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惠民地区更名的批复
外观
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惠民地区更名的批复 民行批〔1992〕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2月12日 |
|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将惠民地区更名为滨州地区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惠民地区更名为滨州地区。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