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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山東省撤銷昌邑縣設立昌邑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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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山東省撤銷昌邑縣設立昌邑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4〕9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4年6月1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30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3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昌邑縣設立昌邑市的請示》(魯政發〔1994〕17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昌邑縣,設立昌邑市(縣級),以原昌邑縣的行政區域為昌邑市的行政區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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