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關監督為已撥付宣統三年第三次留美學生經費事致外務部呈文 宜
外觀
江海關監督為已撥付宣統三年第三次留美學生經費事致外務部呈文
宜 |
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
二品銜監督江南海關調補蘇松太道為呈復事。
宣統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奉憲台札開,案查收還美國賠款一項,自宣統三年正月起,均經解度支部收存,所有匯美學費各款,仍就近由江海關道撥匯,前經札行遵照在案。茲據遊美學務處呈稱,所有辛亥年第三次在美學務經費,共計美金三萬九千七十元,開折請撥。等因前來。除電達外,札關遵照,即將撥出銀數日期申復。等因到關。奉此,遵查此案先奉憲台電諭,當向上海花旗銀行兌購美金三萬九千七十元,按照八月十一日市價每百分之五十八分核算,合規平銀六萬七千三百六十二兩七分,即在收還美國賠款內如數撥付,仍由該銀行電匯美京,交容監督查收,並備文咨送在案。理合具文呈復,仰祈憲台鑒核。除呈報度支部外,為此備由呈乞照驗施行。須至呈者
右呈外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