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民政部關於河北省撤銷新城縣設立高碑店市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民政部關於河北省撤銷新城縣設立高碑店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3〕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3年4月9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3年/第8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3年第8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關於撤銷新城縣設立高碑店市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新城縣,設立高碑店市(縣級),以原新城縣的行政區域為高碑店市的行政區域。不增加機構和人員編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四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