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贵州省撤销清镇县设立清镇市的批复
外观
民政部关于贵州省撤销清镇县设立清镇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1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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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日和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关于撤销清镇县设立清镇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清镇县,设立清镇市(县级),以原清镇县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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