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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岑溪县设立岑溪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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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岑溪县设立岑溪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5〕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5年9月11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2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撤销岑溪县设立岑溪市的请示》(桂政报〔1994〕64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岑溪县,设立岑溪市(县级),以原岑溪县的行政区域为岑溪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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