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廣東省設立番禺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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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廣東省設立番禺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2〕4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2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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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番禺縣改為縣級市建制的請示》(粵府〔1992〕22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番禺縣。設立番禺市(縣級),由省直轄,以原番禺縣的行政區域為番禺市的行政區域,不增加機構和人員編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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