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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五年江西省整理土地公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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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五年江西省整理土地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5年9月18日(非現行條文)
1936年9月18日
1936年9月28日
公布於民國25年9月28日
本作品收錄於《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25年9月29日)》和《立法專刊/第十五輯

中華民國 25 年 9 月 18 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 25 年 9 月 2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江西省政府為整理全省土地發行公債,定名為中華民國二十五年江西省整理土地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三百萬元。

第三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週年六厘。

第四條

  本公債定於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十月一日發行,專充抵借商款擔保之用。

第五條

  本公債債票分百元、千元、萬元三種,概不記名。

第六條

  本公債按照票面價額九八實收。

第七條

  本公債每年付息兩次,以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行之。

第八條

  本公債以中華民國二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為第一次還本之期,用抽籤法分五年償還,每半年還本一次,每次抽還總額十分之一計三十萬元,至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本息全數還清。:  
  前項抽籤,於每年三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在省政府所在地舉行,由財政部、審計部派員監視,即於各該月底開始付款。

第九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以全省土地登記證圖費收入及因整理土地增收之田賦為基金,由各縣徵收機關徵收,按期解繳基金保管委員會撥存於中央、中國、交通、及江西裕民銀行專款存儲備付。
  前項基金保管委員會,由財政部、審計部、江西省政府及民政廳、省地政局各派代表一人,銀行公推代表一人組織之。

第十條

  本公債以前條指定之銀行為經理還本付息機關。

第十一條

  本公債中籤債票及到期息票,得用以完納本省各縣一切賦稅。

第十二條

  本公債債票由省政府及財政廳廳長簽名蓋章,鈐蓋省府印信,並將本條例刊明票內。

第十三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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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二十五年江西省整理土地公債還本付息表
負債 還本 付息 本息總
二六 三一 三,〇〇〇,〇〇〇 九〇,〇〇〇 九〇,〇〇〇
三〇 三,〇〇〇,〇〇〇 九〇,〇〇〇 九〇,〇〇〇
二七 三一 三,〇〇〇,〇〇〇 三〇〇,〇〇〇 九〇,〇〇〇 三九〇,〇〇〇
三〇 二,七〇〇,〇〇〇 三〇〇,〇〇〇 八一,〇〇〇 三八一,〇〇〇
二八 三一 二,四〇〇,〇〇〇 三〇〇,〇〇〇 七二,〇〇〇 三七二,〇〇〇
三〇 二,一〇〇,〇〇〇 三〇〇,〇〇〇 六三,〇〇〇 三六三,〇〇〇
二九 三一 一,八〇〇,〇〇〇 三〇〇,〇〇〇 五四,〇〇〇 三五四,〇〇〇
三〇 一,五〇〇,〇〇〇 三〇〇,〇〇〇 四五,〇〇〇 三四五,〇〇〇
三〇 三一 一,二〇〇,〇〇〇 三〇〇,〇〇〇 三六,〇〇〇 三三六,〇〇〇
三〇 九〇〇,〇〇〇 三〇〇,〇〇〇 二七,〇〇〇 三二七,〇〇〇
三一 三一 六〇〇,〇〇〇 三〇〇,〇〇〇 一八,〇〇〇 三一八,〇〇〇
三〇 三〇〇,〇〇〇 三〇〇,〇〇〇 九,〇〇〇 三〇九,〇〇〇
三,〇〇〇,〇〇〇 六七五,〇〇〇 三,六七五,〇〇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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