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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大典/卷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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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二千一百九十 永乐大典
卷之二千一百九十一
卷之二千二百十七 

永乐大典卷之二千一百九十一六模

   图

  帝王经世图谱

  皇极建用之图

建极作极敷言之异。而总谓之建用皇极者。作不足以化而后作。作不足以业而后言。作与言辅建之不及。而同归乎建者也

皇建其有极。饮

  建极观风 时五福。用敷钖为教厥庶民。惟时厥

庶民于汝极。钖汝保极


于其无。好德。汝虽钖之福。其作汝用咎不恊于极。不惟于咎。皇则受之。而康而色。

 曰矛攸。好德。汝则钖之福。时人其惟皇之极。母虐㷀独而畏高明。人之有能有为。使羞其行而后㷀其昌。

{{双行注文| 作极责文为政

凡厥正人。既当方谷。汝弗能使有。好于而家。时人斯其辜。凡厥庶民。无有淫朋。人无有比德。惟皇作极。

凡厥庶民。有猷有为有守。汝则念之。无偏无陂。遵王之义。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路。

  会其有极归其有极无偏无当。王道荡荡无当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宜。

     曰皇极之敷言。是彛是训。于

     帝其训。九厥庶民。极之敷言。

 敷言咸兊为言

     是训是行。以近天子之光。曰

     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

        三者兼备。无后可以作民父母。能

        作民父母。然后可以为天下王。



       建极

  合而之 作极  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

       敷言


        建极 观

  分而言之作极责

        敷言 咸

人受天地之中以生。均有是极。而建用皇极其责在君。均有是中。性不得为异。觉。有先后。性不得为同。故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性相近

而不同。性之所无。不可强也尽性者圣。复性者贤。建用皇极者。善民之习而复其性也复能使之近。不能使之同。故皇极一而建用之道

三也。三者何。建吾之极。而五福萃于吾身底。至齐信用昭明于天下。虽不家至户晓而有是极者。咸得于观感。故曰用敷锡厥庶民。民之

性明而。易觉者。咸复其性以保其极虽不待亲接于都俞而其锡君多矣故曰惟时厥庶民于汝极。锡汝保极。是之谓建极。此易之。观也。

大。观在上顺而巽中正以观天下。皇建其有极也。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下观而化也。锡汝保极也。然民之性明而。易觉者鲜有中人焉。

非建极之所能感。长善救失有待于好恶荣辱之际。则作极不可已也。极不作则失其常心。以为淫朋比德者。中人所不免也。故必待于

作极而后无有。天下莫多于中人而其可上可下特未定也。故因材而笃其事至详。未为而有猷。已谋而有为。已为而有守。其是否之际。

不可不俞也。虽未协于极。亦不罹于咎。是可教也。受而诱进之可也。虽未见其能行。而有好德之言。福而劝之。彼固乐。于行其言矣。然茕

独之言。易卑而难达。高明反是虐畏之不讅。则非所以作极。有以言取人以人废言之失矣。至于有能有为则能行之。异于言之者矣。勉

之使进。不独其人协于极。国所赖以兴也。若乃正人则非止于能为也进乎于汝极矣。富之使益劝可也。不能使愿立于朝。则弃贤之罪

有所归矣。受之锡之进之富之。皆所以待君子。至于小人之无好德。则不可锡之福。过而锡之。其咎大矣。五者作极之目也。在易之贲曰。

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又曰。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作极之谓也。建极者。正心诚意之事也。外物不干。天理自见。私心何自而萌。作极

则交物矣之吾心之不戒。偏陂。好。恶偏党反侧从而生矣。戒而绝之。以遵道于始。由而忘之。以体道于终。则合天下之有极。而复之无不可

者。作极之功至。则进乎建极矣。然夭下不能皆中人也。颛蒙之难开。建之不能于汝极也。作之不能归其极也。如之何使之悟。则有敷言

而已。道至于言末也。不得已也。惟顺天理以迪之。使知所趍向。则虽未能使归其极。亦可使复其相近之性矣。近天子之光。相近之谓也。

建极而上性保焉。作极而中人归焉。敷言而后觉近焉。无一民之不极。而建用皇极之道至矣。如此则德可以为天之子。为民之父母。如

是而受人之归往。以为天下王。庶无愧哉。舜之执中。汤之建中。文王之克宅厥心。建极也。舜之敷奏明庶。汤之德官功赏。文王之遐不作

人。作极也。舜之出纳朕命。汤之播告之修。文王之发号施令。敷言也。古之圣人未有偏废于此者。而夫子亦然。无行而不与二三子者。颜

渊知之。由求不。与焉。兼人故退。退故进。由求知之。樊迟不与焉。无违之告未谕。而何谓之问继发。夫子诲之亦谆谆焉。故唐虞之民。比屋

可封。三代之民。直道而行。夫子之门。小以成小。大以成大。皆建用皇极之功也。或曰不赏而民劝。不怒而民威于𫓧钺。何以作极为。以身

教者从。以言教者讼。何以敷言为。此执一废百。子莫之。论也。观而无贲也。作极可已也。贲而无咸也。敷言可止也。咸者兊上之卦。圣人之

感人心。亦必以言。惟其出于诚。则言发而天下和平。庶民而以近天子之光。不谓和平可乎。而何。恶于敷言哉。故圣人。恶夫不建而作。不

作而言者。不。恶夫建而后作。作而后言者。咸其辅颊舌。不信而言滕口说而已。岂得谓之皇极哉。予欲无言。建极。圣人之本心也。子如不

言。则小子何述焉。敷言。圣人之不免也。既曰见而民莫不敬。言而民莫不信。行而民莫不服。又曰。不动而敬。不言而信。并行而不相悖。本

末精粗。该贯而两得者。其惟皇极中庸之书乎。吾厌说书者混并纷扰。而无所发明。故详释之云尔







 三德会极之图{{{caption}}}

圣人之道。皇极而已。皇极之德。正直而已。人受天地之中以生。使人皆秉彝。则无往而非平康者。何以三德为哉。然而人不能以皆中。故德必有权。

疆弗友刚克。燮友柔克。此因人而为德之权也。德不可以反中。故权必有道。沈潜刚克。高明柔克。此依乎中而行权之道也。有正直而刚柔辅焉。有

刚柔而正直成焉。圣人之用刚柔。岂得已哉。其思之必讅。其用之必当。故有一世之刚柔。刑罚世轻世重是也。有一事之刚柔。歼决渠魁胁从罔治

是也。又有施之于一人者。格则承之否则威之是也。讵可执一而偏胜哉。不执一。故有刚柔不偏胜。故刚柔会于极。天之所以为天。圣人之所以为

圣。中庸之所以为中庸。君之所以治民。所以知人。所以用刑。所以教人。与夫六经之所以载道。孔门之所以长善而救失。未有能舍此者也。徂征之

众方合。而千羽已舞于两阶。血流之战方胜。而散财发粟。式闾表墓。已见于未及下车之际。由之瑟方见斥于丘门。而遽继以升堂之许。不忮不求。

方以称由之缊袍而何足以臧。又以进其所未至。圣人之于刚柔。如天之为天其晦明之变在于顷刻。岂可常哉。易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其中

爻百二十有八。以阴居二。以阳居五。谓之中正。以阴居五。以阳居二。谓之得中。而三德之理著矣。卦以为时。爻以为人。其为变无方。要以中而为主。

则会于极之义也。后之为治者曰吾以刚。或曰吾以柔。言治者曰今世当以刚。或曰当以柔。是故知德之不可执一。而不知偏胜之失。无异于执一

者。故论为治之德。而至于箕子之三德。而无馀蕴矣。刚柔之德。不必至于福威。虽嚬㗛抑扬之间。而刚柔著矣。至于福威。则刚柔之实也。故必君而

后可以专之。周礼大宰以八柄诏。王驭群臣可以诏而已作之。则惟辟而已。曰威福足矣。而又曰惟辟玉食。何也。盖人主之失权。皆自失礼始。权者。

人主之所共爱。而礼之所写常若不足爱。曾不知礼一失而权从之矣。故繁缨之曲垂若不足较。而夫子深惜之于于奚者。虑夫礼一失而权从之

也。二执戈者前。则楚公子围之为君。人皆知之矣。改玉改行玉食。可以假人哉。齐之将为田氏也。晏子谓惟礼可以已之。亦是意也。故玉食不以假

人。则福威惟辟矣。福威惟辟。则刚可得而沈潜。柔可得而高明矣。刚而沈潜。柔而高明。则疆弗友燮友。皆归于平康。而刚柔会于极矣。会于极。则乌

观所谓刚柔者哉。故啇颂曰。不竞不练。不刚不柔。敷政优优。百禄是遒。毕命曰。不刚不柔。厥德允修。此非无刚柔者也。善用刚柔而会于极者

也。夔之典乐。皋陶之言知人无其失。而有其济。皆会于极而已。故曰德无常师。主善为师。善无常主。协于克一。此啇之所以亦克用劝也欤

 五行五事庶证配合之谱{{{caption}}}{{{caption}}}{{{caption}}}

草物之类谓之妖。犹夭胎。言尚微。虫豸之类谓之孽。孽则牙孽矣。及六畜谓之祸。言其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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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分际之说。圣人之训甚明。诸儒汨之。使洪范五行五事庶证感通之理郁而不彰。甚可叹也。天地之与人。其势辽绝而不通。其所以相为感召

者。惟一气耳。一且播而为五行。降而在人为五事。五行之气流行上下而为庶证。然则人之感动乎天。天之以行与事示人者。其能舍是三者乎。天

非屑屑以是应人。人非区区以是感天。同禀乎一气。机缄之相关。此动而彼随。桴鼓未足喻其速也。三与八合而成木。在人为貌。曲直之象也。木之

化为雨。故貌之休咎。雨实应之。四与九合而成金。在人为言。声音之象也。金之化为燥。故言之休咎。旸实应之。二与七合而成火。在人为视。火明外

景。离之目也。火之化为燠。故视之休咎。燠实应之。一与六合而成水。在人为听。水明内景。坎之耳也水之化为寒。故听之休咎。寒实应之。天五生土。

在人为思。土之化为风。土者金木水火之所生也。思者视听言动之所资也。风者雨旸寒燠之所待也。故思之休咎。风实应之。别而言之。曰行曰事

曰证。合而言之。同出乎一机其能不相通相应若合符节哉。箕子言之著明。易直若此。奈何其汉儒汨之。而后世诸儒欲举而去之也。然则汉儒汨

之如何。曰皇极者。九畴之主。统三德五事以协于五行。而休咎福极特其效也。汉儒之病。以皇极列于五事以为六。其于六极则偶合矣。于五行庶

证既阙其一则增益而离析之。益雾于咎。益阴于罚。析鱼于龙蛇。至于歆向父子而有异同之说。宜乎后儒厌之。欲举而弃之也。近世诸儒以皇极

统五事庶证。合福极以应休咎一固不易之说也。至谓皇极建。则五事皆得休证。五福应之。皇极不建则五事皆失咎证。六极应之。则未可也。自尧舜

以来。虽六圣人之世。或未能使皆休而无咎。皆福而无极。至于三代中才之主。与后世之贤君。其于建用皇极。殆未尽也。而于五事。固未至于皆失

也。故离之而拘牵。合之而混并者。皆非箕子之本意也。然则皇极之统五事奈何。曰观之书可知也。正直固皇极之道也。既曰刚柔矣。而复统于皇

极者何也。用刚于弗友而沈潜之。用柔于燮友而高明之。故三德无非极者。而于五事亦然。肃乂晢谋圣。极也。狂僭豫急蒙。不极也。极于一事。则休

于一证。福随之矣。不极于一事。则咎于一证。极随之矣。事证之相感。各缘其类。福极之应。则不可强合。视其德之厚薄。失之大小。以为所得之量数

焉耳。极之在五事。犹冲气之播于四时。岂曰和于春。而逆知三时之皆和。乖于冬。而逆知三时之不可以复和邪。顾其所用何如耳。然则汉儒言如

是。则五行失其性亦尽矣乎。推庶证而至于妖孽祸疴眚祥相沴之说。经所无有。亦可信乎。曰五行之理。广大悉备。汉儒未举其一隅。而况尽之乎。

且五行万物之本也。其寓于人者。为。藏为官为神为窍为事为常。而后一身得以生。其寓于天地者。为时为气为日为星为方为辰。而后

百化得以兴。其寓于物者。为形为材为声为色为臭为味。而后万类得以成。至于虫之为虫。牲之为牲。器之为器。灵之为灵。皆此气之寓

焉者。是故。五行有性有气有位有形有材有事有味。箕子之畴互见而兼该焉。独详之于味者。味所以养人者。周礼备之矣。人五行之秀

气。参天地而用万物者。人君又其聪明。而人所赖以为父母。则夫一服食器用嚬笑动静之间。已足干天地之和。召五行之变。而岂止若

汉儒所言数条而已哉。略举其凡。则以五常五事协之四时五气。如汉天文志五星之说。庶几。得之而五行志之条目。亦其举隅。不可废

也。至于妖孽祸疴眚祥相沴之属。皆咎证之类。人君所赖以警戒而正厥事者。祥桑鸣雉。拔木偃禾。皆为商周之师保。何可忽哉。吾虑君

子厌汉儒之拘牵。故依经订。传。谱而明之。庶不因噎废食。视天人为适相值。以启小人无忌惮之说。使箕畴庶证几于无用。亦惓惓不忘

之义云尔。至于洪范言五行五事之序。以其生出之次。而庶证特系诸人事。而不可以次言。亦箕子微意。所当知者。故并列之








 五纪庶证贯通之图{{{caption}}}










          箕星好风。东北之星也。

         风巽在东南为风。其星轸也。

          箕轸好风。

 星有好风。星有好两

          西方为两两。少阴之位也。

         两毕星。好两。

          郑氏夫从妻论。箕。好风毕。好两。于轸不通。今不取。

     日短星昂。分则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

    黄道南至牵牛。去北极远。去北极一百一十五度。立冬冬至。

   冬至日牵牛。南远极。故晷长。黑道二。出黄道北。

   立八尺之表。而晷景长土文三尺一寸四分。北从黑道

   日行北陆谓之冬。日在此陆而义水

    日行西陆谓之春西陆朝观而出之立春春分。

    春分日在娄。日中星鸟。青道二。出黄道东。    

    黄道 黄道东至角。西至娄。去极中去北极九十一度。正当赤道天文中。东从青道。

 日月之行。则有冬有夏。日有中道。春秋分日至夷角。去极中而晷中。月有九行。日文所行为中道月五晋随之。当交则两道相合。谓之明。亦谓之辰。


   一曰光道立八尺之表。而晷景长尺三寸六分。   

    秋分日在角宵中星虚。白道二出黄道西。立秋秋分。西从白道。    

    日行东陆谓之秋。

   日永星火。柔叶而文刚故亨

   黄道北至东井。去北极近去北极六十七度。   

   夏至互东井。北近极故晷短。   赤道二。出黄道南。立夏夏至。南从赤道。

   立八尺之表。而晷。景长尺五寸八分。   

   日行陆谓之夏

      曰两月失中道。移而西入毕。则多两。日晷过而长为潦诗云。月离于毕。彼滂沱矣。

      


曰旸曰晷退而短为旱。



月为风两

月之从星。则以风两庶证 日燠日之南北失节。晷退而短。为常燠。


      日为寒温


        

       曰寒日之南北失节。晷过而长。为常寒。




       日风月去道。移而东北入箕。若东南入轸。则多风。

  尧典中星{{{caption}}}

三暦日星不同皆岁差所致{{{caption}}}

庶证既通乎五事。又通乎五纪。何也。曰。王者之五事修诸身者也。本诸五行。而庶证者。五行之流散也。王者之政事。见于职者也。应乎五

纪。而五纪者。庶证之所由出入也。职存乎人。时协乎天。情在于下。法在于上。以人而合天。治之所以兴也。舍法而徇情。乱之所以致也。通

乎五事者。修吾人以感乎天。通乎五纪者。取诸天以验乎人。其为证则一也。位有尊卑。事有详要。职有劳逸。所位弥尊。所事弥要。尊者享

其逸。卑者代其劳。在天在人。无二理也。王所。省者岁会。王。岁之象也。卿士所。省者月要。卿士。月之象也。师尹所省者日成。师尹。日之象也。

岁月日时无易。则百糓用成。王卿士师尹无易。则乂用明。俊民用章。家用平康。所谓元首明㢤。股肱良㢤。庶事康㢤也。反是。则天之时失

其常。而物从之。人之治失其序。而人从之。所谓元首丛脞㢤。股肱惰㢤。万事堕㢤也。屋有。好风。星有。好雨。情之偏乎。民之证也。日月之行。

则有冬有夏。法之存乎臣之证也。月之从星。则以风雨。卿士舍法守以徇民情。而致乱之证也。故曰取诸天以验乎人也。天者人之验。则

人是以感天矣。庶证以时为休咎。时以职为得失。月之从星。卿士实感之也。岁月日时之无易。日月岁时之既易。亦修诸人而关乎天者

也。尧以历象授时。舜以玑衡齐政。凡以察此而已。然则洪范传言日为寒温。月为风雨。信乎日行有冬夏。既言日月。则失行而为灾。奚独

月哉。然则。日月之为咎证何以异。曰吾闻之矣。寒暑不时则疾。风雨不节则饥。教者民之寒暑也。教不时则伤世事者。民之风雨也。事不

节则无功。归尹卿士之得失。系民之休戚。关天之和否。如此故曰无旷庶官。天工人其代之。然则如之何。曰明乎王之道而辨乎臣之职。

谨乎历数以协岁月日时之纪。罔违道以干百姓之誉。罔咈百姓以从已之欲。而人职修焉。以四时为柄。以日星为纪。月以为量。而天功

成焉。如是而休证之不应。犹有极备极无之凶。吾不信也。曰。日月之行可得闻乎。曰。尧典著之矣。月令详之矣。汉志备之矣。春夏致日。秋

冬致月。以称四时之序。不曰有四时。而独曰有冬夏。何也。二分阴阳之中也。二至阴阳之极也。寒燠之表于是乎取之其极。犹不可违所

行以从民好。而况于其中乎。举冬夏则春秋可知矣。举月之从星则以风雨。则日之为寒燠旸。可触类而推矣。穆王之命君牙曰。夏暑雨。

小民惟曰怨谘。冬祁寒。小民亦惟曰怨谘。言民之欲恶何常。徇其无常则艰。守吾之有常则易。是故。谟烈之所启佑。则日月冬夏之行也。

舍之而从星则乱矣。尔身克正。罔敢不正。民心罔中。惟尔之中。民惟卿士之从可也。月而从星。不可也。此以庶证告卿士之说也。然则。尧

典月。令汉历之日星咸不同。何也。曰是岁差之所为也。何承天知之明矣。唐一。行。论之详矣。逆考乎千岁之上。下推乎千载之后。其精微

不可悉合。大较可睹矣。周之盛也。以八法治官府。大宰之施。法于官府也。建其政。立其贰。设其考。陈其众。置其辅。又有宰夫以辨其八职。

正师司旅。秩然其有叙也。岁会月要日成。井乎其有条也。考之于司会。听之于冢宰。而后诏王而斟酌焉。此周公念用庶证之成法也。吾病

释经者之未详五行传。独谆谆乎五事之休咎。故图列之。且究其说如此。











 五纪旁通之图晷景中星分野𨇠次闰法。悉巳见它图谱。更不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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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象授时之图{{{caption}}}{{{caption}}}

春秋左传五纪旁通之谱{{{caption}}}{{{caption}}}

五事八政。修人事以奉天道者也。故继之以协用五纪。所以钦天道而治人事也。人不天。不成岁月日时星辰。天之所为。而人所不能违

也。天不人。不因历数。人之所推。而天所不能违也。天与人合。而五纪可得而用矣。故曰协用五纪。一寒一暑以为岁。春秋冬夏之四时。统

乎岁者也。一盈一亏以为月。二十四气七十二候。统乎月者也。一昼一夜以为日。朝夕昼夜之四时。统乎日者也。一经一纬以为星辰。寒

暑之所由推迁。日月之所由交会也。合是四者而推步其数以为历。则圣人之所以治人事也。盖圣人之协用五纪有三义焉。步其数以授

时。观其文以察变。法其序以分职。三者备则协用五纪之道尽矣。尧典之历象授时之事也。周官之冯。相实掌之。舜典之玑衡。察变之

事也。周官之保章实掌之。洪范之庶证。分职之事也。周官之司会实掌之。太曰圣人作则。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以四时为柄。以日星

为纪。月以为量。五纪之谓也。乾坤之策所当。卦气之所宜。五纪之数该于易矣。贲观天文以察时变。革以治历明时。五纪之义。易备之矣。

尧典一篇最详者。授时成岁之事。舜之受终最急者。在璇玑齐政之法。考绩之典。丛脞之戒。则于分职亦云谨矣。禹受尧舜之传。箕子发

图书之经纬。其能不谨于五纪之协用耶。周官之列职。深切著明矣。周衰官废。而天人之道晦。授时之不谨。至于再失闰。不告朔。察变之

不详。至于官失其日。用牲伐鼓之非礼。春秋既皆讥之矣。当时君子尚能占象推验。若符节之合。则先王之遗法尚有存者。至秦灭学。而

先王之道扫地。后世历家。仅能立法倚数以成一家。凡先王授时之政。一切无有。而作讹成易。析因夷隩之事。一听民之自移而已。至于

象数变见。视为隅然。而视左氏所记为淫巫瞽史之说而不加省。亦可悲夫。夫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惟大人能之。则协用五纪。

岂可忽哉。故本洪范五纪。合庶证。参周礼戴记尧典尔雅之说。本之羲和。通之月令。取左氏。传所载类分之为图谱。如右。凡图谱之说。兹

不复出。而条其大概如此


八政旁通之图{{{caption}}}

 八政时令之图但举纲目言不尽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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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政废兴之图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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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之道。本诸身。证诸庶民。五事君所以修身也。五事敬则可以言政矣。故八政次之。食所以养民。货所以通食。而济民用养生备矣。则

可以报本追远矣。故一曰食。二曰货。三曰祀。行养生而后送死。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也。养生送死无憾。则欲其安居而乐。业也。故司空

次之。饱食暖衣逸居。不可以无教也。故司徒次之。教有所不行。不可以无弼也。故司寇次之。五者具。自治之道尽。斯可以治人矣。礼以宾

之。师以正之。治人之道备矣。农用八政。何也。王乎厚也。先养之而后冶之。先自治而后治人。先本而后末。先报而后安。先教而后诛。自友

有礼而后师无非厚者。兹其所以为农用也。观乎十三卦制器之义。知八政之所由始焉。观舜之命九官。周之六典。知八政之所由备焉。

观诗之风雅。知八政之所由废兴焉。观春秋。知八政之所由坏焉。观孔孟之书。知八政之不克复焉。观月。令。知八政之于秦。本亡而末从

焉。观王制。知八政之于汉。有其意而无其事焉。噫。古之养民何其厚。而后世何其浸薄与。九官之命详于养民。而兵刑合于一官。六卿分

职。则本末该矣。食货教合于一官。因与创之异也。兵与刑分为二职。业钜事丛也。七月公刘大王之诗不及乎刑者。非无刑也。无俟乎刑

也。刑非所美也。或以无讼。或因事而言。或思古而作。则有之矣。八政之中。教为极功。四者教之本。三者教之馀也。治道之缺自教始。其复

也亦难。宣王之中兴。所以未至乎极功也。教不至则刑有所不行。讹民之莫惩也。教之未至也。故规之。虽然。犹未离乎忠厚也。春秋大坏

矣。圣人作春秋。所以继诗之美。刺而存其忠厚也。庶矣加富。富矣加教。圣人不得自行其道。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弟子尚以不得已而。去

为问。春秋得无作乎。孟子之言于齐梁滕者。王道之本也。故不及乎司寇。宾师之事。不忍其罔无常产之民。陷溺而糜烂之也。始乎食。终

乎兵。参之以信。八政诙而存矣。孔子为群弟言。万世之。论也。始乎食。终乎教。孟子为时君言。救民之术也。所谓不得已而去兵者如是而

已。月。令秦之书以教。盖略其本蹶矣。况如令所言者。秦盖未悉行乎。襄公。秦之始也。未能用周礼。将无以固其国。诗人何其见微哉。汉唐

君臣独谆谆乎吕氏之令。先王之八政。宜其不复也。王制一篇。刺六经而作。虽其次第或与洪范异。而八政亦粗举焉。惜乎又不见于施

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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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人之有刑。将以爱民。非以残民。将以辅教。非以害教。是故立之欲其严也。禁之欲其渐也。议之欲其熟也。行之欲其。当也。临之欲其哀矜。处之欲

其忠厚也。有间之当去。不免于用。狱不明。敕之。是罔民也。使民观刑象。徇官府。以木铎五禁五戒。左右先后之是谓。立之欲严。易之噬嗑。先王以明

罚敕法是也。小惩大诫。小人之福于蒙之极而撃之。不若于蒙之初而发之。灭耳于间之终。宁其灭趾于间之始。故平之以嘉石。而教之以圜土。是

谓禁之欲渐。易蒙之初九。发蒙利用刑人。噬嗑之初九。履校灭趾无咎是也。情与法适相当。心与迹不相戾。犹必尽心焉。矧于疑乎。听之于众。稽之

以貌。明启刑书而胥占之。无简不听。众疑赦之。是谓议之欲熟。易之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是也。过者疑者。重而适轻者。恩义之所当恤者。舍之则

仁。刑之则害仁。吾有赦宥焉。易之解。君子以赦过宥罪是也。故者不改者。轻而适重者。乱政而疑众者。刑之则义。舍之则害义。吾有刑杀焉。易之丰。

君子以折狱致刑是也。合是二者。是谓行之欲其。当也。两造两剂。以禁狱讼。自史至王。皆参听之。非不明谨于用刑也。然士之治。自旬至期。皆有期

日。而又有肺石以达穷。易之旅。君子以明谨用刑。而不留狱是也。三后成功。不废尧之哀矜。九功惟叙。不愆舜之宽简。不僭不滥。不敢怠遑。惟敬五

刑。以成三德。君臣都俞。大抵厚于自反而薄于责人。易之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是也。兹数者恤刑之道也。犹不敢以道之得。废法之修。五刑

有服。五服则三就。五流有宅。五宅则三居。刑有重轻。罚有多寡。所以为。当其罪也。野刑不以施于乡。军刑不以施于国。宫刑不以施于官。所以为适

其宜也。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所以为得其情也。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所以为合于时也。既讯之群臣。又讯

之群吏。又讯之万民。所以为稽于众也。罔攸兼于庶狱。惟有司之牧夫所以为各得其职也。本末兼备。人法两尽。如此是以能又用三德。而明德谨

罚。因戮开释。皆至于亦克用劝也。一毫之有愧于昔人。吾宁过于厚。无过于薄。则禹之泣辜。穆王之训刑。汉文之除肉刑。殊时而同道。异德而同心者欤



永乐大典卷之二千一百九十一

  重 录 总 校 官 侍 郎 臣 泰 鸣 雷

            学 士 臣 王 大 任

      分 校 官 编 修 臣 孙   铤

        书 写 儒 士 臣 汪方孙

圈点监生臣林民表

                臣 董 于 轮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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