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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建瓯县设立建瓯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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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建瓯县设立建瓯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10月2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关于撤销建瓯县设立建瓯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建瓯县,设立建瓯市(县级),以原建瓯县的行政区域为建瓯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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