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五年江西省整理土地公债条例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民国二十五年江西省整理土地公债条例(停止适用)
立法于民国25年9月18日(非现行条文)
1936年9月18日
1936年9月28日
公布于民国25年9月28日

中华民国 25 年 9 月 18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25 年 9 月 28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过停止适用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条

  江西省政府为整理全省土地发行公债,定名为中华民国二十五年江西省整理土地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定额为国币三百万元。

第三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周年六厘。

第四条

  本公债定于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月一日发行,专充抵借商款担保之用。

第五条

  本公债债票分百元、千元、万元三种,概不记名。

第六条

  本公债按照票面价额九八实收。

第七条

  本公债每年付息两次,以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行之。

第八条

  本公债以中华民国二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为第一次还本之期,用抽签法分五年偿还,每半年还本一次,每次抽还总额十分之一计三十万元,至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本息全数还清。:  
  前项抽签,于每年三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在省政府所在地举行,由财政部、审计部派员监视,即于各该月底开始付款。

第九条

  本公债还本付息,以全省土地登记证图费收入及因整理土地增收之田赋为基金,由各县征收机关征收,按期解缴基金保管委员会拨存于中央、中国、交通、及江西裕民银行专款存储备付。
  前项基金保管委员会,由财政部、审计部、江西省政府及民政厅、省地政局各派代表一人,银行公推代表一人组织之。

第十条

  本公债以前条指定之银行为经理还本付息机关。

第十一条

  本公债中签债票及到期息票,得用以完纳本省各县一切赋税。

第十二条

  本公债债票由省政府及财政厅厅长签名盖章,钤盖省府印信,并将本条例刊明票内。

第十三条

  对于本公债如有伪造及毁损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编辑]

附表:中华民国二十五年江西省整理土地公债还本付息表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停止适用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