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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宜城县设立宜城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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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宜城县设立宜城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6月1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0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宜城县撤县设市的再次请示》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宜城县,设立宜城市(县级),以原宜城县的行政区域为宜城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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