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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昌邑县设立昌邑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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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昌邑县设立昌邑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6月1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0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昌邑县设立昌邑市的请示》(鲁政发〔1994〕1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昌邑县,设立昌邑市(县级),以原昌邑县的行政区域为昌邑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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