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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十九年广东省整理金融库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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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十九年广东省整理金融库券章程(停止适用)
民国20年4月18日(非现行条文)
1931年4月18日

中华民国 20 年 4 月 18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过停止适用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条 (定名原由)

  本库券定名为民国十九年广东整理金融库券,以广东省库收入担保,并以现金偿还本息。

第二条 (定额)

  本库券定额为广东毫洋壹仟伍佰万元。

第三条 (用途)

  本库券用途为清理十八年度短期军需金库券及维持纸币之用。

第四条 (利息)

  本库券利息定为周息一分,以六个月计算。

第五条 (发行)

  本库券定于民国十九年八月发行。

第六条 (奖励措施)

  本库券按照券面十足发行,但为奖励缴款在前者起见,如于十九年八月内缴款者,准其搭缴广东中央银行未兑现纸币五成,九月内搭缴三成,十月内搭缴二成,依前定期限缴款者,除照上列奖励外,并得提扣手续费百分之四,十一月一日以后缴款者,全收现金,减扣手续费百分之三,惟搭发经费及逾结束之期不得提扣。
  前项所搭缴未兑现纸币,应全数公开封存,不得再行发出。

第七条 (偿还期限)

  本库券自发行起满六个月后,分十五个月平均偿还本息,其先后以抽签定之。

第八条 (还本付息指定银行)

  本库券还本付息事宜,由广东中央银行经理。

第九条 (收存备支)

  本库券应付本息,由广东财政厅于开始偿还本息之前一月起,按月由省库收入项下照数拨交广东中央银行收存备支。

第十条 (无记名)

  本库券为无记名式。

第十一条 (库券种类)

  本库券分为壹百元、伍拾元、壹拾元、伍元四种,但伍元券酌以一部分为五则,每则一元,以便支配奇零数。

第十二条 (自由买卖质押及充公务上之保证)

  本库券得自由抵押买卖,并得为银行之保证准备金及其他公务上之保证金或担保品。

第十三条 (伪造或毁损信用行为之惩治)

  对于本库券如有伪造及毁损信用等行为,应依法治罪。

第十四条 (施行日)

  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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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国十九年广东省整理金融库券还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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