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烈軍屬中的地、富、反、壞分子已改變成份或已摘掉帽子的可否享受優待問題的批覆
外觀
民政部關於烈軍屬中的地、富、反、壞分子 已改變成份或已摘掉帽子的可否享受優待問題的批覆 民(1981)優30號 1981年4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文件 |
福建省民政廳:
四月十日閩民優[1981]041號請示報告收悉。關於烈軍屬中原劃為地、富、反、壞分子,現已改變成份或已摘帽的可否享受優待問題,同意你廳所提的意見,即:凡烈、軍屬中已改變成份、摘掉四類分子帽子或刑滿釋放恢復公民權利的人,均可以按政策規定享受烈軍屬的政治和物質優待。並請你們請示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