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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關監督為已撥付宣統三年第三次留美學生經費事致外務部呈文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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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關監督為已撥付宣統三年第三次留美學生經費事致外務部呈文


大清江海關監督調補蘇松太道道員劉燕翼
宣統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1911年10月14日

  二品銜監督江南海關調補蘇松太道為呈復事。

  宣統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奉憲台札開,案查收還美國賠款一項,自宣統三年正月起,均經解度支部收存,所有匯美學費各款,仍就近由江海關道撥匯,前經札行遵照在案。茲據遊美學務處呈稱,所有辛亥年第三次在美學務經費,共計美金三萬九千七十元,開折請撥。等因前來。除電達外,札關遵照,即將撥出銀數日期申復。等因到關。奉此,遵查此案先奉憲台電諭,當向上海花旗銀行兌購美金三萬九千七十元,按照八月十一日市價每百分之五十八分核算,合規平銀六萬七千三百六十二兩七分,即在收還美國賠款內如數撥付,仍由該銀行電匯美京,交容監督查收,並備文咨送在案。理合具文呈復,仰祈憲台鑒核。除呈報度支部外,為此備由呈乞照驗施行。須至呈者

右呈外務部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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