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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东省设立番禺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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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东省设立番禺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5月2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14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番禺县改为县级市建制的请示》(粤府〔1992〕2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番禺县。设立番禺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番禺县的行政区域为番禺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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