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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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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室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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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王岁给俸银万两,世子六千两,郡王五千两,长子三千两,贝勒二千五百两,贝子千三百两,镇国公七百两,辅国公五百两,一等镇国将军四百十两,二等镇国将军三百八十五两,三等镇国将军三百六十两,一等辅国将军兼一云骑尉三百三十五两,一等辅国将军三百十两,二等辅国将军二百八十五两,三等辅国将军二百六十两,一等奉国将军兼一云骑尉二百三十五两,一等奉国将军二百十两,二等奉国将军一百八十五两,三等奉国将军一百六十两,奉恩将军兼一云骑尉一百三十五两,奉恩将军一百有十两,宗室云骑尉八十五两,宗室云骑尉品级八十两,以上每银一两给为一斛。

顺治七年,议凖亲王岁给俸银万两,禄米万二千斛;郡王银四千两,米八千斛;贝勒银二千两,米二千八百斛;贝子银千两,米千六百斛;公银五百两,米千二百斛。

八年,议凖亲王岁给俸银仍旧,郡王岁给银五千两,贝勒三千两,贝子二千两,公千两。以上每俸银二两,给禄米三斛。

九年,议凖给亲王世子俸银六千两,郡王长子三千两。

十年,议凖亲王等俸银仍旧,贝勒岁给银二千五百两,贝子千三百两,镇国公七百两,辅国公五百两,一等镇国将军四百十两,以下各递减二十五两。每俸银一两,给禄米一斛。

公主以下及额驸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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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伦公主岁给俸银四百两,和硕公主三百两,郡主二百五十两,县主二百二十两,郡君一百九十两,县君一百六十两,乡君一百三十两。固伦公主额驸二百八十两,和硕公主额驸二百五十五两,郡主额驸二百三十两,县主额驸一百八十两,郡群额驸一百五十五两,县君额驸一百三十两,乡君额驸百有五两。

顺治十年,议凖自固伦公主以下至县君,每俸银一两给禄米一斛,额驸亦如之。

世爵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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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公七百两,二等公六百八十五两,三等公六百六十两。一等侯兼一云骑尉六百三十五两,一等侯六百十两,二等侯五百八十五两,三等侯五百六十两。一等伯兼一云骑尉五百三十五两,一等伯五百十两,二等伯四百八十五两,三等伯四百六十两。一等子兼一云骑尉四百三十五两,一等子四百十两,二等子三百八十五两,三等子三百六十两。一等男兼一云骑尉三百三十五两,一等男三百十两,二等男二百八十五两,三等男二百六十两。一等轻车都尉兼一云骑尉二百三十五两,一等轻车都尉二百十两,二等轻车都尉一百八十两,三等轻车都尉一百六十两。骑都尉兼一云骑尉一百三十五两,骑都尉百有十两,云骑尉八十五两,恩骑尉四十五两。闲散公二百五十五两,闲散侯二百三十两。伯品级官二百五两,子品级官一百八十两,男品级官一百五十五两,轻车都尉品级官一百三十两,骑都尉品级官百有五两,云骑尉品级官八十两。以上每银一两给禄米一斛。

康熙七年,题凖外任旗员有革职、休致仍留世爵者,该都统造册送部,然后支给。汉世爵应得俸禄具呈本省巡抚,移咨兵部核明,并无事故即于本省发给,仍取地方官印结送部察核。

三十九年,覆凖汉世爵无职任者,仍给半俸;绿旗武职者,其世爵之俸或多于职任之俸,凖支世爵俸,停支职任之俸。若世爵之俸较少于职任之俸,凖支职任之俸,停支世爵之俸。

雍正十二年,奏准八旗世爵休致病故及休致有俸者,应罚俸银照旧扣抵。

十三年,奏凖汉世爵,奉旨擢用京营外省及选用侍卫者,均食全俸;其发标效力未经授职及自愿效力非命往者,均给半俸;实授始支全俸。其奉旨令其回籍及不能供职回籍,并未及岁,承袭在家闲住者,均停给俸。

乾隆二年,议凖八旗世爵授为外省文职,如世爵之俸浮于外俸,令于任所支领外任之俸,所馀世爵俸银并世爵禄米均留京支领;若世爵之俸与外俸相等,并外俸浮于世爵之俸者,俸银均在任所支领,其世爵禄米仍凖留京。

三年,议凖八旗世爵二十岁以下者,于各该旗官学教习清汉文翻绎,俟学习三年后,该旗都统考列等引见,如有赋性愚鲁、习于便安者,发回本旗,仍照年幼袭爵例,只给半俸,令其效力行走。如行走勤谨,三年无过者,奏闻,凖给给全俸。其在学三年,赋性聪明,因年未及十八岁,未便请旨,考试录用者,仍留学读书,俟年满二十岁,请旨考试。

四年,奏凖八旗世爵授外省武职者,其世爵俸禄照被授外省文官之例,留京支领,俾得养赡家口。

六年,议凖世袭佐领兼世爵者,年至十六岁,应领全俸之时,除世爵全俸少于佐领全俸者,令食佐领全俸外,如世爵半俸较多于佐领全俸者,虽至十六岁,仍令其食世爵半俸;若世爵半俸与佐领全俸相等,或半俸较少于佐领之全俸者,令其食佐领全俸,俟至十八岁再领世爵全俸。

十三年,覆凖兼世爵之外任旗员遇丁忧回旗,若别经差委,见在行走者,仍支世爵全俸;如闲居守制,别无职任者,均给世爵半俸。又覆凖八旗世爵补授外任,所有馀俸仍照例留京,其不兼世爵之外任旗员,停其俸禄留京;如有未完欠项,统于任所应得俸银内按数扣除报部;若该员有在京子弟、亲族情愿代扣者,凖按限代扣完结。

在京文武各官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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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一品银一百八十两,米一百八十斛。正、从二品银一百五十五两,米一百五十五斛。正、从三品银一百三十两,米一百三十斛。正、从四品银百有五两,米百有五斛。正、从五品银八十两,米八十斛。正、从六品银六十两,米六十斛。正、从七品银四十五两,米四十五斛。正、从八品银四十两,米四十斛。正九品银三十三两一钱一分四厘,米三十三斛一斗一升四合。从九品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米三十一斛五斗二升。未入流,俸银、禄米与从九品同。

顺治元年,定一二品汉官岁给柴薪银一百四十四两,三品一百二十四两,四品七十二两,五六品四十八两,七品三十六两,八品二十四两,九品十有二两在俸银之外。

五年,定各衙门未入流笔帖式,月给钱二两。

七年,奏凖内府官不支俸银,月支米二斛。

十年,定旗员每俸银一两给米一斛,汉官不拘品级,岁支米十有二石。

十三年,议凖文武官俸禄,不论满汉,一例照品支给,裁汉官柴薪银。

康熙十年,议凖在京汉官俸禄各该衙门总领分给,凡亲除升转各官,遇领俸时,吏部、兵部咨送到者凖给,过期者不凖补给。

二十三年,覆凖在京王以下八旗文武各官俸禄,每年于春秋二季核实人数,于未给之前先行题请,如有罚俸、降级者,凭各衙门文移,临时裁扣。

四十七年,题凖巡捕营官弁由民籍武职补授者,凖支给俸薪;由旗员补授者,不必支给。

雍正三年,谕:朕体恤臣工,时深轸念,每思经理区画,以赡其俯仰之资。旧例在京汉官每年俸米皆支给十二石即可,粗足见今汉官携带家口者多,若俸米仍照旧数食用,或有不敷,难免内顾之忧。嗣后,在京大小汉官著照俸银数目给与俸米,俾禄糈所颁,足供养赡。钦此。

五年,议凖柳村闸官岁支俸银米尚在宛平县地丁项下支领,今既隶奉宸宛,应入京俸册,每春秋二季,奉宸宛造册,过部领俸时再具印领支给。

六年,谕:吏、户、兵、刑、工五部堂官内除差往外省署印外,俸银、俸米著加倍给与,其署理之堂官亦照此赏给。若遇罚俸案件,将朕分外赏给之俸不必入议。钦此。

八年,题凖考取中书未补授者,照满贴写中书例给与俸银禄米。

十年,覆准八旗副护军校、副骁骑校每月食饷银五两。如遇闰月,转比护军校、骁骑校六十两俸银多得五两。嗣后护军校、骁骑校不必支俸,每月支银五两。

十一年,覆准在京汉官俸禄,令各衙门将应令银米数目于领俸前一月告册二本,咨送吏部稽俸厅稽察。有升迁降罚事故应行增除,于原册内注明用印,一本存案,一本送部给发。巡捕三营官弁俸禄,先期告册,咨送兵部核转。至领俸之期自二月、八月初一日至初七日止,遇有除授升迁,准其一例关领,过初七日不准补支。

十二年,题凖八旗内府及王公府属佐领与旗下佐领均系四品,而支俸则百有十两,殊不画一。应照八旗佐领例,每年均支银百有五两,俸米一例关支。又题准汉世爵送部引见擢用及选用侍卫,或分发巡捕三营者,准支全俸。其汉军补授门千总者,支领银米照汉弁办理。又议准京官降罚事件,奉旨后,吏兵二部注册知会到部领俸时,各该衙门将各官有无事故逐一告册,咨送吏兵二部核封,外官调补京职有随带降罚案件者,亦令本人呈明该上司,一例造送,候吏兵二部稽察,转咨到部,核实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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