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22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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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一卷目录

 杂税部汇考五

  宋四理宗宝庆二则 绍定五则 端平一则 嘉熙一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一

  则 瀛国公德祐一则

  金太祖一则 太宗天会一则 熙宗皇统二则 海陵贞元一则 正隆二则 世宗大

  定十七则 章宗明昌四则 承安三则 泰和六则 宣宗贞祐二则 兴定三则

  元一总一则 太宗二则 世祖中统四则 至元二十三则 成宗元贞二则 大德

  八则

食货典第二百二十一卷

杂税部汇考五[编辑]

宋四[编辑]

理宗宝庆元年蠲减公私僦钱除经总制虚额钱[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宝庆元年, 蠲两浙州军属县官私僦钱有差。八月,诏除豁绍兴 府每岁经、总制虚额钱九万五千五百贯。十二月,诏 行都及诸路公私僦舍钱米,经减者减三分。从朱端 常请也。

宝庆三年,免被水郡县竹木税。

按《宋史理宗本纪》:三年“秋七月丁酉,诏振赡被水郡 县,其竹木等税勿复。”

绍定元年赵至道请禁妄征创税刘克庄请下诏庙堂亟图宽省商民[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绍定元年 正月,赵至道奏“江淮州郡妄征经过米船、芦荡沙产 一例官租。山漆鱼池创立约束。禁止商人买贩。乞下 宪司严戢。”刘克庄进故事言:“元祐初以李常为户部 尚书,鲜于侁为京东漕。臣尝考论古今。自汉中叶,筦 榷之法行,上而公卿。下而贤良文学。各持一论。然公 卿”之论常胜,虽合贾谊、董仲舒诸名儒,唇敝舌腐,而 不能杀其势。惟本朝则不然,所用三司使,如寇准、蔡 齐、王尧臣、包拯、宋祁、张方平、蔡襄之流,其人平日既 持贤良文学之论,一旦居公卿之位,施为建置,终不 敢背儒者大旨,此其所以异于汉也。熙宁改法,初犹 用程颢、苏辙为官属,其后薛向、吴居厚“之徒始进,于 是司马光得政,内擢李常为班书,外擢鲜于侁为漕 臣,以救其弊,元祐相业,第一义也。臣谓国家此一气 脉,宜迓续,不宜间断,宜培养,不宜琢伐。顾今天下兵 不可汰,官不可省,郊庙之礼不可阙,掖庭之用不可 增。臣非敢立高虚之论,直以理财为非也。昔之理财 者,摧抑富商巨贾之盗”利权者尔,逐什一以养口体 者不问也;削弱豪家大姓之侵细民者尔,营斗升以 育妻子者不问也。天地所产,海之鱼盐,薮之薪蒸,漆 枲𫄨纻之百货,械器陶冶之一艺,盖贩夫、贩妇、园夫 红女所资以为命者,苟操干之无遗,则叹愁之宁免。 汉算缗钱,下逮末作之人;唐为官市,害及鬻樵之夫。 治世气“象,不宜如此。向也,榷酤榷契,信有遗利,今囊 括殆尽,弓张未弛,已失利源。邑困茧丝之取,民受池 鱼之殃,治世气象,不宜如此。”议者排之愈力,执事者 持之愈坚,踵汉庭《盐铁论》之弊,失先朝前辈儒臣治 赋之意。麟趾之泽息,虿尾之谤兴,将安取此?臣观今 日事势,损上未易言也,酌中制以取之足矣,裕民未 易言也。损末利以还之足矣。昔陈恕令三司吏各条 奏法,第为三等,曰:上者取利太深,可行之商贾,不可 行之朝廷。吾用其中者。真计臣之心也。王旦遗漕臣 曰:“朝廷榷利至矣。”真大臣之言也。惟陛下诏庙堂省 府亟图之。

绍定二年,免台州杂税。

按《宋史理宗本纪》:“二年冬十月壬戌,诏台州水灾,除 民茶盐酒酤诸杂税,郡县抑纳者,监司察之。”

绍定四年,蠲砖瓦、竹木、芦箔之征三月。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绍定五年,免京城商税。

按《宋史理宗本纪》:“五年三月乙酉,诏京城内外免征 商三月。”

绍定六年,再蠲竹木之征。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六年诏两 浙转运司,临安府、嘉兴府、徽、严、安吉州竹木之征,再 蠲三月。

端平三年诏诸路灾伤毋收经总制头子等钱[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端平三年,诏“诸 路州军因灾伤检放苗米,毋收经总制、头子、勘合朱 墨等钱。自今已放苗米随苗带纳钱并与除收。”

嘉熙元年蠲京城商税一月[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嘉熙元年, “蠲临安府城内外征一月。”

景定四年置榷场于樊城诏镇巢军月收坊场河渡钱分项起解支遣[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通鉴纲目》。景定四年秋 七月。置榷场于樊城。刘整言于蒙古曰:“南人惟恃 吕文德耳。然可以利诱也。请还以玉带馈之。”求置榷场于襄阳城外。蒙古从之。至鄂请于文德。文德许之。 蒙古使曰:“南人无信。安丰等处榷场每为盗所掠。愿 筑土墙以护货物。”文德不许。或谓文德曰:“榷场成我 之利。且可因以通好。”文德为请于朝,开榷场于樊城, 外筑土墙于鹿门山,外通互市,内筑堡壁。蒙古又筑 堡于白鹤,由是敌有所守,以遏南北之援。时出兵哨 掠襄樊城外,兵威益炽。文德弟文焕知为蒙古所卖, 以书谏止,文德始悟。然事已无及,惟自咎尔。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十二月,诏:“无为军巢县已升为 镇巢军使,从沿江制司节制,其月收坊场、河渡钱,分 项起解支遣。”以制司申言也。

度宗咸淳元年诏临安免征商税僦地钱[编辑]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元年春正月甲戌,诏临安免 征商三月。夏四月丁未,寿崇节,免征临安官私房僦 地钱。戊申,干会节,如上免征,再免在京征商三月。自 是祥庆、灾异、寒暑皆免。冬十月乙亥,减田契税钱什 四。”

瀛国公德祐元年三月壬申诏复茶盐市舶法[编辑]

按《宋史瀛国公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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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年置榷场以易北方畜牧[编辑]

按《金史太祖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太祖时于 西北招讨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间置榷场以易北 方畜牧。

太宗天会三年始立牛头税[编辑]

按《金史太宗本纪》,天会三年十月壬戌。“诏曰,今大有 年,无储蓄,则何以备饥馑。其令牛一具赋粟一石,每 谋克为一廪贮之。”按《食货志》,牛头税即牛具税,猛 安谋克部女直户所输之税也。其制每耒牛三头为 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 约不过一石,官民占田无过四十具。天会三年,太宗 以岁稔,官无储积,无以备饥馑,诏令一耒赋粟一石, 每《谋克》别为一廪贮之。

按《续文献通考》:金制,租税之外,算其田园、屋舍、车马、 牛羊树艺之数,及其藏镪多寡,征钱曰“物力。”物力之 外又有铺马、军需、输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纸等钱,名 目细琐,不可殚述。又有牛头税,即牛具税,猛安谋克 部女直户所输之税也。其制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 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 一石,官民占田无过四十具。天会三年,太宗以岁稔, 官无储积,无以备饥馑,诏令一耒赋粟一石。

熙宗皇统元年正月己未夏国请置榷场许之[编辑]

按《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皇统二年始置榷场。

按《金史熙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榷场与敌国互 市之所也。皆设场官,严厉禁,广屋宇以通二国之货, 岁之所获,亦大有助于经用焉。熙宗皇统二年五月, 许宋人之请,遂各置于两界。九月,命寿州、邓州、凤翔 府等处皆置。”

海陵贞元元年以都城隙地赐职官护驾军征钱[编辑]

按《金史海陵本纪》。贞元元年秋七月戊子朔,元赐朝 官京城隙地征钱有差按《食货志》:“元年五月,以都 城隙地赐随朝大小职官及护驾军。七月各征钱有 差。”

正隆四年罢凤翔等处榷场改置泗州[编辑]

按《金史海陵本纪》,“正隆四年正月辛酉,罢凤翔、唐邓、 颍蔡、巩洮、胶西诸榷场,置场泗州。”按《食货志》,寻伐 宋,亦罢之。

正隆五年,命“榷货务”起赴南京。

按《金史海陵本纪》。五年八月辛亥。命榷货务起赴南 京按《食货志》。“五年八月命榷场起赴南京。国初于 西北招讨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间尝置之。以易北 方牧畜。”

世宗大定元年诏猛安征牛税谋克监仓[编辑]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大定元年诏诸 猛安不经迁移者。征牛具税粟。就命谋克监其仓。亏 损则坐之。”

大定二年,许夏国互市,罢诸关《征税制》《院务创亏及 功酬格》。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年四月“乙亥,夏国遣使来贺即 位。癸未,夏使朝辞,乞互市。从之。”八月辛卯,罢诸关征 税按《食货志》:二年制院务创亏及功酬格。八月,罢 诸路关税。止令讥察。

大定三年,制金银坑冶二十税一,市马于夏国。蠲减 坊场、河渡逋欠。定赁房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金银之税,大定 三年,制金银坑冶,许民开采,二十分取一为税。又 按《志》:三年,市马于夏国之榷场。又按志:“三年,尚书 省奏,山东西路转运司言,坊场河渡多逋欠。”诏如监 临制,以年岁远近为差蠲减。又以尚书工部令史刘 行义言,定城郭出赁房税之制大定七年,禁秦州场以违禁“物卖入外界。”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禁秦州场 不得卖米面及羊豕腊并可作军器之物入外界。 大定九年,罢和市,抑配百姓。”

按《金史世宗本纪》,九年正月庚午,诏诸州县和籴,毋 得抑配百姓。按《食货志》:九年御史台奏,河南府以 和买金银抑配百姓,且下其直。上曰:“朕初欲泉货流 通,故令行。岂可反害民乎?”遂罢之。

大定十二年,弛坑冶税。尚书省奏“请唐古部民仍从 旧制纳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二年十二月辛亥,诏金银坑冶 听民开采,毋得收税。”按《食货志》同。又按志:十二 年,尚书省奏,“唐古部民旧同猛安谋克定税,其后改 同州县,履亩立税,颇以为重。”遂命从旧制。

大定十六年。十二月庚寅。定榷场香茶罪赏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七年,罢陕西沿边榷场,止留一处。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七年,上谓宰 臣曰:“宋人喜生事背盟,或与大石交通,恐枉害生灵, 不可不备。其陕西沿边榷场可止留一处,馀悉罢之, 令所司严察奸细。”

大定二十年,定“给谋克牛具及商税差等。”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年定“功授 世袭谋克,许以亲族从行。当给以地者,除牛九具以 下全给,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则于官豪之家量 拨地六具与之。”又按志:二十年正月定商税法,金 银百分取一,诸物百分取三。

大定二十一年,置环州榷场,复绥德榷场,禁寿州榷 场受分例,谕“牛头税粟,当令尽实输之。”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一年正月壬子,以夏国请,诏 复绥德军榷场,仍许就馆市易。按《食货志》:二十一 年,“世宗谓宰臣曰,前时一岁所收可支三年。比闻今 岁山西丰稔,所获可支三年。此间地一岁所获不能 支半岁,而又牛头税粟,每牛一头止令各输三斗,又 多逋悬。此皆递互隐匿所致,当令尽实输之。”又按 《志》,前此以防奸细,罢西界兰州、保安、绥德二榷场。二 十一年正月,夏国王李仁孝上表乞复置,以保安、兰 州无所产而且税少,惟于绥德为要地,可复设互市, 命省臣议之。宰臣以陕西邻西夏边,民私越境盗窃, 缘有榷场,故奸人得往来,拟东胜可依旧设陕西者 并罢之。上曰:“东胜与陕西道路隔绝,贸易不通。其令 环州置一场,寻于绥德州复置一场。”十二月禁寿州 榷场受分例。分例者,商人贽见场官之钱币也。 大定二十三年,均牛具税。令验实户口畜产之数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三年八月乙巳。括定猛安谋 克户口牛具按《食货志》。二十三年有司奏其事。谓牛 具税事世宗谓左丞完颜襄曰:“卿家旧止七具,今定为 四十具。朕始令卿等议此,而卿皆不欲,盖各顾其私 尔。”是后,限民口二十五算牛一具。七月,尚书省复奏 其事。上虑版籍岁久,贫富不同,猛安谋克又皆年少 不练时事,一旦军兴,按籍征之,必有不均之患,乃令 验实推排,阅其户口畜产之数,其以上京二十二路 来上。八月,尚书省奏,“推排定猛安谋克户口、田亩、牛 具之数:猛安二百二谋克千八百七十八,户六十一 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三 十六,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 口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田一百六十九 万三百八十顷有奇,牛具三十八万四千”七百七十 一。在都宗室将军司,户一百七十,口二万八千七百 九十,内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万七千八百八, 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顷七十五亩有奇。牛具三百四, 迭剌、唐古二部五糺。户五千五百八十五,口一十三 万七千五百四十四,内正口十一万九千四百六十 二,奴婢口一万八千八十一;田四万六千二十四顷 一十七亩。牛具五千六十六

大定二十四年,权免市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四年八月“乙亥,诏免上京今 年市税。”

大定二十六年,定“院务监官亏兑陪纳法”,命缓征牛 头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六年四月壬子,尚书省奏定 院务监官亏兑陪纳法。按《食货志》:“二十六年,尚书 省奏并征牛头税粟。上曰,积压五年,一旦并征,民何 以堪。其令民随年输纳,被灾者蠲之,贷者俟丰年征 还。”

大定二十七年,听民采银纳课。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七年。“尚书 省奏。听民于农隙采银。承纳官课。”

大定二十八年,增置“流泉务。”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八年十月“乙丑,京府及节度 州增置流泉务,凡二十八所大定   年,罢菜园、房税、养马等钱。”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宗尹传》:“宗尹拜平章政 事时,民间苦钱币不通,上问宗尹,对曰:‘钱者有限之 物,积于上者滞于下,所以不通。海陵军兴,为一切之 赋,有菜园、房税、养马钱。大定初,军事未息,调度不继, 故因仍不改。今天下无事,府库充积,宜悉罢去’。”上曰: “卿留意百姓,朕复何虑。”于是养马等钱始罢。按续文献通考

系大定末年事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罢河泊官。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九年“户部 言。天下河泊已许与民同利。其七处设官可罢之。委 所属禁豪强。毋得擅其利。”

章宗明昌元年罢虾䗫山市场敕定院务商税课额罢坊场免房税罢提点所罪赏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七月丁丑诏罢西北路[编辑]

虾䗫山市场按《食货志》:元年正月,敕尚书省定院 务课商税额,诸路使司院务千六百一十六处,比旧 减九十四万一千馀贯,遂罢坊场,免赁房税。十月,尚 书省奏:“今天下使司院务,既减课额,而监官增亏,既 有升迁追殿之制,宜罢提点所给赏罚俸之制,但委 提刑司察提点官侵犯场务者,则论如制。”诏从之。 明昌二年。尚书省以榷场关防不密。请修完之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七月。尚书 省以泗州榷场自前关防不严。遂奏定从大定五年 制。官为增修舍屋。倍设阑禁。委场官及提控所拘榷。 以提刑司举察。惟东胜静庆州来远军者仍旧。馀皆 修完之。

明昌三年,减赁房地钱,禁势家固山泽之利。定“岁采 竹苇卖钱额,封诸处坑冶。”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诏减南京 出赁官房及地基钱。二年,谕提刑司,禁势力家不得 固山泽之利。又:“司竹监岁采入破竹五十万竿,春秋 两次输都水监,备河防馀边刀笋皮等卖钱三千贯、 苇钱二千贯为额。”又按志:“明昌二年,天下见在金 千二百馀铤,银五十五万二千馀铤。三年,以提刑司 言,封诸处银冶,禁民采炼。”

明昌五年,增置院务,复开坑冶。

按《金史章宗本纪》:五年九月戊辰,初令民买扑随处 金银铜冶。按《食货志》:五年,陈言者乞复旧制,坊场 上不许,惟许增置院务。诏尚书省参酌定制,遂拟辽 东、北京依旧许人分办,中都等十一路差官按视,量 添设院务于二十三处,自今岁九月一日立界。制可。

又按《志》:“五年以御史台奏请,令民采炼随处金银。”

铜冶,上命尚书省议之。宰臣议谓:“国家承平日久,户 口增息,虽尝禁之,而贫人苟求生计,聚众私炼。上有 禁之之名,而无杜绝之实,故官无利而民多犯法。如 令民射买,则贫民壮者为夫匠,老稚供杂役,各得均 齐,而射买之家亦有馀利。如此则可以久行,比之官 役顾工,糜费百端者有间矣。”遂定制,有冶之地,委谋 克县令籍数召募射买,禁权要官吏、弓兵、里胥皆不 得与。如旧场之例。令州府长官一员提控,提刑司访 察而禁治之。上曰:“此终非长策。”参知政事胥持国曰: “今姑听如此,后有利然后设官可也。譬之酒酤,盖先 为坊场而后官榷也。”上亦以为然,遂从之。坟山西银 山之银窟,凡百一十有三。

承安元年中都税使司岁获之数[编辑]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初,大定间, 中都税使司岁获十六万四千四百四十馀贯。承安 元年岁获二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九贯。”

承安二年,复保安、兰州榷场。

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年九月乙巳,以夏使朝辞,诏答 许复保安兰州榷场。”按《食货志》:“泗州场,大定间岁 获五万三千四百六十七贯,承安元年增为十万七 千八百九十三贯六百五十三文。所须杂物,泗州场 岁供进新茶千胯,荔枝五百斤,圆眼五百斤,金橘六 千斤,橄榄五百斤,芭蕉干三百个,苏木千斤,温柑七 千个,橘子八千个,沙糖三百斤,生姜六百斤,栀子九 十称,犀象丹砂之类不与焉。”宋亦岁得课四万三千 贯。秦州西子城场,大定间,岁三万三千六百五十六 贯。承安元年,岁获十二万二千九十九贯。承安二年, 复置于保安兰州。

承安三年,开榷场于辖里袅,禁以见钱交易,罢宋界 诸榷场。

按《金史章宗本纪》:三年十月癸未,行枢密院言,“斜出 等请开榷场于辖里袅,从之。”按《食货志》:三年九月, 行枢密院奏,“斜出等告开榷场,拟于辖里尼要安置, 许自今年十一月贸易。”寻定制,随路榷场若以见钱 入外界与外人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宋界诸 场以伐宋皆罢。按本纪作辖里尼要作辖里尼要盖尼要即袅字切音非有异也

泰和元年减牛头税许铺马等钱折纳银钞[编辑]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元年六月己亥,减牛头税三之一。乙巳,初许诸科征铺马、黄河夫军须等钱,折纳 银一半,愿纳钱钞者听。”

泰和四年,请添“金银税”一分。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言事者以 金银百分中取一,诸物取三,今物价视旧为高,除金 银则额所不能画该,自馀金银可并添一分。”诏从之, 泰和五年,令诸处税务具数申报。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五年六月 令诸处税务。“其税讫房地。每半月具数申报所属。违 者坐以怠慢轻事之罪。”

泰和六年。免诸科名钱。令运司差官监榷院务课 按《金史章宗本纪》:六年六月戊辰,免今年租税诸科 名钱。按《食货志》:“大定间,中都税使司岁获十六万 四千四百四十馀贯。承安元年岁获二十一万四千 五百七十九贯。”泰和六年五月,制院务课亏。令运司 差官监榷。

泰和七年。户部请金银收四分税。省臣议寝之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三月。户部 尚书高汝砺言。旧制小商贸易诸物。收钱四分。而金 银乃重细之物。多出富有之家。复止三分。是为不伦。 亦乞一例收之。省臣议以为如此恐多隐匿。遂止从 旧。

泰和八年,复置“宋界榷场。”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八年八月,以与 宋和,宋人请如旧置之,遂复置于唐邓寿泗息州及 秦凤之地。”

宣宗贞祐二年以宋人焚秦州榷场复设于兖州[编辑]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贞祐元年。秦州 榷场为宋人所焚。二年陕西安抚副使乌古论兖州 复开设之。岁所获以十数万计。”

贞祐三年,议榷场互市、用银、《禁银利害》: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七月议欲 听榷场互市用银而计数税之。上曰:“如此是公使银 入外界也。”平章尽忠权参知政事德升曰:“赏赐之用 莫如银绢。而府库不足以给。互市虽有禁而私易者 自如。若税之则敛不及民而用可足。”平章高琪曰:“小 人敢犯。法不行尔。况许之乎。今军未息而产银之地 皆在外界,不禁,则公私指日罄矣。”上曰:“当熟计之。”

兴定元年置南京流泉务吕鉴陈息州榷场素获之数[编辑]

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元年六月乙丑,置南京流泉 务。按《食货志》:“元年集贤谘议官吕鉴言,尝监息州 榷场,每场获布数千匹,银数百两,兵兴之后皆失之。 兴定二年,开高丽互市。”

按《金史宣宗本纪》:二年“夏四月癸丑,完颜素阑请宣 谕高丽,复开互市,从之。”

兴定四年,免杂征,停“桑皮纸折输。”

按《金史宣宗本纪》:四年八月乙亥,上谕宰臣,“河南水 灾杂征并免,仍自今岁九月始,停周岁桑皮故纸折 输。”

元一[编辑]

元定“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碧甸子、铅、锡、矾、硝碱、 竹木等岁入之课。”

按《元史食货志》:“山林川泽之产,若金、银、珠玉、铜、铁、水 银、朱砂、碧甸子、铅、锡、矾、硝、碱、竹木之类,皆天地自然 之利,有国者之所必资也。而或以病民者有之矣。元 兴因土人呈赋而定其岁入之课,多者不尽收,少者 不强取,非知理财之道者能若是乎?产金之所在腹 里曰益都、檀、景,辽阳省曰大宁、开元;江浙省曰饶、徽”、 池、信;江西省曰龙兴、抚州;湖广省曰岳、澧、沅、靖、辰、潭、 武冈、宝庆;河南省曰江陵、襄阳;四川省曰成都、嘉定; 云南省曰威楚、丽江、大理、金齿、临安、曲靖、元江、罗罗、 会川、建昌、德昌、柏兴、乌撒、东川、乌蒙。产银之所,在腹 里曰大都、真定、保定、云州、般阳、晋宁、怀孟、济南、宁海; 辽阳省曰大宁;江浙省曰处州、建宁、延平;江西省曰 抚瑞、韶;湖广省曰兴国、郴州;河南省曰汴梁、安丰、汝 宁;陕西省曰商州;云南省曰威楚、大理、金齿、临安。元 江产珠之所,曰大都,曰南京,曰罗罗,曰水达达,曰广 州。产玉之所,曰于阗,曰匪力沙。产铜之所,在腹里,曰 益都;辽阳省曰大宁;云南省曰大理。澂江产铁之所, 在腹里,曰河东、顺德、檀、景、济南;江浙省曰饶、徽、宁国、 信、庆元、台、衢、处、建宁、兴元、邵武、漳、福、泉;江西省曰龙 兴、吉安、抚袁、瑞、赣、临江、桂阳;湖广省曰沅、潭、衡、武冈、 宝庆、永全、常宁、道州;陕西省曰兴元;云南省曰中庆、 大理、金齿、临安、曲靖、澂江、罗罗、建昌。产朱砂水银之 所在,辽阳省曰北京;湖广省曰沅、潭;四川省曰思州。 产碧甸子之所,曰和林,曰“会川。”产铅锡之所,在江、浙 省,曰铅山、台处、建宁、延平、邵武;江西省,曰韶州、桂阳; 湖广省,曰“潭州。”产矾之所在腹里,曰广平、冀宁;江、浙 省,曰铅山、邵武;湖广省,曰潭州;河南省,曰庐州;河南 产硝碱之所,曰晋宁。若竹木之产,所在有之,不可以所言也。

太宗二年定诸路杂税置十路征收课税使[编辑]

按《元史太宗本纪》:“二年庚寅春正月,定诸路税课,酒 课验实息十取一,杂税三十取一。冬十一月,始置十 路征收课税使,以陈时可、赵昉使燕京,刘中、刘桓使 宣德,周立和、王贞使西京,吕振、刘子振使太原,杨简、 高廷英使平阳,王晋、贾从使真定,张瑜、王锐使东平, 王德亨、侯显使北京,夹谷永、程泰使平州,田木西、李” 《天翼》使济南。

五年,始立征收税课所。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商贾之有税,本 以抑末,而国用亦资焉。元初未有定制,太宗甲午年, 始立征收课税所,凡仓库院务官并合千人等,命各 处官司选有产有行之人充之。其所办课程,每月赴 所输纳。有贸易借贷者,并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扰民 取财者,其罪亦如之。”按本纪二年十一月始置十路征收税课使而志又载元初未

有定制。甲午年始立征收税课所,恐即二年事,姑并存之。

世祖中统元年秋七月丙子立互市于颍州涟水光化军[编辑]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中统二年,严私商、弛山泽之禁。定盐酒税课等法。立 高丽、鸭绿、江西互市,宥宋私商,听其榷场贸易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二年五月“丁亥,申严沿边军 民越境私商之禁,弛诸路山泽之禁。申严越境私商 贩马匹者罪死。六月戊戌,诏谕十路宣抚司并管民 官定盐酒税课等法。秋七月癸亥,巴思荅儿乞于高 丽、鸭绿江西立互市”,从之。八月甲寅,宋私商七十五 人入宿州,议置于法。诏宥之,还其货,听榷场贸易。 中统三年春正月庚午,罢高丽互市。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中统四年,改榷税所为“转运司”,严税课条款。

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春正月丙戌,改诸路监榷课 税所为转运司。按《食货志》:“四年用阿合马、王光祖 等言,凡在京权势之家为商贾及以官银卖买之人, 并令赴务输税。入城不带引者,同匿税法。”

至元元年罢南边互市禁私商[编辑]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春正月癸亥,罢南边互 市,申严持军器贩马越境私商之禁。”

至元二年,罢互市,免征上都商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年三月乙未,罢南北互市。五月 庚寅,敕上都商税酒醋诸课毋征。”

至元三年,减辉州竹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年十二月甲子,减辉州竹课。先 是,官取十之六,至是减其二。”

至元四年,严私盐酒醋及僧道商税之禁。印造竹印, 以取工墨钱。

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八月“辛酉,申严平滦路私盐 酒醋之禁。九月癸丑,申严西夏中兴等路僧尼道士 商税酒醋之禁。”

按《续文献通考》:“竹之所产虽不一,而腹里之河南怀 孟,陕西之京兆、凤翔,皆有在官竹园,立司竹监掌之。 每岁令税课所官以时采斫,定其价为三等,易于民 间。至元四年,始命制国用使司,印造怀孟等路司竹 监竹引一万道,每道取工墨一钱,凡发卖皆给引。 至元七年,定商税三分取一之制,免上都商税,惟典 卖税契仍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七年五月“丙辰,尚书省臣言,上都 地里遥远,商旅往来不易,特免收税以优之,惟市易 庄宅奴婢孳畜,例收契本工墨之费。”从之。按《食货 志》,七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银四万五千锭为 额,有溢额者别作增馀。是年五月,以上都商旅往来 艰辛,特免其课,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禁之。

至元十年夏四月甲申,免隆兴路榷课三年。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二年,遣人检核西夏榷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二年二月甲辰,遣必阇赤孛罗 检核西夏榷课。”

至元十四年,置“吐蕃界榷场,免河泊课,榷大都商税, 立市舶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四年夏四月癸酉,置榷场于碉 门黎州,与吐蕃贸易。五月辛亥,以河南山东水旱,除 河泊课,听民自渔。秋八月壬子,榷大都商税。”按《食 货志》:“互市之法,自汉通南粤始,其后历代皆尝行之。 至宋置市舶司于浙广之地,以通诸番货物,则其制 为益详矣。”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邻海诸郡与番国往 还互易舶货者,其货以十分取一,粗者以十五分取 一,以市舶官主之。其发舶回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验 其所易之物,给以公文,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旧制 而为之法焉。于是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一于泉州, 令忙古䚟领之;立市舶司三于庆元、上海、澉浦,令福 建安抚使杨发督之。每岁招集舶商,于“番邦博易珠翠、香货等物,及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后听其货卖。” 时客船自泉、福贩土产之物者,其所征亦与番货等。 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为言,于是定“双抽、单抽”之 制。双抽者,番货也;单抽者,土货也。

至元十五年,谕诸蕃国来朝,听其互市。弛山场之禁。 又谕日本通互市。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五年八月辛巳,诏行中书省唆 都、蒲寿庚等曰:“诸蕃国列居东南岛砦者,皆有慕义 之心,可因蕃舶诸人,宣布朕意,诚能来朝,朕将宠礼 之。其往来互市,各从所欲。”冬十月丁卯,弛山场樵采 之禁。十一月丁未,诏谕沿海官司,通日本国人市舶。 至元十八年,商货已经泉州抽分者,止令输税,始抽 矾税。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八年九月癸酉,商贾市舶物货 已经泉州抽分者,诸处贸易,止令输税。”按《食货志》: “矾在潭州者,至元十八年李日新自具工本,于浏阳 永兴矾场煎烹,每十斤官抽其二。”

至元十九年,减税课官,弛薪炭禁,免积欠税课。又令 市舶司以钱易海货,仍听舶户通贩抽分。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九年二月“己酉。减大都税课官 十四员为十员。夏四月乙巳。弛西山薪炭禁。十二月 癸卯。免巩昌等处积年所欠税课。”按《食货志》:“十九 年又用耿左丞言,以钞易铜钱。令市舶司以钱易海 外金珠货物。仍听舶户通贩抽分。”

至元二十年,定市舶抽分上都税课例,禁舶商以金 银易物及云南管课官额外取钱。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年六月庚寅,定市舶抽分例, 舶货精者取十之一,粗者十之五。秋七月壬申,敕上 都商税六十分取一。九月丙寅,古荅奴国因商人阿 剌畏等来言,自愿效顺,并占城、荆湖行省为一,徙旧 城市肆、局院税务皆入大都,减税征四十分之一。十 一月丁巳,只必帖木儿请于分地二十四城自设管” 课官。不从。又请立拘榷课税所,其长从都省所定,次 则王府差设。从之。按《食货志》:二十年,诏各路课程 差廉干官二员提调,增羡者迁赏,亏兑者陪偿降黜。 凡随路所办,每月以其数“申部,违期不申及虽申不 实者,其首领官初犯罚俸,再犯决一十七,令史加一 等,三犯正官取招呈省。其院务官俸钞”,于增馀钱内 给之。是年始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一。旧城市肆院 务迁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又按《志》:二十年遂定 抽分之法。是年十月,忙古䚟言舶商皆以金银易香 木。于是下令禁之,惟铁不禁。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年,禁云南管课官于常额外多 取馀钱。”

至元二十一年,立杭、泉二州市舶都转运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一年九月甲申,并市舶入盐 运司,立福建等处盐课市舶都转运司。按《食货志》: “二十一年设市舶都转运司于杭、泉二州,官自具船 给本,选人入番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 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皆不得用己 钱入番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其诸番客 旅”就官船卖买者,依例抽之。

至元二十二年,弛金银竹货、鱼禁。立市舶都转运司, 增商税契本,减上都商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二年春正月戊寅,以命相诏 天下民间买卖金银,怀孟诸路竹货。江淮以南江河 鱼利。皆弛其禁。壬午,诏立市舶都转运司。五月丁丑, 减上都商税。六月庚午,诏减商税。罢牙行,省市舶司 入转运司。”按《食货志》:二十二年“又增商税契本,每 一道为中统钞三钱。减上都税课于一百两之中取 七”钱半。又按《志》:“二十二年,并福建市舶司入盐运 司,改曰都转运司,领福建漳泉盐货市舶。”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二年,“诏商上都者六十而税一, 增契本为三钱。”又按《续通考》:二十二年,罢司竹监, 听民自卖输税。

至元二十三年,禁赍钱越海互市,改置市舶司,立竹 课提举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三年“春正月戊辰朔,禁赍金 银铜钱越海互市。八月己亥,以市舶司隶泉府司。十 一月丙子,改广东转运市舶提举司为盐课市舶提 举司。十二月丁未,复置泉州市舶提举司。”按《食货 志》:二十三年,“禁海外博易者毋用铜钱。”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三年,又用郭畯言,于卫州复立 竹课提举司,凡辉、怀、嵩洛、京襄、益都、宿井等处竹货 皆隶焉。在官者办课,在民者输税。又命陕西竹课提 领司差官于辉、怀办课。”

至元二十四年,罢竹木鱼课,立河南矾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四年闰二月乙酉,罢江南竹 柴薪及岸例鱼牙诸课。十二月丁卯,免浙西鱼课三 千锭,听民自渔。按《食货志》,“矾在河南者,二十四年, 立矾课所于无为路,每矾一引重三十斤,价钞五两至元二十五年,弛鱼泺禁,置市舶提举司,禁民运米 出番。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二月壬戌。弛鱼泺禁。夏 四月辛酉。从行泉府司沙不丁乌马儿请,置海船千 户所、市舶提举司。”按《食货志》:二十五年又禁广州 官民毋得运米至占城诸番出籴。

至元二十六年,沙不丁上市舶,岁输金珠,置“江西福 建打捕总管府,寻罢之。省江淮打捕所,存诸州鱼纲 所,置木绵提举司”,弛河泊禁,又以边民乏食,听其取 鱼自给,大增天下商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六年“春正月辛卯,沙不丁上 市舶司岁输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两,诏贮之以待 贫乏者。夏四月戊午,置江西福建打捕鹰坊总管府。 福建转运司及管军总管言其非宜,诏罢之。省江淮 屯田打捕提举司七所,存者徐、邳、海州、扬州、两淮、淮 安、高邮、昭信、安丰、镇巢、蕲黄、鱼纲、石湫犹十二所。甲” 戌,置浙东、江东、江西、湖广、福建木绵提举司,责民岁 输木绵十万匹,以都提举司总之。冬十月己巳,以平 滦、河间、保定等路饥,弛河泊之禁。十二月庚子,伯颜 遣使来言,边民乏食。诏赐网罟,使取鱼自给。按《食 货志》:二十六年,从丞相桑哥之请,遂大增天下商税, 腹里为二十万锭,江南为二十五万锭。

至元二十七年。括杂畜钱帛。罢商税。立新城榷场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七年“五月乙巳。括江南阑遗 人杂畜钱帛。九月戊申。平章政事铁木儿以便宜罢 商税。十一月丁卯。立新城榷场。”

至元二十八年,弛蒲鱼捕猎之禁。路鹏举“献磁州矾 窑。”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八年“三月壬戌,杭州平江等 五路饥,发粟赈之,仍弛湖泊蒲鱼之禁,赈辽阳、武平 饥民,仍弛捕猎之禁。夏四月庚辰,弛杭州西湖禽鱼 禁,听民网罟。”按《食货志》,“矾在广平者,至元二十八 年,路鹏举献磁州武安县矾窑一十所,周岁办白矾 三千斤。”

至元二十九年,弛汉地河泊禁,以大都课税改隶转 运司,停怀孟竹课税,定抽分漏税法及输纳之限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九年三月丙午,中书省臣言, 汉地河泊隶宣徽院,除入太官外,宜弛其禁,便民取 食。从之。闰六月壬寅,诏大都事繁,课税改隶转运司。 冬十月癸丑,完泽等言,“怀孟竹课岁办千九十三锭, 尚”书省“分赋于民,人实苦之,宜停其税。”帝嘉纳其言。

按《食货志》:二十九年,“命市舶验货抽分,是年十一”

月,中书省定抽分之数及漏税之法。凡商旅贩泉福 等处已抽之物,于本省有市舶司之地卖者,细色于 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于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 输税。其就市舶司买者,止于卖处收税而不再抽,漏 舶物货依例断没。又按《志》:二十九年,定诸路输纳 之限,不许过四。孟月十五日。

至元三十年,增“诸处市舶税,照泉州例抽分,并温州、 杭州市舶,敕僧寺货物照例抽税。”立海北海南博易 提举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十年夏四月己亥,行大司农燕 公楠、翰林学士承旨留梦炎言,“杭州、上海、澉浦、温州、 庆元、广东、泉州置市舶司凡七所,惟泉州物货三十 取一,馀皆十五抽一。乞以泉州为定制。”从之,仍并温 州舶司入庆元,杭州舶司入税务。五月辛未,敕僧寺 之邸店、商贾舍止,其物货依例收税。九月己丑,立海 北海南博易提举司,税依市舶司例。按《食货志》:“三 十年,又定市舶抽分杂禁凡二十一条,条多不能尽 载,择其要者录焉。泉州、上海、澉浦、温州、广东、杭州、庆 元市舶司凡七所,独泉州于抽分之外,又取三十分 之一以为税。自今诸处悉依泉州例取之。仍以温州 市舶司并入庆元,杭州市舶司并入税”务,“凡金银铜 铁男女,并不许私贩入番。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司官, 每年于回帆之时,皆前期至抽解之所,以待舶船之 至,先封其堵,以次抽分。违期及作弊者,罪之。”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立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总 管府,罢海北海南市舶提举司。又诏“商税勿以增羡 为额。”

按《元史成宗本纪》。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帝位。 秋七月甲戌。立随路民匠打捕鹰房纳绵等户总管 府。十一月甲子。罢海北海南市舶提举司按《食货 志》。三十一年,“成宗诏有司勿拘海舶。听其自便。”又 按志。三十一年“诏天下商税有增馀者毋作额。”

成宗元贞元年罢打捕鹰房总管府禁抽分市舶匿珍细货物弛江西湖泊禁增上都税[编辑]

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元年闰四月己未,罢打捕鹰 房总管府。壬戌,诏禁行省行泉府司抽分市舶船货, 而固匿其珍细者。六月乙卯,江西行省所辖郡大水 无禾,民乏食。弛江河湖泊之禁,听民采取。按《食货 志》:“元年以舶船至岸,隐漏物货者多,命就海中逆而阅之。”又按《志》:元年,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税。 元贞二年,诏“道士输贸田税,取民间马、牛羊百之一, 禁舶商以金银细货过海及使海外者为商。”

按《元史成宗本纪》:“二年二月丙辰,诏江南道士贸易 田者,输田商税。五月甲戌,诏民间马牛羊百取其一, 羊不满百者亦取之,惟色目人及数乃取。八月丁酉 朔,禁舶商毋以金银过海,诸使海外国者不得为商。”

按《食货志》:“二年,禁海商以细货于马八儿、呗喃梵。”

荅剌亦纳三番国交易,别出钞五万锭,令沙不丁等 议规运之法。

大德元年命回回人输商税减上都税额核实无为矾课罢行泉府司[编辑]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元年五月戊辰,命回回人在 内郡输商税,给钞千锭。冬十月辛丑,减上都商税岁 额为三千锭。十二月戊戌,中书省臣同河南平章孛 罗欢等言:“无为矾课,初岁入为钞止一百六锭,续增 至二千四百锭,大率敛富民,刻吏俸,停灶户工本以 足之。亦宜减其数。”帝曰:“遣人核实。”按《食货志》,元年 罢“行泉府司。”

大德二年,弛泽梁禁,罢门摊课,定三十取一之制,并 澉浦、上海入庆元市舶,置制用院。

按《元史成宗本纪》,“‘二年春正月己酉,建康、龙兴、临江、 宁国、太平、广德、饶池等处水,发粮以赈,仍弛泽梁之 禁,听民渔采。六月庚申,御史台臣言,江南宋时行两 税法,自阿里海牙改为门摊,增课钱至五万锭。今宣 慰张国纪请复科夏税,与门摊并征,以图陞进,湖湘 重罹其害’。帝命中书趣罢之”按《食货志》:“二年并澉 浦、上海入庆元市舶提举司,直隶中书省。”是年,又置 制用院。

大德五年,罢陕西课税所,免江陵等处杂课,弛山泽 之禁。

按《元史成宗本纪》:“五年三月己酉,罢陕西路拘榷课 税所。九月丙辰,江陵、常德、澧州皆旱,并免其门摊酒 醋课。冬十月丙戌,以岁饥,弛山泽之禁,听民捕猎。” 大德六年三月丁酉,以旱溢为灾,诏“今年诸路乡村 人户散办门摊课程,蠲免之。”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七年,弛山泽河泊禁,减税课司冗员。敕“大同税 课依例输官”,暂免太原、平阳差税,罢制用院。

按《元史成宗本纪》,七年春正月己酉,弛饥荒所在山 泽河泊之禁一年。二月甲戌,减杭州税课提举司冗 员。秋七月丁丑,中书省臣言,“大同税课,比奉旨赐乳 母杨氏,其家掊敛过数,扰民为甚。”敕赐钞五百锭,其 税课依例输官。八月辛卯,免太原、平阳今年差税,山 场河泊听民采捕。按《食货志》:七年,以禁商下海,罢 制用院。

大德八年,以灾异免差税有差。仍弛山场河泊之禁。 命僧道为商者输税。又暂免地震处税课。

按《元史成宗本纪》,“八年春正月己未,以灾异故,诏平 阳、太原免差税三年,隆兴、延安及上都、大同、怀孟、卫 辉、彰德、真定、河南、安西等路被灾人户免二年,大都、 保定、河间路免一年。江南佃户私租太重,以十分为 率,减二分,永为定例。仍弛山场、河泊之禁,听民采捕。 夏四月丙戌,命僧道为商者输税。十一月壬子,以平” 阳、太原去岁地大震,免其税课一年。

大德九年,免诸路税课,量蠲晋宁等路商税,弛山泽 禁。立制用院。

按《元史成宗本纪》,“九年二月庚子,免大都、上都、隆兴 差税,内郡包银俸钞一年。夏四月乙酉,大同路地震, 怀仁县地裂,遣使赈之。是年,租赋、税课、徭役一切除 免。秋七月乙巳,蠲晋宁、冀宁今年商税之半。八月己 卯,以冀宁岁复不登,弛山泽之禁,听民采捕。癸巳,复 立制用院。”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停“山场、湖泊门摊课程,弛山 泽芦荡禁。”

按《元史武宗本纪》:“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于上 都,诏被灾之处,山场湖泊课程权且停罢,听贫民采 取。秋七月癸酉,江浙水,民饥,诏酒醋门摊课程悉免 一年。九月甲申,敕弛江浙诸郡山泽之禁。十二月庚 申,弛山场河泊芦荡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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