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畢節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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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畢節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辦法(試行)的通知
制定機關:畢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1日

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畢節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畢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畢節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長效機制,保障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水農〔2015〕306號)、《畢節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向縣(區)城區以下的鄉(鎮、街道)、村莊、學校、農場、林場等居民區及分散住戶供水的工程,主要滿足農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又稱為農村供水工程或村鎮供水工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轄區內供水規模100人及以上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和100人以下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參照執行。

第四條  各縣(區)應按照「有償用水、錯峰供水、計量用水、應急供水」的原則健全完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後管護體制機制。

有償用水:指供水單位根據合同約定向用水戶提供供水服務,用水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

錯峰供水:指用水高峰期或枯水季節分時段分片區供水。

計量用水:指供水單位按要求安裝計量設施,用水戶根據使用水量繳納水費。

應急供水:指發生乾旱、雪凝、地質災害等突發性事件時,由鄉(鎮、街道)定時定點組織應急送水。

第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市、縣(區)政府(管委會)、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的責任主體,對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負總責。

第二章  政府主體責任

第六條  市級政府職責。負責統籌全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的組織領導,明確市直相關部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職責;落實工程運行管護制度保障;按要求落實工程建後管護資金;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後管護工作納入市級對縣(區)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第七條  縣(區)政府(管委會)職責。負責統籌縣(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的組織領導,明確縣(區)直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職責;落實工程運行管護制度、管理機構及人員;按要求落實工程建後管護資金;做好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工作納入縣(區)對鄉(鎮、街道)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第八條  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職責。負責統籌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工作;對縣(區)未確定運行管理機構的,鄉(鎮、街道)及時組建管護機構、明確管護人員、監督管護經費使用;負責對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排查,及時組織解決排查發現的問題並依法予以公布;負責制定本鄉(鎮、街道)供水保障方案,在發生自然災害斷水、季節性缺水等情況時,及時組織應急供水;負責做好安全生產、政策宣傳、涉水矛盾糾紛調處等工作;督促村(社區)兩委、涉水村級合作社、村民用水戶協會對各自負責管理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加強運行管護;協助做好轄區內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水質監測、水質污染突發事件處置。

第三章  行業部門監管責任

第九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統籌抓好全市農村飲水安全規劃,制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績效考核指標;指導縣(區)做好項目實施方案編制、供水保障方案制定等工作;指導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破壞農村飲水安全的違法行為;督促縣(區)落實工程運行管護辦法、水質檢測監測、千人以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供水安全生產等。

第十條  市直相關部門職責。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市級運行管護資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地保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縣(區)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制定等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牽頭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進行衛生監督和水質監測;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飲用水水源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對財政撥付的農村飲水安全管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抓好農業面源對水源的污染治理;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指導縣(區)機構編制部門按規定合理核定水務工作站人員編制;人社部門負責指導縣(區)做好人員招聘和聘用工作;電力部門負責提供電力保障、落實國家相關電價政策;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打擊破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危害供水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一條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落實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項目實施方案、縣級供水保障方案、管護績效考核方案制定;依法查處破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違法行為;指導鄉(鎮、街道)或供水單位制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制度、供水保障方案;落實應急供水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排查等工作;督促供水單位做好工程日常巡查、維修養護、供水調度、計量收費、水廠日常水質檢測、安全生產等工作;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水價核定、水質監測、千人以上水源地保護等工作。

第十二條  鄉(鎮、街道)水務站(或片區水務站)職責。按照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要求,落實好供水保障的相關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工程產權明晰、水源地保護、水質檢測監測、涉水矛盾糾紛調處、安全生產等工作。

第四章  供水單位運行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  供水單位指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施運行管理的供水企業、村(社區)委會、村(社區)黨支部領辦的合作社、村民用水戶協會等。

第十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運行管理責任主體:

(一)以企業投資為主建設的,由投資企業落實供水單位負責管理。

(二)村民自建的,由受益戶自行管護使用。

(三)以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供水規模5000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縣(區)政府(管委會)依法明確運行管理機構負責管理;供水規模1000人—5000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鄉(鎮、街道)依法明確運行管理機構負責管理;供水規模1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原則上由鄉(鎮、街道)通過法定程序委託村(社區)委會或村(社區)黨支部領辦的合作社、村民用水戶協會等進行管理。其中,城市管網延伸供水工程原則上由該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改變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途。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所有權人可以推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因地制宜採取招標、承包、租賃等方式,引進企業或社會團體參與工程運行管理,以實現企業化經營、專業化管理。

第十六條  供水單位運行管理職責。負責做好工程設施設備的日常巡查管理及維修養護;持續向用戶提供符合水質、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務;明確機構崗位職責、落實相應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水費計收,推行兩部制水價、階梯水價的水價政策;做好水源巡查、工程運行管理、水質檢測、生產安全、應急保障等工作。

第十七條  供水工程的管理機構設置和崗位定員宜參照《村鎮供水站定崗標準》確定。規模較小的供水工程的定員宜根據其供水規模及管護需要合理確定。

第五章  運行管護制度

第十八條  運行管護制度制定應切合實際,確保有針對性。其主要內容可包括:運營管理規範、資金籌措調度、水質檢測監測、設備設施維修維護、管理機構人員、水價核定、水費收取、技術培訓、應急供水保障、目標績效考核等。

第十九條  供水單位因維修、施工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應按規定預先通知用水戶;需較長時間停水時,應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發生水污染等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第二十條  落實運行管護經費。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經費來源主要有中央、省、市、縣級下達的建後管護資金。市、縣應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護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及時撥付到位。供水單位應加大水費收繳力度,確保管護經費落實到位。

第二十一條  財政撥付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後管護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各縣(區)應在縣級水務部門設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資金專戶。縣級水務部門根據工程覆蓋農村人口數和目標績效考核情況,按季度撥付給供水單位。供水單位為村(社區)委會、村(社區)黨支部領辦的合作社、村民用水戶協會的,原則上應當撥付給工程所在地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統籌撥付給有關村(社區)委會、村(社區)黨支部領辦的合作社、村民用水戶協會。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由社會資本運營管理的,各縣(區)根據具體情況研究補貼的有關事項。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後管護資金。管護資金主要用於設施設備運行維護、材料費、電費、消毒藥品費、管理人員工資、稅收等工程運行管護支出。

第二十二條  水費價格核定。農村供水水價由主管部門嚴格按照《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貴州省水利廳關於加強農村供水價格管理的通知》(黔發改價格〔2020〕456號)精神結合實際確定。

第二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每季度對水價、水量、水費收支管理、政府撥付建後管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公示,應在明顯位置公布水價核定、監督電話,接受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由村(社區)委會或組建村級合作社、村民用水戶協會等管理的,應納入村務公開目錄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按照有償、計量、限量的原則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落實應急供水保障措施。鄉(鎮、街道)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應急供水保障方案,方案要明確錯峰供水、分區劃片、限量供水、水量調度、服務電話等事項。建立應急供水保障隊伍,配備必要應急保障物資,確保枯水季節或發生突發事件時農戶用水達到飲水安全標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畢節地區行政公署關於印發畢節地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辦法的通知》(畢署通〔2011〕16號)同時廢止。


畢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