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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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5〕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5年8月3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2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2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关于要求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县级),以原嵊县的行政区域为嵊州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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