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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二十一年湖北省善后公债条例 (民国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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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二十一年湖北省善后公债条例(停止适用)
立法于民国21年9月24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21年(1932年)9月24日
公布于民国21年10月1日
民国二十一年湖北省善后公债条例 (民国23年)

中华民国 21 年 9 月 24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21 年 10 月 1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3 年 2 月 9 日 修正第6条
修正附表
中华民国 23 年 2 月 17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过停止适用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条
  湖北省政府为办理绥靖善后起见,特发行公债,定名为中华民国二十年湖北省善后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定额为国币三百万元。
第三条
  本公债年息定为八釐。
第四条
  本公债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十月一日发行。
第五条
  本公债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十月起,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付息之期。
第六条
  本公债于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第一次还本之期,嗣后每六个月还本一次,平均还本十二分之一,每年还本五十万圆,至中华民国二十八年六月底全数还清,债票之还本,以抽签定之。
  前项抽签,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由财政厅于省政府所在地行之,抽签时由省政府及审计机关派员,汉口武昌两商会派代表会同监视。
第七条
  本公债之还本付息,以本省营业税收入为基金,依照还本付息表所列数目,每次提存指定银行专款存储备付到期本息。
第八条
  本公债发行后,由省政府组织基金保管委员会,负责保管公债基金,监督还本付息事宜。
  前项基金保管委员会,由省政府及财政厅、民政厅、审计机关、汉口市政府各派一人,汉口、武昌、汉阳三商会及汉口银行钱业两公会各派代表一人组织之。
第九条
  本公债债票分千圆、百圆、十圆、五圆五种,均为无记名式。
第十条
  本公债得随意买卖抵押,其他本省公务上必须缴纳保证金时,得作为担保品。
第十一条
  对于本公债有伪造或毁损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第十二条
  本公债发行规则及基金保管委员会章程,由湖北省政府定之。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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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民国二十一年湖北省善后公债还本付息表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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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停止适用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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