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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城市乞讨人员的情况调查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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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对城市乞讨人员的情况调查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国发〔1980〕1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80年7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对城市乞讨人员的情况调查和解决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城市中乞讨人员多,社会秩序乱,是当前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不安定的因素。其政治影响很坏,群众反映强烈。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把乞讨人员收容起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妥善处理,务使安置落实。对有关部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切实帮助解决。

  附:

民政部关于对城市乞讨人员的情况调查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1980年6月19日)

国务院:

  遵照耀邦同志的批示,今年2月以来,我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分别对当前一些大中城市存在乞讨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综合报告如下: 

  乞讨问题,是一个久已存在的社会问题,特别是由于过去10年动乱,国民经济遭到破坏,收容遣送工作削弱,使一些城市至今乞讨现象还很严重。

  据调查,在城市乞讨的,绝大多数来自农村。其中以青壮年居多,约占60%;老年约占15%;少年儿童约占25%。

  从沈阳、广州、郑州、石家庄、南昌、蚌埠、韶关、安阳、邯郸、汕头、萍乡等11个市收容的2142名乞讨人员分析,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遭灾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有731人。其中一部分属于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

  二、屡遣屡返的惯讨,有690人。其中有没有户口,无处安身的,有不愿在民政部门安置农场劳动的,也有好逸恶劳的二流子。

  三、家庭管教不当或受虐待而外出的,有403人。其中多数是少年,有少数已成为顽劣儿童。

  四、家庭无力看管和被丢弃的痴呆傻者,精神病人,有132人。

  五、劳改劳教释放的、倒流城市无法落户的、投亲不遇和钱粮被偷的人员,有100人。

  六、生活并不困难,以乞讨作为增加收入之道的,有46人。有的人到城市讨钱,用来盖房或为孩子娶亲。

  七、以上访为名,流浪乞讨的,有40人。

  北京市的情况,有它的特殊性。今年3月底全市性大清查,3天内清理出各类乞讨人员851人,其中属于上访或以上访为名在京乞讨的有558人,占65.5%。这些人有的是刚来,还未找到接待单位;有的已安排了食宿,为省下饭费而讨要;也有的则是已接待处理完毕,本人坚持不走的。

  从工作上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一些地区的领导部门对人口外流制止不力。有的地方遭灾后,没有及时组织群众生产自救,妥善安排群众生活,而是放任自流,有的社队甚至还开证明让社员外流乞讨。

  二、社会收容工作不经常。以往多是在节日或接待外宾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临时搞一下突击收容,经常性工作很少。《刑法》公布以后,收容工作又出现了新问题。有些乞讨人员质问:“我犯了什么罪?你们凭哪条法律收容我?”有些群众对乞讨人员表示同情,甚至阻止收容,这就要求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工作要立一个法规。

  三、安置不落实,对于遣送回籍的乞讨人员,不少地方没有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致使他们重新外流。文化革命前,对无家可归或原籍确无条件安置的,送民政部门的安置农场;城镇中无劳动能力的孤老残幼,送养老院、孤儿院。现在,安置农场已从100所减至50所;社会福利院(包括孤老、儿童、精神病人),已从1200多所减至860多所。安置能力远远满足不了社会需要。长期以来只靠城市收容遣送站收收送送,结果形成屡遣屡返,劳民伤财,不解决问题。

  四、有些问题按政策规定应该落实,但长期落实不了,致使当事人到处上访,流浪乞讨。

  为了减少乞讨现象,稳定社会秩序,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希望各级政府重视这项工作,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认真抓好生产、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切实做好社会救济,加强思想教育,制止人口外流。公社民政助理员要尽快配齐,做到层层有人负责,把安置工作落实在基层。

  二、加强劝阻工作。铁道、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杜绝无票乘车。人口流出的地区,人民政府应做好劝阻工作。

  三、加强收容遣送工作。对于流入城市食宿无着的外流农民和城市中某些流浪街头、生活无着的人,要坚决收容。火车站、汽车站、餐馆、商店等,对乞讨人员要晓之以理,拒绝他们逗留讨要。民政部门应认真办好收容遣送站,帮助解决这些人的临时生活困难,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及时遣送回籍。对并非生活困难而骗讨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罚。各地政府要加强领导,民政、公安、教育、财政、铁道、交通、卫生、粮食、商业等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

  四、加强对长期流浪、屡遣屡返人员的安置处理工作。一般应送回原籍安置。属于有家可归的老幼病残人员,要教育家属认真管好,不得虐待,对“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要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理。属于无家可归或原籍确无条件安置的有劳动能力的青壮年,由民政部门的安置农场进行教育安置。属于城市无家可归、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由民政部门或街道收容安置在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属于有学不上、有家不归的城市青少年学生,由教育部门收留在工读学校学习教育。上述收容安置单位,要在现有基础上挖潜或扩建,以扩大收容人数;已经撤销和交出去的,应当恢复;没有安置场所的,应根据需要积极筹办。各省、市、自治区应切实帮助解决有关困难。

  五、加强上访人员的接待和处理工作。各地要本着负责精神,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关心群众疾苦,及时妥善处理问题。要注意抓两头:一头抓顶住不办,不落实政策的重大案例;一头抓无理取闹的典型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以免使这些人长期上访,造成生活困难,流浪乞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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