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主义之各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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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主义之各面观
作者:潘大道
中华民国15年(1926年)7月25日
1926年7月25日
公布于东方杂志1926年第23卷第14期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数月前,拟在 北京民大讲演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既揭示矣,因病而辍。比后拟在 北京法大讲演民主主义,亦披露矣,又因雨延期,不胜歉仄。爰布斯文,以代讲演。 十五年六月一日著者记

  一 民主主义之语意

  民主主义之语,在 英语为Democracy, 法语为Démocratie, 德语为Demokratie,皆由 希腊语Democratia而出;而 希腊语Democratia则为“人民”(Demos)之义与“支配”(Kra-teō)之义之集语,合而言之,为人民自身支配之意。盖指依多数人民所直接支配运用之政治组织,而非由少数特权阶级(即由国王或贵族等)所运用支配之政治组织(Aristocracy)也。自 希腊以迄于今,此名词之正当使用,仍限于政治,然其间亦转用于种种方面,如道德,教育,艺术,哲学,经济等,皆使用之。又民主主义之异译,有民治主义,民本主义,民众主义,平民主义等。其在艺术方面,则常用民众艺术,在哲学方面,则常用民众哲学。要之,于民主主义之义,幷无二致。

  二 道德上之民主主义

  就道德方面言之,民主主义者,人格主义之一种也。人格主义者,理会自己人格之本性且尊重之,因而理会他人人格之本性且尊重之之谓也。就近代生活观之,一面打破旧阶级之差别(如贵贱),他面复造成新阶级之差别(如贫富。)但就阶级之一点而论,近代生活,比于上中古生活,不必有多大之进步。然其间以最澈底之精神,为阶级打破之运动者,则人格尊重之理想也。盖近代道德,以凡人必有人格,而人格必属平等为理想。人格之所以为人格者,在于为目的的存在,而有独自之价值与权威。故虽如何之人,决不可以单纯之手段视之。所谓贵贱贫富强弱尊卑长幼男女主从等差别,皆不足以定道德的价值之标准。世无生而无义务之人,亦无生而无权利之人,一切之人,皆为倂有义务与权利之责任体,此其理想也。此种理想,影响于人人之生活。就世所谓上层者一方面言之,其有此自觉者,则对于所谓下层者,不得不以其为人格之所有者而表示敬意,不能蔑视其人格之价值与权威也。又就世所谓下层者一方面言之,其有此自觉者,则不特要求所谓上层者之尊敬而已,同时且以自己为目的的自律的责任的存在而有所努力焉。对于蒙昧顽固之所谓上层者,不惜出于激烈之道德的挑战。故近代道德之革新,于理论则为道德之人格化,于事实则为道德之民主主义化也。具体的言之,(一)为男女间道德关系之革新,尤如夫妻间之关系,最为易见。往时为人妻者,但为夫之奴隶,玩物,产儿机而已,虽亦有本能的爱而非人格的爱也。今其关系,既逐渐由本能的变为人格的;由是男尊女卑之习,亦已稍替,女子逐渐为一个独立的人格,而非男子之附属品矣。虽东洋诸国,略逊于西洋,然其趋势,非有异也。(二)为父子间道德关系之革新。往时为人子者,但为父之手段而存在耳,故有父不父子不可以不子,及父要子亡子不可以不亡之训。今其关系,亦有变更。子虽应对于父而尽子道,父亦应对于子而尽父道。父与子皆各以人格者之地位而尽其应尽之道,非父但可责子以孝,而己可居于不慈也。此义西洋人最能见之。 孔氏父父子子之说,义亦相同,惟后世稍晦耳。至长幼间道德之关系,由此类推。(三)为主从间道德关系之革新。如君臣关系,长属关系,主佣关系,皆是。 孔孟之说,君君臣臣,其视君臣,皆为一个人格者,而各有其应尽之责任。 宋世始有君不君臣不可以不臣,及君要臣亡臣不可以不亡之语。盖只承认一方之人格,而不承认他一方之人格也。今国体共和,此义之不可通,已不烦言而自明。至长属关系,主佣关系,早亦随封建之废止而变更,故谓现代道德之基调,为民主主义可也。世人或以民主主义为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之功利主义,然功利主义过重数量与物质,于道德上缺陷实多。惟以广义之人格主义之一要素,有其存在之价值而已。是故民主主义,实即人格主义之一种也。

  三 教育上之民主主义

  教育上之民主主义,有种种方面:第一,民主主义之教育本旨,在使人人普受教育之恩惠,发达天赋之能力,故亦可谓为机会均等主义。所有学校之官私,学生之男女,皆一视同仁。其于学校教育所不能完全享受者,则有图书馆博物馆等社会教育之机关,期于人人各就其性质境遇,能受相当之教育。此近世文明各国已然之趋势也。第二,民主主义之教育目的,在使被教育者为一完全之人格者。本来教育与政治,关系极密。封建时代专制时代之教育,在养成一般为君主贵族服务之奴隶而已。及至立宪共和时代,人格意识,始渐觉醒,然而狭义的国家主义,又往往要求个人人格对于国家之降服。惟民主主义之教育,于人格之价值与威严,极端尊重,不以个人为他方之手段而存在。故狭义的国家主义,及凡不以自身为目的之主义,皆反对之。第三,民主主义之教育方法,重视被教育者之自律性,奖励个人之自动能力,不似机械主义的注入主义的教育,于人格之养成,极有妨害也。

  四 艺术上之民主主义

  就历史言之,无论中西,凡艺术皆为生活馀裕而有教育之特权阶级之专有物;故其作品,与民众生活不生交涉,或有交涉,亦极稀薄;所谓古典主义之艺术是也。及西洋文艺复兴以后,于是艺术之功用,不止为享乐与消闲之工具,而为自我之第一义的要求,渐与民众接近矣。十八世纪前后,艺术之思潮,随一般思潮,再为古典主义。自十八世纪后半,以迄十九世纪前半,更为浪漫主义时代,又与民众相远矣。然虽在此等时代,艺术上之杰作,亦未尝不与民众之生活相接触。如 莎士比亚, 米尔顿, 斯可提, 摆仑, 贵特, 席勒等是也。十九世纪以后,艺术上之主潮,忽大回转而为自然主义之时代,至是始见真正之民众艺术之出现。盖自然主义之文学,以民众之平凡生活为题材,使艺术接近于民众,其一也;人道主义之文学,为民众而创作艺术,使艺术为民众之艺术,其二也。前者之代表,为 莫泊桑等;后者之代表,为 托尔斯太等。不特此也,其始,民众但为艺术之赏鉴者;其继,民众复为艺术之创造者。此由文艺家多自觉其天职而现代民众之教育,亦随时代以增高,故生活与艺术,不期而日益接近,是即人格主义之艺术的发展也。我国白话文学之勃兴,其理由亦不外是。昧者不察时代之要求,而归咎或归功于一二人之提倡,均不思之甚也。

  五 哲学上之民主主义

  哲学上之民主主义,不外人格主义之哲学的意义。但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亦得以广义的哲学上之民主主义称之。从目的观言之,民主主义哲学云者,非以满足一部专门学者或知识阶级之求知欲而已,将以明民众生活之意义及价值,而改造之也。故其哲学之中心,不在认识论及实有论,而在人生论。以人生之意义及价值既明,由是而与以理想及确信于民众之生活,斯为哲学之究极目的也。但哲学上之民主主义,固非全然漠视认识论及实有论者,特以认识论及实有论,惟于人生论有确实根据之限度内,有存在之价值而已。于此意义,哲学实广义(包括政治学宗教学)之伦理学;哲学之民主主义化,即哲学之实践化,伦理化也。从方法观言之,哲学上之民主主义,其硏究及说明之方法,皆以简明易晓为旨,以直觉法比喩法或具体的方法行之。大抵民主主义之哲学,其内容近于宗教,道德,政治;其样式则类于文学。 欧根, 詹穆斯, 杜威,其代表也;远如 梭格拉底,近如 托尔斯太,亦其选也。要而言之,哲学上之民主主义,(一)不以哲学为一部特权阶级之独占物,而为万人之共有物;(二)其目的不止满足纯粹之求知欲,而在全人格之向上;(三)其本质为哲学者之人格表现,其方法亦为人格的方法。故哲学上之民主主义,即人格主义之哲学的意义也。

  六 经济上之民主主义

  经济上之民主主义云者,关于经济的价值,即富之生产分配,以机会均等之旨,抑压一部特权阶级之专横,而保护及增进多数民众之经济的幸福也。但经济上民主主义之目的,虽在保护及增进民众之经济幸福;而非仅以功利的见解为其根柢,乃以伦理的见解为其根柢也。百年以来, 欧美各国之劳动运动,穷其究极,实皆人格思想之发展。故时间虽减,赁银虽加,犹以为未足也。以是个人资本主义,固所反对,即国家资本主义,乃至所谓国家社会主义,皆不足以餍其望。所以然者,个人资本主义,固视经济上之弱者为奴隶;国家资本主义,乃至所谓国家社会主义者,亦何尝不视经济上之弱者为奴隶?特向也为个人之奴隶,今也为国家之奴隶而已。是故有人格的自觉之民众,必以产业自治为最后之目标。彼 苏俄之制度,固不必诅咒,亦不值欣羡;要之,以人格主义言之,特于过渡期间有其价值,犹非完满之理想也。

  七 政治上之民主主义

  林肯有言:‘民治,民有,民享之政治。’是即政治上之民主主义,亦即利用民众之自律性而完成其人格之主义也。从“民有”方面言之,则主权在民之义也。此义通于一切国家,而于民主国最为显著。从“民享”方面言之,我国古来学者之见解,无不以政治之目的,在于人民。所谓王道,善政,皆于此而有意义也。从“民治”方面言之,则主权之所属,无庸深论:政治目的之为何,亦属自明之理。所当注意者,此自明之目的,如何而后能达耳。此其答案,则为“民治。”申言之,则利用民众之自律性,俾获得其所欲得之自由也。其见于具体的政治者,则为立宪政治。在立宪政治之下,不问直接参政,抑为代议政治,要之,国民一面为被治者,同时又为治者。所守之法,即所自定或其代表之所定也。所纳之税,即所自课,或其代表之所课也。此其理想实现之程度,固视其国民之智德以为定。就各国现状而论,虽最进步之国家,犹未能符其理想,遑论我国。然悬此目标,不达不止,实能满足人格向上之要求,且非此不能满足其要求也。世或以民主主义为平庸主义,功利主义,唯物主义;不知其为向上主义,理想主义,唯心主义也。又或以民主主义,专以匡救专制主义,官僚主义,贵族主义,军国主义,而有相对的消极的价值;不知其为人格主义,而有积极的绝对的价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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