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永济县设立永济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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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永济县设立永济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1月12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4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六日《关于我省永济县撤县设市(县级)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永济县,设立永济市(县级),以原永济县的行政区域为永济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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