者,垄断之贱也,豪民 且专盐利以富其家,则上之征利亦无怪矣”,岂非启 公上之榷禁者乎?榷盐固无怪也,郑当时何人,乃逢 武帝之欲推毂,齐之大煮盐者,用事汉朝,而榷盐之法始密。郑当时者,其蟊贼之臣乎?人主心术,自此蟊 贼,宁非郑当时之罪欤?且以成周之盐政言之,盐人 一官掌之,不过奄女官奴而已。至汉大司马属官有 干官,有两长丞,有水衡都尉,有均输官,皆主盐事,以 至郡国盐官有三十九,雁“门、沃阳有长、丞,其法既密, 则其官必繁也。”呜呼!周以盐用而供邦事,自宾祭膳 羞之外,则不敢以一毫取之民。汉以盐利而供邦财, 自公上榷禁之外,则不肯以一孔遗之民。方且榷盐 之不足而又榷铁,榷铁不足而又榷茶。盐铁之榷,茶 盐之榷,自汉至唐,法日密矣。儒者不排其非,而反取 成周山泽之禁以佐其说,岂不惑哉!

盐法部艺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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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赋》
晋·郭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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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润下以作咸,莫斯盐之最灵。傍峻岳以发源,池茫 尔而海渟。嗟元液之潜洞”,羌莫知其所生,状委蛇其 若汉,流漫漫以漭漭,吁凿凿以粲粲,色皓然而雪朗。 扬赤波之焕烂,光旰旰以晃晃。隆阳映而不焦,洪涔 沃而不长。磊崔碌碓,锷剡棋方。玉润膏津,雪白凌冈。 粲如散玺,焕若布璋。烂然汉明,晃尔霞赤。望之绛承, 即之雪积,翠涂内映,赪液外羃,动而愈生,损而滋益。 若乃煎海铄泉,或冻或漉,所赡不过一乡,所营不过 锺斛,饴戎见珍于西邻,火井擅奇乎巴濮。岂若兹池 之所产,带神邑之名岳,吸灵润于河汾,总膏液乎浍 涑。

《问议盐法之弊对》
唐·白居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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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臣伏以国盐之法久矣,盐之利厚矣。盖法久则弊 起,弊起则法隳,法隳则利厚,利厚则奸生,奸生则利 薄。臣以为隳薄之由,由乎院场太多,吏职太众故也。 何者?今之主者,岁考其课利之多少而殿最焉、赏罚 焉。院场既多,则各虑其商旅之不来也,故羡其盐而 多与焉;吏职既众,则各虑其课利之不优也,故慢其 货而苟得焉。盐羡则幸生而无厌之商趋矣,货慢则 滥作而无用之物入矣。所以盐愈费而官愈耗,货愈 虚而商愈饶,法虽行而奸缘,课虽存而利失矣。若今 减其吏职,省其院场,审货帛之精粗,谨盐量之出入, 使月有常利,岁有常程,自然盐不诱商则出无羡盐 矣;吏不争课则入无滥课矣。盐不羡出,货不滥入”,则 法自彰而利复兴矣。利害之效,岂不然乎?臣又见自 关以东,农夫贸易其货产,入为盐商,率皆多藏私财, 别营稗贩,少出官利,惟求隶名。居无征徭,行无榷税, 身则庇于盐籍,利尽入于私家。此乃下有耗于农商, 上无益于筦榷明矣。盖山海之饶,盐铁之利,利归于 人,政之上也;利归于国,政之次也。若上既不归于人, 次又不归于国,使幸人奸党得以自资,此乃政之疵, 国之蠹也。今若划革弊法,沙汰奸商,使下无侥幸之 人,上得析毫之计,斯又去弊兴利之一端也。唯陛下 详之。

《盐池赋》
阎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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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之美兮,焉可以测。盐之池漭沆兮,划开于郇瑕之 侧。廓平陆而无际,浸长天之一色。前对条山,照峰峦 之巀峃;却邻安邑,对城楼之嶷岌。其出形盐也,状雄 虎之蹲长野攫拏兮布濩;其吐精光也,如白日之昇。 旸谷照烂兮熻赩。既似乎镜湖之不远,又似乎渤澥 之在即。是以我良牧,宣风千里,褰帷凭轼,睹兹池兮 荷上天之报;睹兹盐兮,恤下人之食。意者以为季布 镇乎股肱,黄霸蕴其辅翊。不尔何鱼盐川泽之用饶, 土润咸鹾之利饬。天人之繄赖,则有典有孚;百姓之 攸迷,而不知不识。粲矣郊甸,丕哉庾亿。且观其皎皛 池滨,皑峨嶙峋;髣髴珪璧,依稀碝珉。入泽遐窥,喜晴 天之速曙;隔林斜望,讶琼树之惊春。饵之者若茹膏 之客,捧之者疑献玉之人。况生殊播殖,动必合时。为 诸侯之赏爱,入嘉宾之赋诗。嗟乎!其皎皎兮,于川之 湄;其郁郁兮,于川之坻。有美玉之价,沈之而不污;有 君子之德,涅之而不缁。利入桓公之论,名留谢氏之 诗。充郡国之珍产,实亭育之攸资。永言沈郁,必由光 拂。可取于人,况鉴于物。懿夫天不秘宝,地不藏灵。可 以和梅羹之调鼎,致君于尧舜。可以偶腒鱐之入荐, 效祉于勋名。尔河汾之宝,信同天造。岂若分沟塍之 绮错,则万顷花明;匝井田之周环,则千里雪皓。由斯 言旃,有美自天。幸无沦于泥淖,将以报于陶甄。

《请弛盐禁疏略》
宋·范仲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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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之入,但分减商贾之利耳,行于商贾,未甚有害 也。国用未减,岁入不可阙,既不取之于山泽及商贾,

须取之于农。与其害农,孰若取之于商贾?为今计,莫
考证
若先省国用。国用有馀,当先宽赋役,然后及商贾,弛

禁非所先也。

《请令商人入钱通淮南盐疏略》
王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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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随伏思淮南盐初甚善,自通、泰、楚运至真州,自真 州运至江、浙、荆湖,纲吏舟卒,侵盗贩鬻,杂以砂土,殆 不可食。吏卒坐鞭笞配徙,而莫能止。兼运河浅涸,漕 挽不行,远州村民,顿乏盐食。而淮南所积一千五百 万石,无屋以贮,则露积苫覆,岁以省耗。亭户输官应 得本钱,或无以给贫困为盗。愿权听通商三五年,使” 商人入钱京师,置折博务于扬州,使输钱及粟帛,计 直予盐。“盐一石约受钱二千,则一千五百石可得缗 钱三千万以资国用,一利也;江湖远近皆食白盐,二 利也;岁罢漕运,糜费风水覆溺,三利也;昔漕盐舟,可 移以漕米,四利也;商人入钱,可取以偿亭户,五利也; 赡国济民,无出于此。”

《上文侍中论榷盐书》
苏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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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侍中。执事当今天下,勋德俱高,为主上所倚信, 望实兼隆,为士民所责望,受恩三世,宜与社稷同忧, 皆无如明公者。今虽在外,事有关于安危,而非职之 所忧者,犹当尽力争之,而况其事关本职而忧及生 民者乎?”窃意明公必已言之,而人不知,若犹未也,则 愿效其愚。顷者三司使章惇建言,乞榷河北、京东盐, 朝廷遣使按视,召周革入觐,已有成议矣。惇之言曰: “河北与陕西皆为边防,而河北独不榷盐,此祖宗一 时之误恩也。”轼以为陕西之盐,与京东、河北不同,解 池广袤不过数十里,既不可捐以予民,而官亦易以 笼取。青盐至自虏中,有可禁止之道,然犹法存而实 不行,城门之外公食青盐,今东北循海皆盐也,其欲 笼而取之,正与淮南、两浙无异。轼在馀杭时,见两浙 之民以犯盐得罪者,一岁至万七千人,而莫能止。奸 民以兵仗护送,吏士不敢近者,常以数百人为辈,特 不为他盗,故上下通知而不以闻耳。东北之人,悍于 淮、浙远甚,平居椎剽之奸常甲于他路,一旦榷盐,则 其祸未易以一二数也。由此观之,祖宗以来,独不榷 河北盐者,正事之适宜耳,何名为误哉?且榷盐虽有 故事,然要以为非王政也。陕西、淮、浙既未能罢,又欲 使京东、河北随之,此犹患风痹。人曰:吾左臂既病矣, 右臂何为独完?则以酒色伐之,可乎?今议者曰:“吾之 法与淮、浙不同,淮、浙之民所以不免于私盐,而灶户 所以”不免于私卖者,以官之买价贱而卖价贵耳。今 吾贱买而贱卖,借如每斤官以三钱得之,则以四钱 出之。盐商私买于灶户,利其贱耳,贱不能减三钱,灶 户均为得三钱也。宁以予官乎?将以予私商而犯法 乎?此必不犯之道也。此无异于儿童之见东海皆盐 也。苟民力之所及,未有舍而不煎,煎而不“卖者也。而 近岁官钱常苦窘迫,遇其急时,百用横生。以有限之 钱,买无穷之盐,灶户有朝夕薪米之忧,而官钱在期 月之后,则其利必归于私贩无疑也。食之于盐,非若 饥之于五谷也。五谷之乏,至于节口并日,而况盐乎?” 故私贩法重而官盐贵,则民之贫而懦者或不食盐。 往在浙中,见山谷之人有“数月食无盐者。今将榷之, 东北之俗,必不如往日之嗜咸也,而望官课之不亏, 疏矣。且淮、浙官盐,本轻而利重,虽有积滞,官未病也。 今以三钱为本,一钱为利,自禄吏购赏、修筑、廒庾之 外,所获无几矣,一有积滞不行,官之所丧,可胜计哉! 失民而得财,明者不为,况民财两失者乎!且祸莫大 于作始,作俑之渐,至于用人。今两路未有盐禁也,故 变之难,遣使会议,经年而未果。自古作事欲速,而不 取众议,未有如今日者也”,然犹迟久如此,以明作始 之难也。今既以榷之矣,则他日国用不足,添价贵卖, 有司以为熟事,行半纸文书而决矣。且明公能必其 不添乎?非独明公不能也。今之执政,能自必乎?“苟不 可必,则两路之祸,自今日始。”夫东北之蚕,衣被天下, 蚕不可无盐,而议者轻欲夺之,是病天下也。明公可 不深哀而速救之欤?或者以为朝廷既有成议矣,虽 争之,必不从,窃以为不然。乃者手实造簿,方赫然行 法之际,轼尝论其不可以告。今太原韩公,公时在政 府,莫之行也,而手实卒罢,民赖“以少安。凡今执政所 欲必行者,青苗、助役、市易、保甲而已,其他犹可以庶 几万一。或者又以为明公将老矣,若犹有所争,则其 请老也难。此又轼之所不识也。使明公之言幸而听, 屈己少留,以全两路之民,何所不可?不幸而不听,是 议不中意,其于退也尢易矣。愿少留意。轼一郡守也, 犹以为职之所”当忧,而冒闻于左右,明公其得已乎。

《封还解盐专置使状》
范祖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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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中书省录黄尚书省到白札子,“勘会陕西制置解 盐司元专设官总领,后来方令转运使一员兼管,是 致职务不专,有害钞法。契勘茶事司、河北籴便司已 罢转运司兼领,七月八日,得画三省同奉圣旨,依旧 差官专充制置解盐使,更不令转运使副兼领者。”右 臣伏见仁宗庆历中,以范宗杰为制置解盐使,行禁推法,公私大受其弊。于是范祥请变盐法。至八年,乃 以祥为陕西提点刑狱兼制置解盐事,尽革宗杰之 弊,课入亦增。祥初建议,当时论者争以为非,而韩琦、 包拯等皆以祥法为便,请久任祥以专其事。乃擢祥 为陕西转运使。及李三代祥,官课遂损。嘉祐中,张方 平、包拯请复用祥,祥之盐法至今称之。及祥卒,薛向 继其后,祥与向皆号为“能言利丰财之臣,然皆提转 兼领。祥之再使,虽尝专领,后卒归之转运使。由此观 之,盐事修举,在于得人,不在置使也。今诚得如祥、向 者而主之,亦何必专?若不得人,虽专无益。自仁宗嘉 祐以来,不置此使已数十年,今一旦复之,设官置使, 别为一司,公私先已有劳费,权轻则不足以动州县, 重则是又增一监司,州县承禀,不无烦扰。又提转之 外别置使者以主财利,无不好相侵夺,各求自便,此 人情之常也。神宗熙宁中,留意马政,置监牧使,数年 而罢。盖监司之外又置使,则为冗长,事理不安,故不 能久。且治道贵于简便,纲领尢不欲众多也,东西海 盐不为不多,然提刑司亦兼盐事,解池盐在陜西转 运使止一事尔。若须置使,则东南盐亦当设官矣。若 每事专设官,则转运司遂无所用,尚何以主钱谷为 职哉?茶事司本起于李祀、刘佐、陆师闵之徒征利而 为之,议者皆以为非。朝廷以熙河边用,不得已而存 之,此不足为法也。夫解盐利害,非臣所知,止以祖宗 之旧及事理言之,恐不必专设官。今陕西有都转运 使,转运使副、判官、提点刑狱,皆可以随资序用。今若 选择知盐事者一人为盐司使之兼领,亦岂敢不举 职?若再置转运司,于钞法有害,则提刑兼领,亦范祥 故事。”虽增监司一员,有愈于别置使之烦也。古者利 不百,不变常,朝廷方省官惜费,苟无大利害,则不若 且如其故便。臣愚窃谓作事谋始,所宜慎重,故未敢 行。伏望圣慈更与大臣详酌,所有录黄,谨具封还。

《再封还解盐置使状》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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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臣窃以置官不如议法,议法不如择人。法者,人之 所为也;官者,法之所行也。故事之利害,择人为先。苟 不得人,虽有良法,亦无所施,或反为害,虽改置官司, 无益也。”仁宗时,范祥献盐法,庆历四年,遣祥与陕西 转运使议其事。至八年,乃以祥为提点刑狱使推行 之,言者争以为不便。皇祐二年,遣包拯往视之,还言 便。三年,又召祥与三司官议,乃擢祥转运使。至和中 罢。至嘉祐三年,张方平、包拯请复用祥,乃以为制置 使。自初献议至此十五年,方委以总领,其慎重如此 之至也。盖祥有已试之效,故不使兼他职,以尽其能, 此乃先得其人而设官也。自祥卒后,皆转运使副兼 之。熙宁二年,以解盐判官李师锡为“转运判官,自此 不除解盐判官,以永兴军通判兼之。今朝廷以转运 司职务不专,有害钞法,故欲专置使。臣不知钞法有 害,是人坏之邪,是法坏邪?若人坏之也,则当惩治其 人。其人不可别择任人而已;若法坏也,则当讲求范 祥之法,修复之而已。”臣谨按《国史》,祥之盐法,后人不 能易,小有增损,人辄“不便。今不考究其法而改置官 司,官司虽故而法弊犹存,则与不改何异?若去其法 弊而又得人,则虽在转运司亦可也。若转运司侵夺 盐利,则重其法禁,谁敢违之?岂必改易官司哉?祖宗 时,或以提、转兼领,或专置使,或置判官,皆有故事。但 自嘉祐八年以后,不专置使,今一旦复之,先有劳费, 故不”可不慎重。臣窃观前世承平治道,无不简易而 清静,唯是唐明皇天宝乱政,广置使,名利出百孔。朝 廷近年增置官司稍多,亦不久而罢。今若增监司一 员以主之,犹愈于别置使之烦。臣前奏已言之矣。闵 子骞曰:“仍旧贯”,如之何何必改作?孔子贵其言,盖为 治者不尚烦也。诸葛亮偏霸之相,犹出,教曰:“事有不 至”,至于十返,来相启告。今兹之举,臣之愚见,窃谓未 安。伏望圣慈,更赐详酌,谨再具封还。

《三请帮助识别此字。沽创立盐场旧碑》
元·王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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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范》“五行,其一曰水,水曰润下,润下作咸。咸也者,其 鹾之谓欤?”夫水为五行之首,而盐为五味之先,可以 便民,可以益国。国之益,民之便者,岂浅鲜乎?唐、虞、三 代,泽梁无禁,未闻有拘榷之说。逮至春秋,齐人管仲 始议伐苴薪,煮水为盐,计口而征其直。汉、晋而下,因 之取利,设官置灶,旁及远方,虽蒲池之所自产,益井 之所自出,莫不首课额焉。唐称刘晏,敛不及民而用 度足。时河朔用兵,天下之利,盐居其半,盐之利其亦 溥哉!国家创制,事从简易,燕京所辖有县,曰宝坻、芦 台、越支,畴昔之盐场也,曰三请帮助识别此字。“沽”则未之闻。《甲午之 秋三》。请帮助识别此字。“之地,未霜而草枯,滩面宽平,盐卤涌出,或经 日自生,时人指以为瑞,遂相率诉于官。”按验得实,受 旨煎造。初得旧户高松、谢实十有八人,岁不再易,招 徕者日益众。河路通,使商贩憧憧往来。是年办课五 百馀锭,比之他场几倍之。无何,康定之后,为势家垄 断,灶户工本例不给之,折以无用之物,故户皆贫窭, 借不能偿。至元二年,朝廷择人授任,以中书省左右司郎中倪德政为礼部侍郎,兼使鹾职。公革去弊政, 善政日新,成绩上闻,升中都路都转运使,官大中大 夫,仍以提领税课司荅《木丁》同知使事,宝坻盐使曹 严臣副之。授任之后,莅政清严,以恒民为急,有功必 赏,有罪必罚,灶户岁给,一一均及,殊无折支诸物之 弊。有司租调,彼亦欣欣然输纳,自馀无私毫科敛,由 是人得安业。盐锅山积,于今三年矣。前副使王进及 耆老夏庆、温资甫、梁温全、崔居仁,采舆人之诵,数来 过,愿得一记,刻诸坚珉,以为后来者之劝。予初难之, 复因老宿恳祷不子,乃嘉进等能事其事,而不忘大 中指授之功,故摭其实迹为书之,且告之曰:“古之场 业已成矣,而今而后,更能恪然守其职,以安其属,则 国家懋赏自有不次之用。”予将大书屡书,不独一书 而已矣。

《整理两浙盐政议》
明·彭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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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场灶户多有艰窘,府州县预备仓粮不多,岂得 有馀赈济灶户?近行各场立预备仓,乞令今后巡盐 御史并大小问刑衙门,若有提问徒罪以上灶户,并 一应干碍盐法司事内囚犯杖徒以上罪名应该纳 米赎罪者,俱发所在仓场上纳。及应入官船只货物, 亦该变卖价银送场,责令官攒看守。无仓场分,则于 有司官仓另廒收贮,俱申巡盐御史查考盘验,遇有 凶年,赈济贫灶,秋成照数还官。 一、各场俱有见年总催头目,不过一身应役。奈有无 知官攒,但遇分司官吏到场,或相识官员经过,及衙 门拜见、销牌解册等项,俱派头目出办答应。每年有 使银十两或十四五两者。”灶催艰难,人已不堪,又加 此等,尤为重害。今巡盐御史不时吊查究问。

“一、灶户优免,俱有见例,奈何奸民暗将田粮诡寄,以 图滥免。又有豪强灶户田亩千馀,人丁百十,止当灶 丁数名。其有司差役,推托不当。乞将灶户该办全课 二十丁、三十丁以上,俱各通户优免,其馀全课。盐丁 每丁贴与私丁;三丁,每丁除田二十五亩,免其差役、 夫马。此外多馀丁田,俱发有司当差。其奸民诡寄田” 粮,及豪强灶户影占差徭,就将多馀丁田,照数收补。 逃故灶丁,若诡寄不多者,依律问罪,田粮改正。

《盐法议》
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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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曰重边饷。诸司《职掌》有云:“凡遇开中盐粮,务量彼 处米价贵贱,及道路远近险易,例具奏,出榜,召商中 纳。”成宪昭布,不可变也。天顺以前,惟户部召商纳粮 草于边耳。成化中,始有各运司纳银之例。弘治元年, 校尉胡馀庆请如旧例,议未及行。厥后开卖滋甚,类 解银贮之太仓银库,虽曰解边备籴,而多方之费实 “繁。夫边饷不预蓄于平时,必候空乏而后图之,虽富 有馀银,将焉用哉?”此取目前之近功,忘久远之大计。 遂使商人废沿边籴买之规,守运司纳银之例。及塞 下有警,召纳米谷,而商人观望,多不赴中。纵有至者, 所籴入亦甚微矣。弘治十四年,巡盐御史马允中亦 尝建议。然言之未久,旋复废革,何旧“制坏之易而复 之难如是耶?或者谓以运司开中之银解边备籴,亦 无不可。殊不知官自和籴,不若通商转卖,事不劳而 利亦广。乞申明定制,示以永久。或遇各边宁谧,再熟 之后,商人趋中,自有成效。此整理盐法之大要也。其 云南、四川等处盐课不多,就于彼边量准折纳,不拘 两淮之例。如此则边”饷有备、而虏患无虞矣。

二曰“定勘合。”据洪武中时《茶盐引由》契本铜板一百 一十片,俱南京户部收贮。每遇开中,南京户部印刷 勘合,发各边填写商人姓名并所中米、豆盐引数目, 俱用印盖,不许洗改。每勘合一张,或填写一万引,或 三五千引,不拘定数,编置底簿并流通文簿。发运司 候商人赍到勘合,比对,字号相同,派场支盐及刷印 引目,运司关领,给付商人照盐发卖。永乐中,迁都北 京,盐法庶务,俱行在户部掌行,惟盐粮勘合引目铜 板仍于南部收贮,及勘合底簿,《流通文簿》,亦南部编 置转发。正统六年,铸换印信,始定行在户部曰“户部”, 改户部为南京户部。南《盐引勘合文簿》仍掌于南京。 正统七年,户部因无缴到中过盐粮勘合数目,虑诸 商将勘合增添洗改,无可稽凭,请于年终各边收过 粮数,填给“过勘合”字号。各运司将客商赍到“勘合”字 号、纳过盐粮数目,各造册缴部,比对查考。又因造册 难凭,正德十二年户部又奏令南京编造《勘合底簿》 完备,送北京户部抄誊字号,转发各边。后以往返之 劳,仍令南京户部径“自编发。臣到淮日,稽验南京所 发勘合底簿,有至五十馀岁而报中未完者,课积于 场,岂无淹没况客商投下勘合,其所收粮数目,有用 布政司、都司及卫印钤盖者,有洗改字样不用印盖 者,有虽有印盖,印色脱落不明者,有开写中过斗头 价值、仓口明白者,有止混开银钱米豆总数不明者。” 诸弊“种出,岂非盐法之大蠹哉!乞令铸造《盐粮勘合》 铜板一片,除‘南京’二字,送户科收贮。如遇奏开盐粮, 户部差官以人匠赴科印刷。每盐五十引,印刷号纸一张,回部转发开中去处或布政司,或都司、卫分有 印信衙门收掌。每号纸一张,填写盐三五千引,或七 八千引,或万馀引,不必拘定一万引之数。”所填商民 贯址并米豆盐引数目,俱用印钤盖,印色如法制造, 毋致脱落,因而洗改字样。如有填剩号纸,年终缴送 户部涂销。仍置“内、外号”半印勘合底簿二扇,内号一 扇,户部收掌;外号一扇,发运司收掌。商人赴边纳获 勘合,投到运司,比对外号。运司派盐完毕,将勘合类 缴户部,比对内号。又与各边岁报钱粮文册磨对,有 无相同,然后注销。又每年置流通文簿一扇,用印钤 盖,发各运司收掌,挨次附写商人姓名、盐数,以凭年 终照派。各开前件:派盐下场,记“派讫”二字;支盐出场, 记“支讫”二字。若年终派场,遇有事故,明年终不支出 者,将原派盐课改派别场,免致积滞。仍乞就各司员 外主事内改注一员,或改员外郎,职衔,专掌“盐法册 籍,计盐课高下,追理通关完欠,考究各边虚实,斟酌 开中多寡,并比对勘合,查革奸弊。”其有暇日,不妨原 委兼管。如此则盐课肃清,边储无弊矣。

《盐法疏》
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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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得苏州府太仓、崇明、昆山、常熟,南连松江、浙江海 盐一带,近年沿海居民专一兴贩私盐,太仓又当江 海之交,尤易招集流亡,越境私贩淮盐,侵占浙西行 盐地方,以至松江分司虚设。私盐既行,徒党日众,盗 贼随起。若先年施天泰、龚腾,近日王班头、董琦、董琏、 王棣、顾文明、顾文忠等,始则图利贩盐,继而结党行 劫,又至出海通番,互相仇杀,虽旋剿除,祸根终在。原 其所自,实由聚众贩盐,及今不为之处,将来祸患尤 大。处之之法,唯在浙西盐货流通,馀盐皆有著落,使 盐徒解散,方为有益。缘各盐场俱有定额,除浙江绍 兴分司外,松江分司盐场俱系松江府所属地方,华 亭、青浦、东袁浦、青村四场,上海有天赐下砂”等四场, 内除青州天赐坍海外,实该六场,大约每年额课每 大小二引折一大引各四百斤,共五万五千四百五 十五引零。每引折银六钱,每年解部课银一万五千 一百四十馀两。其转、解运司本色折银一万五千四 百二十馀两。内二县水乡灶丁无征盐课银七千五 百八十馀两,俱于二“县秋粮内包补,华亭县包补四 千三百二十馀两,上海县三千二百五十馀两,前项 盐课俱系灶丁出办,馀盐不许变易。前项无征课银, 俱系二县民户包补。其灶丁馀盐,亦不许转买食用。 馀盐既不许卖,又不许买,官司又不给价,若不私相 转贩,何以存活?”凡议盐法者,皆称“商盐宜通,私盐宜 塞。”其实商盐未尝不塞,私盐未尝不通。然商盐之塞, 官自塞之,私盐之通,官自通之。盖商盐以引目为名, 利在买求夹带及不缴退引;官司以盘掣为名,利在 纵容夹带,又不追退引。所以商盐但求苟免捕获,其 实渗漏影射居多,故谓商盐未尝不塞。官司巡捕,私 盐一向通同作弊,其实家户俱食私盐,故谓“私盐未 尝不通。”盐法至此,岂唯商盐不通,并商盐亦俱变为 私盐。各处私贩盐徒,相聚为害,难以处置。所以处置 之方,重在处置馀盐。且灶丁煎盐办课,即是民户种 田办粮,民户办粮馀米,听其变易。唯灶丁办课馀盐 却作私盐,一切有禁。况盐货实出天地自然之利,灶 丁不得自食其力,人情物“理实有不堪。为今之计,莫 若将松江分司查照原额盐课银两,每场各该若干, 本场灶户每户若干,又每丁若干,照依《征粮排甲法 则》,立为三限,修复松江分司衙门,行令浙江运司前 来住札,及时听令商人入场收买,责令总催比并各 灶,依限将课银完纳。限内天色晴干雨湿,逐日开计, 另报运司查验,量为迟速。课银未完,就于地头严禁 盐货出入。其间若有先自办纳课银,停盐待价者,听 从其便。如或课银一完,随即开报运司并巡盐衙门。 各场馀盐,听令各灶丁自行发卖,或转卖陆路肩挑 背负,并水路小船各人贩卖,但不许挟持军器,及越 过行盐地方。大约每年限上半年课办,下半年开禁, 各灶丁既知馀盐许令自卖,必肯早办课银。商人既 知馀盐许容平买,必不营求夹带。其馀人等亦知馀 盐不禁转卖,必不冒法聚众兴贩。前项越禁淮盐,无 处发卖,不禁自止。目前一应私贩,俱可转为商人。此 法若无窒碍,亦可与嘉靖分司一体奉行。其该县水 乡灶丁,亦可因此招回复业,增办课银,渐补无征之 数。如或盐货通流,价值低贱,仍听灶丁免纳折色,俱 纳本色上仓,作为存积。亦可渐复召商开中,以实边 储之法。”或谓私盐自来有禁,不知盐法自来亦自不 同。如洪武年间,煎盐工本,在官支给,随其多少,俱属 官物。其后盐课立有定额,其外馀盐,亦不照本场收 贮,给与米麦之“例。彼时禁卖私盐,一是原领在官工 本,一是不肯送官受价,罪以私盐,情法犹有可据。此 后煎盐工本既不出于官,灶丁馀盐又不为收买,唯 独禁卖私盐之法,未见处置。但馀盐决无委弃之理, 盐徒决有聚众之势,官司决难去逃纵之弊,地方决难免扰攘之患。立法之始,本以惠民足国,末流之弊, 遂至争民施夺,诚为可虑。伏惟详议早见施行,则民 生国计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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