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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关查验官商各小火轮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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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关查验官商各小火轮章程
大清江海关
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初九日
1898年3月1日

  (一)凡华商各小火轮船或在本口行驶或由本口往来别处均须照章赴本关理船听具禀挂号请领船牌收讯为凭

  (二)凡各小火轮船均须于请领船牌之先由本关特派之验船师到船将该船身以及机器锅炉等件逐一查验实属坚固堪以行驶者方准给牌

  (三)凡已照前章领有船牌之各小火轮船必得每年或久不过十二个月之限应由该业主将船牌呈送到关请验一次并将该船驶至理船应所定之处停泊以便查验

  (四)凡已照前章领有船牌之各小火轮船因遭不测之事致其船身或其机器等处受伤行驶不妥难免无意外之虑者应即报由本关特派之验船师详加察看并将该船驶泊理船应指定处所听候查验

  (五)凡已照前章领有船牌之各小火轮船报关请验将牌缴存到关以后如尚水经始还不得擅自行驶该牌应俟验船师查覆堪用方准发还放行

  (六)凡各小火轮船或赴关挂号请牌或已有牌而特请查验者必得预先由该业主将该船身各处一律收捡干净整齐以便验船师随到随验无所耽误

  (七)凡已照前章领有船牌之各小火轮船均由本关备有照管机器锅炉等件要规给令管轮人等务须随时小心遵规料理

  (八)凡各小火轮在船管输入等倘敢不遵本章暨有违犯管轮规条者除酌量罚办外应将该轮船牌吊销示威

  (九)凡查验小火轮之验船师每验一次计应给关平银二十两作为验费

  (十)以上章程现奉督宪批齐雷税司定章似系专为领照之商轮而设其函内兼及官置小轮者因此事为防患起见凡有在沪江一带行驶官置小轮自可每年请验一次所费无几而于船务裨益良多候分札上海制造局苏州关驻苏商务局移行各轮船一体遵照办理仍候,抚部院批示,缴折存,抚宪批已抄录章程札饬镇江苏州两关遵照办理仍候,督部堂批示缴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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