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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六釐公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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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六釐公债条例
中华民国2年(1913年)2月19日
1913年2月19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二月二十日第二百八十四号
临时大总统令 法律第一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2年2月20日)

  第一条 政府为筹办左列三种事项。募集公债。以二万万元为定额。定名曰民国元年六釐公债。

  一、拨充中国银行之资本。

  二、整理各种零星短期借款。

  三、整理各省从前发行之纸币。其整理方法。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条 此项公债之定额。由财政总长。依财政上之便宜。分期募集之。

  第三条 此项公债。每期募集之时。凡公债总额、公债价格、应募期限、应募金、交纳次数。由财政总长酌定。预登公报公示之。

  前项公债价格。每额面百元。以九十二元收入。为最低价格。

  第四条 此项公债每期之应募额。如超过于募集额时。得由财政总长。从高价应募者。顺次给予公债票。至满其募集额为止。傥应募价格相同之时。则将各应募额。一律酌减几成。给予公债票。

  第五条 公债票额定为四种如左。

  (一) 千元

  (二) 百元

  (三) 五十元

  (四) 十元

  第六条 此项公债之募集金。分期交纳。傥至交纳期已满。尚未交足。则自逾期之日起。至交足之日止。征以按年七釐之利息。其应募票额止于十元者。即于应募时交清。

  前项交纳期已满后。越三个月尚未交足。即由政府将其预约之公债票公卖。除自逾期之日起。至公卖之日止。应扣利息及其他款项外。馀数发还之。

  第七条 此项公债利率。定为按年六釐。

  第八条 此项公债债票。为无记名式。

  第九条 此项公债。以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为给付利息之期。

  第十条 此项公债。五年以内。只付利息。五年以后。三十年以内。用抽签法偿还原本。其偿还金额。由财政总长预登公报公示之。

  第十一条 此项公债。以全国契税印花税为担保。

  第十二条 此项公债之募集及付息还本事宜。由中国银行及其代理者经理之。

  第十三条 此项公债之债票及息票。得自偿本付息到期之日起。用以完纳租税。及代其他种种现款之用。

  第十四条 此项公债。得为银行之保证准备金。

  第十五条 此项公债。得随意买卖抵押。其他公务上须交纳保证金时。得作为担保品。

  第十六条 此项公债之施行细则。以部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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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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