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晋江县设立晋江市的批复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晋江县设立晋江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3月6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7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日《关于撤销晋江县设立晋江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晋江县,设立晋江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晋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晋江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三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