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河北省撤銷新城縣設立高碑店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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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河北省撤銷新城縣設立高碑店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3〕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3年4月9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3年/第8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3年第8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關於撤銷新城縣設立高碑店市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新城縣,設立高碑店市(縣級),以原新城縣的行政區域為高碑店市的行政區域。不增加機構和人員編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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