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开平县设立开平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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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开平县设立开平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1月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2号

关于广东省撤销开平县设立开平市的批复[编辑]

民行批〔1993〕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开平县改为县级市建制的请示》和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请尽快批复开平县改为县级市建制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开平县,设立开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开平县的行政区域为开平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民政

一九九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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