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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關查驗官商各小火輪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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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關查驗官商各小火輪章程
大清江海關
光緒二十四年二月初九日
1898年3月1日

  (一)凡華商各小火輪船或在本口行駛或由本口往來別處均須照章赴本關理船聽具稟掛號請領船牌收訊為憑

  (二)凡各小火輪船均須於請領船牌之先由本關特派之驗船師到船將該船身以及機器鍋爐等件逐一查驗實屬堅固堪以行駛者方准給牌

  (三)凡已照前章領有船牌之各小火輪船必得每年或久不過十二個月之限應由該業主將船牌呈送到關請驗一次並將該船駛至理船應所定之處停泊以便查驗

  (四)凡已照前章領有船牌之各小火輪船因遭不測之事致其船身或其機器等處受傷行駛不妥難免無意外之慮者應即報由本關特派之驗船師詳加察看並將該船駛泊理船應指定處所聽候查驗

  (五)凡已照前章領有船牌之各小火輪船報關請驗將牌繳存到關以後如尚水經始還不得擅自行駛該牌應俟驗船師查覆堪用方准發還放行

  (六)凡各小火輪船或赴關掛號請牌或已有牌而特請查驗者必得預先由該業主將該船身各處一律收撿幹凈整齊以便驗船師隨到隨驗無所耽誤

  (七)凡已照前章領有船牌之各小火輪船均由本關備有照管機器鍋爐等件要規給令管輪人等務須隨時小心遵規料理

  (八)凡各小火輪在船管輸入等倘敢不遵本章暨有違犯管輪規條者除酌量罰辦外應將該輪船牌吊銷示威

  (九)凡查驗小火輪之驗船師每驗一次計應給關平銀二十兩作為驗費

  (十)以上章程現奉督憲批齊雷稅司定章似系專為領照之商輪而設其函內兼及官置小輪者因此事為防患起見凡有在滬江一帶行駛官置小輪自可每年請驗一次所費無幾而於船務裨益良多候分劄上海製造局蘇州關駐蘇商務局移行各輪船一體遵照辦理仍候,撫部院批示,繳摺存,撫憲批已抄錄章程劄飭鎮江蘇州兩關遵照辦理仍候,督部堂批示繳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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