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关监督为已拨付宣统三年第三次留美学生经费事致外务部呈文 宜
外观
江海关监督为已拨付宣统三年第三次留美学生经费事致外务部呈文
宜 |
这份文献应使用传统汉字,而非简化字。校对时应以原文为准,特别注意简化字与繁体字之间的一对多的对应关系以及异体字的使用。如果无法直接校对原文,请勿进行机器或人工转换,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一般而言,文献应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汉字。汉字简化方案于195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献(如1956年前的文献、未施行简化字的地区文献,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前的联合国文件)通常应保留使用传统汉字。在汉字简化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只有部分汉字被简化的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等)通常应以原文形式保存。 |
二品衔监督江南海关调补苏松太道为呈复事。
宣统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奉宪台札开,案查收还美国赔款一项,自宣统三年正月起,均经解度支部收存,所有汇美学费各款,仍就近由江海关道拨汇,前经札行遵照在案。兹据游美学务处呈称,所有辛亥年第三次在美学务经费,共计美金三万九千七十元,开折请拨。等因前来。除电达外,札关遵照,即将拨出银数日期申复。等因到关。奉此,遵查此案先奉宪台电谕,当向上海花旗银行兑购美金三万九千七十元,按照八月十一日市价每百分之五十八分核算,合规平银六万七千三百六十二两七分,即在收还美国赔款内如数拨付,仍由该银行电汇美京,交容监督查收,并备文咨送在案。理合具文呈复,仰祈宪台鉴核。除呈报度支部外,为此备由呈乞照验施行。须至呈者
右呈外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