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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晋江县设立晋江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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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晋江县设立晋江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3月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7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日《关于撤销晋江县设立晋江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晋江县,设立晋江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晋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晋江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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