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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十九年廣東省整理金融庫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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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十九年廣東省整理金融庫券章程(停止適用)
民國20年4月18日(非現行條文)
1931年4月18日

中華民國 20 年 4 月 18 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定名原由)

  本庫券定名為民國十九年廣東整理金融庫券,以廣東省庫收入擔保,並以現金償還本息。

第二條 (定額)

  本庫券定額為廣東毫洋壹仟伍佰萬元。

第三條 (用途)

  本庫券用途為清理十八年度短期軍需金庫券及維持紙幣之用。

第四條 (利息)

  本庫券利息定為週息一分,以六個月計算。

第五條 (發行)

  本庫券定於民國十九年八月發行。

第六條 (獎勵措施)

  本庫券按照券面十足發行,但為獎勵繳款在前者起見,如於十九年八月內繳款者,准其搭繳廣東中央銀行未兌現紙幣五成,九月內搭繳三成,十月內搭繳二成,依前定期限繳款者,除照上列獎勵外,並得提扣手續費百分之四,十一月一日以後繳款者,全收現金,減扣手續費百分之三,惟搭發經費及逾結束之期不得提扣。
  前項所搭繳未兌現紙幣,應全數公開封存,不得再行發出。

第七條 (償還期限)

  本庫券自發行起滿六個月後,分十五個月平均償還本息,其先後以抽籤定之。

第八條 (還本付息指定銀行)

  本庫券還本付息事宜,由廣東中央銀行經理。

第九條 (收存備支)

  本庫券應付本息,由廣東財政廳於開始償還本息之前一月起,按月由省庫收入項下照數撥交廣東中央銀行收存備支。

第十條 (無記名)

  本庫券為無記名式。

第十一條 (庫券種類)

  本庫券分為壹百元、伍拾元、壹拾元、伍元四種,但伍元券酌以一部分為五則,每則一元,以便支配奇零數。

第十二條 (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

  本庫券得自由抵押買賣,並得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及其他公務上之保證金或擔保品。

第十三條 (偽造或毀損信用行為之懲治)

  對於本庫券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等行為,應依法治罪。

第十四條 (施行日)

  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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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國十九年廣東省整理金融庫券還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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