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六十八年一月十八日总统紧急处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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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六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总统紧急处分令 民国六十八年一月十八日总统紧急处分令(停止选举之补充令)
蒋经国总统
1979年1月18日
中华民国六十八年一月十八日总统号令制定公布;本命令施行期间自发布日起至恢复选举日止;本紧急处分令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规定,无须立法院追认。
  查民国六十七年增额中央民意代表选举,前经于同年十二月十六日发布紧急处分令,延期举行在案。兹以国家面临之非常情况仍在继续状态,尚须体察情势发展,再行定期选举,而原增额选出之中央民意代表改选期间,即将届满,爰经行政院会议决议,依照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一项规定,发布前紧急处分令第三项之补充事项如下:
  在增额中央民意代表选举延期举行期间,暂仍由原增额选出之中央民意代表继续行使职权,至定期举行选举所选出之增额中央民意代表开始行使职权之日止。

总 统 蒋经国
行政院院长 孙运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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