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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北镇满族自治县设立北宁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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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北镇满族自治县设立北宁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5〕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5年3月21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1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1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关于撤销北镇满族自治县设立北宁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北镇满族自治县,设立北宁市(县级),以原北镇满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北宁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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