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本意见已于2020年12月31日被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废止。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武政规〔2017〕48号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0日 有效期:2017年9月20日—2020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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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工作,推动文物事业发展,促进文化强市建设,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
[编辑]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脉,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城市的“金色名片”。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市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展示文明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武汉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存丰富,文物事业蓬勃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全市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提升文物整体保护能力十分迫切。对此,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各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提高对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要以强烈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对文物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推动文物事业科学发展,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开启全面复兴大武汉的新征程作出应有贡献。
二、明确文物工作的总体目标
[编辑]围绕建设文化强市目标,到2020年,文物事业要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荆楚优秀传统文化、彰显武汉城市魅力、提高民众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发挥重要作用;全面摸清我市文物资源家底,文物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措施有效落实;全面加强“博物馆之城”建设,形成一个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非国有博物馆为重要组成部分、综合性与专题性博物馆相结合的博物馆体系,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功能更加完善;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区为基础、一处一策”管理制度,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文物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文物保护的科技支撑进一步巩固;不断健全完善文博管理机构,文博工作队伍结构优化合理、专业水平明显提升。
三、落实文物保护责任
[编辑](一)落实政府责任。文物保护,基础在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把文物工作列入本区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推进、一同督查。各区主要负责人对本区文物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要及时研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考核评估机制,将文物工作作为各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各区要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充实人员力量,突出抓好文物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应当根据本区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文物及博物馆事业,组织、协调、督导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确定为文物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文物工作的落实、推进和监管,及时发现、处理文物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组织基层文博单位做好文物建筑日常管理和养护,指导和支持辖区各街道(乡镇)依法做好文物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将文物保护工作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重要任务予以落实。各区要建立文物工作协调机制,为文物行政部门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提供保障。有关行政许可项目中,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交通运输、水务、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与文物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建立由文物、公安、城乡建设、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环境保护、水务、旅游、宗教、海关、工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结案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公安消防、文物等部门要共同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文物等部门要共同推进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发展。财政、税务、物价部门要积极落实对公益性文博单位税费减免、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给予鼓励等政策。教育部门及有关高等院校应当加快对文物保护高素质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培养。
(四)落实“一处一策”制度。坚持区为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切实可行的原则,按照文物建筑重点防火、古墓葬重点防盗掘、古遗址重点防破坏等防护要求,建立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制度。逐处夯实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责任体系,各区应当与本辖区有关街道(乡镇)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逐处落实管护机构或者专职管护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逐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四、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编辑](一)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全面掌握全市文物资源现状,健全文物登录制度,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传统村落申报工作。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即: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工作。建立全市文物资源数据库。各区应当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依法公布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在项目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道”,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推进“万里茶道”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加强对盘龙城、明楚王墓、湖泗瓷窑址群等3处国家级大遗址的保护,推进盘龙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注重传统村落、古民居、文庙(书院)类古建筑、宗祠、戏楼(台)保护。加大革命文物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造成的建设性破坏。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重点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历史风貌的保护及规划控制与引导,加大工业遗产保护力度;加大对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控制力度。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
(四)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建立健全馆藏文物的保护制度,加强馆藏文物特别是馆藏珍稀文物的动态监控。结合本市实际,分类开展馆藏文物健康性评测,统筹制订文物修复计划,对濒危珍贵文物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注重对革命红色文物的保护修复。因地制宜推进馆藏文物保护的硬件建设,改善文物展示和保护环境。进一步丰富和拓展馆藏文物的征集范围,规范馆藏文物的征集程序,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馆藏文物体系。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重点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除外),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其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加大文物保护员专项补助力度。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社会力量以捐资、捐助设施设备、捐赠藏品、兴办博物馆等方式参与文物事业发展。充分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关于文物公共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五、推动文物合理利用
[编辑](一)深入发掘文物价值内涵,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充分发挥文物资政育人、以文化人、以情感人的教育功能,传播中华优秀历史文化,传承红色革命基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市“中小学生走进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基地”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扎实推进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加大全市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优化博物馆服务方式,提高博物馆服务质量,加强博物馆免费开放绩效考评管理,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标准化、均等化水平。围绕“一核两带”(以琴台中央文化艺术区为核心,以武昌古城——环东湖和沙湖、汉口沿江——张公堤园博园为支撑)文化功能空间布局,根据区域特色,打造博物馆旅游品牌,培育以博物馆及文物保护单位为支撑的红色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
(二)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深入挖掘博物馆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以书籍、音像制品和具有代表性的文物复仿制品等方式,打造文博衍生产品。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积极探索文物流通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从政策法规、管理体制、市场主体等多个层面入手,打造科学完善的文物交易和流通平台,促进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积极打造文博活动品牌,扩大武汉城市文化影响力。进一步创新展览展示的传播形式和手段,不断推出反映武汉城市发展、讴歌时代主旋律的精品展览。结合重大节点,依托文物资源,着力打造“5·18国际博物馆日”等主题鲜明、为广大市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系列品牌社会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国际合作,继续举办“大河对话”等世界大河流域博物馆馆际活动。配合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依托“长江中游城市群暨全国文物艺术品交流会”等文物藏品交流机制和平台,进一步扩大和增强武汉城市文化影响力。
(四)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开展文物利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的精神,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依托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打造的旅游景区,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交由企业管理使用。
六、严格落实文物保护执法和责任追究
[编辑](一)加强文物执法。各区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文物执法职能,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据执法权限,依法查处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根据需要,在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墓群、国家一二级博物馆设立专门警务室,在文物犯罪突出的地方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加强对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监管,督促符合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
(二)强化执法督察。加强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构建“市级督察、各区执法、社会监督”的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二级风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督办,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三级风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安全事故和案件由各区分级督办。建立文物违法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约谈通报曝光机制,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约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各区、各部门因不依法履职尽责导致文物遭受破坏、被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致使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落实文物保护保障措施
[编辑](一)强化法治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适时修订《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切实提高文物保护法治水平。加强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博物馆的经费投入,将国有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经费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持范围。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完善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物保护领域,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文物旅游景区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经营性收入,用于文物的维修保护。博物馆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用气价格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场馆出租及从事经营活动除外)。
(三)加强科技应用。加强各类文物科研基地建设。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全市文物资源服务共享平台,并实施有效监管。重点支持文物价值认知、保护修复和传统工艺科学化、考古综合技术、文物保护装备、大遗址保护、文物预防性保护、“智慧武博”“智慧盘龙城”等方面的研发、转化和应用,对接“云端武汉”,全面提升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科技水平。
(四)重视人才培养。发挥武汉科教优势,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文物保护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配合国家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学历教育、委托培训等途径,培养各类文物保护紧缺人才。建立武汉文博行业“智库”。根据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文博单位实际,合理确定岗位设置方案,建立岗位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文物工作专业化水平。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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