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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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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民办发〔2018〕22号
2018年8月22日
发布机关: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网站
民办发〔201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推动民政系统全面履行普法责任,我部制定了《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2日

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推动民政系统全面履行普法责任,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明确民政部门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为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民政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民政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制定、行政执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全面履行普法责任,不断提高民政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坚持立足实际和注重实效。结合民政工作特点和本地实际,创新民政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落实各项普法责任,增强民政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职责任务

(一)建立普法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普法作为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普法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要求。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制,保证各项普法责任任务落实到位。

(二)明确普法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持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培养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慈善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志愿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民政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切实提升依法履职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针对性地学习与履行法定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监督法等反映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审计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等。特别是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制定、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不断提高法律素养。

(三)做好民政系统内普法。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6〕71号)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普法规划,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和干部职工集中学法制度,把法律知识考核结果以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民政法治教育培训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在相关法规修订后及时组织培训并加强考核。培训中要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时效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维护民政部门良好形象。

(四)履行社会普法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立法过程开展普法,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项目,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及时通报意见采纳情况,增强公众对立法目的、制度设计的理解和认同。除涉及保密问题,法规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规制度出台后,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掌握应用。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普法,在办理社会救助、婚姻登记、殡葬服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养老服务等事项过程中,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组织专家学者、执法人员等进行及时权威的法治解读,正确引导舆论,把矛盾化解与法治宣传结合起来,让群众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坚持执法过程全程普法,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调查取证、听证告知、处罚决定和执行等各环节注重宣讲法规,告知权利义务,及时释疑解惑。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备案申请时,应当以告知、提示等形式,主动向申请人提供关于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方面的说明资料,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义务,将受理与普法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过程中,要结合争议,积极阐明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五)创新方式方法。各级民政部门要利用民政工作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特点,采取进社区、进基层等方式,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小广播等阵地,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开展普法工作。对服务窗口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与业务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画册及解读材料,适当增加窗口普法工作人员。加强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新媒体普法平台建设,发挥互联网和新媒体在民政法治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典型行政复议、诉讼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充分利用宪法、婚姻法、慈善法等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中华慈善日等法律明确规定的节点日、民政《孺子牛》奖、中华慈善奖颁奖盛典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集中普法活动,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实效。在组织普法宣传过程中,可以适当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策划、咨询和组织服务。

三、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普法责任制在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建立普法责任制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普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人员、经费、物质保障,为开展普法工作创造条件。注重总结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典型经验,培养和培育一批普法宣传的优秀个人和单位,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上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普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工作指导,确保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有关普法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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