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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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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向县(区)城区以下的乡(镇、街道)、村庄、学校、农场、林场等居民区及分散住户供水的工程,主要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又称为农村供水工程或村镇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辖区内供水规模100人及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和100人以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县(区)应按照“有偿用水、错峰供水、计量用水、应急供水”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体制机制。

有偿用水:指供水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用水户提供供水服务,用水户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错峰供水:指用水高峰期或枯水季节分时段分片区供水。

计量用水:指供水单位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用水户根据使用水量缴纳水费。

应急供水:指发生干旱、雪凝、地质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时,由乡(镇、街道)定时定点组织应急送水。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负总责。

第二章  政府主体责任

第六条  市级政府职责。负责统筹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市直相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职责;落实工程运行管护制度保障;按要求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资金;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纳入市级对县(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七条  县(区)政府(管委会)职责。负责统筹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县(区)直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职责;落实工程运行管护制度、管理机构及人员;按要求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资金;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县(区)对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八条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职责。负责统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对县(区)未确定运行管理机构的,乡(镇、街道)及时组建管护机构、明确管护人员、监督管护经费使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排查,及时组织解决排查发现的问题并依法予以公布;负责制定本乡(镇、街道)供水保障方案,在发生自然灾害断水、季节性缺水等情况时,及时组织应急供水;负责做好安全生产、政策宣传、涉水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督促村(社区)两委、涉水村级合作社、村民用水户协会对各自负责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强运行管护;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测、水质污染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章  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第九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统筹抓好全市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绩效考核指标;指导县(区)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供水保障方案制定等工作;指导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的违法行为;督促县(区)落实工程运行管护办法、水质检测监测、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供水安全生产等。

第十条  市直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级运行管护资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县(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制定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拨付的农村饮水安全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抓好农业面源对水源的污染治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合理核定水务工作站人员编制;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县(区)做好人员招聘和聘用工作;电力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危害供水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落实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县级供水保障方案、管护绩效考核方案制定;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违法行为;指导乡(镇、街道)或供水单位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制度、供水保障方案;落实应急供水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排查等工作;督促供水单位做好工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供水调度、计量收费、水厂日常水质检测、安全生产等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水价核定、水质监测、千人以上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水务站(或片区水务站)职责。按照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求,落实好供水保障的相关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工程产权明晰、水源地保护、水质检测监测、涉水矛盾纠纷调处、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四章  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的供水企业、村(社区)委会、村(社区)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村民用水户协会等。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管理责任主体:

(一)以企业投资为主建设的,由投资企业落实供水单位负责管理。

(二)村民自建的,由受益户自行管护使用。

(三)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供水规模5000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明确运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供水规模1000人—5000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乡(镇、街道)依法明确运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供水规模1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原则上由乡(镇、街道)通过法定程序委托村(社区)委会或村(社区)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村民用水户协会等进行管理。其中,城市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原则上由该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途。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所有权人可以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因地制宜采取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引进企业或社会团体参与工程运行管理,以实现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职责。负责做好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管理及维修养护;持续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明确机构岗位职责、落实相应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水费计收,推行两部制水价、阶梯水价的水价政策;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生产安全、应急保障等工作。

第十七条  供水工程的管理机构设置和岗位定员宜参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确定。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的定员宜根据其供水规模及管护需要合理确定。

第五章  运行管护制度

第十八条  运行管护制度制定应切合实际,确保有针对性。其主要内容可包括:运营管理规范、资金筹措调度、水质检测监测、设备设施维修维护、管理机构人员、水价核定、水费收取、技术培训、应急供水保障、目标绩效考核等。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停水,应按规定预先通知用水户;需较长时间停水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发生水污染等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落实运行管护经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经费来源主要有中央、省、市、县级下达的建后管护资金。市、县应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供水单位应加大水费收缴力度,确保管护经费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财政拨付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县(区)应在县级水务部门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资金专户。县级水务部门根据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数和目标绩效考核情况,按季度拨付给供水单位。供水单位为村(社区)委会、村(社区)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村民用水户协会的,原则上应当拨付给工程所在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筹拨付给有关村(社区)委会、村(社区)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村民用水户协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社会资本运营管理的,各县(区)根据具体情况研究补贴的有关事项。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资金。管护资金主要用于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材料费、电费、消毒药品费、管理人员工资、税收等工程运行管护支出。

第二十二条  水费价格核定。农村供水水价由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456号)精神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每季度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政府拨付建后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应在明显位置公布水价核定、监督电话,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由村(社区)委会或组建村级合作社、村民用水户协会等管理的,应纳入村务公开目录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按照有偿、计量、限量的原则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落实应急供水保障措施。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方案要明确错峰供水、分区划片、限量供水、水量调度、服务电话等事项。建立应急供水保障队伍,配备必要应急保障物资,确保枯水季节或发生突发事件时农户用水达到饮水安全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毕署通〔2011〕16号)同时废止。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