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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烈军属中的地、富、反、坏分子已改变成份或已摘掉帽子的可否享受优待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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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烈军属中的地、富、反、坏分子
已改变成份或已摘掉帽子的可否享受优待问题的批复

民(1981)优30号
1981年4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文件

福建省民政厅:

  四月十日闽民优[1981]04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烈军属中原划为地、富、反、坏分子,现已改变成份或已摘帽的可否享受优待问题,同意你厅所提的意见,即:凡烈、军属中已改变成份、摘掉四类分子帽子或刑满释放恢复公民权利的人,均可以按政策规定享受烈军属的政治和物质优待。并请你们请示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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