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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十八日總統緊急處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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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緊急處分令 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十八日總統緊急處分令(停止選舉之補充令)
蔣經國總統
1979年1月18日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號令制定公布;本命令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恢復選舉日止;本緊急處分令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規定,無須立法院追認。
  查民國六十七年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前經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發布緊急處分令,延期舉行在案。茲以國家面臨之非常情況仍在繼續狀態,尚須體察情勢發展,再行定期選舉,而原增額選出之中央民意代表改選期間,即將屆滿,爰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依照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一項規定,發布前緊急處分令第三項之補充事項如下:
  在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延期舉行期間,暫仍由原增額選出之中央民意代表繼續行使職權,至定期舉行選舉所選出之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開始行使職權之日止。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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