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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新城县设立高碑店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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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新城县设立高碑店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4月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关于撤销新城县设立高碑店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城县,设立高碑店市(县级),以原新城县的行政区域为高碑店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四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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