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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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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施行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民法》有五编,各有其施行法:
民法编数及名称
条号
其施行法
民法第一编总则
第1至152条
民法总则施行法
民法第二编债
第153至756-9条
民法债编施行法
民法第三编物权
第757至966条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民法第四编亲属
第967至1137条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民法第五编继承
第1138至1225条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中华民国 18 年 9 月 10 日
制定19条
中华民国 18 年 9 月 24 日公布
1.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9 条;并自中华民国十八年十月十日施行
中华民国 18 年 10 月 10 日施行
中华民国 70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第1, 3, 4, 5, 6, 7, 10, 19条
中华民国 71 年 1 月 4 日公布
2.总统(71)台统(一)义字第 0004 号令修正公布第 1、3~7、10、19 条条文;并自中华民国七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72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 97 年 5 月 2 日
修正第4, 12, 13, 19条
增订第4之1, 4之2条
中华民国 97 年 5 月 23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59171号令
修正公布第 4、12、13、19 条条文;增订第 4-1、4-2 条条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98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216301号令
发布定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4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19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6744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9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9 年 12 月 25 日
增订第3之1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 月 13 日公布
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01871号令
增订公布第 3-1 条条文;并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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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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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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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分类
:
中华民国18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4次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